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1]
[内容摘要]本文选取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15个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展“两评查”活动中对12000件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全部评查结果为实证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评查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分析,提出现代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具有:控辩事理表述功能、审理程序记录功能、证据审查表述功能、判决理由解释功能、判决结果告知功能、社会秩序示范功能、司法审判管理功能、法律文化宣传功能等多种功能。进而论证当今我国刑事裁判文书作为艺术品的功能价值在于恪守刑事审判程序,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创造性解释和适用刑法,寻找刑事案件审理裁判中的法理光辉,诠释和传播刑事审判的法律文化,体现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
一、反思:中、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功能缺失的实证分析
转型社会时期,社会公众和舆论对于刑事案件审判的关注度和影响力日益增强,特别是随着司法改革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公众和舆论传媒对刑事案件和刑事裁判文书的认知关注亦日渐增强,人们已不再把刑事裁判文书单纯看作是向被告人宣布审判结论的书面告示,而把它视为展示现代社会诉讼民主、程序公开、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之一,社会公众要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全部上网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广州许霆案、西安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等多起有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判决书都毫无例外被全部晒到互联网上,社会公众不仅评判案件审理的程序和实体公正问题。而且非常关注刑事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裁判说理等文书写作问题,刑事裁判文书关乎人的生命和自由,其写作要求非常严格,稍有错误、疏漏、不妥或瑕疵都会在网上引起社会舆论的批评和批判。刑法的维持秩序、预防犯罪、保护法益、保障人权四大基本机能更多的是通过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来体现。[2]因此,刑事裁判文书功能的重要性已经是一个人民法院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和反思的现实问题。
鉴于我国人民法院四级审级结构和两审终审的程序制度设置,重大刑事案件的一审基本上都在中级人民法院,大量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审基本上都在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基本上都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一般多为死刑复核和再审刑事案件,因此,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实际上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为此,在“两评查”活动中,我们有针对性地选取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其所辖的15个基层人民法院两年期间共计12000件刑事(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评查结果作为实证研究的分析对象,进行刑事裁判文书功能结构的系统对比分析。根据对12000件中、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的全面评查,我们发现,在刑事文书的差错率数据统计中,事实证据的差错率为5%,裁判理由与法条引用差错率为18%,裁判结果的差错率为12%,语言文字的差错率为46%,而这四项数据指标都与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息息相关,差错率数据表明目前中、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在多种文书功能结构上还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失,亟待通过法律文书评查进行整改,从而强化中、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的各项功能。根据对12000件刑事案件裁判文书评查结果中的典型错误集中进行类型化分析,我们发现,目前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的错误和瑕疵问题以及裁判文书的写作风格等对裁判文书功能的影响确实较大。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功能的缺失和风格的不适应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现实存在的差错率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反思现代中、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缺失的现状,我们应当深入思考究竟应当怎样重构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考量当今社会刑事正义与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方向,我们可以形成两个共识:一是刑事审判重回国家法治的中心,刑事审判并未衰落和边缘化;二是社会关注的变化,从“重刑轻民”到“重民轻刑”,再到“刑民并重”,认识的变化反映社会变迁的需要、国家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文化发展的需要。当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所面临的社会和舆论的压力是前所未有的:社会公众和舆论更加关注刑事法律与刑事政策的正确适用,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审理结果和裁判文书更加敏感,社会公众和舆论对于刑事案件审判的价值认同多元复杂,刑事案件裁判尺度难以统一,由于刑事案件相似度过大、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权威的公信度较低等原因导致民众难以信服刑事判决,刑事判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需求与职能不对称,等等。基于上述两个共识和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压力,我们提出,现代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具有:控辩事理表述功能、审理程序记录功能、证据审查表述功能、判决理由解释功能、判决结果告知功能、社会秩序示范功能、司法审判管理功能、法律文化宣传功能等多种功能。
二、心证:审理程序记录与证据审查判断表述功能
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对于审理程序表述功能发挥不足是这次“两评查”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之一。由于刑事案件审判的程序性要求非常高,因此必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目前中、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最大的功能缺失之一就是:对于案件审理程序的如实记录和规范表述过于简单或者忽略,有的文书甚至完全不反映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无法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得到合理体现。中、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所体现的证据审查表述功能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内容之一。以案件事实为依据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要克服来自法院内外上下左右的客观方面的干扰,就必须注意防止排除来自主观方面的主观主义、经验主义的影响。“法官的政治偏好或法律以外的其他个人性因素,例如法官个人特点以及生平阅历和职业经验,会塑造他的司法前见,进而直接塑造他对案件的回应。”[3]区别于自由心证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是要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就是客观真实。自由心证是实质真实,证明也只要求达到法官内心的确信和符合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法定证据是形式真实标准,证明的要求是满足法律上的规则,达到形式上的真实。中、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对据以定案的事实证据表述应当有质和量总的要求。据以定罪的单个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经查实的单个证据必须有证明力,也就是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可以据此推论出犯罪事实。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犯罪实施者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司法行为的后果很容易就能确定,那么秘密的司法过程对理解和评价法律制度就没多大关系。”[4]法官审理裁判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运用法律思维进行心证判断的过程,是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真与假、是与非、曲与直、善与恶等问题,根据特定的证据或事实以及既定的法律和法理,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认证,并运用法律思维的方法作出判断的过程。因此,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应当包括对待证犯罪事实证据准确进行逻辑分析和推理论证并作出判断的过程。缺乏法律思维和逻辑分析推理判断的心证能力,是难以创造出论证严密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的。在裁判文书写作的过程中所展现的是法官对犯罪构成和事实证据的分析判断过程。法官的办案思路与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是紧密相联的,法官对全案的整体分析与判断过程就是一个沿着办案思路来不断深入地进行推理和论证的过程,这一过程表现在刑事裁判文书之中就是对证据和事实的分析、判断、推理、认定的过程。在法律思维与逻辑分析推理判断的过程中,法官需要对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分析判断,并与裁判理由相结合,表现在裁判文书之中就是审理查明事实部分和判决说理部分。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是裁判理由之源泉,所有裁判理由都必须是根据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所作的法律解释与适用的分析判断。只有公开说明对证据认定的理由,才能让当事人信服,也才能使法官心证过程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判。对证据的价值评估问题涉及到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对于经过调查与辩论的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价值权衡与取舍的问题,法官基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考虑,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常要依据相关的经验与逻辑思维方式,对证据的价值评估要经过一个缜密的推论过程。[5]这个缜密的推论过程若能在说明裁判理由的内容中准确表述出来,将会十分有助于刑事裁判理由的说明。对证据进行说理,可以使法官的归纳综合和逻辑思维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可以促进法官心证的规范性和程序性的限制,从一个方面大大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
三、论理:裁判理由解释与社会秩序行为示范之功能
刑事裁判文书论理部分对适用法律的说理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援引法律条文;二是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特别是在澄清不确定概念、填补法律漏洞和作价值补充时,应当说明其解释方法和依据;三是对法律与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之所以强调要在裁判文书中强化法律解释,一方面是为了说服当事人,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另一方面促进主审法官在裁判时审慎解释法律,认真研究和思考,避免恣意理解和随心所欲的解释。此外,还可使二审法院法官了解一审法官对法律精神与涵义的具体把握,对一审法官所作的合理解释给予尊重,而不是任意推翻或者简单地以自己的解释替代一审法官的合理解释。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完全等同于议论文的议论,它既不需要上纲拔高,也不具有鼓动性,更不宜作长篇大论。说理必须立足于法律,以法论理,要力求客观、公正、充分、平实,真正做到上承事实,下接结论。对于案件适用法律时应以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论证。法律条文是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决定适用一定的法律。一定的处理结果决定适用一定的法律,一定的文书制作程序也决定适用一定的法律。故裁判文书在论证裁判理由时,必须准确全面地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不能张冠李戴,错误引用。[6]引用的法律条文,必须经过解释才能作为适用的法律。裁判理由是法律解释与适用的重要载体,法律解释与适用的过程与结果基本上都是通过裁判理由来展现的,因此对适用法律进行解释是裁判理由的重要内容。
法官必须对适用法律进行解释和价值衡量,如何在各不相同的具体个案审判之中实现法律的正义,要求刑事法官在选择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发挥创造性解释法律的司法技能。对刑法法律条文的修改和解释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变化的步伐,刑法的相对稳定性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对安定性,与转型社会时期社会发展对刑事审判的需求如何契合?对刑事法官运用法律方法的司法技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法官写作刑事裁判文书的水平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刑事法官在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时必须及时对法律精神的价值进行衡量判断、发现法律价值、弥补法律漏洞、拓展法律精神内涵。价值衡量始终是裁判的中心,也是法律解释的中心。现代刑事诉讼就是需要刑事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合理解释现行刑法条文并进行价值衡量从而得出让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判决结果。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价值就在于通过法律精神的解释和法律方法的运用,通过价值权衡和价值判断方法维系司法的理性与权威,通过刑事裁判文书正向功能发展法律和超越法律,真正实现转型社会时期的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风格: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文化人文关怀传播功能
法官对法律的解释除了法理解释和价值衡量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解释内容是对法律规范中蕴含的法律文化的解释,法律文化是对法律精神的另一种诠释。从法律文化的视角,我们可以更好地领略刑事法官裁判文书的风格与精神。法律文化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法律文化”这一概念本身就蕴含着较为丰富的内容。要对这一概念作出较为精确的表述、限定和解释,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刘作翔教授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认识法律文化,即作为方法论意义的法律文化和作为对象化的法律文化。[7]孟德斯鸠说过:“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梁治平先生根据这一原则提出:“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裁判文书是用法律去阐明文化和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最直接的载体。从法律文化的构成内容看,法律文化中的主体成分是法律,而法律又表现为一系列的规范体系和法律制度,刑事法官写作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充分展现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实践性、实用性的社会文化,是一种具有历史延续性、民族性和互融性的社会文化。
法官写作刑事裁判文书如果不能很好地体现法律文化,就不是一份好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应当起到一种将法律文化社会化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释法是应然的规范与实然的社会生活之间的桥梁:通过法官的司法活动,规范才得以影响社会、变为人们的法律实践,反过来,社会成员才可能感受、服从、接受法律规范。”[8]刑事裁判文书是刑法实践活动中将法律文化社会化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在现代社会,法学家和社会公众越来越注意到司法审判实践活动对公民法律价值观的形成以及法律意识养成的重要作用。美国法学家埃尔曼指出:在美国,人们已越来越关心执行法庭裁判问题和由此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有的时候,一个公正的法律判决所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可以一下子提高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和职业者的形象,使人们对法律产生尊敬、信赖和遵法守法的自觉性;相反,如果法律判决显失公平,便会使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投下阴影,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影响法律的权威地位。英国哲学家培根有段格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而不公正的审判是毁坏法律。”[9]法律文化通过裁判文书在社会中的传播,必然会影响到人们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这种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起着潜移默化的渗透和转化作用,能够指导和规范社会公众的行为。法律只有得到全社会的遵从才有意义。因此,“法治的精神”的实现,需要法律文化的社会化来实现。法官创作裁判文书应当以传播法律文化为己任,裁判文书不仅仅只是对个案的判决,还应当是对法律文化的诠释与传播。判例是“活动着的法典”,也是“发展着的法律文化”。因此,法官写作的刑事裁判文书在恪守法律精神与基本原则的同时,也要阐释现代社会发展着的法律文化。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运用法律文化的技巧与方法来评判案件判决的价值取向,实际上也是对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目前,在中国推行法治尚欠缺一个法律文化环境的构建,中国现代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人们还没有真正认识到法律文化对法官的裁判和法治的推行的重要基础性功能与作用。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其间充满了汰旧建新、不断改革和变化发展,法律文化作为一个迈向民主与法治国度和社会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方式的法律视角的概括和载体,充分记载、反映和再现了社会转型时期推行法治的历史,法官裁判应当正视这一历史。几千年来,儒家传统思想成为中国文化的主流,社会治理的手段是“礼制”而不是法治。这种文化的影响力是巨大的。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在完全推翻旧的法制体系而重新建构全新的法律制度体系,法治秩序与“礼制”秩序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社会治理方法,这就是法官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过程中碰到许多阻力和困难的深层次的原因。法律制度是重新构建了,但法律文化并未重新构建,因而法官总是感觉法律条文与现实的脱节。当我们为如今立法速度如此之快、完备的法律体系已经通过快速大量的立法构建起来而感到欣慰时,我们是否也同时感受到我们又同时面临着一个非常艰巨但又必须完成的任务:即法律文化重新建设的任务。建设现代法律文化的任务同样也是职业法官的重要任务。刑事法官裁判文书的功能只有置身于现代法律文化建设之中,才会有生命力和发展前途。(www.xing528.com)
当前,中、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所撰写的刑事裁判文书缺少文学与文艺表达的技巧与方法是刑事裁判文书质量难以提高的主要原因之一。法官自己深刻理解了法理并不表明法官就能在撰写裁判文书时把深刻的理解传达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法官需要运用文学与文艺的表达方式和技巧才能将精深的法理解释、演绎得通俗易懂、妇孺皆知。法官是人不是神,法官裁判同样也有自身的情感和价值判断掺杂其中。刑事法官无论将情感掩饰或埋藏多深,但其内心深处不可能没有是非标准和善恶判断,这些其实需要在刑事裁判文书之中以适当或恰当的艺术方式来表达。刑事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之中融合法律文化,发展法律文化,才能制作出精美的裁判文书。职业法官群体如果都能够树立这种意识并掌握这种表现艺术,则法律文化将会在全社会得到传播和发展,现行法律制度的功能与作用将会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好地实现。刑事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应当注重体现法律文化的人文关怀精神,一方面完善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性法律文化,另一方面注重发展和完善观念性法律文化,在刑事裁判文书中注重将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相融合,实现法律文化与法律条文的整合,从而促进刑事审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社会功能的实现。
五、结语:秉承传统与时俱进的刑事裁判文书功能与风格
通过对中、基层人民法院12000件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我们认为,应当从秉承传统和与时俱进两个层面来重构中、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基于对刑事法官职业特征和审判艺术的法理解读,刑事法官是运用审判艺术将普遍化、抽象化的刑法条文转化为能够运用于具体刑事案件、富有生命与活力的法律职业,假如我们把法官裁判的职业技能和技巧定义为一门将理性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程序与裁判结果的审判艺术,那么我们就可以推断主导刑事诉讼的法官是通过审理裁判刑事案件融合理性的刑法条文、刑事政策的法律与生活的法律艺术家,进而推断刑事法官书写制作的刑事裁判文书是法律文化和裁判艺术作品。法官写作刑事裁判文书的艺术创作过程,也就是法官运用法律方法将各种社会利益冲突与纠纷恢复到理性有序的和谐状态,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传播刑事法治精神,定分止争,树立法律的信仰和法治的权威的司法过程。刑事裁判文书作为艺术品的功能价值在于恪守刑事审判程序,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创造性解释和适用刑法,寻找刑事案件审理裁判中的法理光辉,诠释刑罚的哲理与价值,传播刑事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文化,体现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
【注释】
[1]王晨,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法学博士。
[2]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4页。
[3][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4]同注①,第3页。
[5]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707页。
[6]乔宪志:《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173页。
[7]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5月版,第66页。
[8]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第1版,第183页。
[9]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5月版,第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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