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社会力量,加强组织管理,建立新型的社会综合帮教安置体系
王 萍 束建华
内容提要: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改造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以及缓刑适用率的不断提高,社会帮教和安置显得尤为重要,发挥着家庭或某一部门难以企及的作用。然而传统的社会帮教形式已经具有了局限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们应当尝试建立一种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具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的新型的社会综合帮教安置体系。本文结合崇文法院少年审判的实践,从制度设置、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介绍,以期对完善社会帮教体系有所裨益。
一、社会帮教存在的意义及不可替代性
1.社会帮教存在的意义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经成为当今突出的社会问题,单纯的刑罚处罚不足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增长的趋势,而如何对待受到了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也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社会消极因素包括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失误以及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等。因此,教育、挽救、改造受到过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也应从社会的大环境出发,将其作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犯适用刑罚遵循从轻、减轻的原则,宜轻不宜重。凡可不判刑的尽量不予判刑,凡必须处刑的,则尽量采取非监禁措施,不将未成年罪犯收监关押,而予缓刑处理。
对未成年罪犯大量适用非监禁刑不仅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而且可以避免和防止在劳改场所的“交叉感染”,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改过自新。但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司法实践中我们主要会考虑到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手段不甚恶劣,后果不很严重,一贯表现较好,属于初犯并有悔罪表现等等。二是客观因素,即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其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有社会帮教组织作出担保和承诺,保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目前,缓刑的适用,已经成为未成年犯罪案件优先处置的方式,以崇文法院少年法庭近3年的审判为例,缓刑的适用率平均达到了50%左右。
实践证明,我国对未成年人适用轻刑化和非监禁刑的处罚办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轻刑化和提倡非监禁刑就要求具有完备的社会帮教体系,就要求社会帮教组织能切实担负起其所承诺和担保的帮教改造责任。因此,在这样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提高,而轻刑化和提倡非监禁刑的大的社会环境下,社会帮教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
2.社会帮教作用的不可替代性
如前所述,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未成年人犯罪首先与家庭成长环境和父母教育缺陷有关。溺爱型家庭、打骂型家庭、放任型家庭、失和型家庭都很可能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1]。而学校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轻视“差生”等现象也在青少年的生活圈子里人为地划分出三六九等,使心智尚未成熟的一些青少年丧失了对生活的信心,误入歧途。社会环境中,暴力、色情文化的污染,黑网吧、电子游戏厅等不良游乐环境的侵蚀,再加上法制教育的不健全,都使得缺乏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青少年迷失了自我。这些不良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因为未成年人受其影响犯了罪而有根本改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地为符合缓刑条件、完成帮教任务而立即调整。那么少年法庭是否可以承担起这个责任呢?显然,审判职能的限制决定了少年法庭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完成缓刑未成年犯所有的帮教安置工作。未成年人处于一个人一生中最重要的成长、发展阶段、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保护。而且,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和安置也需要社会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等多种手段,解决帮教和安置缓刑未成年犯的种种问题。所以建立一个稳定的、能够不间断地承担帮教责任的社会帮教组织是必要的,而社会帮教组织的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
二、目前社会帮教组织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社会帮教制度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的青少年矫正制度的一种。是一种非正规的,带有社区性、群众性的矫正制度,是对我国正规矫正制度的重要补充,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性质是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助教育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改正前非,使之健康成长的一种社会教育措施。由于被帮教的对象不脱离家庭、学校或者单位,而对其的帮助教育一般在学校、单位和街道、居委会进行,是类似社区交模式的矫正制度。这种帮教不经过任何正规程序,也无强制性,故社区矫正制度更具有群众性、灵活性和社会性。这些特点使社会帮教在以街道、单位几乎主管人的一切的时代背景下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巨大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单位和街道作为一种组织管理体系已经渐渐淡出人们的观念,传统的社会帮教制度已经在某些方面呈现出一定的问题。
1.组织松散、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社会帮教缺乏组织形式,完全依托单位、街道、居委会、学校开展工作,既没有明确的权责分工、也没有相应的考核机制、人员也没有相关知识和训练,因此在帮教工作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这种没有明确目标、没有工作计划、没有监督管理,帮教组织几乎只能凭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热情运转,效果不是很理想。
2.社会帮教与法院审判脱节,缺乏沟通和交流,工作针对性差。对于被法院给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其生活背景、家庭状况、思想认识、犯罪成因都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需要了解的。如被判处缓刑是法院给予被告人的一个难得的改造机会。然而回归社会的缓刑未成年人未必能够得到社会帮教力量的及时关注和帮助。在不了解缓刑未成年人的情况、没有与法院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帮教工作可能就会流于形式,无的放矢。
3.社会帮教组织不足以解决帮教过程中所面临的所有实际问题,不能保证为缓刑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缓刑未成年人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如不被原有学校接收、找不到学习机会和就业机会等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或只依靠他们自己解决,很可能造成他们回头无路的局面。而作为民间的、松散的群众性的组织,他们也很难帮助缓刑未成年人解决这些问题。没有“帮”的“教”不具备说服力,很难发挥效果。
以上几个问题都是传统的社会帮教形式与时代的发展相脱节导致的。这种松散的、自发性的、群众性的社会帮教形式必须有所突破创新才能在根本上解决矛盾和弥补不足。
三、通过整合社会力量,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新型社会帮教体系
1.关于新型社会帮教体系的整体设想
如前所述,社会帮教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那么我们希望的社会帮教体系是什么样的呢。第一,这种新的帮教体系应该具有组织机构,具有固定形式,具有接受过专门培训的帮教员。第二,新型的帮教体系应该能够把社会职能部门如公检法机关、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力量整合起来,使各个方面的问题都得以顺利解决。第三,新型的帮教体系应该具有得到相关部门承认和应该遵照执行的章程和制度,使这个帮教体系的能够稳定地运行,该办的事能够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第四,新型的帮教体系应该在工作宗旨上突出“帮”和“教”这两个精神,即在教育和管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第五,新型的帮教组织应该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紧密配合,至少应该配合被法院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的缓刑帮教工作,有条件的可以承担庭前社会调查工作,实现社会帮教与法庭审判的紧密衔接。第六,新型的社会帮教体系应该具有发展能力和发展潜力,逐步发挥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帮助学校、家庭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等作用。
2.关于新型社会帮教体系的建立基础和运行依托的设想
由于新型的社会帮教体系是在原有的社会帮教体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建立基础和运行依托上也应该继承和借鉴原有体系的合理之处。例如虽然现代社会人们的行为越来越脱离单位的管理,但人毕竟还是要住在一个地方的,所以以社区为依托建立新型的社会帮教体系是最合理的。而且现代社区的建设日益完善,人员素质也在不断提高,有学历甚至有本科法律专业学历的年轻人也逐渐充实着社区管理的队伍。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改革和创新毕竟拥有人员基础。而且社区管理部门背靠政府,在联络和传达等方面也比较方便。所以,新型的社会帮教体系仍然应该以社区为建立基础和运行依托。
四、崇文区新型社会帮教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www.xing528.com)
如何将社会力量整合起来以达到对未成年犯罪人帮教的目的,如何将少年审判与社会帮教体系紧密地衔接起来,是我们研究的出发点。我们崇文法院少年法庭在坚持将少年审判工作“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的过程中,渐渐萌发了建立新型的社会帮教体系的设想,并通过大胆尝试取得了实效。现将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总结如下,用实践效果证实我们设想的合理性。
1.建章立制,解决失足未成年人复学、就业等问题
针对未成年犯自新道路上存在的现实困难,少年法庭努力将工作向后延伸,寻求可以解决的机制。1998年6月,在区有关部门和北京市高级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有关领导的支持指导下,我院会同区未委会、区教委出台了崇文区《关于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后就学问题的若干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率先解决了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犯罪的未成年人复学问题,既规范了社会安置工作,又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随后我院根据京高法发〔1998〕第476号文件《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的精神,会同区公检司、未委会、教委等部门于1999年6月,出台了崇文区《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建立相互配套体系的实施办法》,又一次率先解决了九年义务教育期以外的包括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等所有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复学问题。至此,在崇文区辖区范围内所有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复学问题,从制度上给予了保障。2000年6月,我院又会同崇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专门就未成年人犯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以及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问题制定实施细则,作为对崇文区《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在这个补充规定里,要求各部门加强相互联系,形成有力的工作体系,为回归未成年人的就业提供指导和帮助,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他们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便利和保护。这些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社会安置工作已经由法律条文中的原则性规定向制度化建设和可操作性规定迈进,使“向后延伸”之解决回归未成年人的复学、就学、就业问题有了可以依照的执行规范,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真正的保护。自2003年至2005年,被我院判处非监禁刑的44名未成年在校学生,都重返了校园;经调查他们都能遵纪守法,没有出现任何违法犯罪问题。还有12名缓刑人员通过本院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受到了职业技能培训。少年法庭的工作为失足未成年人铺就了一条较为平坦的自新之路,崇文区各部门在相互配合中也逐渐产生了默契,达成了共识,为之后建立崇文区“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基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把社会帮教工作落到实处
少年法庭在长期的工作中发现,要做好“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的工作,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仅仅依靠法官的热情单方面的努力是不够的。法官的职责和权利是相对应的,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大包大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所有问题。我们明白“社会的问题要靠社会力量解决”的道理,于是在区委、区政府和人大的关心支持下寻求能够整合社会力量,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相关问题的新机制。在崇文区《关于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后就学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实施办法》及《补充规定》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经过近几年来深入调查研究和探索总结,我院与区检察院、区司法局经过多次磋商,终于达成了共识,于2004年2月12日共同制定了《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工作基地实施细则》。该细则将我区未成年人社会帮教机构定名为“关爱基地”,作为对上述几个文件的进一步完善,将社会调查、法庭审判、法庭教育、社会帮教以及社会安置工作都纳入其中,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都整合在一起,形成了从法庭到家庭、学校(或单位)和社会(即社区)的,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立体帮教的综合帮教体系。
3.充分发挥“关爱基地”的作用,使少年审判与社区帮教紧密衔接
崇文区“关爱基地”成立后,大大加强了少年法庭工作的力度。案件开庭审理前,依托“关爱基地”的力量,社会帮教员关于被告人情况的调查说明已经随案移送,法官对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性格成因一目了然。案件宣判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少年法庭请“关爱基地”的帮教员参加,共同对被告人进行教育。从而实现了审判与帮教的紧密衔接,中间不出现“盲区”和空白。帮教员参与法庭教育,能够更好地了解将要帮教的未成年人特点,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帮教重点。通过法庭教育阶段,法官、被告人与帮教员的互动交流,形成了法庭教育与社会帮教结合的起点。未成年被告人从法庭走出去后就直接得到了社会帮教员的接收和帮助,从回归社会的第一天起就得到了社区帮教员的关心。
4.规范“关爱基地”工作,进行帮教员业务培训,发挥“关爱基地”在法制宣传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
首先,“关爱基地”刚成立时,少年法庭便牵头召开“关爱基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会,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每个人的工作方法。此后又召开“关爱基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学习讨论会,认真学习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高了“关爱基地”的帮教员工作能力。
其次,拓展“关爱基地”职能,发挥其普法宣传能力。“关爱基地”在普法宣传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努力。“关爱基地”曾以“如何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为题为某学校教师上了一堂法制课。还曾以反家庭暴力为主题,向某学校学生和家长进行了法制宣传和教育,还以座谈会的形式回访了在押未成年犯。这些做法和活动把崇文区关心爱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引向一个更高的层次。社会帮教组织体系在这些活动中得到了锻炼和完善。
五、结语
综上所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改造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以及缓刑适用率的不断提高,社会帮教和安置显得尤为重要,建立新型的、组织体系更严密、制度功能更健全、管理运行更高效的社会帮教体势在必行。当然,我们的尝试和设想只是一个不成熟的开端,还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希望有更先进的做法尽快推出,以满足社会需要,体现时代精神。
作者简介
王萍,女,1965年6月3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寄语:
在诗人眼里,未成年人是“人生之春的使者”,是“人类的春天”;在我们法官眼里,所有的未成年人都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都是法官心头沉甸甸的牵挂。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法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作者简介
束建华,女,1979年出生,河北省廊坊市人,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助理审判员。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过论文《做好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安置工作初探》。
寄语:
3.6亿未成年人构成了中国人口的1/4,为了孩子,为了未来,为了祖国,我们少年法庭的法官要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和风细雨般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吹开千千结、滋润万方田,为青春中国托起希望之光!
【注释】
[1]从家庭、学校、社会聚焦未成年人犯罪——对100名未成年人罪犯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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