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淑珠[1]
[内容摘要]本文基于政法系统开展的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的背景,深入研究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法官职业素养的内涵。通过对我国现阶段法官职业素养的不足分析,结合“素养冰山理论”,提出了构建“课堂奠定、实训强化、拓展提升、行为内化”的法官职业素养培育体系,并从“一统领”“二基础”“三融入”“四结合”“五联动”“六提升”等路径提升法官职业素养的设想。
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保持正确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法官职业素养的有效途径,对于增强法官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观,确保法官队伍的政治本色,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笔者就核心价值观视角下的法官职业素养培育路径做一些探讨和思考。
一、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与法官职业素养的内涵解读
(一)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价值观是指一个人对周围客观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另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尺度和准则。核心即中心,是事物的最主要部分。核心价值观就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判断社会事务时依据的是非标准和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的利益为标准,在全社会实现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立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政法干警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基础。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对于作为政法干警的人民法官来说,这也是法官职业素养中最必备的部分,是法官个体以之为核心的知识、能力、司法信念、道德品格等方面的综合体,是法官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忠诚”,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为民”,即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公正”,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廉洁”,即清正廉明、无私奉献。“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既相互关联,又自成一体。可以理解为,忠诚是魂,为民是本,公正是基,廉洁是律。对于法官来说,“忠诚”就是要求不折不扣地履行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公正”“廉洁”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群众利益,所以“为民”是践行核心价值观的最基本的要求。就人民法院而言,着力提升法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亦即法官职业素养,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成为党的忠诚卫士和群众的贴心人。
(二)法官职业素养的定义
法官的职业素养就是法官通过接受教育、自我实践和自我修养等途径形成和发展的外在行为方式、能力和内在品质。一般认为包括法官的法律知识、法律推理和判断能力、司法信念、道德品格、人生观等诸多内容。
美国学者莱尔·M·斯潘塞曾将素养划分为知识与技能、社会角色、自我形象、个性、动机等五个方面,并提出“素养冰山理论”。该理论认为,职业人的个人素养如同漂浮在水中的冰山,水上部分只占1/8,此露出部分是行为、知识和技能等,是显性职业素养;隐藏在水下部分的冰山占7/8,此部分则是由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作风和职业态度等,是隐性职业素养。
按照上述“素养冰山理论”,一个法官职业素养亦可被视为一座冰山,显性职业素养和隐性职业素养的总和构成了法官职业素养的全部。法官显性职业素养是指其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等;法官隐性职业素养则是指其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审判作风和工作态度等,而且隐性职业素养在法官职业素养中占据更大的分量。由此可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即“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要求是体现在法官隐性职业素养之中的,而且,其在整个法官职业素养中所占成分要比法官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等法官显性职业素养高得多。
二、目前我国法官职业素养存在的不足
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法官法》的深入实施,以及法官准入门槛的提高和法官遴选制度的实行,法官职业素养得到较大提高。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受社会不良思潮和不良行为的影响,现实中部分法官的职业素养也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存在某些核心价值观缺失的现象。
现象之一:职业忠诚度低,事业进取心不强。有的法官政治理论学习不够,不能辨证地看待现阶段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心存疑虑;有的法官政治观点模糊,政治敏锐性、鉴别力不强,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模棱两可,立场不稳;对一些消极落后甚至是错误的言论盲目附和,人云亦云;在工作上表现为精神状态不佳,敷衍了事,得过且过,没有事业进取心和工作责任感。因而,不能不折不扣地履行党的宗旨,更谈不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现象之二:为民宗旨意识差,群众观念淡漠。有的法官不能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群众的司法诉求,服务群众意识较差;在执法过程中简单粗暴,存在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个别法官有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唯我独尊,甚至欺上瞒下、侵害群众利益。因而不能从思想上、行动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问题。
现象之三:公正司法的意志不坚定,损害司法形象。有的法官对自己肩负的职责认识不清,总是碍于情面或畏惧强权不能公正作出判决;有时甚至因为亲友的案件还违反办案纪律找其他法官说情。因而,引起人民群众对法院或法官的怀疑或不好评价。
现象之四:廉洁修养不足,基本操守遵守不够。有的法官受西方享乐思想的影响,不能坚决抵制错误思想和腐朽文化的侵蚀,羡慕灯红酒绿的生活,老想过上奢华的生活,认为清正廉洁让自己吃亏。于是,借办案机会为自己、家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因而,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三、法官职业素养培育体系的构建
上述法官核心价值观缺失的现象,反映出一些法官存在的不良职业素养问题令人担忧。因此,加强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统领的法官职业素养的培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法官职业素养培育的内涵及特点(www.xing528.com)
法官职业素养培育就是遵循职业素养养成规律,通过教育和自我修养等途径帮助法官形成和发展在未来职业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在行为方式和内在品质的实践活动。从发展的角度看,法官职业素养的培养目的、培养内容应着眼于法官的职业生涯的可持续性发展,并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培育为核心。
法官职业素养培育有其自身的诸多特点:一是基础性。法官职业素养的教育以及法官把接受教育所获得职业素养知识转化为内在自我提高的水平,是未来事业发展的基础。二是实践性。法官的显性职业素养,即法官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体系可以通过高校法学院及法官培训学院的法律专业教育而获得,但包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在内的法官隐性职业素养的形成则需要法官自身长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实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培育工程的着力实施。这也就是说,法官的显性职业素养和隐性职业素养都可以通过法官在实践中随着其自身需求感受职业和事业发展的要求而不断丰富完善;三是拓展性。法官职业素养教育能培养和提高法官主动拓展资源的意识和能力,帮助法官不断修正人生发展规划,帮助法官形成正确的职业价值理念,提高事业目标的信念。
(二)核心价值观视角下的法官职业素养培育体系的构建
笔者认为,要培育“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为统领的法官职业素养,需要从法官职业素养的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手段、实施主体和实施阶段等几个方面来考虑,构建以法官培训机构教育和法院审判实践相结合的“课堂奠定、实训强化、拓展提升、行为内化”的职业素养培育体系。
1.构建立体式的课堂教学模式。课堂教学是法官职业素养教育培育体系的构成基础,而该教学应以注意培养法官的能力为目标,改变传统的教师讲授理论知识为主的授课方式,采用案例式、专题式、讨论式等立体式课堂教学方式。通过这些方法,在课堂上将理论与实践技能教授给法官,并注重培养法官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2.构建实训式的实践培养模式。通过培训机构与法院合作等方式建立实践基地,并以此为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如庭审观摩、跟班实习等)来培养法官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司法能力。
3.构建互动式的拓展提升模式。根据不同年龄法官的特点,遵循法官成长规律,有针对性地创设灵活多样的互动式拓展训练科目。从“适应性素质拓展”“提升性素质拓展”到“感性基础”“理性提升”“能力提高”循序渐进地培养,再到组织与协调力、适应与应变力、法官的决策与执行力的提升。
4.构建渗透式的行为内化模式。教育的成功之道是达到不教而教,达到把外在的规范内化为法官自觉提升自身素养的目的。因此,应把行为内化手段和过程成为培养和提升法官职业素养的一个重要方式。各级法官培训机构和法院必须充分重视日常渗透式教育,捕捉每个教育契机,进行行为内化感悟、行为自我修炼。通过开展行为内化活动引导和教育法官养成各种行为的良好习惯,达到“知”与“行”的内在统一。
(三)法官职业素养培育体系的运行
法官职业素养培育应以法院自身的培训机构和系统自有资源为主导,拓展整合运用社会资源,充分调动法官自主参与的积极性,实施全程、全方位、覆盖式的教育。
1.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全面实施法官“隐性职业素养”的教育培育。
2.搭建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平台和实践觉悟、拓展训练平台两个基础。通过系统培养,使法官的“显性职业素养”达到感性认知与实践行为的一致性。
3.构建法官职业素养教育课程体系,将职业素养教育贯穿融入于法官职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全过程;构建法官职业素养“大德育”教育,将职业素养教育贯穿融入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的职业思想道德教育的全过程;构建法官职业素养能力认证体系,将职业素养教育贯穿融入司法能力培养的全过程。
4.坚持“显性职业素养”与“隐性职业素养”养成教育相结合;坚持高素质培养与高技能培育相结合;坚持全面设置法官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与注重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相结合;坚持日常养成教育与集中训练相结合。
5.以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职业生涯基础课程、法律专业基础课程、心理素质课程为主导构建四个课堂联动;以基础项目训练为主体集中授课训练与开展定期系统的职业素养强化训练联动;培训机构与法院联动;教学工作与法官工作的联动;多渠道信息相互交流与搭建资源共享平台联动。
6.通过适合法官职业素养要求与法官日常行为规范养成的法官职业素养训练载体,着力提升法官的思维能力、意志力、凝聚力、判断力、创新力和司法能力等。
总之,要通过法官职业素养培育体系的构建和运行,将法官职业素养教育渗透于法官学习和实践的各个环节,培养出具备良好职业素质的应用型法官。同时,充分利用法官行为在个体和群体两方面互相促进影响的作用,充分利用法官群体中成就自我、自我实现的心理,注重树立、挖掘和培育榜样,使榜样的力量发挥强大的示范效应和导向作用,培养各层次典型人物和典型经验,进而培养出职业素养优秀的法官群体,最终实现普遍提升法官职业素养的目标。
【注释】
[1]胡淑珠,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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