省发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文 号】:陕政发〔2007〕26号
【发文时间】:2007年7月18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家决定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全面实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07〕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资助工作。近年来,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初步建立了普通高校“奖、贷、助、补、减”相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困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是,现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又一重大决策。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西部强省、实施科教兴陕战略的切实保障;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体现了社会主义优越性,意义十分重大。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政府统筹。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统筹协调,保障资助体系顺畅有效运行。
(二)部门负责。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沟通、相互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加大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
(四)正确导向。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激发学生积极向上、勤奋学习,引导学生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培养大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技能型人才;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五)公开透明。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
(六)多元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制度
完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按照中央设立国家奖学金的标准条件,奖励我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按照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标准条件,奖励资助我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等专业的学生倾斜,奖励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高校在校生的3%,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
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我省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7%,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2500元,贫困生为每生每年1500元。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在校的一、二年级所有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1500元。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取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
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资金,2007年秋季学期拟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从2008年起,建立以省级财政为主,省、市共同分担的长效机制。鼓励市、县、区政府,相关行业、企业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奖学金。
(二)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将我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比例由原来的8%提高到14%,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风险补偿金由完全补偿机制改为激励机制,当贷款违约额低于14%风险补偿金额时,差额部分返还高校作为奖励;零违约率,风险补偿金全部返还高校;当贷款违约额高于14%风险补偿金额时,高出部分由高校、银行和省教育厅按照5:4:1的比例共同承担。在风险补偿金与承办银行结算之后,学校追回的贷款学生违约金属学校所有。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按高校财政隶属关系分担。
(三)省属和市属高校按照国家政策,每年提取不低于教育事业收入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
(四)各高等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其能及时报到入学。
(五)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的社会资助制度。鼓励和支持有关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高等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学校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把这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建立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的资助工作,研究制订相应实施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成立“陕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具体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参照省上模式,设立相应机构。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资助中心。
(二)部门分工负责,配合做好工作。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制订相关操作办法;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开展各项资助工作,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省财政厅负责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确保承担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本系统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省审计厅和省监察厅负责资助资金使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物价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收费管理。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发放。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设立资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确保资助资金按时发放。各学校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资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各类资助资金,坚决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现象。
(四)规范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按照国家政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有关部门要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同时,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的资助政策,使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陕教资〔2007〕59号
【发文时间】:2007年7月27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
省属和市属各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是指教育部和陕西省政府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和成人高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省高等学校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校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由“奖、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八条 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市、县(区)入学救助金组成。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贫困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机制,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和措施,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切实做好贫困家庭新生入学的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同时积极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财政和高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协议约定的风险补偿金比例,按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每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校内无息借款和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规定积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对各项勤工助学活动应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加强指导。高等学校每年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得低于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十六条 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校内无息借款等资助项目,由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面向高等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学校应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学校奖助学金渠道。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各类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资助内容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高等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设立陕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学生资助的管理和协调工作。高等学校应设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校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高等学校应明晰资助机构工作职责,落实足额工作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专门办公场所,为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在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的6%资助经费总额中核定学校资助机构的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分帐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按照全日制在校生总数配备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在校生总数2万人以上的配备4人以上,1至2万人的配备3至4人,1万人以下的配备2至3人。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为资助机构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档案存放场所,应配备足够用办公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每年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高等学校和资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高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考核及激励机制。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统一纳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相关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时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资助机构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高等学校应坚持班级、院系、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教育厅指导督促高等学校开展各项资助工作,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加强资助资金使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对未按规定提取、使用资助经费的高等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应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约。省教育厅可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网站公布,贷款银行可将其违约信息记入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第三十八条 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民办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和承担全日制高职以上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普通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5〕8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陕教资〔2007〕60号
【发文时间】:2007年7月27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
省属和市属各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认真做好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高等学校 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未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与高等学校具体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院(系)认定工作组。院(系)认定工作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院(系)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学生生源结构、学校所在地消费水平及本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确定本校贫困生的认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陕教资〔2007〕61号
【发文时间】:2007年7月27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
省属和市属各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将《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三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陕财办教〔2007〕93号
【发文时间】:2007年7月27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成人高校等(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名额,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主要由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决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高校应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并制定学习成绩优异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高校。
省属高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下达各高校。
市属高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到高校。
第九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国家奖学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由教育部门专户拨付。
第十条 每年度末,各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省属高校应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直接上报省教育厅,市属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在陕西省学生资助工作网页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教育厅将公示后的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批复公告,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要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教〔2002〕67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陕财办教〔2007〕94号
【发文时间】:2007年7月27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成人高校等(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外,其余部分根据各市财力由省财政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鼓励各市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省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省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五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主要由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及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决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高校应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并制定学习成绩优异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
第十条 每年5月3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十一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高校。
省属高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下达各高校。
市属高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到高校。
第十二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由教育部门专户拨付。
第十三条 每年度末,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申请评审办法,并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等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本校的有关规定,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省属高校应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直接上报省教育厅,市属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陕财办教〔2007〕95号
【发文时间】:2007年7月27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有关精神,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成人高校等(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鼓励各市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省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省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五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主要由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及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决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九条 每年5月31日前,省教育厅、财政厅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财政部进行审核。
第十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于每年9月1日前,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高校。
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下达各高校。
市属高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到高校。
第十一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国家助学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由教育部门专户拨付。
第十二条 每年度末,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申请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组织对递交申请的学生组织进行评审,按照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各高校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高校应以现金或通过储蓄账户、饭卡等方式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九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www.xing528.com)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4、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陕教贷〔2007〕5号
【发文时间】:2007年8月21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校、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委托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制定了《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姬建鹏 联系电话:87338656
附件:《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陕西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开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陕西籍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 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是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称“委托代理行”)。
第五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由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地的委托代理行就近办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成立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省际协调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的负责同志为成员,以加强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省际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间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教育厅为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按要求成立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称“省资助中心”),并负责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市、县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称“市或县级资助中心”),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市县级资助中心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定期向省财政厅和开发银行通报工作情况;归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保证及时足额向开发银行划拨;建立并加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及时向高校、市县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动态信息。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开发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申请获得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县要成立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资助中心,人员编制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调剂整合。市级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市、县级资助中心业务经费。
第十二条 县级资助中心作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机构,具体负责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二)接受高等学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开发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资助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三)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在本县(区)范围内,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资助中心及开发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国家生源地信用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四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陕西籍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5.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就读的。
(二)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年发放。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九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级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于当日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合同一式正本四份,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持一份,县级资助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合同回执寄回县级资助中心报开发银行。合同签订后,由县级资助中心当日将相关资料转交委托代理行,为借款人开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合同回执是“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回执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合同回执寄回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合同回执整理汇总后,与汇总表一同逐级上报省资助中心,由省资助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批。开发银行在收到省资助中心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开发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于1个工作日内送交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在接到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给县资助中心,由其转交委托代理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县级资助中心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账户(暂未成立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代为开立账户)。委托代理行于贷款资金到账1个工作日,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第六章 贷款贴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学生,其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负担。
委托代理行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县级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逐级上报省资助中心汇总,省资助中心报开发银行审核确认,开发银行确认后,省资助中心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资助中心归集后在年度结息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级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委托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委托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级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委托代理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帐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七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由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负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分担50%。中央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资助中心归集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约束机制。风险补偿金超出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开发银行奖励县级资助中心,用于弥补县级资助中心日常工作经费;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级资助中心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银监局 关于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陕政办发〔2007〕142号
【发文时间】:2007年10月10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制订的《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为推进这项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管理体制,强化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机制,完善贷款发放和贷款偿还的约束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二、贷款范围和对象
省、市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经办银行
通过协商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陕西银监局负责陕西的省、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省教育厅与所确定的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四、贷款比例和额度
实行普通高校贷款总额包干办法,每年10月份根据省教育厅与经办银行确认的省、市属高校名单,按照不超过计划内本专科在校学生20%的比例和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共同确定全省及各高校的贷款需求额度。
五、财政贴息方式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由个人自付。贴息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分担:省、市财政分别承担省、市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财政贴息经费纳入省、市财政年度预算。
六、贷款还本付息
借款学生毕业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计息时间从借款学生取得毕业证书(或终止学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计算。若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的管理办法实施贴息。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学校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七、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
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普通高校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14%的比例,支付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同级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财政部门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纳入省、市财政年度预算。
违约率的计算按照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要求执行,风险补偿金计算纳入经办银行计算机信贷核算系统,并定期报送省教育厅。经办银行与各高校每年计算一次学生贷款违约率,并于每年的10月30日统一结算风险补偿金。
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当学校学生的贷款违约率超过10%时,省教育厅应督促学校加强管理,促其降低违约率;当学校学生的贷款违约率超过13%时,省教育厅应召集相关学校校长进行提醒谈话,要求其采取措施,尽快降低违约率。
实行风险补偿金激励机制,当贷款违约额低于14%风险补偿金数额时,差额部分返还高校作为奖励;实现零违约率的高校,风险补偿金全部返还高校。当贷款违约额高于14%风险补偿金数额时,高出部分由高校、经办银行和省教育厅按照5∶4∶1比例共同负担。在与经办银行结算风险补偿金之后,由学校追回借款学生的违约金额归还学校。
八、完善贷款发放约束机制
经办银行和省教育厅一次签订为期6年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并不得随意更改、违约;在协议有效期内,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对已签订的协议进行修订。
经办银行应按照所确定的各学校贷款需求额度发放贷款,不得随意停止放贷。否则,省教育厅将停止该经办银行当年全部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因学校向经办银行虚假编报非本校学生或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的贷款申请而导致贷款不能收回的,学校应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
省教育厅和经办银行视各高校贷款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的落实情况,实施贷款发放工作。
九、实行违约学生信息公开制度
对于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超过一年拖欠还款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违约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将其信息提供给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确认后,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其姓名。违约信息公布后,违约学生继续履行还款协议的,应在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原公布姓名处注明。
十、完善管理体系
省政府成立由副省长任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协调。
省教育厅负责开发建设“陕西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采集、统计监测工作,受理经办银行的信息查询;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和各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建设;组织省级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统一管理省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设区市级教育部门负责本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指导和鼓励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会同教育部门对积极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陕西银监局负责指导、帮助经办银行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系,同时加强对经办银行的监督检查,敦促国家助学贷款按计划及时发放。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把学生贷款信息纳入身份证管理系统,并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经办银行负责按照协议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发放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订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缩短办理贷款的周期,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已签订借款合同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对于贷款比较集中的学校,经办银行要主动到校现场办公,实行受理、审批、签合同、发放贷款“一条龙”服务。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和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档案,逐步做到系统内、银行间与学校联网,实现信息互通。对借款学生要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同时,及时为借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要按月及时、准确、真实地向有关部门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报表。
各普通高校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并按在校生规模的1∶2500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在同级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确定贷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工作,并向经办银行提供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审查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要制订本校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教育部门备案。要培养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本息。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要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按月及时、准确、真实地向有关部门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报表。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贷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十一、其他规定
本细则于2007年秋季开学后在省、市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实施。
在省教育厅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签订新贷款协议后的所有贷款(包括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而银行没有发放的贷款)的发放、还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比例等,按照新的协议规定执行。
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生源地信用贷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及风险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陕教贷〔2009〕13号
【发文时间】:2009年12月25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促进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印发的《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陕教贷〔2007〕5号)精神,现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利息管理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考入中央高校和外省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陕西省属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就读的,其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负担;考入省内市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利息由所隶属市财政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管理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由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考入中央高校和外省地方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陕西省属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分担50%;在省内市属普通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分担50%。
三、利息和风险补偿金的支付办法
中央财政负担的利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利息和风险补偿金,由省教育厅归集,市财政负担的利息和风险补偿金,由市教育局归集,接省教育厅通知后上缴省教育厅济困助学专户。省教育厅将归集的利息和风险补偿金,统一划付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在《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陕教贷〔2007〕5号)中,对省内市属普通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未做具体规定,2007年和2008年一部分市属普通高校学生已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2007年、2008年度的利息和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统一支付,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利息和风险补偿金的支付按以上规定办理。
四、有关要求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要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抓好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机构建设,安排专人对利息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制定操作细则,并积极组织实施,努力实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联系人:省教育厅 姬建鹏 029—87338656
省财政厅 董文红 029—68936097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通知
【文 号】:陕教贷〔2010〕4号
【发文时间】:2010年4月8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教育厅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有关成人高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切实做好我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2010年工作要点精神,决定从今年起,建立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意义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加强资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全面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状况,制定符合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的资助政策,提高资助工作的运行效率,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国家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建库范围
陕西省普通高等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成人高等学校,均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档案库。
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学生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经学校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据统计,我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约占在校生的29%左右,各校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与上述比例相当,地处陕南陕北的学校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进库学生比例。一般情况下,各校认定特困学生的比例大致占一般困难学生的1/4—1/3左右。
三、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程序
各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的相关规定,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对学校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义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分纸制档案(见附件1和附件2)和电子档案(见附件3)。
从2010年起,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对目前已经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建立电子档案。建档工作应于当年10月底以前完成。纸质档案存放学校,电子档案随同年度国家奖学金审核汇总时一并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日常管理
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建档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应专人、专柜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以学年为周期实行动态管理,学校每学年视学生实际情况调整。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需要退出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档案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由学校于年度国家奖学金审核汇总时专题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立后,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政府学校社会等资助项目的学生应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中产生,没有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学生,不得享受上述各项资助政策。
五、其他
省教育厅每年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建库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校在从事此项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人:胡慧群
电 话:029—87338657
附件1:陕西省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陕西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陕教贷〔2010〕9号
【发文时间】:2010年7月7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教育厅
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独立学院,有关成人高等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完善资助政策体系,促进我省学生资助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完善资助政策体系,实现“资助育人”的目的,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高校进一步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创新工作机制,使资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助政策惠及每位困难学生。
第三条 考核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
2.实行量化计分,注重工作实绩考核。
3.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四条 考核范围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和列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成人高等学校。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高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具有单独办公室,配有计算机、打印机、档案柜、办公电话等办公设备。专职人员按照学校在校学生规模2万人以上配备4人以上,1至2万人配备3-4人,1万人以下配备2-3人。资助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熟悉国家、我省和本校各项资助政策,能独立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制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6%的经费进入济困助学专户,足额用于学生资助工作。资金使用公平、公正,符合国家资助政策。
第七条 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各类资助资金。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无截留、克扣、挪用等现象。按照省教育厅《关于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规定的通知》(陕教资〔2007〕113号),建立年度会计台帐和相关会计科目,完善资助资金的会计核算制度。
第八条 按照学生人数(上学年度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人均3元标准拨付资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工作设备购置、人员培训、评优表彰等活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改变用途。
第九条 国家“奖、贷、助、补、减、免、缓”、“绿色通道”及勤工助学等各项政策执行到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库、认定、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公示制度健全。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拓展性的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包括新生入学前资助政策宣传),宣传工作全面、正确、及时。积极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有效降低违约率。积极主动配合县、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种统计报表、数据、文件、资料等报送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条 通过开展资助工作,培养学生爱党爱国、奋发进取、自强自立、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勇于奉献的精神,在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工作扎实细致。做到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从精神、能力、经济上的培养和帮助,达到育人的目的。
第十一条 在完善资助政策体系方面勇于创新,积极拓宽资助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开展多元资助。
第三章 考核的等次和标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每个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按照《陕西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全面衡量,综合评分在90分及其以上者。
合格:按照《陕西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全面衡量,综合评分在60—89分之间者。
不合格:按照《陕西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全面衡量,综合评分在59分及其以下者。
在考核期内,高校资助工作受到上级表彰的,适当予以加分;凡是出现资助工作弄虚作假、违规、违纪,受到通报批评者,直接列入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对资助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遵循“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学生资助工作三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2.熟练掌握国家、省、校学生资助政策并能正确应用;
3.对资助工作有深入研究,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论文。
4.创新性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考核等次准确合理,凡被评为优秀或不合格等次的,由考核组写出书面陈述理由。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复议申请,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集考核组进行研究,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学校。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领导下,成立非常设性的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考核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考核具体标准;实施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等次;复议对考核的申诉;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八条 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各高校对本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评分,按照要求上报材料。
第十九条 对从事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在校内考核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参加全省高校资助工作先进个人评选。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采取集中、分片、实际考察等形式进行。考核时除听取汇报外,要深入系部、班级,查阅资料、与辅导员、班主任、学生进行座谈,考查被考核高校上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考核时间一般为考核周期末年年底,具体考核时间及有关要求以考核工作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束后,对考核结果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反映。
第六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评选为优秀等次的高校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在省教育厅表彰的基础上各校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再次予以表彰奖励并记入本人档案。对考核为不合格的高校将责成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陕教贷〔2010〕10号
【发文时间】:2010年7月7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教育厅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新资助政策,全面提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效益和质量,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发展,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姬建鹏 电话:029—87338656
陕西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印发的《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陕教贷〔200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从2010年开始,利用1-2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县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把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全省学生资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深入开展,我省部分县级资助中心办公场所狭小、条件简陋、工作人员短缺以及贷款发放不及时等问题日益凸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常规运转之后,将有近百亿贷款资金循环流动,县级资助中心是此笔巨额资金的管理、发放和回收部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因此,加强县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是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促进教育公平、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
二、县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目标
(一)通过标准化建设,促使县级资助中心办公条件、环境明显改善,信息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资助工作水平明显提升。
(二)通过标准化建设,做到科学编制资助规划、规范资助过程管理,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县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主要任务
(一)科学选址。县级资助中心办公地点应选在交通便利、安全稳定、群众办理贷款方便的地方。
(二)硬件建设。县级资助中心在人员配备、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基本条件上全面达标(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1)。
(三)软件建设
1.建立健全贫困学生、受助学生信息库,资助工作程序、公示制度、受助学生后期跟踪管理等制度;规范各级各类贫困学生资助办法;
2.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全方位、多层面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3.严格执行资助政策和资助流程,使学生资助工作科学、有序、规范;
4.按照《党政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做好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实行档案交接、登记、保管等制度;
5.对本县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广泛调研,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适时开展对受助学生的回访工作,及时更新联系信息,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励志教育,促进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四)机构建设。按照《陕西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要求,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方面加大建设力度。县级资助中心要有独立账户及满足工作必须的办公经费,按规定配齐正式工作人员。根据机构职能制定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实施精细化管理。资助中心工作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过硬,工作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数据库软件、中职学生资助系统、开发银行系统软件)等。
四、县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加强县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是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新的资助政策体系要求,实施县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是县(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实施主体是县(区)教育局。各县(区)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周密部署。
(二)制定建设规划,加强管理。各县级资助中心要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对本县(区)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进行全面规划,县教育局及时对建设规划予以审批。建设规划要适度超前、配套完善,体现长远性。
(三)多方筹措,落实经费。经费是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县级财政投入是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标准化建设的主渠道。各县(区)教育局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年度将县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拨付。大力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关方面,通过各种方式积极支持县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
(四)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县(区)教育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并确保我省县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对于缓解高校财务压力,提高高校办学效益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各高校要在经费、物资、人员等方面给予县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大力支持,按照省教育厅的部署,与县级资助中心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结对帮扶对象见附件2)。
(五)督促检查,表彰奖励。各县(区)教育局要把县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作为一项惠及民生的重要工作,按照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制定规划,抓紧实施。各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按照县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在2010年11月底前,将所属县区学生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及实施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1年5月,根据各市工作完成情况和提出的验收申请,省教育厅对县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进行初步验收。2011年11月进行全面验收。对建设速度快、完成质量高、资助工作成绩显著、群众满意的县(区)将予以表彰,对未达标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
1.陕西省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硬件建设(参考)标准
2.各高校、县(区)结对帮扶名单
附件2:各高校、县(区)结对帮扶名单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 号】:陕教贷〔2012〕2号
【发文时间】:2012年3月12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教育厅
各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我省自2007年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来,基本保证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对建设教育强省和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各地在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中,探索出许多好的经验与做法。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关于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陕教贷〔2007〕5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0〕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认定机构与原则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在坚持“应贷尽贷”的前提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分别在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步审核认定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核认定的原则。
二、认定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辖区内;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4.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上述高校新生或在校生。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县区民政部门颁发并经当年审验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2.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孤儿、烈士家庭、优抚家庭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3.部分残疾人家庭子女。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三级以上残疾级别,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此类学生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结算单据的原件,方可申请贷款。
5.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6.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性灾祸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7.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又无稳定经济收入,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8.其他经济困难的家庭。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并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方可申请贷款。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电器、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在校期间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平均生活水平的;
6.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
三、认定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高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的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规格A4纸、手写)。申请书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符合申请条件的省内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新生及外省就读学生填写《陕西省新生及外省就读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2)。
(二)提供材料。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新生及外省就读学生必须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和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孤儿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烈士家庭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家庭证明)、优抚家庭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优抚家庭证明)、残疾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家庭突发性变故导致经济困难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也要提供所要求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能认定为贷款学生。省内在校学生应向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
1.新生和外省就读学生贷款资格审查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省内在校学生贷款资格审查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2.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并保留谈话记录作为贷款档案材料留存;
(3)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四)组织评议。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单。
(五)开展公示。
对于高校或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贷款学生名单,高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学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高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出最终答复。
(六)资格复查。
省内在校学生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申请书、《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如发现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核实确认后,有权取消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并通报有关高校。
本《通知》有关内容与以前所发文件有相悖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联 系 人:姬建鹏
联系电话:029-88668831
附件1: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附件2:陕西省新生及外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全程全部资助制度的通知
【文 号】:陕教贷〔2012〕9号
【发文时间】:2012年8月31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教育厅
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随着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特困学生人数也不断增加。目前,我省高校在校家庭经济特困学生约84000人,如何让家庭经济特困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是各级政府和高校着力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深化高校家庭经济特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建立特困学生全程全部资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全程全部资助工作的认识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别是特困学生的资助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对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高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对特困生的全程全部资助当做完善和深化资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认真做好家庭经济特困学生排查摸底工作
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各高校要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规定,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基础上,认真、细致、全面地对本校家庭经济特困学生进行彻底摸底调查,全面准确掌握特困学生基本情况,不遗漏一个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对学校了解掌握的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特困学生档案专柜,实行专人管理。各高校应在2012年10月底前,将本校特困学生电子档案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建立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全程全部资助制度
各高校要制定特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按照“坚持认定标准,全程全部资助”的原则,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1.设立特困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各高校从提取的6%的资助资金中,按照本校特困学生人数提取一定数量的经费,专门用作对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在校期间全程全部资助的经费。各高校必须将6%资助资金尤其是特困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此项资助资金足额到位。
2.做好特困学生奖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各高校评选国家奖助学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倾斜,激励他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3.进一步加强勤工助学工作。各高校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时,要优先考虑特困学生,让他们通过勤工俭学,获取一定的报酬,弥补学习、生活上的开支。
4.对特困学生畅开“绿色通道”。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开通“绿色通道”时,对未办理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特困学生,优先办理入学手续。坚决杜绝因交不起学杂费而拒学生于校门之外的现象。
5.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各高校要主动与社会各界联系,鼓励社会有识之士建立各种用于家庭经济特困学生的基金,提倡社会和学校积极配合,采取“一帮一”、“多帮一”等献爱心形式,广泛开展扶贫帮困活动。
6.做好家庭经济特困学生的资助育人工作。高校各级党团组织、学生组织在家庭经济特困学生资助工作中,要坚持资助与育人紧密结合,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感恩励志教育,加强对他们的心理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树立克服困难的信心,解除自卑感,形成良好的个人心理素质。
各高校在家庭经济特困学生资助工作中,要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勤于总结,在工作中有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姬建鹏
联系电话:029-8866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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