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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批评者,论法律的道德性

时间:2024-0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批评者们享有扮演着得到人们充分理解之角色的优势。在目前这一个案中,还有一项考虑便是:任何“对批评者的回应”都标志着哈特与我之间已经进行了十余年的讨论之延续。尽管存在刚才提到的这些顾虑,我还是决定撰写这新的最后一章,它不仅是我与哈特之间的讨论的延续,也是对其他一些批评者的回应。另一项促使我写作这一“对批评者的回应”的进展发生在1966年11月,一篇文章宣布了一个被称为“新分析法学家”的法哲学流派的诞生。

回应批评者,论法律的道德性

在决定添加这一章到本书中之前,我曾经历过一阵思想斗争,在此过程中,我清楚地认识到了强烈反对我这样做的那些因素。首先,据我观察,当作者们试图针对批评性的评论而为自己的著作进行辩护时,他们往往会遭遇事与愿违的结果。批评者们享有扮演着得到人们充分理解之角色的优势。读者们的预期使他可以放心大胆地充当盛气凌人的检察官。如果他能够保持合理的公允性并将自己的评论严格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他便可以获得放手批评的许可证,并且在人们眼中保持真理追求者的形象。

而为自己的作品辩护的作者却面对着一套完全不同的预期。他已经出版了他的著作,他已经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一方的主张和证明,接下来他似乎应当保持被动的姿态,安静地等候聪明且同他没有利害关系的读者们的判决。而且,对批评性评论所作的任何回应都很容易变成一种愈辩愈乱的状态,其中混合着对错误解释的指责和对作者所声称的真正意思的重新表述、笨拙的申辩和对批评者的反攻,最后往往还辅以这样一项隐晦的暗示:如果不是由于篇幅的限制的话,本作者本来可以终结性地证明批评者们是如何的完全错误。总而言之,自我辩护的努力很容易变成一件让所有关注者都感到痛苦的事情。实际上,在本人的行业中有一种现成的说法,那就是:律师在为自己辩护时处境最糟糕。

在目前这一个案中,还有一项考虑便是:任何“对批评者的回应”都标志着哈特与我之间已经进行了十余年的讨论之延续。这场讨论始于哈特教授1957年4月在哈佛大学所作的霍姆斯讲座的发表。(1)在那场讲座中,他试图针对我和其他人提出的批评而为法律实证主义辩护。第一次的反击尝试是我对这一讲座的批评性评论。(2)第三回合以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的出版为标志;第四回合发生于本书第一版出版之时;第五回合则因哈特发表对本书第一版的评论而启动。(3)这样一种交流应当在适当的时候终结。结束争讼符合公共利益(Interest reipublicae ut sit finis litium)。正像欧内斯特·内格尔在我们于1958和1959年间进行的一场讨论的第四和最后一个回合中所议论的那样:“一般来说,对回应的反驳的辩驳只能带来极少的智识增益”。(4)

最后一个阻碍性的因素乃是书评的惊人数量以及其中所反映的观点的多样性,(5)还不用说1965年4月2日的一次专门针对本书而召开的一次讨论会上的论文(6)以及一些涉及更宽泛主题的论文中所包含的对本书的附带评价。(7)要想对这些书评和评论中所包含的所有要点做出允当的回应,一定需要很长的一个章节。

尽管存在刚才提到的这些顾虑,我还是决定撰写这新的最后一章,它不仅是我与哈特之间的讨论的延续,也是对其他一些批评者的回应。有若干因素促使我作出这一决定。

哈特的书评中所包含的某些论断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在这篇书评的第一段中,他谈到可能是因为“我们在法理学中的出发点和旨趣是如此的不同”,以至于他和我“注定永远无法理解对方的作品”。随着对拙作的批评性评论的不断涌现,我本人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这场讨论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是建立在“出发点”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它并不取决于论辩者们说了些什么,而是取决于他们认为没有必要说出来的东西;默许的假定而不是明示的原则决定着这场讨论。因此,在我看来,我们有必要将这些潜在的预设明确表达出来——这是迄今为止论辩双方都未能做到的。(www.xing528.com)

促使我着手开展这项澄清工作的另一项因素是哈特书评的结语——这几句话似乎明确表达了他所认为的我们之间在“出发点”上的根本差异:

最后我想要说明:这本书的优点和缺点在我看来是同出一源。作者始终不渝地钟爱目的这一概念,而这一情愫正像其他所有激情那样既可以启发一个人、也可能蒙蔽他的双眼。我已经尝试表明它对本书作者产生了上述正反两种作用。这190种启发作用是如此的巨大,乃至我不欲打断他同这一主导理念之间的持久结合。但我希望这一浪漫情缘能够转化为某种较为冷静的关系模式。当这种转化发生之时,本书的众多读者将会感到凉意顿生;但他们将会因光亮的相应增强而得到充分的补偿。(8)

我承认这一恋爱比方是一种正当的文学修辞方式,尽管对于其比喻对象的口味来说它显得过于活色生香了。我理解哈特试图表达的意思可能是说我过于关注目的,而如果我能够降低“目的”在我的思维路数中所占的分量的话,我就可以做得更好一些。而在我看来,哈特过于不重视目的;他深受实证主义的幻觉之害,认为只有当我们尽可能地将某些有目的的安排看成好似并不服务于任何目的之时,某些无法说清、无从分析的收益才能得到实现。

另一项促使我写作这一“对批评者的回应”的进展发生在1966年11月,一篇文章宣布了一个被称为“新分析法学家”(New Analytical Jurists)的法哲学流派的诞生。(9)这个思想流派的公认领袖是H.L.A.哈特。这个学派本身被描述为比它的先驱“少了些实证主义”(less positivistic),虽然它的大多数成员据说仍然是实证主义者,因为他们的核心信念仍然是这样一个命题:“实然的法律(law as it is)明显有别于应然的法律(law as it ought to be)”。对外行来说,这个命题可能显得过于浅白真实,以至于很难想象将一个哲学流派标签贴到它上面;而对于在解释问题上经验丰富的法律人来说,它又引发了许多萨默斯的论文所未曾提及的问题。

尽管萨默斯在其论文的结论部分声称“对新分析法学的专业兴趣呈逐年增长之势”,但他似乎自始至终都未能明确表述出将这一新的思想流派统一起来的哲学信条。或许我在这方面倒是可以助他一臂之力。按照萨默斯的说法,这个新分析法学派的支持者包括哈特、罗纳德·德沃金和他自己。他认为哲学家马歇尔·科恩的思维和写作风格也十分接近于新分析法学家。这四位先生总共为拙著撰写了九十来页的批评性评论。我可以证明他们的反应具有惊人的一致性;整个的段落可以从一篇书评搬到另一篇书评中而不致呈现出思想上的明显断裂。显然,我们在这里所要应对的也不是明确表述的理论,而是哈特所称的“出发点”。在接下来的文字中,我可能会比新分析法学家们更加清楚地界定出这些“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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