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偕林[1]
[内容摘要]“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脉相承,对法官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具有重要影响;对政法干警职业素质的塑造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官践行核心价值观,考察其过程与效果,司法裁判是重要的途径,而司法裁判价值取向则是关键因素和基础要件。法官只有坚持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思想统领,才能形成正确的司法裁判价值取向,同时,通过依法审理每一个具体案件,承载和彰显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内涵。本文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与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关系、司法裁判价值取向正确树立的因素考量与科学内容、正确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实现路径与机制保障三个方面论述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对法院以审判为中心各项工作的指导意义、科学内容和实践路径。
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统领,树立正确司法裁判价值取向,并通过具体个案的正确裁判,倡导和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一、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正确树立来自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先导与具体实践
司法裁判价值取向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价值判断倾向。即法官以价值取向的思考作为解释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具体裁判的前提。正如某些学者对于“法律思维”的阐释: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科学的理念是正确行动的先导,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则是正确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理念先导与实践要求。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塑造着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职业共性。个案司法裁判尽管首先体现了具体承办法官个人或合议庭显性或潜在的价值取向,有其个性特征。但每一个裁判又都是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往往又被理解为代表着人民法院的价值取向,有着职业共性的特征。因而要强化司法统一,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必须首先强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价值取向职业共性的形成。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政法干警共同的职业价值追求,也同样是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共性价值追求。因此,发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对司法裁判价值取向形成的理论指导作用与职业素质塑造功能,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统一人民法官对其职业的理念认知与价值定位,切实以价值取向的职业共性的形成,保证司法裁判个案价值取向的正确。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契合了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属性要求。司法裁判不是法官个人的内心独白,而是立足于判断的司法特性,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国家的和谐稳定,有着强烈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属性。顺应并实现三大属性的统一,需要人民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切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强化为民的宗旨意识,符合法律的公正要求,坚守廉政的基本底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契合了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属性要求,能够确保司法裁判走出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误区,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回应了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社会期待。司法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转型期的社会矛盾日益突显,越来越多的矛盾和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法院,人民群众越来越关注、期待法院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裁判,在价值取向上能够履行和发挥司法应有的惩恶扬善、定纷止争、引导教化、崇法守法的社会功能与作用。显然,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完全回应了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社会期待,在确保司法裁判维护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弘扬和坚守公正、包容、诚信、责任的社会价值取向和道德信仰,树立和彰显司法裁判讲法律又符合政治、讲法理又契合道德、讲严明又以人为本的形象等方面,发挥着引领提升作用。
二、司法裁判价值取向正确树立的因素考量与科学内容
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形成不是单一的二元选择,而是许多复合因素的叠加影响。作为法官,需要在诸多因素中全面正确把握最为核心的价值取向,而不能一叶障目。
1.在弘扬法治精神中增强政治敏锐性的价值取向。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是现代治国理政的普适规律和发展方向。司法裁判事关法律公正的水源,事关法治精神的弘扬,事关法治建设的根基,应当将弘扬法治精神,彰显法治权威和尊严,促进依法治国作为自己的首要价值取向。同时,通过司法裁判,严格执行法律,确保法律的统一有效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本身就是执行党和国家的政治要求,体现党和国家的执政权威,两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而不是对抗性。因此,在司法裁判中要增强法官的严格依法司法意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理念,提高司法裁判的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把党的政策要求与法律的制度规定、法治精神的弘扬要求有机结合,实现法治与政治价值取向的有机统一。
2.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中增强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程序正义重视不足,“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根深蒂固,需要在继续坚持实体公正的同时,增强诉讼程序现代化理念,在司法裁判价值取向上,既要坚持以案件事实和实体法律规范为法官判断形成的准据,重实体公正;也要坚持判断应在正当的程序中作出,重程序公正。切实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两者不应偏废的价值取向。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在裁判程序公正的理念上,在强化程序意识的同时,要防止程序价值定位的过度化与程序滥用;二是在裁判实体公正的理念上,要防止将形式上的严格执法等同于实质上的公正执法,拘泥于机械的法律条文的适用,而忽视内在的公平公正才是司法公正的灵魂与生命线。要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诉权,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3.在严格依法裁判中增强善体民意、善待民意、善用民意的价值取向。司法是一种源自社会关系又调节社会关系的特有活动,法律与民意成为司法裁判的孪生体,司法客观上不能也无法拒绝民意的参与和渗透。但是,法律与民意有时又不是完全对应契合的关系,法律规范固有的滞后性与民意体现的时代性甚至超前性之间难免会有矛盾和对抗,民意对司法的影响相应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民意处理不当,司法的缺点被不当放大,优点被淡化忽略,司法和民意两败俱伤;而处理得当,则司法的优点被正面彰显,缺点被及时发现,司法和民意两全其美。为此,在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上,法官要坚持规则理性,强化依法裁判,不能简单根据民意的调查裁判,放弃司法应有的独立冷静判断。但也不能无视、忽视民意,要提升回应民意的主动性、权威性、针对性和技术性,增强司法裁判的民意认同度和公信力。(www.xing528.com)
4.在确保个案裁判公正的同时增强关注社会预期,维护、引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价值取向。对于司法裁判而言,并不仅仅是个案内对当事人的拘束效力,还有其社会预期功能和作用。一方面,社会预期由无数个案件裁判包含、承载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等合力引导。另一方面,社会预期对个案裁判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吸引”效果。因此,法官司法裁判价值取向,要在确保个案依法公正裁判的同时,切实避免引发社会预期负面评价的爆发,特别是防止因个案裁判引发社会主流价值的混乱和损害,维护、引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5.在调解优先的前提下增强依法正确选择裁判方式的价值取向。判决和调解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两种基本的结案方式,判决立足于明辨是非,定纷止争,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调解是我国司法的优良传统,其价值取向在于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防止纠纷的蔓延扩大,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稳定,也符合我们“和为贵”的民族心理。判决和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两种手段,从本质功能上来说是一致的,但是,两者在适用对象、法律程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差别和矛盾,甚至是冲突。法官在个案裁判时,必须在缓解当事人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求,注重调解优先的同时,正确理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裁判基本原则,不为调解率而唯调解,更不能违法强迫调解,而要根据案情本身,根据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统一的要求,结合当事人的自身诉求,进行综合判断,科学选择调解或判决的裁判方式。
三、正确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实现路径与机制保障
1.强化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在价值取向日趋多元的现实社会,要确保树立正确的司法裁判价值取向,必须唱响价值取向的主旋律,巩固价值取向的主阵地,增强价值取向的主动性。要加强对法官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力度,围绕核心内容,创新方式方法,搭建平台载体,在使命感上着力,在责任感上强化,在紧迫感上深化,在认同感上落实,切实增强对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与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要坚持“四必”,即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干部教育的必讲要求、干部评估的必考内容、法院文化的必备项目,通过精神引领、专题讲座、主题征文、名家讲坛、课题研讨、典型示范、案例警示等多样鲜活的形式,反复教育,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变得更具体生动,更容易为法官认同接受。
2.强化法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践的锻炼与培养。司法裁判价值取向必须接“地气”,才能确保裁判结果有“底气”,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同。随着法官队伍日趋年轻化、高学历化,“三门式”法官将不断增多,加强这些法官群体的实践砥砺、社会阅历和政治智慧,在司法裁判中增强群众感情、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真正树立干部在一线锻炼,在基层成长的用人导向和激励机制。让没有基层经历或群众工作能力相对不足的法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践,着力增强群众感情,学会换位思考,提升把握社情民意,回应社会预期,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3.强化法官司法素养和能力的教育培训。要以增强法官政治素养为目标,强化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培训,解决“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和奉献精神;要以增强法官专业素养为目标,完善“菜单式”选学培训机制和条线培训,全面建立对初任法官青年导师制、审判骨干专家带教制和“跟学月记”等实践学习制度,增强法官人文素养,强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人民法院发展史、法官辉煌创业史的历史教育,要通过全方位、分层次、有重点的教育培训,推动司法裁判价值取向职业共性的有效构建。
4.强化法官廉政教育监督建设。廉洁是政法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官形成正确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基本保证。坚持对法官廉政教育监督工作的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应当伴随司法裁判价值取向形成过程的始终。要筑牢廉政思想防线。采用正反两类典型,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提升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让干警热爱法官职业,珍惜法官名节,爱护法官名声,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观念,在复杂的司法环境中经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慎友、慎权、慎独,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堡垒,严守法纪红线。注重把握审判规律、司法特性,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同时,依托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运用科技手段,完善廉政风险环节监督提示系统,从审判、执行等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关键岗位入手,排查廉政风险。
5.强化法律统一适用与监督的体制机制建设。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统一性,取决于也体现于法律统一适用与监督机制的构建完善,只有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得以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才能真正实现类案之间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认同,从而追求法官在裁判法律价值认知上的统一性。要从促进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正确树立的高度,认识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与监督体制机制建设。着力推动审判管理的多元分级管理体制建设,充分发挥院领导宏观管理、审管办职能管理、庭领导和审判长联席会议部门管理、合议庭与法官自主管理的不同作用;着力推动法律适用统一问题的发现机制、启动机制、协调机制和落实机制建设,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的常态化、规范化、有序化,推进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有效统一;着力发挥申诉审查、审监部门等主体的监督作用,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的监督措施从一元向多元、从静态向动态、从内部向内外结合的转变;健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机制,通过典型案例、个案改判、辖区座谈等多元化形式,加强对基层法院适法指导,确保基层法院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基本统一。
6.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机制。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形成离不开法院内部考核管理的指标导向的影响,要健全完善客观真实反映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内容的量化考核指标,对法官的审判质量、工作效率、办案效果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和考评,对法官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使考核指标能更客观地反映工作实际、审判执行工作规律和法院的价值追求,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岗位培训、经济奖惩等的重要依据,督促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形成正确的目标导向和价值追求。当前,尤其要着力加强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量化探索,关注对调解率、调解转申请执行率、一审服判息诉率等指标的综合考核,避免法官裁判价值取向的实践异化。
【注释】
[1]吴偕林,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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