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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劳动争议调解成功,档案顺利转交第二家服装公司

时间:2024-0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查明钟某所述情况属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服装公司进行了法律宣传和教育,并主持了调解,该服装公司同意将钟某的档案转交第二家服装公司。该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劳动权利的结果,因而有效,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这一合同。第一家服装公司扣押钟某的档案不予转交,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以强留钟某在该公司工作,是侵犯钟某重新选择职业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钟某劳动争议调解成功,档案顺利转交第二家服装公司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有关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宪法》第44条~46条的规定对其给予了最高法律效力的确认。《劳动法》第3条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其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法律特征

(一)劳动者权利与义务及其所具有的对应性和单向性

法律的一般原理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一原理在劳动法中体现为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即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权利,同时又承担着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劳动者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或技术上的秘密的义务等。

但作为一项新兴的法律部门,由其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所规定和国家对于劳动关系的干预,劳动者在权利与义务中有不同于法律一般原理之处,即劳动者享受的权利具有单向性,不以相应的义务为对价,这在劳动者安全卫生条件的直接获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负担与保险金的享受相分离等方面表现得特别明显。

(二)劳动者的权利范围广泛,是由多层次构成的综合权利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权利范围十分广泛,涉及了多个层次。在劳动者的人身权利方面,有劳动安全权、自由择业权、休息权;在劳动者的财产权利方面,有劳动报酬请求权、福利权和社会保障权;在劳动者的政治文化权利方面,有结社权、职业教育权、民主管理权等。

(三)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人的身份属性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原则上只能由本人享有或履行,第三人不能代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即使劳动者因病或者因工死亡产生的抚恤或供养人员的生活救济问题,也是劳动者权利的一种延伸。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这一特征,是劳动关系本身具有人的身份属性这一性质决定的。

三、劳动者权利的内容

(一)劳动权

劳动权,是劳动者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的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权也可以称为就业权,范围涉及职业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劳动权是一项既具有经济属性也具有政治属性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资格。

职业获得权包括要求政府提供工作机会的权利和拒绝用人单位非法雇用的权利。自由择业权是劳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在哪一类或哪一个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这是公民在法律和社会上平等就业的体现,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民族等在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实例解惑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加以限制

案例呈现

1998年5月钟某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入公司后钟某积极工作,认真学习操作技术,业务水平提高很快,成为单位的生产骨干。2003年4月,钟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届满。钟某因为住所离单位较远,就不想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联系到离住处较近的一家服装公司上班,该公司已经决定在钟某的合同期满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5月,钟某的劳动合同期满,他向所在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表示不愿意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经理表示,钟某是业务骨干,终止合同后不再续签将会影响公司的生产,于是找到钟某,要求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遭到钟某的反对。为了不让钟某离开服装公司,经理指令人事部门拒绝转交钟某的档案。另一家服装公司由于接收不到钟某的档案,手续上有欠缺,因而不能与钟某签订劳动合同。钟某在与原服装公司反复协商无效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查明钟某所述情况属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服装公司进行了法律宣传和教育,并主持了调解,该服装公司同意将钟某的档案转交第二家服装公司。[1]

专家分析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平等选择职业的权利。自由择业权是劳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在哪一类或哪一个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自由择业权是劳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

据此,劳动者根据自身的需要和特长,有决定是否从事何种职业的权利。本案中,钟某于1998年5月与第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是充分行使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的结果。该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劳动权利的结果,因而有效,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这一合同。钟某依约在该公司工作就是对合同的履行。当合同所约定的5年期限届满时,即2003年3月,双方的合同已经终止,自主择业权再次恢复到钟某的身上,钟某可以再一次选择职业。钟某不仅可以选择和原单位续签合同,也可以选择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不得阻挠。

第一家服装公司扣押钟某的档案不予转交,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以强留钟某在该公司工作,是侵犯钟某重新选择职业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钟某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者由原单位内部的劳动调解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温情提示

法律之所以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就是为了保证劳动者能够充分、实际地享有法律规定的选择职业的权利,保证劳动者在履行完某一劳动合同之后,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重新自主选择职业。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该权利的实现是实现劳动就业权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重要保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劳动期限,也有权拒绝签订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有权再次选择就业单位,有权要求原单位的人事部门予以配合。

(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一定劳动量而获得的相应的货币收入。劳动报酬权在内容上首先是劳动报酬谈判权。这种谈判是一种平等进行的谈判,但是这种平等的谈判受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同时还受到集体劳动合同的限制。其次,劳动报酬请求权是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的支付并不是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而是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后。因为劳动报酬的支付并不是以实际劳动完成作为必要条件的,如假期工资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不能劳动的情形下的工资支付等均不以完成实际劳动为报酬给付的必要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报酬权的法律内容包括:(1)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应有的劳动报酬的权利;(2)劳动者通过劳动,取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权利;(3)劳动者以货币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依法享有获得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依据《宪法》的这一规定,我国《劳动法》第3条不仅将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而且通过第四章作了专门规定,建立了劳动者该项基本权利保证实现的具体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具体包括:(1)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2)享有在法定节日休息的权利;(3)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的权利;(4)享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休息的权利,如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四)劳动保护权

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保护其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生存权和健康权,也是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在劳动保护权的内容方面,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1)获得安全卫生环境条件权;(2)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3)获得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的权利;(4)定期健康检查权;(5)未成年和妇女职工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6)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要求职工劳动时的拒绝权。

(五)职业培训权

职业培训,是指以提高劳动者直接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为目的的一种培训制度,包括就业前培训和就业后培训。《劳动法》根据国家加强职业培训的方针,不仅从劳动基本法的地位对职业培训作了系统规定,而且将职业培训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加以规定。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内容广泛,主要有:(1)获得参加各种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2)在职工培训中,有权获得规定的学习时间的权利;(3)在职业培训中,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已经由劳动者代付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返还;(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有进行特殊培训的权利;(5)获得职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权利。

(六)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至于失业时,依法享有的物质帮助权。社会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依据国家制定的社会福利制度所享有的权利。社会福利,是国家以提高劳动者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社会进步而设立的一项物质帮助的制度。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在《劳动法》第九章作了明确规定。如《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平等地享受和领取各项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2)在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或其他待遇给付方面的权利;(3)在休息或休假方面的权利;(4)请求兴建公共福利设施,提供休息、休养和疗养条件的权利。(www.xing528.com)

(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权益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请求有关部门对争议进行处理的权利。

劳动者的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的具体内容包括:(1)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即劳动者在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2)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3)当劳动者行使请求争议处理权,而处理机构又不依法受理时,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除享有以上方面的基本劳动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的其他劳动权利,主要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实例解惑

因加入工会而被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呈现

某台资公司的30名员工,加入工会后因为向公司请求合法权益未果后被集体辞退,不料竟走上了一条“死胡同”,有的多次应聘却处处碰壁;有的刚刚上班即遭莫明“解雇”。原来,当地的台商协会制定了一份《通知》发给一些公司,称这30名员工在原台资公司的举动为“集体罢工”、“索取巨额赔偿”,要求各公司“留意以下参加工会的人员”。这份注明30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出生年月的“黑名单”,引起省总工会的高度重视。目前,经各方调查处理,台商企业协会已向这30人书面道歉,承认“黑名单”事件侵犯了工人的权益,并明确表示今后不再犯此类错误[2]

专家分析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只要是劳动者自愿加入工会,遵守章程,履行一定的义务,就可以成为工会会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各工会组织在众多的职责中,最基本的职责是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会组织,并且参加工会的活动,是劳动者的基本的权利,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阻挠,也不得进行歧视,不能要求已经参加工会的劳动者退会或是承诺退会。

本案中,台商协会制作的所谓《通知》,实际上就是一个黑名单,是一份侵犯工人参加工会权利的歧视名单。它将这份名单在所辖企业中流传,企图造成一种集体歧视、不雇用参加工会的工人的联盟。这种做法不仅严重侵犯了工人参加工会的权利,而且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温情提示

法律禁止雇主以受雇人不得加入工会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也禁止以加入工会为解雇的事由。遇到“黑名单”,即雇主联盟中有将工会参加者列入“黑名单”而不予雇用的情况,劳动者可依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也同时禁止工会组织的“强制”行为,如:(1)对于同一产业的劳动者不加入工会施以压力,包括使用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予以排斥等。(2)设定雇主只能雇用工会会员作为劳动合同的条款,如雇主只能雇用已加入工会的会员;雇主虽可雇用非工会会员,但该雇员进入产业后,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加入工会,否则应予解雇;劳动者脱离工会或丧失工会会籍时,雇主即应将之解雇等。(3)“强制”缴费,即要求不愿参加工会的非工会员工,向工会缴纳与工会会员所缴会费相等数目的“团结会费”等。

四、劳动者义务的内容

(一)劳动义务

劳动义务是指劳动者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提供劳动力,从事实际劳动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义务。劳动义务与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相对应,是劳动者承担的一项最核心的义务。

劳动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劳动者必须依约定或规定从事实际劳动,即对劳动义务在形式上的一种要求;(2)劳动者必须完成工作任务,即对劳动义务在内容上的一种要求。

(二)提高职业技能义务

提高职业技能,是指劳动者负有不断提高劳动能力、业务知识水平,以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不断提高的义务。这项义务要求劳动者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接受新的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的提高,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实现自身的经济营利目的和推动本单位工作水平的提高,更重要的是通过提高劳动者的基本素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劳动纪律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技术规章、生产卫生规程,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指挥和监督,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职业道德是指特定职业范围内“做人的标准”和“做事的规矩”相结合而形成的职业生活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或准则。职业道德基本特征,就是把社会道德的原则职业化和具体化。如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为救死扶伤;商业道德要求买卖公平、服务热情周到等。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除了依法履行上述义务之外,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主要包括:(1)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2)保密义务;(3)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等。

重点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4条~第4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条~第7条、第33条、第8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4.《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

5.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5条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7.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请示的复函

8.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注释】

[1]案例来源:黄成建主编:《劳动法新释与例解》,同心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2]案例来源:《新闻晚报》(200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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