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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与构建和谐社会

时间:2024-0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面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与构建和谐社会田幸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关系到民族振兴的大事。运用司法手段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制裁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与构建和谐社会

全面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与构建和谐社会

田 幸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关系到民族振兴的大事。运用司法手段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制裁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下半年,苏州中院党组审时度势,提出了以法院整体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为载体,实现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司法保护的新思路。“整体创建、全面维权”是指人民法院以整体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载体,在争创活动中充分发挥法院的各项审判职能,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立案、审监等方面全方位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少年法庭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我国少年法庭自1984年诞生,至今已有20多年。在其漫长的发展岁月里,少年法庭几经起伏,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青少年犯罪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促进了具有中国特色少年法制度的诞生和完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首先,少年法庭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人权的政治文明理念。少年法庭将未成年人作为祖国和社会的未来,作为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希望,满腔热情地对他们关心、教育和保护,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保障他们健康成长的权利,成为挽救浪子的良师,拯救家庭的益友。少年法庭是一个民心工程爱心工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少年法庭真正实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少年法庭也是一个亮点,使我们在人权斗争中争得了主动。一些重要的人权原则和国际司法准则,如无罪推定等在我国往往都是最早通过少年司法制度引进和借鉴的。

其次,少年法庭体现了科学的司法理念,全面发挥各项司法功能。长期以来,刑事司法的主要功能是打击、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时期,国内阶级和社会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们党已经成为执政党,人民群众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社会的基本矛盾已经不是阶级矛盾,刑事司法的主要任务已由单纯打击、镇压敌对阶级反抗转变为对人民内部违法犯罪分子的惩罚、教育和改造。这个重大转变也是由少年法庭率先实现的。试想,在1983年“严打”的高潮中,能够提出寓教于审,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和挽救,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不仅是要有胆略,而且要有远见。再试想,20年前,受到少年法庭教育挽救的失足少年今天均已长大成人,如果没有当年的挽救,他们何以有今天,何以有他们的子女后代,何以会用昔日社会的宽容来回报社会。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单纯的打击、惩罚并不能消灭犯罪,社会主义刑事司法更重要的功能是教育人、改造人。

再次,少年法庭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成果。少年法庭不仅注意查明案件的具体事实,而且注重查明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努力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会同全社会共同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着眼于预防犯罪,促进了综合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少年立法,都和少年司法的成功的实践有关。少年法庭工作唤起人们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关注,促进了综合治理、预防犯罪方针的树立。我们一些新的司法理念,新的司法举措,往往是首先在少年法庭进行实践并取得成功,对此,肖扬院长在视察上海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时作了充分肯定。

二、“整体争创、全面维权”活动的要求

“整体争创、全面维权”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要求人民法院和未成年人案件有关的业务部门都要树立“儿童权利优先”的原则,通过审判的各个环节,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全方位的保护。

1.将整体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纳入各级法院的总体工作目标。以青少年维权作为全面发挥审判职能的突破口,把少年审判的成功经验作为提升司法能力的借鉴,把依法保护青少年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作为各项审判工作优先的价值取向,把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效果作为服务平安江苏、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追求。

2.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客观实际,在程序上突出对其的司法保护。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司法环节上要主动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保护手段:建立涉少案件的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审理和优先执行,充分保障其诉讼参与权;鼓励其大胆地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诉讼能力不足时,从程序上给予保障和支持,可以为其减免诉讼费或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给予代理或辩护;关注其合理诉求并尽可能给予诉讼指导;必要时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使涉及未成年当事人的案件及时正确的审理,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创造良好的诉讼环境,防止未成年人承受不适当的诉讼压力

3.坚持寓教于审,加强思想疏导。要选择熟悉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善于进行思想教育的审判人员或陪审员审理涉少案件;无论在刑事、民事或行政审判中,不仅要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而且要查明案件产生的各种社会背景和思想心理因素;采取适应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努力减少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种层面的教育、疏导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未成年当事人能够正确应对各种法律纠纷,能够成熟而理智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诉讼调解,努力化解各种矛盾,解开其思想疙瘩,消除思想负担,以积极的态度对待社会和人生,分清是非曲直,拨开迷雾困惑,指明成长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信念和进取向上的人生态度。

4.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在审判中衡平当事人各方利益时,要侧重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学习就业、成长权利、坚持“少剥夺多给予”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尽量适用缓刑,强化社区矫正措施的适用;对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要体现充分足额依法赔偿,不仅要考虑各种现实权益,而且要考虑有利于今后成长的各种需求;在继承和离婚等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时要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应得的份额,努力在合法的范围内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化;要充分尊重并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满足其合理要求。

5.坚持人性化司法,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审判场所的设置,审判组织的组成,审判作风和态度,审判方式和时机的选择都应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呵护和宽容,使其在宽松环境中参与诉讼,避免增加过重压力;要尽量用平和、浅显的语言审判,力求理解和接受;在执行案件中应坚持人性化执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避免当未成年人面采用过度强制的执行手段,防止造成不当的心理影响;依法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审判中不得进行讽刺、挖苦,不得有侮辱人格的言行,依法不公开审理,不公开未成年人的影像。(www.xing528.com)

6.防止就案办案,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审理涉少案件,不仅依法裁判,而且要注重维护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成长的条件和社会环境。通过审判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社会家庭因素,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加以纠正改造,通过诉讼调解化解纠纷矛盾,努力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和谐环境,对有过错的未成年人要在教育感化的基础上,促进社会谅解和宽容。要加强与学校、单位、社会矫治和综治部门的联系,努力建立良好的改造矫治环境,促使其更好的回归社会。

7.拓展审判职能,扩大维权渠道。通过各种形式扩大青少年维权的覆盖面,如建立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和信箱,通过媒体答疑解惑,开展院校共建,由法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或辅导员,开展法官进社区等活动,与各地青少年维权中心建立工作关系,有条件的法院还建立了矫治基地或业余法律学校等,对不同的青少年群体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前或向后延伸审判工作。

“整体争创,全面维权”的目标确立后,苏州中院加大了对下级法院指导力度,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各业务条线,分别制定了各自维权目标和工作要求,全员动员,全面维权,推出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不仅有力的促进了司法维权目标的实现,而且带动其他审判水平的全面提高,到2003年底,中院辖区内的11个基层人民法院均获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至2004年底,8个法院获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市中院整体被团省委、省高院、省综治办命名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4年10月,我们在苏州召开现场推进会,总结推广苏州的经验,淮安等中院借鉴苏州市的经验,也开展了这一争创活动。日前,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进行了充实调整,吸收民事、行政、立案、审监等审判业务部门和执行局负责同志参加,以更好的承担“全面维权”的指导功能。

三、开展“整体争创,全面维权”活动的意义

未成年人是世界各国均给予保护的特殊群体。我国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方面是由于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另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和每一个家庭息息相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以往安逸、稳定的生活方式家庭关系被打破,家庭功能弱化,使得未成年人的第一道保护环境遭受影响。一些破裂家庭父母恩怨对立,给子女心理上带来阴影,使他们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不信任和逆反心理,一些未成年人养成孤僻、脆弱、自卑、自私等不良心理品质,加之各种腐朽意识和不良社会现象的影响,极易被引诱误入歧途,导致违法犯罪。根据“木桶效应”的理论:社会矛盾的积累和爆发最先是在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之中发生。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因此,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是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力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我国的司法保护仅仅针对少数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需要。正因为如此,中央将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司法保护的课题列入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之中。在此大背景下,苏州中院“整体争创,全面维权”的工作思路更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整体争创,全面维权”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为大局服务的需要。开展这一活动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最佳结合;有利于创造社会和谐;有利于促进“平安江苏”各项目标的实现。既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服务于科学发展,又将有力的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

其次,“整体争创,全面维权”是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职能,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举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怎样依法保障各项权利的实现,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衡平各种权利、义务,是人民法院完善司法职能的新课题。少年司法维权只针对部分社会成员,但它形成一系列工作思路和方法,例如:坚持人性化司法,坚持过细的审判作风,加强教育疏导和化解矛盾,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等,都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对完善整个司法功能和效果都将起到推动和借鉴作用。

再次,“整体争创,全面维权”是提高法院社会形象的契机。近年来,尽管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取得长足发展,但司法公信力、司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司法形象和司法改革的一些新举措等方面,往往社会认同不尽人意。相比之下,少年法庭工作却好评连连,公众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心态,使法院的各种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举措顺民心,合民意。特别是少年司法活动中那种“像妈妈、像医生、像老师”,亲切、细致、与人为善、充满爱心对改善法官形象具有很大作用。实践证明,凡是少年司法工作做的比较好的法院,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都比较高,这并非偶然。正因为如此,“整体争创,全面维权”成为苏州两级法院新的工作亮点。

最后,“整体争创,全面维权”是突破体制制约的新探索。现有的少年法庭难以承担全面司法维权的使命,少年法院的探索又迟迟不能启动,通过整体争创,将全面维权纳入各级法院司法职能,使少年法院的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也将对少年司法机构的设置起到一定的催生作用。

作者简介

田幸,历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助审员、刑一庭副庭长、刑二庭庭长,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1988年以来先后担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指导组副组长、组长,长期负责少年法庭指导工作,对江苏少年法庭工作的发展和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均有颇多的体会,积累并做出较深入的研究。

寄语:

保护就是预防,维权构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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