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健[1]
[内容摘要]在刑事审判中既要摒弃重刑理念,重视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又要摒弃轻刑理念,对被告人的量刑不能一味从轻;必须摒弃许多法官内心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在刑事审判中必须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第一,应当精通法律,透彻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要透彻理解罪刑法定原则,依法断案。第三,既要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第四,要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做到程序公正。第五,必须树立证据裁判理念,把好事实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实体公正。第六,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第七,正确认识和对待金钱、权力,做到廉洁司法。
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受到理念和价值观的指导与指引。有什么样的理念和价值观,就会有与之相应的行为。理念和价值观指导和指引着行为的方向和力度,控制着行为的质与量。只有理念和价值观正确,行为才会得当。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自觉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刑事审判才能取得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刑事审判中应摒弃的不当理念和价值观
(一)重刑理念
重刑理念,过于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的一面,迷信死刑和重刑的威慑作用,认为多判死刑和重刑会促使社会治安发生根本好转,将死刑视为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的灵丹妙药,而忽略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用这种理念指导司法实践,只要被告人犯了重罪,即使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也得不到与此相应的从宽处罚。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体现重刑理念最典型的案例是,被告人因纠纷持菜刀砍了被害人大腿一刀,被害人在救治过程中因医院存在重大医疗事故而死亡,被告人投案自首,但该被告人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了死刑。其实,该案的被告人作案手段一般,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重要原因系医院存在重大医疗事故,被告人又有自首情节,应该说,判处这样的被告人死刑是过于严厉的。这样的判决是重刑理念在刑事审判中的具体体现。
(二)轻刑理念
轻刑理念,过于强调宽容被告人,过分强调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存在一味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倾向,认为只要被告人不上诉就是社会和谐的体现。刑事审判中过分强调一审息诉服判率(或称不上诉率),对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理解发生偏差,造成重罪轻判,人民猜疑。如果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都不上诉的话,往往是存在问题的,很可能被关系、人情所利用,并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强烈不满,引发社会矛盾。关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浙江湖州南浔的“临时性强奸案”中就引用了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并将该原则写进判决书。笔者认为,将这种原则写进判决书较为不当。在我国法律语境中,尤其是在判决书中讲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非常不妥的,因为法官这样做明显违反了法官中立原则,被害人对此也会不服,极易为人情、关系所利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就低原则不是一个概念。所谓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其实是有一个前提的,就是限定在定罪领域,该原则依附于无罪推定原则。事实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来源不清,范围不明,我们无需该原则。
(三)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
重定罪、轻量刑的理念和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法官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定何种罪往往会非常重视,认真研究,但是对于量刑,认为判被告人重刑、轻刑、刑期多几年与少几年不太重视,认为只要在法定刑期之内就无所谓。在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上,有的法官认为程序是空的,而实体是实的,认为当事人总是看实体结果而对过程不太关注。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根深蒂固,这种理念没有完全从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上去把握,也没有完全从程序公正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要求上去理解,造成二者偏废。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定罪量刑等实体处理相对重视,但对于发现程序方面存在问题时,许多法官往往会开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作深究,其实这种现象就是重实体轻程序理念的充分体现。
二、在刑事审判中如何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一)忠诚
忠于法律、忠于党和忠于人民是三位一体的,法律是党领导人民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忠于法律,就是忠于党、忠于人民的体现。践行忠诚的核心价值观,刑事法官必须做到:
1.精通法律。不断进取,终身学习,透彻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法律不断在修改,在修改变化中走向成熟,并不断与变化发展了的社会生活相适应。作为法官,不但要系统学习法学理论以及各种法律知识,精通现行刑事法律及其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而且还要了解掌握现行刑事法律存在的缺陷并对将来颁布的刑事法律有一个基本的估计。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中不迷失方向,才不会死扣法条,机械执法,使自己的司法活动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2.依法断案。罪刑法定是原则,但我们在解释法律时不能过于机械,应从立法原意的角度解释法律,解释的结果能够使法律与变化发展了的社会生活相适应并促进社会的发展。如对在道路的路口写有“牛马不得通行”牌子的解释,在遇到骆驼欲通行时应当得出何种结论的问题。有人认为,骆驼因为牌子上没有规定,故可以通行。笔者认为,之所以在路口树立这一块牌子,就是因为牛马是大型动物,让牛马通行要影响交通。骆驼是比牛马还要大很多的动物,为了不影响交通,应该得出骆驼是不能通行的结论。
3.平等待人。一切司法行为均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有法律根据。对于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当事人,一律平等对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地位、穷人、富人、本地人、外地人等方面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当然,平等并非一视同仁,而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对未成年人犯罪、75岁以上的老人犯罪、怀孕的妇女犯罪等,在处罚上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从轻处罚。
(二)为民
为民,在刑事审判中除了体现在惩罚被告人外,还体现在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上。作为一名刑事法官,践行为民理念,必须做到:(www.xing528.com)
1.通过审判活动,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当前,抢劫、抢夺、盗窃、毒品犯罪以及黑恶势力犯罪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大幅度上升,社会治安问题突出,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感降低。面对这种形势,广大刑事法官一定要通过自己的刑事审判活动,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2.注重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利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亲属,其合法权益往往很难得到保护。我们要改变以往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保护不力的现状,设身处地的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利益考虑,对于应该足额判决赔偿的,我们就坚决判决足额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身份不清或者不愿到庭参与诉讼的,我们要主动做工作,查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说服其参加诉讼。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时,我们要多做调解工作,不但要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告人的工作,有时还要做被告人亲属的工作。如果我们将附带民事部分的工作做好了,做到案结事了,也就减少了社会的一些不安定因素,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了力量。
3.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我们不但要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人权提供完善的司法保障,而且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作为刑事法官,对于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聘请律师辩护或自行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证人出庭权、检举揭发权、上诉权、控告申诉权,不被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等权利,我们均应该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并切实保证做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死刑案件,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我们要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的行使。
(三)公正
公正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党和国家对政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公正主要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实现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公正在刑事审判中受到怀疑。最明显的体现是同案不同判,本地人、外地人同罪不同罚,使刑罚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作为一名刑事法官,践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做到:
1.程序公正。作为二审刑事法官,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但自己办案的程序必须公正,而且还要审查二审之前的办案程序是否公正。如果发现二审之前的办案程序不公正,我们就应该及时加以纠正。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对于起诉书中没有起诉指控的罪名,进行追加罪名,如徐某某案,一审法院追加认定猥亵妇女儿童罪,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公开审判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审判公开透明是公正的基础,审判公开透明可以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法官的职责不但要秉行公正,还应使公众有目共睹,让人看得见公正。看得见的公正其实就是程序公正。因此,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以及一方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是审判公开的最基本的要求。我们要使审判活动过程公开、透明,实现最大限度的“司法透明”“阳光审判”,要实现审判活动的全面公开。要加大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公开证据采信、认定事实的理由,公开适用法律的理由。
2.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政法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要做到实体公正,必须做到:
第一,树立证据裁判理念,把好事实证据关。法官办理刑事案件依靠证据进行裁判,而不是凭借自己的主观猜测和判断。有的刑事法官在对证据的把关上不够严格,存在迁就侦查、起诉机关,担心被害人闹访等现象。部分案件,即使非法取证行为得到查实,法官还会慎之又慎,不敢排除。刑事案件涉及到剥夺人的自由、生命,而自由、生命是最重要的人身权利。被剥夺的自由永远不能被恢复,时光不能倒流,人死不能复生。对于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对于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就应该大胆提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意见,还被告人以清白。我们要吸取佘祥林、杜培武、李化伟等冤案发生的教训。从发生这几起冤案的情况看,有关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均已发现案件存在违法取证、定案证据尚不具有排他性等问题。但有关法院并未严格按照“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要求,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而均是作出了“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最终导致了冤案的发生。在审查证据时,不但要注重被告人、被害人身份和言辞证据的审查,更不能放松鉴定结论和指纹、血迹等客观性证据来源的审查。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凭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住案件事实、证据关,而不能作出任何不负责任的判决。
第二,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对于有罪的被告人,不能乱定罪名,乱贴标签,定罪一定要反映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定罪是量刑的基础,如果定罪不当,量刑就很难适当。对于经审查认为原审定罪不当的案件,应该提出纠正意见,使罪名能够真正反映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实践中,对于罪名问题争议较大的是故意伤害案件与故意杀人案件,故意伤害案件与寻衅滋事案件,敲诈勒索案件与抢劫案件。
第三,量刑适当。对被告人量刑要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要依法适用轻刑、缓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促进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减少重新犯罪。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定要基于自己的良知、良心,量刑不但要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而且还要符合常理、常情,符合普通人可以接受的尺度。
3.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与效率是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的统一体。效力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效率的基本尺度。在价值追求中,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是我们不能将公正和效率对立起来,不能为了公正而不顾效率。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我们要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效率。没有效率的迟到的公正就不是真正的公正。因此,我们要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办案不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超期羁押被告人;我们要处理好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质量是数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没有一定的办案数量,体现不出工作力度,但是没有质量的数量只能是浪费执法资源,甚至产生负面后果。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我们要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工作效力,并在身体许可的条件下适当地加班加点,为优质高效地办好刑事案件,为人民的审判事业作出贡献。
(四)廉洁
刑事法官要时刻用司法为民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正确认识和对待金钱、权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害,淡泊名利,甘于清贫,养成艰苦奋斗的精神和良好的生活作风。在刑事审判中,要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作出裁判时不为情所动,不因情而枉法裁判,不因情而渎职犯罪,不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在平时的生活中,要慎重交友,常怀戒备之心,在纷繁复杂的形势面前,经受住金钱、权力、人情和各种利益的考验和诱惑,确保清正廉洁,对得起人民法官的光荣称号。
【注释】
[1]梁健,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法学博士。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