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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解析-物流法规

时间:2024-0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而言,货运合同的订立也须经过托运人提出要约、承运人承诺后而成立,所以应受合同法中关于要约、承诺规则的约束。两人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31 在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负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同时,承运人也不得以托运人未交付运费而留置货物不予运送。货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了结。

货物运输合同解析-物流法规

  一般而言,货运合同的订立也须经过托运人提出要约、承运人承诺后而成立,所以应受合同法中关于要约、承诺规则的约束。但是对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而言,其不得拒绝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例如,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我国的公用事业部门,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订立合同后,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还应办理托运手续。一般应填写托运单。托运单内容主要包括:

1)托运人的姓名(名称)和住址;

2)货物名称、数量、质量、重量、包装和价值;

3)收货人姓名、名称和住址;

4)运送的目的地;

5)填写的地点和日期。

  托运单只是货运合同的一种证明,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将签发托运单作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此时货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一)托运人的义务

  11 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提供托运的货物。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21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应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应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托运人违反本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本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31 按照规定交付运杂费。

  (二)承运人的义务

  11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配发运输工具,接收托运人依约定托运的货物。

  21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运送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其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如果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合理路线运输而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则可以免除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www.xing528.com)

但此时,应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依下列顺序确定:

  (1)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2)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有关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但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两人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托运人可以向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31 在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负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

  (三)收货人的义务

  11 在接到承运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提取货物,如其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1 收货人在提货时负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依下列顺序确定:

  (1)首先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2)如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时,则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收货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同期限内没有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所谓初步证据意味着它的效力是相对的,可以由其他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一)托运人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权利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承运人留置权的规定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承运人留置的货物的价值应当与承运人未受偿的债权额相当。同时,承运人也不得以托运人未交付运费而留置货物不予运送。

  (三)承运人提存货物的规定

  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造成承运人难于履行义务时,则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提存后,除收货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或者收货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同时,一旦标的物提存。则由收货人承担货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货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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