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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法官素质方法-专家论坛文集

时间:2024-0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陈惠珍[1][内容摘要]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其应具备优秀的个人素质,法官个人素质的养成需多方面的努力。法官历来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财产权利、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的维护者。提高法官个人素质是我国目前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因此,法官的政治素质至关重要,“如果法官的政治素质不高,法律将成为其手中的魔鬼”。法官政治素质的养成,就是要增强法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信仰,培养大局意识。

提升法官素质方法-专家论坛文集

陈惠珍[1]

内容摘要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其应具备优秀的个人素质,法官个人素质的养成需多方面的努力。政治素质方面,要关注民生、读懂国情,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信仰;职业能力素质方面,要勤奋好学、锲而不舍,以勤勉练就职业能力,以敬业提升职业能力;职业道德素质方面,要谨循职业操守、保持公正清廉。

法官历来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财产权利、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的维护者。正因如此,人们往往要求法官在个人品行、能力素养、职业操守等方面具备优于常人的品质,法官个人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履行职业行为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司法的效率和质量,并进而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提高法官个人素质是我国目前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法官素质的外延很广,根据《法官法》规定,至少包括相应的国籍与年龄、拥护宪法、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良好的品行、一定的学历工作经验等。法官个人素质的提高需要多方面的修炼和努力,主要体现于以下三方面:政治素质、职业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一、忠诚信仰——政治素质的养成

对法官来说,当然应该怀有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不慕金钱、不畏权势,惟有对正义与法律的顶礼膜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职权不被滥用。法官应忠于法律这一点毋庸赘述,然而这里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官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指个体所具备的政治觉悟、政治修养、政治能力、政治道德、政治意识和政治心理等。反映了一个人对政治理论的理解力、对政治形势的敏感度、对政治环境的适应性、对政治现象的把握力等。

尽管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应超脱于政治,但事实上,在任何国家司法问题从来都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在某种层面上讲就是政治的延展与实施,脱离于政治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即便在实行三权分立、宣称司法最独立的美国,司法也不可能完全脱离于政治。比如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正好说明了美国的政党政治对司法的影响;许多政治问题(如种族歧视、堕胎的合法性等)也都会以法律纠纷的种种外观出现在诉讼中;法官本身的成长也受着各种政治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在审判中,法官必然或多或少地要考虑政策取向、利益平衡等问题,从而使得审判呈现出强烈的主流政治色彩。因此,政治素质与法官的关系是难以割断的。

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型期,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而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填补法律漏洞和行使自由裁量权。这就需要法官通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治智慧保证我们的司法始终沿着正确的航线行进。因此,法官的政治素质至关重要,“如果法官的政治素质不高,法律将成为其手中的魔鬼”。[3]就现阶段来说,法官的政治素质的内涵就是要求法官坚定“三个至上”的理念,即要求法官忠诚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而这三者也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法官政治素质的养成,就是要增强法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信仰,培养大局意识

提高政治素质、坚定政治信仰并不是一句空泛的口号,它要求法官读懂中国国情,关注国计民生和国内外重大事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简单点说就是“以国为家”,在更大的背景下思考问题,使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法官养成政治素质并不是要以政治上的信仰来代替法律,更不是进行政治投机和政治迎合——法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以政治为借口影响自己的公正裁判,而应该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在路线方针和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培养高明的政治智慧。

二、勤勉敬业——职业能力素质的养成

(一)勤勉成就职业能力

勤勉要求法官勤奋好学,努力工作,以良好的品行成为做人、做事方面的楷模。法官居中裁判的身份决定了法官必须是社会公认的良好品行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因为没有任何人愿意将自己的财产、人身自由尤其是生命安全置于一个品行不端者的裁判之下。从古至今,履行司法职能的人,都必定是所在群体中德高望重之人,是完美人格的典型。例如,最早的法官形象——上古时期的皋陶[4]即以正直闻名天下,因其公正明允,取得了民众的信任,被舜帝任命为司法官,其首要政治主张是实行德政,而实行德政的关键在于提高人的品格修养。

提高品格修养首先是要放低姿态,调整心态。《菜根谭》中对于如何做人有“地低成海,人低成王”“圣者无名,大者无形”“才高而不自诩,位高而不自傲”等观点。这种低调做人的人生态度,不仅是一种为人姿态和生活智慧,更是一种处事需求和人生谋略。为人先低调,才有精力和能力夯实基础。如今能够进入法院的都是接受了高等教育、过五关斩六将的天之骄子,不可避免有些恃才傲物、眼高手低。因此,必须放低身段、从零开始,保持平常心。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充实自己,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辛苦,才能厚积薄发,练就安身立命和服务社会的本领。心浮气躁,斤斤计较,不利于心态的调适,更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其次是要夙兴夜寐,夯实基础。只有根基牢固,才会枝繁叶茂、硕果累累;若是根基浅薄,难免枝衰叶稀、弱不禁风。对于每一件事,都应怀着认真投入的态度,学一样,专一样;做一样,精一样。这就需要加强学习,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更要学习各种综合知识,并注意时时总结反省,将他人的经验转化为自己的力量。要保持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努力坚持生活上知足、工作上知不足、学术上不知足,不断地锤炼心志、完善自己。

再次是要志存高远,心怀天下。我国传统文化在重视人生修养和道德品格的同时,还将政治、社会等诸多问题也交融于人格修炼之中。如《大学》中而言,“物格而后知致,知致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这里由一人之修养而通达国家天下,强调在个人修养完善后扩展出来就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身在法官这个职位,就必须承担一份社会责任。我们并不需要每个法官都具备治国平天下的才干和气势,但必须有这么一个情怀,通过法官的个人品行与修为为社会、为他人树立一个标杆。

(二)敬业提升职业能力

敬业是一个人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负责、忠诚的态度。敬业要求法官专心致力于工作,坚持高标准,大胆进取、不怕艰难、永不放弃,以极高的职业能力锲而不舍地追求梦想和目标。法官的职业能力是以法官的智慧学识、法律素养、法律实践经验等为内容的法官在职经验,包括法律的专业造诣、实践才能及广博的社会人文学识,如对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和积累。这里主要从履行司法职能及由实践而理论两方面谈谈法官的职业能力的提升。

1.履行司法职能。在法官履行司法职能的能力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在坚守法律客观性的同时,把握好用价值衡量方法发现和论证法律的度。

法律的客观性是指法律界对于法律的理解有公认的通说,法官应充分了解并信任该通说。坚持法律的客观性意味着法官判案不是任意的个人化的行为,而是有其客观尺度的。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法律的边缘存在着许多的不确定性,但法律在其主体部分还是存在着客观性。因此,法官应该通读法律,并对相关法律问题的通说烂熟于心,从而做到面对任何案件都能立刻找到适用的法律。

当法律规定存在模糊或空白地带时,法律的客观性可能并不那么明显,而这种情况目前越来越普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转型期,社会利益冲突加剧,新问题层出不穷,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规则与现实的断裂。事实上,法律规则常常落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近年来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是在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才制定的。当遇到法律规定的模糊或空白时,如何在制定法等正式法源中发现针对个案有效的法律,直接体现出法官的职业能力。这种法律发现绝非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是通过法官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把模糊的法律解释清楚,根据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此时,法官判决的司法过程不再是简单的三段论,而是法官运用司法技术,衡量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受到哲学的、历史的、传统的、社会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www.xing528.com)

这种发现法律的过程,与英美法系的“法官造法”过程极为类似。在发现法律的技术或者说艺术上,英美法系积累的丰富经验可予借鉴。例如,美国的卡多佐大法官在这方面为法官作出了表率。卡多佐担任联邦法院大法官期间,正值美国社会发生巨大变革时期,罗斯福新政主张政府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与美国长期以来的自然法传统产生冲击。面对因种族歧视、堕胎等引起的纠纷,美国的判例法传统趋向于保守,但卡多佐大法官凭借着对社会需求、公共政策以及普通法的深刻理解及其司法智慧与天才,在长期的普通法司法实践中“静悄悄地”完成了普通法的革命,为此卡多佐法官被誉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上诉法院法官之一”。[5]

当然,英美法系的“法官造法”本质上是一种立法活动,而我们的法律解释或漏洞填补本质上是司法过程的一部分,因此应特别注意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的界线。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或漏洞补充时,法官首要追求的不是自己认为应该如何,而是发现立法者在立法时心目中的含义,以及立法者对立法空白可能会怎么做。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社会背景与法官面临的具体案例可能不一样,法官在解释法律及漏洞填补中应反思法官和立法者的不同角色,综合考虑各种不同权重的因素后作出正确的选择,这就需要法官具有立法者的素质和智慧,而这也正是最能体现法官职业能力之处。我们的一位新任法官在宣誓仪式上说,他认为审判水平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就案论案、按图索骥、找法用法;二是判决有据、适法有度、办案有方;三是情理通达、法理交融、胜败皆服。这极为形象地说明了法官职业能力发展的三个阶段,而宋鱼水法官高超的审判水平更为我们提供了学习、参照的现实楷模。

法官除了熟读并熟用法律外,还应广阅各地的案例。虽然我国的在先判决并不具有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的法定拘束力,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小视法官判决的示范效应。一般来说,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关注上级法院就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而在一些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其他法院的相关判决则可能是最好的教材。此外,法官还应加强对其他人文社科知识甚至理工类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可以增加知识积累,提高个人修养;另一方面在当前案件事实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扩展的知识范围也能使法官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提高职业能力。

2.由实践而理论。长期以来,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泾渭分明的分界线,法学家主要负责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变革,而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的实施。但法律毕竟是一门实践的学科,所有的法律规则或法学理论都必须经过司法实践的检验;任何一个法律规则或理论的最终建立与颠覆也总是要通过法官的司法活动;法官在判决中的宣告,将成为人们行为预期的根据,进而形成稳定的法律规则乃至法学理论。因此,不能否定法官在实现法律创造性变革和理论创新过程中的作用。一位有水平的法官应该是一位由实践而理论的大师,既是知识渊博的学者,又是有能力、有影响的法律改革家。例如,英国的丹宁勋爵,在他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并将变革的成果著书立说,对英国的法律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泰晤士报》在他退休时称他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6]而美国的卡多佐法官也以其创造性的司法审判,促使普通法更多地同社会公共政策相结合,并通过一系列著作使美国的法律理论现代化,由他提出的许多法律原则至今仍在世界各国有着广泛的影响。可喜的是,现在我们有很多法官具备了由实践而理论的能力,更有一些法官已经付诸行动,成为了由实践而理论、不断实践、不断探索、不断进取的学者型法官。

三、规范履职——职业道德素质的养成

每个职业都有从业者应共同遵守的标准和操守,也即职业道德。法官亦然。《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提出法官的职业道德在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这里主要从公正、清廉和举止得当三个方面谈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

公正,就是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保持中立,不偏不倚。法槌之下有乾坤、有生死,只有公正才能保证司法权不被滥用。目前我们的同志已经充分认识到公正的重要性,对面前的纠纷做到秉公处理基本已不是什么难事,但有些又走得太远,机械地对当事人一视同仁,而对当事人的困境熟视无睹,这也不是真正的公正。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清廉,就是要求法官时时处处保持清正廉洁的操守品格。清廉是公众评价法官的首要标准,也是公众衡量司法公正的看得见的准绳。因此,法官需时时警惕高压线,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处修炼为政之德,做到慎权、慎欲、慎微、慎独。一旦法官在清廉方面存有污点,公正便不复存在。我国古代为老百姓争相传诵的包公、海瑞等之所以千古留名,就是因为他们践行了悬挂在头顶上的“公正廉明”“明镜高悬”牌匾。因此,法官在履职中应严守职业操守,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亲属牟取私利,更不得有权钱交易的行为。

举止得当,就是要求法官在个人生活与社会交往中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法官依照法律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言行是否得体关系到国家和法律的尊严。因此,在个人生活与社会交往方面,法官要严格自律,随时注意品行端正、仪表庄重、行为检点、言语谨慎。

综上所述,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其个人素质的高下至关重要;同时,法官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法官的高尚言行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道德素质的养成。因此,每一位法官,在当前多元、多样、多变的社会环境下,都应坚守正确的信念和准则,把个人素质的养成当做自己终生的必修课。

【注释】

[1]陈惠珍,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法学硕士。

[2]1801年初,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与以杰弗逊为首的民主共和党(现美国民主党的前身)之间的政治斗争异常激烈。杰弗逊在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获胜,亚当斯未获连任,联邦党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也遭重大失败。亚当斯在交接前利用手中的权力及仍由联邦党控制的国会,提名时任亚当斯政府国务卿的联邦党重要领导人之一马歇尔继任首席大法官,及提名大批联邦党人出任法官职位,并获国会批准。在亚当斯任职总统的最后一天,他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鉴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部分法官的委任状未能送出,其中一位就是马伯里。杰弗逊对上述情况十分不满,在就任总统后任命麦迪逊为国务卿,让其停发尚未发出的法官委任状。马伯里等人为此依据《1789年司法法》第13条“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命令,命其履行法定义务”,请求最高法院对国务卿麦迪逊下达法院强制令,强制他向马伯里等人发出委任状。如何处理这个案子,对马歇尔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如果他支持马伯里,下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麦迪逊极可能拒绝执行,而法院并没有任何手段来执行这一判决;如果他不支持马伯里,这无疑是向世人表明联邦党人已向共和党人屈服。面对这一困境,马歇尔作出如下判决:确认马伯里有就任法官的权利,麦迪逊扣押文书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权利,他有权获得补偿;但同时认为马伯里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因此宪法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初审权。最终驳回了马伯里的请求。该案判决大大提高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威信,初步形成了三权分立和制约平衡的格局。从中也可以十分清晰地发现政治和政党角逐对美国司法体制形成和发展的影响。(转引自马登科:《论政治在美国司法体制形成中的影响——以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为视角》,载《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3]蒋惠岭:《论法官角色的转变》,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2期。

[4]皋陶(gāoyáo),传说是虞舜时的司法官,《尚书·虞书》载:“帝舜三年。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5][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译者前言。

[6]刘庸安:《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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