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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验到自觉,理念能力作风

时间:2024-0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件式”审判方法作为规范出发型审判方法的具体化,将抽象的规范分解为具体的要件,并力图寻找与之相对应的案件事实——要件事实,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完整的指导步骤。

从经验到自觉,理念能力作风

邹碧华[1]

内容摘要]司法理念的实现以及司法效果的提升,必须落实到相应的司法方法层面。审判活动作用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具有模糊性、变动性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并非抽象的法律条文所能明示和涵盖。因此,审判中必须蕴含更为能动、专业的技术理性和方法理性,减少裁判不公、低效率审判行为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然而,我国现行审判方法建立在法律关系和历史方法的基础上。这一方法的不足在于法律关系定性的模糊性、法律适用的非确定性及法律分析的缺失性。由于缺乏统一的程式和标准,法官基于各自经验和认知能力形成带有个体经验性的审判方法,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大行其道。这对审判质量、司法权威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也成为制约司法效率和效果的瓶颈。欲改变法律适用方法的现状,必须推行以请求权基础理论为出发点的要件事实理论,把法律适用过程分解为环环相扣的九个步骤,尤其是通过对要件事实的关注,一举解决事实审理重心不明、举证责任概念不清、举证期限客体不明及争点整理缺失等流弊,从而保证横向上严格遵循法律要件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律适用,纵向上严格依照与反向推演案件事实相契合的诉讼推进顺序,实现对法律适用的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减少主观随意性,提高审判效率。

司法理念的实现以及司法效果的提升,必须落实到相应的司法方法层面。审判活动作用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具有模糊性、变动性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并非抽象的法律条文所能明示和涵盖。因此,审判中必须蕴含更为能动、专业的技术理性和方法理性,减少因裁判不公、低效在司法资源使用方面的损失和浪费。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程式和标准,法官基于各自经验和认知能力形成带有个体经验性的审判方法,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大行其道。这对审判质量、司法权威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也成为制约司法效率和效果的瓶颈。

一、审判方法的现状考察

(一)现行审判方法的规律透视

1.以定性法律关系为实质的立案阶段。审判权的行使不仅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为前提,《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立案受理还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因此,审判程序以初步确定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立了四级案由体系,立案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明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性质,以此确定案由。

2.以查明案件事实为核心的庭审阶段。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般呈现为“抽象化的行为描述+产生的法律效果”,适用的首要前提是案件事实处于既定状态。然而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因此其认定过程只能是一个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证据规则对既有材料进行反向推演,以发现过去、重述真相的过程,这也是庭审阶段的核心任务。法官应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则如实地陈述客观事实,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使案件事实逐步明晰。

3.以寻找法律依据为目的的裁判阶段。在裁判阶段,法官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案件做出处理,即以经过质证的证据和待决的事实为前提和对象,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价值判断和结论。寻找法律依据贯穿于裁判阶段的全过程,其目的在于为裁判提供指引和合法化的途径,其形式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抗辩以及庭审中涉及的证据材料进行法律分析、判断取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分析,找出与案件事实相契合的法律条文,通过比照做出法律评价并得出最终裁判结果。

(二)现行审判方法在审判权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1.模糊定性法律关系与准确适用法律存在差距。立案阶段对法律关系的定性有可能是模糊、可变的。不仅当事人在起诉时可能对不同权利的取舍、法律效果以及诉讼角度不清楚,办案法官也未必明确。若法官一开始未有意识地澄清当事人欲保护的具体权利,程序运作就会处于盲目状态。随着程序的推进,当事人可能会重新选择请求权;而法官在初步定性的法律框架内可能无法找到与案情精确匹配的法律条文,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2.机械运用证据规则与精确认定事实存在差距。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未能准确把握我国现行以法律规范要件为举证责任分配首要标准的证据规则,仍然机械理解“谁主张,谁举证”,以待证事实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对有些主张,未注意或客观上未能区分肯定性主张和否定性主张,导致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此外,部分法官对举证质证的范围存在机械理解的现象,对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不分主次,平均用力。

3.诉权保障的不周延与案结事了要求存在差距。当前司法的发展与公众诉讼能力之间的鸿沟有加大的趋势。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由于缺乏指引、方向不明,存在一定程度的“诉讼乱指挥”现象,还有法官甚至片面强调当事人处分权而忽略法官的释明职责。许多当事人不清楚应该主张什么权利,更不用说明确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在事实证明过程中,有些法官将举证、质证全部交由当事人进行,不仅造成诉讼程序散乱,当事人也会因非理性地行使和处分权利,致使其诉请无法得到满足。

二、“要件式”审判方法的提出及其适用性

为在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对现行审判方法进行细化和完善,消除其不适应性,一种以请求权和抗辩权基础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出发点、以要件事实作为审判的基本元素的审判方法——“要件式”审判方法应运而生。

(一)诉讼体制转轨宜以请求权基础规范为基本出发点

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事司法领域由原来的超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向对抗制的转变以及辩论主义原则的适用,使得法官直接面对当事人的攻击防御行为,案件事实在攻击防御行为背后若隐若现。相应地,审判方法上必然发生相应的调整。

“要件式”审判方法作为规范出发型审判方法的具体化,将抽象的规范分解为具体的要件,并力图寻找与之相对应的案件事实——要件事实,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完整的指导步骤。不论是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还是法官实体审查都有了明确的指向性。法官受案以后,确定审判对象范围的标准只能是引发民事实体法上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要件事实同样构建了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基本思路:即帮助当事人紧紧围绕所有的要件事实展开充分的论证,由此为整个审前准备、诉讼的启动以及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提供参考坐标。

(二)事实认定重心不明需以规范要件作为基本元素

诉讼案件中涉及的事实既包括要件事实,也包括支持要件事实的支持性事实、证明支持性事实的延伸性事实。现行审判程序中对事实认定的范围和程度规定的不够明确,也无具体操作方法。法官若思路不清,极有可能导致法庭调查散乱无序,缺乏重心。适用“要件式”审判方法,“法院之事实认定,并非就当事人间实际上发生之全部事实而为之,而系受裁判上之目的之限制,仅须就法律上有意义之事实而为认定。”因此,法官只需指导当事人将那些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必要且充分的事实提交到法院,并对诉讼争点逐一进行攻击与防御。由此,法官不仅与当事人的攻击防御实现对接,而且将必要的案件事实纳入了当事人的攻击防御范围。

(三)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衔接不紧亟需建立对应关系

在初步定性的法律关系框架内查明的案件事实,由于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指引,可能导致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中包括很多对法律适用毫无意义的事实,或可能适用的规范所对应的要件事实没有查明。“要件式”审判方法将事实与法律规范区分为两种不同质的现象,并明确了作为小前提的事实与纯粹当事人所提出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区别,将案件事实限定为与大前提同质、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法律规范要件在具体案件中的对应形态。“无论哪一种诉讼制度下,小前提的形成,都是经历纯粹的事实判断和对判断结果的法律评价所得”,由此在案件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之间建立对应关系。

三、“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具体应用方法

“要件式”审判方法提炼于司法实践,其价值亦根植于具体的案件处理程序中。将“要件式”审判方法与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相结合,通过流程化的顺序加以安排,可以依次分解为九个有机联系的步骤,谓之“要件审判九步法”。

(一)固定权利请求

明确当事人权利请求的具体内容,合理预见可能出现的反复,在审理案件前,引导当事人固定诉讼请求,弄清当事人诉讼请求真实意思,剔除诉讼请求中的矛盾之处,更正明显错误、荒谬或非理性的诉讼请求。

(二)识别请求权基础(www.xing528.com)

请求权基础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权利请求是否有明确的立法支撑和法律标准是判断该权利请求是否合法并启动下一步程序的关键。在原告主张的权利得到明确之后,承办法官开始寻找对应的实体法上的法律规范,以便识别权利请求基础,即法官按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审查、确定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并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上进行审理。

(三)识别抗辩权基础

在识别出原告的权利请求基础后,法官开始对被告的答辩进行相应审查,识别被告是否提出抗辩及其抗辩权基础,如提出抗辩,还要识别出是权利消灭抗辩、对方违约抗辩、同时履行抗辩还是先履行抗辩等,这有助于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四)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

法官找到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和对立规范后,应对基础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把法律条文所包含的事实要件还原,其中对于不完全性法条则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法律补充的方法,把隐含的要件找出来,以获得完全法条,这样法官有可能在进一步的审判中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条件中的事实要件进行准确对照。

(五)诉讼主张的检索

当事人明确了诉讼请求之后,法官着手审查当事人是否对基础规范的每个要件都主张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或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是否与其诉讼请求相矛盾。原告若没有提出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或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与其诉讼请求相矛盾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要求原告补充或明确。

(六)争点整理

法官在庭审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及其请求权基础规范,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包括起诉要点和答辩要点,将争点归纳到要件事实层面并且与当事人的每一个诉辩称相对应,以使当事人把握举证质证的重点,也使法官更容易驾驭庭审。

(七)要件事实的证明

在此阶段,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争点进行举证、质证,理清举证、质证的基本任务和要求,完成举证责任分配,并提前将心证结论告诉当事人,促进当事人穷尽证明方法和证明资源,以便判断当事人是否证明了所有要件。

(八)要件事实的认定

要件事实的认定是历经充分的证明活动和法律分析后走向裁判的一个重要台阶。当事人举证质证完成后,法官一方面应依据规范要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过滤”;另一方面对证据内容、证明力大小等作出判断,并据此确认要件事实。若证据穷尽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解决。

(九)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

即应用“归入法”将经确认的要件事实,与原被告主张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分析比对,得出裁判结论并列出裁判事项。若发生该法律规范预定的法律效果,即可作出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反之诉讼主张不成立,即可驳回。

四、“要件审判九步法”的预期价值

(一)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落实审判管理创新举措

权利请求先行固定,避免诉讼行为重复化。运用“九步法”,法官进行诉讼指导的第一项内容,便是审查当事人权利请求是否明确具体,并通过各种释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认知能力。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对理性的诉讼请求并加以固定,有效防止因部分当事人在起诉时未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后变更权利请求导致的诉讼程序重复。其次,案件处理主线突出,实现了庭审驾驭科学化。“九步法”在固定权利请求后即要明确请求权和抗辩权基础,由法官根据权利基础规范按图索骥,开展诉讼活动。由此,审判活动从实体法上找到了诉讼与司法操作向前推进的重要支点,沿着“诉讼请求—请求权及其基础—要件事实的证明和认定——裁判结论”的案件处理主线,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法官裁判行为形成交汇,庭审驾驭思路更加科学清晰。与此同时,由于举证责任分配明确,实现了事实查明准确化。“九步法”要求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抛开“谁主张、谁举证”这一笼统说法,以规范要件的相应主张作为举证责任的划分标准和证明活动的目标,明确了证明责任分配与主张责任分配的一致性。同时要求法官在确保裁判公正的目的下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引导,最终确立法律规范对证明活动更微观层面的介入。

(二)强化诉讼引导和释明,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目标

“九步法”为当事人攻击防御提供了指南,法官在庭审开始时即明确案件审理依据的权利基础规范,促使当事人对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及其重要性有清醒的认识,促使当事人清晰、完整提出要件事实主张。嗣后针对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整理诉讼争点,理性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有效的攻击防御,使双方诉讼目标明确、诉辩恰当、行为合理。在这种有效的指导或心证公开之下,当事人证明活动被引向纵深,避免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因为不知如何举证而陷于不利,达到正确审判的目的。同时,诉讼指引的价值还体现在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了诉讼,避免案结事未了引起矛盾激化。在适用“九步法”的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充分履行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将摆事实、讲道理贯穿于诉讼的始终,使得案件事实和裁判依据一目了然,裁判结果也能得到理解和接受。

(三)提升队伍素质和能力,彰显公正廉洁司法水平

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联性和应答性,决定了不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诉辩重点不同,因此判断具体案件审判推理逻辑正确与否,首要的步骤即是找出其依据的权利基础规范。“九步法”的适用确保了法律基础明确,便于法官依照法律规范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诉讼请求的处理以及裁判结论的公正性等法律推理对象和过程进行检测,为审视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提供了直观、便捷途径。而法律要件清晰,也有利于法官通过逐一对照对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进行核实。法官判断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晰、完整时,只需在对权利基础规范进行要件分解的基础上,从各个要件出发,在该案中寻找相应的要件事实,审查是否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这一寻找过程还可以让法官精确判断是否存在不必要的事实主张,有效简化了事实认定程序。最后,我们可以看到,“九步法”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作为审判的基本元素,九个步骤逻辑严密,环环相扣,保证了横向上严格遵循法律要件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律适用,纵向上严格依照与反向推演案件事实相契合的诉讼推进顺序,实现了对法律适用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约束,减少了法官的主观随意性,裁判的准确率有了保证。

【注释】

[1]邹碧华,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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