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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精英沦为阶下囚-现在开庭.7

时间:2024-0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这位年轻的所谓“证券精英”却因贪污、挪用公款于2004年1月6日出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

证券精英沦为阶下囚-现在开庭.7

挪用资金作股票 贪污公款买保险

证券经理遭指控 两罪并处十六年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勇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1月6日

现在开庭

审判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勇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宋之渝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和代理审判员关芳组成。

旁白:被告人王勇,36岁,大学毕业后到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因工作业绩突出,晋升为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经理。然而,这位年轻的所谓“证券精英”却因贪污、挪用公款于2004年1月6日出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王勇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交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1.被告人王勇于1998年1月利用担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指令财务人员从该业务部的账外资金中提取港币十万元,该款被王勇用于个人购买保险非法占有;2.被告人王勇于1998年12月利用担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经理……

旁白: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勇犯贪污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1998年1月到1999年4月期间,王勇利用担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100多万元,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勇挪用公款650万元的犯罪事实则发生在2000年任北京证券交易所营业部经理职务期间。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被告人王勇,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被告人:是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全民所有制

公诉人:你在任深圳业务部经理期间,有无账外资金?

被告人:有。

公诉人:账外资金中的资金是从哪来的?

被告人:做一些配股还在一些是银行的截息。

公诉人:你解释一下配股是什么意思?

被告人:是当事一些股民没有配股,放弃以后营业部把配股买了以后交易赚的钱。

公诉人:这部分资金属于谁?

被告人:属营业部所有。

公诉人:是营业部公款。你个人买过保险吗?

被告人:买过。

公诉人:保险费是谁出的?

被告人:都是公司出的。

公诉人:你讲一下85万元转入你个人账户的情况。

被告人:是因为后来有一部分钱补了营业部的一些亏空以后,还剩了一些,当时是在我个人的一个存折上,后来我就单独把这钱放在了我另外一个存折上。是招商银行的一卡通。

公诉人:这个存折你是怎么处理的?交给公司了吗?

被告人:没有,我带回了北京。

公诉人:你把钱带回来以后是怎么处理这个钱的?(www.xing528.com)

被告人:有一部分拿来做股票,大概有50万。转入营业部我父亲的账户。还用20万用于买房时交首期。还有10万块钱借给我朋友了。

审判长:辩护人需要发问吗?

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你挪用650万的问题,你调回北京后,出于什么想法要给李延强融资?

被告人:因为他说能带来客户保证金。

辩护人:他是否拉来?

被告人:是,大概有1.7亿。

辩护人:再问一个问题,关于虚增650万,这在证券业里还有没有类似情况?

被告人:在同业里是很普遍的。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首先向法庭宣读有关的证人证言。第一,要宣读证人颜钢的三份证言。1998年1月王勇跟我说总公司为职工买了保险,他和李杨是总公司的外派人员,要和总公司的员工保持一致,也买保险,王勇在支票领取单上签了字,总共支付保险费282100元,其中99006元支付了王勇的松鹤保险,83054元支付了李杨的保险,10万元为二十名职工购买了团体寿险,本均每人5000元的保险金额。我们单位是从工行支付了这笔保险费,王勇的保险费是按总公司的规定应该退还,王勇个人出钱补这笔保险费,但实际是还是用公款交了保险费。下面宣读颜钢2003年3月1日证言节录,1998年王拿走10万港币时,我觉得他可能是买境外保险,我怕他不承认,到时候说不清,复印了一份。10万是我行在某招行的存款,银行给的利息差较高,……

旁白: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王勇在1998年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经理期间,指令财务人员从账外资金提取港币1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保险,后又指令财务人员从账外资金中提取9万多元归还业务部先前为他支付的保险费问题,宣读了7个证人的证言。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出纳郑绍霞的证言。在王勇要调走前,有一天颜钢对我说,王经理这人怎么这么差劲,叫我把这本账交给他,他要带走,那我还有什么凭证啊?万一以后有什么问题我怎么说得清楚。我问他是什么账本,他说是我们单位的小金库的流水账和一些凭证,颜钢已经把本子交给了王勇,看他当时挺为难着急的样子,这账是由颜钢管的,他肯定着急。下面宣读李元强在2003年1月8日的证言,2000年8月初,我、王立新和张伟为了多挣钱扩大资金量想借款,三人一起商量决定向北京营业部抵押借款。我找王勇约定时的利息是8%,见面以后王勇拒绝签协议,答应上述650万无偿使用到年底,亏损还是收益由我们自己来负责。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证言大部分与事实不符。李元强办这事的时候,首先强调他是给国力投资公司,然后才提这个条件,我找他签协议他不签,最后因为钱已经给他了,因为有国力投资公司的钱到我这儿以后,我才可能给他办业务。

旁白: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王勇将公司委托其管理的股票自营账户销户后,将85万元人民币转入他个人的账户上,用于股票交易购房的问题,以及采取电脑虚增可用资金的手段,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650万元转入吕某指定的3个账户上,供3人进行个人股票交易使用的问题,宣读了10多位证人的证言,并出示了大量书证。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就王勇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出庭支持公诉。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其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王勇的行为已构成贪污和挪用公款罪。1997年12月,王勇在任深圳业务部经理期间,先后两次从账外资金中用人民9万多元,港币10万元,为其个人购买了保险。1999年5月,王准备回京任证券总部副总经理,离任时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一方面将账外资金以奖金的形式发给相关人员,同时将相关账目和凭证从颜钢手中要走,并带回北京隐匿,非法占有上述公款。

1993年,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周桂岩按照领导决定,将以自己的名义在深圳证券营业部开户的股票自营账户交给了王勇,此后,由王替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该账户自营业务。1996年,该公司规定成立投资银行部负责自营业务,王的自营户就应归入深圳营业部管理,但是王隐瞒了将股票自营户转给深圳营业部的事实。1998年6月16日,王将该自营户清户,将该户的132万余元转走,最后转入王个人在招商银行的账户中。此后,王在离任后,将招商银行的账户带回了北京,并未向深圳营业部办理周桂岩账户的移交手续,同时,回到北京后,也没有向公司领导汇报过该账户的任何情况。2000年12月28日,王将该卡中的50万元转入其父的股票账户中,用于其个人炒股。2002年6月17日,又将该卡中10万元转出,给了他女朋友夏泽云。目前,这个钱已经被冻结。2002年8月8日,王又将该卡中的20多万元转出,又从王晋高的股票账户中转出30万元到了北京当代房地产有限公司用于购买该公司住宅一套。

1999年3月,王被调回北京任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任北京营业部经理。2000年8月,在北京营业部炒股的大户李元强提出要与营业部合作,希望给他配资五六百万,王同意李的要求,于8月7日和30日,用电脑虚增可用资金的方式,将营业部客户交易的资金650万元转入孙冒、王炎等3人的账户,供李元强、张伟、王立新个人炒股使用。在财务上未作任何处理,致使电脑账与财务账长期不符。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王勇贪污公款达100多万元,挪用公款达650万元,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王勇如实交待所犯罪行,检举揭发他人,赃款已经全部追回,挪用的公款也未受任何损失,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审判长:被告人王勇,你先作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觉得公诉人对我的起诉,有那么多的证言证据,我不想作任何辩解。我只觉得在我的从业经历中,应该说,有很多不是很规范的,一方面是当时我们的业务管理,包括我们的市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再一个也是由于利益的驱使,很多都是采用了很不规范的,所以才有我今天的样子。包括像650万的问题,其实根本没觉得是一种犯罪,只是觉得是一种违规,因为以前,这种现象很普遍,这确实能给公司带来好处。另外一个我也知道避免不了法律对我的惩处。这也可能是罪有应得。我只是觉得对我的家人比对我的打击大得多。所以我做的一切努力,包括采取措施后的认罪态度、坦白交待、检举揭发,能够争取到法律的从宽处理。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第一,对起诉书第三项指控的有不同意见。起诉书指控王勇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贪污85万多元,辩护人对此有异议,有这么几点理由。第一点,从资金来源看,钱是1995年10月31日,从深圳公司分两笔,一笔是900万、一笔是100万,以转账方式划到王任职的营业部的,后来这一千万以保证金的存单汇到了周桂元166347的账户上,这笔钱不是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划转的,起诉书指控王勇非法占有85万,主要来自一千万的滋息,一千万买卖股票的利润。但是,这一千万的所有人是谁,姓公还是姓私,也就决定这85万是否公款,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并不能充分证明一千万就是公款。定为贪污公款不妥。

旁白: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勇挪用公款650万元没有异议,对指控其贪污85万元提出异议,认为该款的性质待定,应认定被告人王勇贪污20万元。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王勇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贪污10万港币和个人使用85万元的问题,并且主动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7条、68条规定,请求法庭依法减轻处罚。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什么新的补充意见吗?

公诉人:首先关于85万元公款的性质问题,刚才宣读的杨德祖的证言已经谈到,中意公司是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的下属公司,性质是国有的;第二,即使不是国有,由这个公司出钱投资到周桂岩的账户里让王勇进行股票交易,他是在为谁交易?也是在为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在交易,所有进入这个账户的钱包括他赚到的钱,其所有权都是属于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的而并不是属于中意公司的,因此这笔钱所有权是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性质就体现为公款,而并不是目前的身份“未定”的问题。

审判长:控辩双方已经充分发表各自意见,本庭记录在案,合议庭将予以充分考虑。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希望考虑到我的态度和表现,给予我宽大机会,去回报那些关心和爱护我的人。

法院判决

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勇贪污85万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案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人民币85万元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公款,有关款项虽然没有直接划转,但是都改变不了周桂岩股票自营账户中的款项属于公款的性质。被告人王勇利用职务便利,从其掌管的公司自营账户中将人民币85万元转入其个人的银行账户,后被用于股票交易和购房等,据为己有。其行为具备了贪污罪的全部形式要件。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勇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勇被羁押后,能够认罪悔罪,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贪污罪行,其揭发他人犯罪已查证属实,应认定有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编辑徐锦华,特邀编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郭京霞,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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