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二处
处,梵文āyatana,音译为阿耶恒那。处,旧译为入,为心、心所生长门之义。心王、心所以处为所依,缘处而生长,若离处,则不生长。其梵文的原意是指“进来的场所”及“进来的东西”。所谓进来的场所是指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所谓进来的东西,是指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境(尘)。六根又称为内六处,六境(尘)又称为外六处,一切诸法分为五蕴,十二处、十八界三科,其中六根、六境合为十二处。亦即指六根为所依,六境为所缘,根与境为能生长心、心所作用之处所,故称十二处或十二入。旧译入者,为“涉入”之义,根、尘(境)相对则产生“识”,故识系依根、尘(境)而“能入”,根、尘(境)是识之“所入”。《大毗婆沙论》卷七十三除列生门之义,更举生路、藏、念、经、杀处、田、池、流、海、白、净等十一义。
十二处是着眼于人的认识活动来区分的。六根的前五根为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的器官,意根是指肉心,其实是指脑(中枢神经系统),意根的主要功能是记忆和推理。总而言之,六根是感觉器官和思维器官。六境(尘)是认识的对象,从色至触五境是五官对象,法处是思维对象。
现将十二处简述于下:
1.眼处:又称眼根。所谓眼处,是外境的色法进来的门户;所谓眼根,是指视觉能力或视觉器官(视神经)。根是能为的意思,通常指到眼,指的都是从外面看到的眼球,但眼的本质是看东西的能力,即是有眼球而没有见物能力的视神经的话,是不能见的眼根。部派佛教的时代,这两者开始有区别,视觉能力是指真正的眼根,叫做胜义根,眼球则是扶尘根,不过是从外可以看见的眼睛而已。关于这一点,耳根以至身根,都可以类推。
2.耳处:又称耳根。是指听觉能力或听觉器官(听神经),并不是指从外面看到的耳朵。
3.鼻处:又称鼻根。是指嗅觉能力或嗅觉器官(嗅觉神经),并不是指从外面看到的鼻子。
4.舌处:又称舌根。是指味觉能力或味觉器官(味觉神经),并不是指从外面看到的舌头。
5.身处:又称身根。指感受冷暖、痛痒的触觉能力或触觉器官,它分布在身体皮肤的表面。
6.意处:又称意根。是指知觉器官及所有的知觉能力,与前五处的感觉能力或感觉器官相对。所谓意根,可以说是掌管知觉的“心”,但是,在十八界中这个“心”与六识的关系异同是应该加以注意的,这一点在讲十八界时再作说明。总之,意处指的就是“意”,在原始佛教经典和部派佛教教义里,“意”与心识为同一物。
7.色处:是指眼根的对象——色境。广义的色是指全体物质。色处是专指眼根所识别的对象而言,是狭义的色,共包括三类:其一,形色,即表现的对象物,分长、短、方、圆、高、下、正、不正等八种。其二,显色,即呈现出颜色的对象,分青、黄、赤、白、云、烟、光(如太阳)、明(星、月)、暗等十二种。其三,表色,即表相状的对象,分取舍、屈伸、来去、坐卧等。
8.声处:指耳根的对象——声境。也就是人与其他动物从声带出声,以及物质之间互相接触所产生的声音。声音区分为有意义与无意义两种。
9.香处:指鼻根的对象——香境。有好、恶、益、害等四种。
10.味处:是舌根的对象——味境。味有咸、酸、苦、甘、辛、淡等。
11.触处:为身根的对象——触境。即“可被触的事物”。依说一切有部,触境分为“能造的触”及“所造的触”。能造的触指地、水、火、风四大种;所造的触是四大种所造的触,指滑性、涩性、重性、轻性、冷、暖、饥、渴等。
12.法处:是意根的对象——法境。法是意识的对象,可以用“心”来思考,其范围广泛,色、声、香、味、触五处以外的其他事物都是意根所认识的对象。存在与非存,实法与假法,都包括在法处之内。若一切现象——“法”,皆摄入十二处之内,又不许重复的话,则在十二处内,那些没有包括在其他十一处的现象——“法”,亦包括在法处之中。关于这一点,原始佛教没有详细考察,只是按照常识的对象称为法处或法境。
二、十八界
十八界和十二处密不可分,在十二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六识,即眼识、耳识、鼻识、身识、意识。即合六根、六境(尘)、六识,总合为十八界。界是梵文dhātu之意译,音译为都,含有层、根基、要素、基础、种族诸义。界的含义虽然很多,这里主要是种数、界限的含义,为各种分类范畴之称呼。瑜伽行学派即将一切法之种子,称之为“界”,有要素、因素之意。谓十八界的自性各不同,各有各的范围、界限。再者就是种子、因素的含义,谓十八界各别为因而生成。佛教认为十八界尽摄宇宙的一切现象,是对宇宙万有的总分类。这种分类也是以人为中心,是由能够发生认识功能的六根,作为认识对象的六境,以及六根与六境相接触而产生的六识,构成了人身统一的宇宙万有的基本要素。(www.xing528.com)
十八界中眼界至意界就是六根,色界至法界就是六境(尘),这在十二处已经讲了。现在只将眼识界至意识界作一简介:
1.眼识界:作为视觉和认识主体的要素,或视觉认识的作用。
2.耳识界:听觉的认识。
3.鼻识界:嗅觉的认识。
4.舌识界:味觉的认识。
5.身识界:触觉的认识。
6.意识界:作为知觉的认识主体,或知觉的认识作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十八界和意识界(六识界)的关系。如果把六根、六境当作一切法,那么十二处的“心”就是意处。如果把十八界当做一切法以,那么十八界中属于“心”的就是意界和意识界的第七识。在十二处里,意处是“心”的全部;在十八界里,还要加上六意识。如果这样的话,十八界中的意界便不能说是心的全部了,这该如何解释呢?
总而言之,意界和意识界是不同的。意识界是现在刹那的六识,它的作用一结束便进入过去的刹那,而过去的六识就是意。质言之,六识和意只是时间上的不同。这也许是为分别二者才有的说法。
佛教认为,六识中的前五识,各自有自身固定的活动区域,即五种感官只能了知直接在自身面前的与自身相应的对象,并不能涉及其他的领域,即只有分摄受性。意识(第六识)却不同。故而佛教把认识分为三种:
1.外境对象呈现于面前时的认识。
3.基于感性认识的构思和推理。
前五识只有第一种认识能力,六识(意界)则具备全部三种认识能力。在这里,还值得注意的是法界,十八界的法界和十二处的法处是一样的。但是,“法界”另有华严宗的“四法界”,天台宗、密宗的“十法界”,各有不同的意义内容。因为“法”的概念不同,所以“法界”的概念也就不同。
所列这个表,不只是原始佛教,也加上了一些部派佛教的思想方法。部派佛教客观考察“有什么”的一切法(不只是有为,也包括无为),与原始佛教的态度不同。因此,原始佛教的三科分类,在部派佛教的一切法的客观考察之下,并不是适当的。部派的阿毗达磨在初期时代,把原始经典所说的加以解说、整理组织,所以仍旧采用三科的分类。但是到了中期的阿毗达磨,对诸法的考察有客观的进度,发现“三科”的分类对它没有用。后期的阿毗达磨就采用五位法的分类来代替三科的分类。至大乘瑜伽行学派,就都采用五位法的分类了。
十八界与五位百法的相摄关系:五根、五境(尘)
为十色界,眼等六识归于六识界,七八两识归于意界,如有颂说:“极尘各五处,十色随自名,八王归七心,八十二皆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