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劳动法概念及意义:了解劳动法专家职场说法

劳动法概念及意义:了解劳动法专家职场说法

时间:2024-0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法综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能理解为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并对劳动者承担相关义务的单位。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劳动法概念及意义:了解劳动法专家职场说法

劳动法综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制定劳动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自19世纪起因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促进等特殊作用而产生,其地位和作用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

总的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劳动法的概念:首先,就“事”而论,或者用法律术语讲就“行为”而论,劳动法是有关“劳动”的法律;其次,就“人”而言,或者说是就“行为人”而言,劳动法是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说“雇工与雇主”)的法律;最后,就“法律关系”而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二、劳动法中的行为——“劳动”的含义

(一)“劳动”的含义

劳动法所涉及的“劳动”一词在字义上具有很普遍的含义,在我们的生活中是使用频率极高的字眼,几乎可以用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也可以与人的一生相伴随。

但在劳动法的范畴内,“劳动”有其特定的、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含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在一般意义上具有新的内涵。因为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而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与法定的条件相联系的。这是由于法律设定在“劳动”上的条件,使“劳动”在劳动法中具有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含义。它首先要求从事劳动的人具备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条件;而且是由劳动者从事的,能够得到劳动报酬,从而满足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生活需求的劳动;这种劳动的服务对象必须是除本人和家人以外的他人,具有明显的社会性;这种劳动还必须建立在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关系的基础上,是从属于一定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从事劳动的人必须服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管理。

总的来说,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的基本要件包括:基于法定的义务(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助人为乐式的劳动);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区别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的劳动);有报酬的(区别于基于道德风格的义务劳动);职业性的(以此作为谋生的方式,区别于学生实习等非职业性劳动)。

(二)“劳动”与“就业”的联系与区别

按照上面的理解,或者说具备这样完备要件的“劳动”就可以等同于劳动法中的“就业”了。事实上,劳动法中的劳动确实与“就业”几乎完全等同。因为一个人有了职业和收入,也就具有了作为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意义。但作为劳动法另一重要概念的“就业”,是与“失业”相对而言的。

最近,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就业与失业的概念作了重新的界定。按照新的标准,“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虽然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就业人员”是指男在16~60岁,女在16~55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由于这一新标准不仅要求就业必须劳动,而且对劳动报酬有了特定的要求,就使得劳动与就业的区分更为明显,也更加具有实际意义。

三、劳动法中的行为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工和雇主)的含义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含义和范畴

所谓劳动法上的“行为人”,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具体地说,是指劳动者和用人者。劳动者和用人者这两个概念在劳动立法上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

不能把劳动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都是劳动者”,因为这样理解就把用人者也包括在劳动者之内了。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能理解为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与劳动者相对的用人者是指招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代为经营的人,他们构成使用他人劳动而给付其报酬的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有的自然人同时既是劳动者,又是用人者,在股份制企业中就比较多。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

1.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龄及其劳动能力条件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这点我们将在后面进行详细说明。

※日常术语法理解读:临时工

临时工是过去出现的一个概念,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临时的工作岗位上进行临时性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临时工往往是社会上就业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也往往受到忽视。鉴于此,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其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2.用人单位在我国所包括的类型(www.xing528.com)

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我国法律上统一称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并对劳动者承担相关义务的单位。我国的用人单位有以下几种的类型:

(1)在中国境内的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混合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

(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单位,如学校、医院、出版社等,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它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特定义务

对于劳动法上的行为人,劳动法除规定最低的劳动年龄外,还规定双方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不是指公民的宪法权利,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而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具有共性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对应的关系,即一方的权利通常为另一方的义务,或者与另一方的某项义务相对应。

1.对于劳动者而言,一般具有下列五种义务:

(1)劳动义务,即劳动者有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专属性,即劳动义务人通常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得由他人代为劳动。

(2)服从义务,即劳动者有在劳动中服从用人者指挥、监督的义务。

(3)保密义务,即劳动者不得泄露其所知道的用人者在生产或者商业上的秘密。

(4)增益义务,即劳动者应尽职尽责工作,对于工作中所知的有利于增加效益或改进工作的意见应报告用人者,以促进改进工作或增加效益。

(5)损害赔偿义务,有学者称之为附随义务,即劳动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时,应向用人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

2.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般也有五种义务:

(1)给付义务,即用人单位有按照劳动合同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这是与劳动者的劳动义务相对应的义务,或者说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后应得到的权利。

(2)保护义务,即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有保护义务,包括对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家务劳动者的起居设施及饮食条件费用等项目。

(3)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这是为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准备条件,使劳动事实上成为可能。

(4)费用偿还义务,即对于劳动者为劳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用人者负有偿还的义务。

(5)给假义务,即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行使公民权利及履行法律上所规定的作为证人、鉴定人的义务,行使代表职能的义务或为其他社会公务应给予必要的时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