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因果线
在大多数哲学家的著作中所出现的那种“原因”的概念,在任何一门先进科学中显然已经不再使用了。但是那些使用着的概念却是从这种原始概念(这就是在哲学家当中流行的那种概念)发展而来的,而这种原始概念,像我打算证明的那样,作为近似性的概括和先于科学的归纳的来源,以及作为在适当限制下仍然正确有效的一个概念来说,仍然有着它的重要性。
出现于比方说穆勒著作中的“原因”可以定义如下:所有事件都可以分为这样的类别,某一B类的一个事件随着某一A类的每一事件而发生,B类可以与A类不同或相同。已知两个这样的事件,A类的那个事件叫作“原因”,B类的那个事件叫作“结果”。如果A和B具有数量的性质,那么通常在原因与结果之间将有一种数量上的关系;例如炸药分量越大,爆炸时声音也就越响。如果我们已经发现一种因果关系,我们就能够在已知一个A的情况下,推论出一个B。那种从B逆推到A的推理的可靠程度就差一些,因为有时许多不同的原因可能有着同样的结果。然而加以适当的小心,从结果回到原因的推论往往是可能的。
穆勒认为普遍因果律(与我们刚刚阐述过的那种说法大体上差不多)是由归纳证明或者至少是通过归纳而具有极大的概然性的。他那有名的四种方法是用来在一个由已知事例组成的类中,找出什么是原因和什么是结果;这四种方法假定了因果关系,并且不依靠除了给予这个假定以正当根据的作用的那种归纳以外的任何归纳。但是我们已经看到归纳法不能证明因果关系,除非因果关系事先就具有概然性。可是作为归纳性概括的一个基础,因果关系可能比一般所认为的要弱得多。如果我们从这个假定开始,即认为在已知某个事件的情况下,某个由事件组成并包括该已知事件在内的类大概(不是必然)是存在的,并且另外某一类的事件都随着该类中大多数(不一定是全部)分子而发生。如果我们观察到大量的B随着A而发生的事例,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事例,那么这样一个假定可能足够给予“B随着大多数A而发生”这种形式的概括性命题以高度的归纳性的概率。
不管是完全出于偏见,还是来自传统的影响,或者由于某种别的理由,人们相信有一种认为结果总是随着原因发生的自然律比相信有一种认为结果通常随着原因发生的自然律更为容易。我们感到我们可以想象,也许甚至有时知觉到,一种“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当这种关系成立时,它就保证了不变的序列。在因果律中唯一容易看出来的那种弱化不是说一个因果关系可能不是不变的,而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存在因果关系。我们可能不得不承认,在单个原子中量子转变和放射性裂变没有不变的先件;虽然它们是原因,它们却不是结果,并且没有可以看作它们原因的一类直接的先件。人们可以承认这样一种可能而不致破坏证据对于一个因果律所起的归纳力量,只要人们仍然把大部分可观察的事件看作既是原因又是结果。我将假定承认这种限制。这就是说,我将考察因果律以便肯定:在因果序列发生时,因果序列是不变的,并且这些因果序列经常发生;但我并不认为每个事件都是某一不变的因果序列的一个分子。
我们必须问一下自己:当我们假定因果关系时,我们是假定一种特定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还是仅仅假定不变的系列?这就是说,当我肯定“A类的每一事件是产生B类的一个事件的原因”时,我的意思仅仅是说:“B类的一个事件随着A类的每一事件而发生”,还是已经超过了这一点?在休谟以前,人们总是抱着这后一种看法;从休谟以来,大多数经验主义者采取了前一种看法。
现在我只是想解释因果律,而不是探究它是否是真理。作为对于人所具有的信念所作的一个解释,我认为不变序列是不够的。假定我发现整个十九世纪只有一个以X字母作为姓名起始的贝壳学家,而他娶了他的女厨师。我就可以肯定:“凡是十九世纪中姓名以X字母开始的贝壳学家都娶过他们的女厨师。”但是不会有人认为这是个因果律。假定你曾在十九世纪生活过,名叫齐米诺斯(Ximines)。另外假定你对贝壳学相当爱好,并且还有个长得很丑的女厨师。你大概不会对自己说:“我一定不要对贝壳发生兴趣,因为我不想被迫娶这个值得尊重但却不惹人爱的女人。”另一方面,尽管恩派多克利斯(就我所知)是唯一跳下埃特纳火山口的人,我们却把他的命运当作不要照他的样子去做的充分理由,因为我们认为在他的一跳与他的死亡之间有着因果的联系。
古林克斯的双钟计时都非常准确,其中一个总在另一个指着整点时打响报时,并不是个很好的例子,因为它们之间有着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在自然界中却有比较类似的例子,给我们提供了具体的例证。例如拿一种已知元素的白热气体所形成的两块云状物来说:两者都放出相同谱线,但是我们并不认为其中任何一个对另一个产生任何结果。一般来说,已知任意两种齐一过程,当一种过程到达某一阶段时,另一种过程也到达某一阶段,但是我们却推论不出一种因果关联,比方说地球公转与一个西弗尤斯星座的变星的周期之间就是一个例子。
因此不变的共存或接续看来显然不是我们所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蕴涵着它,但它却没有蕴涵着因果关系。这还不是说因果关系是一种自然律;这只是对于普通所说的“原因”到底表示什么意思所做的一个结论。
对于因果关系所抱的信念,不管正确与否,在语言中是根深蒂固的。让我们看一看尽管休谟想做一个怀疑论者,他是怎样从开始就使用了“印象”这个词的。一个“印象”应当是一件给人印上什么的事物,它是一个完全属于因果方面的概念。“印象”与“观念”之间的区别应当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具有一种外界的近因。固然休谟自称找出了一种本质上的区别:印象与概念的不同在于印象具有更大的“生动性”。但是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有些印象是模糊的,而有些观念却是生动的。就我来看,我想把一个“印象”或“感觉”定义为近因来自物理方面的一个心理事件,而一个“观念”则是近因来自心理方面的一个心理事件。如果像唯我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任何心理事件都没有外界的原因,那么“印象”与“观念”之间的区别就是一种错误了。
我们在梦中认为我们得到的是印象,但是通常醒来才断定我们错了。由此可知不存在什么永远能够区别印象与观念的本质上的不同。
认为某些类经验有着外界原因的信念是原始时代就有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它包含于动物行为之中。这个信念包含在“知觉”这个概念之中。如果你“知觉”到一张桌子或一个人,太阳或月亮,一次爆炸声或一阵水沟的臭味,照常识来讲,这是因为你在知觉到的事物存在那里让你知觉。如果你认为你知觉到一件事实上并不存在的物体,你就是在做梦或者陷入幻觉,不然就是在误解一种感觉。但是人们认为这类事件是相当少见和相当奇怪的,以至除了疯子之外任何神智健全的人都不会永远受骗。人们认为大多数知觉在大多数场合下不是可信的便是只能暂时具有欺骗性;我们把那些具有自以为真的奇怪知觉的人关进疯人院,因为他们的知觉的奇怪程度威胁到我们的安全。这样常识加上法律的帮助就可以维护住这种常识的信念,即看来像是知觉的那些东西通常具有外界的原因,这些外界的原因与它们在知觉上所产生的结果大体相像。我认为常识相信这个信念是对的,除了知觉与物体的相像比常识所假定的要少这一点。我们已经考虑过这个问题;目前我们要谈的是“原因”这个概念所担当的任务。
照我们刚才研究的结果来看,“原因”这个概念是原始的和不科学的。在科学中它已被“因果律”的概念所代替。这种发展的需要发生如下。假定我们有一种常识性的概括性命题,即认为A是产生B的原因,例如橡果是产生橡树的原因。如果在A与B之间有一段有限的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内可能发生某种事情阻止B的出现,例如猪可能把橡果吃掉。我们无法把世界上全部无限复杂的情况都考虑进去,并且除了凭借以前的因果知识,我们也无法说出哪种可能发生的外界条件会阻止B的出现。我们的定律因而变成:“如果没有什么东西阻止B的出现,那么A将成为产生B的原因。”或者更简单点说:“除非A不产生B,A就是产生B的原因。”这是一个蹩脚的定律,作为科学知识的基础是很不够的。(www.xing528.com)
科学有三种方法克服这种困难,即(1)微分方程,(2)准永久性和(3)统计上的规律性。我将逐一谈到每一种方法。
1.每当某一组外界条件产生促使这些外界条件发生某种变化的趋势,而这种变化转过来又改变这种变化的趋势时,就有必要使用微分方程。万有引力提供了最为大家熟悉的例子:地球在每一时刻都有向着太阳的加速度,但是太阳的方向却在不断改变着。因此万有引力定律必须说出每一时刻的改变趋势(加速度),这里已知条件是该时刻的形势,留下要计算的是有限时间内总的产生的变化。或者举“跟踪曲线”为例:一个人站在正方形场地的一个角落,他的狗站在一个相邻的角落。这个人沿着不朝向狗的一边行走;狗在每一时刻都朝向他的主人跑去。什么是狗所走的路线呢?显然只有微分方程能让我们回答这个问题,因为狗的方向总在不断改变着。
对于因果律所作的这种解释是古典动力学中的老生常谈,没有多讲的必要。
2.准永久性的重要性不具有那样多的习惯势力,也较少引起人们的注意。从一种意义上讲,它可以被认为是第一运动律的推广。第一运动律说,不受外界原因影响的物体将继续以匀速作直线运动。这句话蕴涵着:第一,物体继续存在;第二,那些可以看作是“小的”原因将只产生方向或速度上的小的改变。这一切在意义上都显得有些含糊不清,但是它却把那些可以叫作“正常的”预料的东西建立起来。
我所说的准永久性定律比起第一运动律来要普遍得多,人们用它来解释常识关于“东西”的概念和物理上关于“物质”的概念(古典物理学中)所以成功的原因。由于以前各章已经说过的理由,一件“东西”或一块物质不当看作是一个单一的有持续性的实体,而是要看作一连串互有某种因果联系的事件。这种因果联系就是我所说的“准永久性”。我提出的这个因果律可以叙述如下:“已知在某一时刻的一个事件,那么在任何稍微靠前或靠后的时刻,在某一相邻的地点,存在着一个极其相似的事件。”我不是肯定说这种情形总在发生,而只是说它往往经常发生——经常到足以让在一个特例上证实它的归纳得到高度的概然性。
在人们把“实体”抛弃之后,就常识来说,在不同时间的一件东西或一个人的同一性就必须解释为存在于某种可以叫作“因果线”的东西上面。在正常情况下,我们凭借一种与以前的外形在性质上的相似来认识一件东西或一个人,但是这并不是用来给“同一性”下定义的东西。一位在日本监狱禁闭过多年的朋友回来见到我们,我们可能说:“我真有些认不出你了。”假定你认识一对你无法分别的孪生兄弟;假定其中一个在战斗中失去一只眼睛、一条胳膊和一条腿。这时他与他先前自己的相似远远不及另外那个孪生兄弟,但是由于某种因果的连续性,我们仍然把他,而不是把另外那个孪生兄弟,和他先前自己认作同一个人。对于自己来说,个人的同一性是由记忆来保证的,记忆产生一种“因果线”。一块已知物质在一个已知时刻可能属于不止一种“因果线”;比方说,我的胳膊永远是同一条胳膊,尽管组成它的分子在改变。在一种情况下我们考虑的是解剖学和生理学的因果线,在另一种情况下则是物理学的因果线。
“因果线”的概念不仅包含在东西或人的准永久性中,而且也包含在“知觉”的定义中。当我看见群星的时候,每一颗星在我的视网膜上会产生它的单独的效果,它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全靠有一条穿过当中空间的因果线。当我看见一张桌子、一把椅子或一页印刷纸时,从这些东西的各部分到眼睛之间就有因果线存在。我们可以把因果连锁再往后推,一直推到太阳——如果我们是凭日光看东西的话。但是如果我们越过了桌椅或印刷纸再往后推,那些原因对于它们的结果就不再具有任何接近的相像之外了。此外,这些原因不是仅仅与一件“东西”联系在一起,而且与相互作用联系在一起,例如介乎太阳与桌子之间的相互作用。结果,在我“看见一张桌子”时我的经验能够给我很多关于桌子的知识,但却不能给我很多关于以我的经验为终点的那个过程的先前部分的知识。由于这个理由,人们说我看见的是桌子,而不是太阳。但是如果把太阳反映在一面好的镜子里,那么人们就说我看见了太阳。一般来说,在叫作“知觉”的那种经验中被知觉的事物是以一个感官为终点的一条因果线的首项。
一条“因果线”,照我的意思给这个名词下定义,是一个由事件组成的时间上的系列,它们的关系是已知其中若干事件,就可以推论出其他事件,不管别的地方可能发生什么事件。一条因果线总是可以被看成是某种事物的持续——不管是一个人、一张桌子、一个光子或是任何其他东西。一条因果线从头到尾可能性质不变,结构不变,或者两者都有缓慢的变化,但却没有任何相当大的突然变化。在收听广播时从讲话人到收听人之间那个过程我认为就是一条因果线;这里起点与终点在性质以及结构上都是相似的,但是中间的联系手段——声波、电磁波和生理过程——彼此之间以及对于这个系列的首项和末项,却只有结构上的相似。
认为存在着这类多少由自己决定的因果过程的看法在任何程度上都没有逻辑上的必然性,但是我认为这是科学的基本公设之一。正是由于这条公设的真实性(如果它为真的话)我们才能获得部分的知识,不管我们多么无知。认为宇宙是一个由互相关联的部分组成的体系的看法可能是对的,但却只能在某些部分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不依靠其他部分而被人认识的条件下才能被我们发现。我们的公设使之成为可能的正是这一点。
3.关于统计上的规律性我们没有必要多讲,因为看来这是一个推论而不是一条公设。它在物理学上的重要性始于气体的动力说,这种理论把比方说温度当成了一个统计上的概念。量子论大大提高了它的地位。物理学的基本规则现象是统计方面的,而这些基本规则现象甚至在理论上也还不能告诉我们个别原子未来的行为,这种看法现在看来大概是对的。这种理论与较早的个体决定论的区别在我们现在所谈的问题上是不重要的,我们的问题是找出一些给归纳推理以必要基础的公设。这些公设不必有必然性和普遍性;我们只需要说出大概某种特征通常出现于某一类情况之中。这一点在量子力学中与古典物理学中是同样真实的。
另外,把统计上的规律性代替个体的规律性,只有在有关原子现象方面才被认为有必要,而所有这些原子现象都是推论出来的现象。一切能观察到的现象都是属于宏观世界的,让这些现象服从科学仍然是个与过去没有什么不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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