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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结星诉上海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时间:2024-0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结星按照要求,申请办理环保手续,但没有得到青浦区环保局的批准。李结星认为,自己开办的米粉店完全符合相关规定,青浦区环保局做出不予批准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李结星和他的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青浦区环保局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到庭,而是委托局里法制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本庭今天对原告李结星要求确认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责令被告作出行政许可一案。

李结星诉上海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李结星诉上海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居住楼开米粉店,环境是否有污染?

环保手续何为据,不服审批民告官。

原告:李结星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5月18日

“环境”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现在,凡是开办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都要申请办理环保许可手续。家住上海市青浦区的李结星,在办理完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于2003年6月在青浦区开办了一家米粉店。没过多久,李结星就接到了环保局要求他办理环保手续的通知。李结星按照要求,申请办理环保手续,但没有得到青浦区环保局的批准。

李结星认为,自己开办的米粉店完全符合相关规定,青浦区环保局做出不予批准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于是,李结星将青浦区环保局告上了法院。

环保局做出不予批准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2004年5月1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原告李结星和他的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青浦区环保局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到庭,而是委托局里法制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现在开庭

审判长: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本庭今天对原告李结星要求确认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责令被告作出行政许可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夏星德(音)、吴健、代理审判员郑东龙(音)组成合议庭,由夏星德担任审判长,吴健负责主审,郑东龙参加评议,书记员潘文渊(音)担任记录。下面进行法庭审查。

法庭调查

审判长:原告先陈述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确认上海青浦区环保局不予许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3年6月经营一米粉店,在已经取得镇政府、区规划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同意后相继取得了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来被告工作人员要求办理环保手续,原告到被告处咨询办理许可的法律依据。被告工作人员在电话询问执法和许可两个部门后给原告答复,饮食店根本不需要办理环保手续,只有饭店才要求办理。之后,原告提及有人举报过时,被告的工作人员说没有人举报不用办理,而有人举报就需要办理。

旁白:李结星说,环保局只因为他的米粉店被人举报了,就要求他办理环保手续。为了配合政府工作,他曾经申请办理过环保手续,但没有被批准。

照原告李结星的说法,青浦区环保局为什么没有批准李结星的申请呢?环保局的做法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我们来听听环保局代理人的答辩意见。

被告:原告在2003年1月19日为开办米粉店,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申报了申请书,申请登记表等相关的审批资料,环保窗口审批人员当即受理了相关资料,审批人员通过现场勘察,发现原告的米粉店加工米粉浇头。产生油烟并且没有油烟防止器械,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

旁白:被告上海青浦区环保局代理人说,原告李结星开办的米粉店,不符合产生油烟污染饮食经营场所的条件。所以,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批准他的申请。

被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34条第二款的具体内容是,在本市范围内的住宅内不得兴建有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商住楼、综合楼或者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的用房,兴建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该有防止污染的条件。在原告的场所的审批过程中,米粉店已开始经营。

旁白:被告上海青浦区环保局代理人强调,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在上海市区内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允许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的场所,饮食服务用房,必须具备防治油烟污染的设施。而李结星米粉店没有任何排烟管道,店内产生的油烟被直接排到了空中。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被告环保局代理人向法庭陈述,群众举报米粉店污染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情况。环保局代理人说,因为米粉店的经营条件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所以,被告在2004年1月19日接到李结星的申请材料后,在2月3日以退回件的方式,驳回了他的申请。

对被告的答辩,原告米粉店老板李结星表示反对:(www.xing528.com)

原告:原告认为,刚才被告的证据没有一份是在1月9日到2月3日之间。要么证明的是1月19日之前的,与环保局无关。那么证明的是2月3日之后的,你做出退回件应该是依据2月3日之间。你必须证明在这个时间内,米粉店有油烟味,你才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旁白:李结星认为环保局的证据根本没有证明力,因为他开的米粉店只经营水煮食品,从来不做炒菜,产生少量的水蒸汽是可能的,但根本不会有什么油烟,所以更不会有什么污染了。

旁白: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真相,审判长询问双方。

审判长:原告,你的米粉店是什么时候开的?

原告:应该是2003年6月,原告是在2003年8月取得了工商执照。原告认为在这个时候,它已经具备了所有的资质和条件。原告也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办理环保许可手续。

审判长:被告,刚才你说,环保局做出不予许可的依据是《大气污染防治法》。那么,你向法庭陈述一下,你做出不许可的决定,是依据哪条规定。

被告:主要是依据他没有具备防治油烟污染的条件。

审判长:米粉店肯定要有蒸汽的,通过什么方式排放的?

原告:直接排放。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在2004年1月1日之前要求原告办理环保手续没有法律依据。桂林米粉店从2003年8月份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开始就已经具备了作为一个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所有合法手续。在法律上具备了营业资格,从一开始到目前该店根本不需要办理环保手续。原告在被告的违法要求下进行申请后,被告在实施这一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也是漏洞百出,无论是法律依据、事实依据还是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据都出现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另外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内容缺乏真实性,其中大部分是事后补证,证明不了什么,不能作为被告作出退回的依据。因此原告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违法要求原告履行申请办理环保手续的业务,撤回通知书。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旁白:被告代理人说,李结星办理的米粉店从开业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环保局曾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并且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发现米粉店没有排烟通道,也没有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批准李结星的环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环保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李结星认为,自己经营的米粉店不会产生油烟,所以环保部门要求他办理环保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环保部门则认为,自己有权利对餐饮业的环境进行监督。那么,究竟谁是谁非呢?2004年6月11日,上海市青浦区再次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并宣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原告经营的桂林米粉店属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的范围。被告青浦区环保局要求李结星办理环保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李结星的米粉店不具备防治油烟污染的条件,不符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所以环保局驳回了原告的申请,并限期整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李结星要求确认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做出的不予许可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结星负担。

记者笔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结星强调,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刁难自己。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也应该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更应该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李结星还一直强调,米粉店只产生水蒸汽,根本不产生油烟,所以环境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但即使米粉店只产生水蒸汽,只要它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只要排放物所含的污染成分超过国家标准,那么,这个米粉店就应该被依法取缔。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惟、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孙文萍,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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