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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法律行动的限度问题

时间:2024-0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章里,我到这里为止一直在试图证明,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确应当被称为一种“道德”。现在是时候转向法律道德的局限性并分析这种道德如果适用于其上会不恰当和有害的一种情形了。密尔所主张的是“表现为法律制裁的物理性暴力”本身不应当被用作提升公民素质的直接工具。

有效法律行动的限度问题

在这一章里,我到这里为止一直在试图证明,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确应当被称为一种“道德”。我希望我已经证明:对这种道德的接受是实现正义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如果有人试图通过法律规则来发泄盲目的仇恨,这种道德本身便遭到了违背;最后,这种特殊的法律道德表述并向我们呈现了一种人性观,这种关于人性的观点不论对法律还是道德都是不可或缺的。

现在是时候转向法律道德的局限性并分析这种道德如果适用于其上会不恰当和有害的一种情形了。

但是,我们首先需要澄清一项对我们的主题构成威胁的混淆。让我来给出这种混淆的一个历史例证。在《论自由》中,密尔写道:

本文的目的在于主张一项简单的原则,它有资格绝对统摄社会通过强制和控制来对付个人的各种情形,不论其中采取的方式是表现为法律制裁的物理性暴力,还是公共舆论的道德强迫。这项原则就是,……权力只能出于一种目的而被正当地施行于一个文明共同体中的任一成员,不管他的意愿如何,这种目的就是防止对其他人的伤害。他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并非一项充分的保障。(17)

在他对密尔作出的著名回应中,詹姆斯·菲茨詹姆斯·斯蒂芬试图借助这样一个反例来驳斥密尔的“一项简单的原则”,即:英国公民都处在一项征税权的控制之下,这项权力所抽取的税款可能是用来支持大英博物馆,这个机构显然不是被设计来保护公民免于伤害、而是为了提升公民素质。(18)(www.xing528.com)

这里所例示的是对通常意义上的针对公民的行为规则与一般意义上的政府行为的混淆。密尔所主张的是“表现为法律制裁的物理性暴力”本身不应当被用作提升公民素质的直接工具。他当然无意主张政府永远不能用税收款项——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强制措施来征收——来提供能够帮助公民自我提升的设施。

斯蒂芬在他与密尔的争论中引入的这项混淆为我们提供了这一类混淆中相当微妙的一个例证。一项更加彻头彻尾的混淆出现在一位著名人类学家的以下文字当中:

法律一直以来都被用作立法全能(legislative omnipotence)的一项工具。曾经有过一项利用法律来使整个民族变得更加理智的尝试。它失败了。(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这样讲也未尝不可。)在纳粹德国,整个民族通过法律以及其他工具被转变成了一群嗜血世界匪徒。我们希望,这也将再次失败。意大利的独裁者正在试图将他的聪明、愤世嫉俗并热爱和平的人民转变成勇敢的英雄。原教旨主义者们试图在这个联邦的某些州通过法律使人民变得敬畏上帝并崇拜圣经。而一个伟大的共产主义联邦则试图废除上帝、婚姻和家庭,也是通过法律。(19)

这种将法律同每一种可以想象出来的官方行为混为一谈的做法已经变得如此通行,以至于当我们发现一位作者打算讨论庞德的著名说法所讲的“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时,我们可能无法确定他所谈论的主题会是正在筹划中的对同性恋的法律压制还是政府试图将帕萨玛科蒂的潮水能量转化成电能的那个项目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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