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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审判价值判断与选择

时间:2024-0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要权衡利弊轻重,调整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确保激励保障机制运行良好的基础上,有效发挥调节平衡机制的作用,从而实现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主要由各知识产权专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共同组成,它们分别从财产和行为两方面为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形成有机的法律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审判价值判断与选择

钱海玲[1]

内容摘要]价值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在法律的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司法审判的过程本身是一个若干价值判断交替或同步作用的过程。知识领域的创新最为活跃,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经常会遇到法律规范空白、漏洞、冲突等情形,裁判案件必须面对价值冲突的解决,需要在相互冲突的法律价值之间或者法律价值与其他社会价值之间进行权衡和取舍,最终得出裁判结论。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解释和适用离不开价值的指引。同一项法律规范,遵循不同的价值指引,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论和审判效果,所以价值判断不仅必要而且必须。鉴于司法裁判结论实际上是考量多种因素后得出的结果,其中既有成文法的法律规范,又有影响裁判结果和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原则、先例、理论共识等其他司法资源,本文在逐项列举和分析知识产权审判中价值判断的各种考量因素之后,阐述了知识产权审判中,建立在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的具体价值选择方法,力求通过给出科学、合理、妥当的方法和路径,最大限度地规范司法裁量权的行使,防止任意性,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客观性、合理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面对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实践需求,如何理解、解释和适用现有法律,如何妥善得出解决争议问题的方案即裁判结论,对于法官的司法智识和司法能力都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其中,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解释和适用都离不开价值的指引。价值判断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能否满足主体需要以及满足程度所做出的判断。肩负法律实施职责的司法审判需要将蕴含于法律规范之中的公平正义落实于个案,实现于个案,并通过适用法律和裁判个案,发挥司法审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从而实现公平正义。

一、价值判断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必要性

法律规范本身反映着社会普遍的价值追求。但由于法律是高度抽象和一般性的规定,而案件事实千差万别,因此裁判案件需要法官在相互冲突的法律价值之间或者法律价值与其他社会价值之间进行权衡和取舍,最终得出更接近和趋向正义的裁判结论。同一项法律规范,遵循不同的价值指引,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论和审判效果。

(一)价值判断是实现知识产权法基本目的的需要

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是由其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满足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科学进步和文化创新的目的。从目的性看,知识产权法首先是一种激励保障机制,充分地激励知识产权人创造知识产品的积极性,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其次,知识产权法是一种调节平衡机制,通过对专有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积极推动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和社会利用,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这种二元价值取向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对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发挥促进作用是有条件的,依赖于社会经济基础和其他制度环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矛盾之处在于:没有激励保障机制,就会影响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创造热情,使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进步成为无源之水;没有调节平衡机制,就会妨碍知识产品的扩散和运用,挤压创新空间,制约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要权衡利弊轻重,调整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确保激励保障机制运行良好的基础上,有效发挥调节平衡机制的作用,从而实现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

(二)价值判断是实现实质性公平正义的需要

法律在绝对意义上的确定、稳定、统一、可预见几乎很难实现。面对复杂多变的客观现实,仅凭法律文本不能有效解决所有问题,也不能实现公平正义。知识产权审判中,对于那些虽然符合法律文义,但明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案件,就要进行公平正义的实质性考量。例如,对于网络环境下新出现的著作权侵权现象、花样不断翻新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将其纳入民事侵权行为范畴,如何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判令承担侵权责任,都要进行实质性考量才能得出的结论。

(三)价值判断是实现与时俱进司法功能的需要

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不可能预见未来的所有情况,不可能全部尽如人意的清晰明确。因此,法律适用不是简单的对号入座,裁判结果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套用。法律制定于过去而适用于未来,经济社会的变化总会超出法律的既定预期。即使同一法律规定,其内涵也可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法律的稳定性与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关系的变动性,以及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与法律调节的与时俱进性,必然是法律适用中的基本矛盾。[2]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法律规定空白或模糊的情形客观存在且难以避免,这就需要法官根据社会现实需要,合乎正义地适用法律,权衡各种价值因素,从符合客观实际和公平正义的目标出发,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判,根据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状况,实现司法裁判的与时俱进。

二、知识产权审判中价值判断的考量因素

裁判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和依据,但裁判因素又是多元化的。司法审判是多元因素交互作用的过程,裁判结论实质上是考量多种因素后得出的结果。价值判断的多因素考量反映了司法审判的共性和规律。知识产权审判既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又要具有能动性、适应性;既要执行法律规定,又要把握法律精神,实现立法目的,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法律因素

众多的法律规范是一个相对确定和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法律的体系性保证了法律的统一性和确定性,使法律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预期。知识产权法主要由各知识产权专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共同组成,它们分别从财产和行为两方面为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形成有机的法律保护体系。

司法审判作为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通过对案件的裁判直接将书面的法律转化为生活中的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直接的指导作用。因此,维护社会行为预期的关键不仅需要法律本身具有确定性、统一性,更需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只有严格执行法律,才能为社会行为提供确定、统一的规则。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统一性、可预见性等是最重要和常规的价值。明确的法律规则和严格的法律适用过程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必要保障。法律因素是其他一切价值考量因素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因素具有丰富的内涵,它不仅包括法律文本,还包括法律的精神实质和立法意图。

(二)政策因素

知识产品具有创新性、共享性和内容广泛性等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私权利,表现之一就是权利的产生、流转、保护等环节都与公权力密切联系。[3]因此,知识产权法具有公法的某些色彩,承载着更多的公共政策功能。

知识产权审判中考量政策因素是为了实现更大的公平正义。司法审判既要确保法律的严格适用,又要防止法律适用的机械僵化和脱离实际,因此在考量最根本的法律因素价值的同时,还要注重发挥政策因素的补充作用。

从狭义上说,政策是政治作用于裁判的具体导向,是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桥梁,引导着法律适用的方向。政治和政策通常都是司法中的变量,是司法的精神和灵魂,是法律适用时最活跃的元素。[4]政策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主要是以司法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等形式表现出来,体现了一定时期知识产权审判的行为准则和宏观导向,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理念和态度,反映了特定时期知识产权审判的精神和走向。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确定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就是一种政策方法。对于政策因素的考量应当体现于具体案件的裁判之中,但是具体运用时不应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而是将其作为宏观指引。

(三)公平正义因素

司法审判的基本使命是实现法律静态的、抽象的公平正义向司法动态的、具体的公平正义的转化。司法审判是国家强制力对私权利和个人生活的一种干涉,这种干涉的正当性就来自于司法将公平正义作为终极价值,并且努力在裁判中体现出来。把公平正义因素纳入考量范畴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和司法裁判正当性的根本保障。

知识产权审判中,公平正义是一种客观的衡量因素。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公平正义都有其载体和可以感知的途径和方法,法官凭借自身的阅历、经验和智识所感知的公平正义,应当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共同认可和接受的公平正义。在审判案件时,要对是否符合实质性公平正义做出判断,使公平正义因素通过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的有机统一适用,转化为案件的裁判标准,与其他考量因素共同作用,最终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www.xing528.com)

(四)实际效果因素

法律规范是否适应实践的需要,是否能够实现其价值目标,主要看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实际效果。效果本身反映着实践需求,也检验着法律规则和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妥当性。将实际效果作为价值考量因素,是司法审判适应社会情势发展,回应社会需求的应有之义。

“审判的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审判的社会效果则是为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可以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是互为因果、互相包含的统一关系……审判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也应该导致法律价值即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一个良好的裁判既应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应有完美的社会效果。”[5]

知识产权审判中,法律效果更多地侧重于对法律标准的常规适用,反映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确定性;社会效果更多地侧重于特殊情形下,为了更大的价值而变通适用法律规范,反映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应变性。例如,对于某些专利侵权行为,如果认定构成侵权,判令侵权人停止使用,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从实际效果考量,则可以在认定构成侵权的同时,不判令停止使用,而是加重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种裁判结论就是在特殊情形下,法律因素与实际效果因素互相作用而产生的结论。

三、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价值选择方法

价值权衡与选择是审判活动的中心,做出裁判往往就是对各种相互兼容或者相互冲突的价值进行权衡和取舍得出的结论,在权衡与选择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各种因素,但目标却始终是实现公平正义。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价值选择方法是建立在价值判断基础上的,是为了通过规范、严谨、妥当的方法路径,最大限度地规范司法裁量权的行使,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客观性、合理性。

(一)维护依法裁判的优先性

由于大多数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清晰明白,使得许多典型情形的案件得以找到明确无争议的法律适用答案。这时的裁判应当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使用我国的法律概念,不得无视已有法律规定,随意考量,不适当的借鉴,盲目探寻深层次意义和所谓的特殊价值取向。这里的“已有法律规定”,除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外,还应包括常规的法律解释和公认的法理。坚持依法裁判应注意避免两种极端:一是机械僵化地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法律教条主义;二是无视法律的基本原则,甚至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了某种特定需要随意裁判的法律虚无主义。

(二)妥善解决价值冲突

法律本身是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结合体。作为实现审判权的基本方式,解释和适用法律是平衡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重要途径,因此,裁判结论必然是对那些相互冲突的价值进行权衡后得出的解决方案和结论,在这一过程中会考虑多种价值因素,目标则是平衡和实现一般的公平正义与个别的公平正义。要想妥善解决价值冲突,一般的方法是权衡轻重,比较利弊,追求效益最大化。对于那些不可调和的价值冲突,解决的方法是取重舍轻、趋利避害。对于那些可以调和的价值冲突,解决的方法应侧重相互包容和妥协共存。当发生价值冲突时,权衡和选择并不是根据绝对的、抽象的价值高低或大小来决定的,而是根据特定时空条件下哪一个或哪几个的保护价值更大而决定的。

(三)善于运用司法智慧

司法智慧是法官的思维、智识、经验、阅历、方法的集合体,在裁判中表现为:善于破解法律难题,精通平衡协调关系,具有寻求最佳处理思路的真知灼见。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具有天然的物理边界,也不同于债权具有清晰的法律边界,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具有一定的弹性和模糊性,裁判中的事实和法律也可能存在模糊性,需要在不同的选项之间进行取舍和选择。善于运用司法智慧主要表现为:一是能够正确判断形势,准确捕捉争议焦点和敏感问题;二是能够以全面的、发展的、联系的眼光看待争议和解决问题;三是能够采取恰当的裁判方法,在种类繁多的裁判方法中,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恰到好处的选择和适用。其中,社会学方法和效果方法的意义至关重要,因为在各种裁判方法难以取舍定夺时,最终起决定作用的,通常是裁判是否符合社会情势、公共政策和主流价值观等,以及裁判的效果如何。[6]

(四)有效平衡利益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激励知识产品创造,同时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与文化繁荣的法律制度。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知识产品,不仅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双重属性,而且具有个人利用与社会利用的共享性,所以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来看,致力于平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知识产权法价值取向的内在要求。

作出裁判时,一方面要考虑充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要考虑适度、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与保护范围以适应经济、科技、文化发展为需要。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利益平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同时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各诉讼主体权利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同一知识产权项下不同权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只有协调和解决好这一问题,同时对知识产权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正确的评估、衡量和选择,才能从整体上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而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最终价值目标。

【注释】

[1]钱海玲,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法学博士。

[2]孔祥俊:《司法哲学与裁判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3页。

[3]参见孙海龙、姚建军:《知识产权审判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4]孔祥俊:《司法哲学与裁判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60页。

[5]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2年12月9日。

[6]孔祥俊:《司法哲学与裁判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22~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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