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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漂亮惹的祸》一文被停刊

时间:2024-0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立即停止刊登配有原告陈娟红照片的《都是漂亮惹的祸》一文,并就其侵权一事,在《青年一代》杂志相同版面刊登对原告陈娟红的赔礼道歉声明,并向原告陈娟红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万元人民币。

《都是漂亮惹的祸》一文被停刊

原告:陈娟红

被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青年一代》编辑部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3年8月18日

中国名模陈娟红起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和其下属的《青年一代》编辑部,在2002年4月号上刊登了一篇题为《都是漂亮惹的祸》的文章,严重侵犯了陈娟红的名誉权肖像权案,要求两被告回收并销毁刊登侵权文章的杂志,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民币130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立即停止刊登配有原告陈娟红照片的《都是漂亮惹的祸》一文,并就其侵权一事,在《青年一代》杂志相同版面刊登对原告陈娟红的赔礼道歉声明,并向原告陈娟红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万元人民币。

现在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今天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娟红、被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被告青年一代编辑部。

旁白:2003年8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由高萍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蔡春英、夏晓敏的合议庭,开庭审理陈娟红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和其下属的《青年一代》编辑部,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纠纷一案。

原告陈娟红没有到庭,委托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代理出庭;第一被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副总编辑苏颂兴到庭;第二被告《青年一代》编辑部委托上海华艺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代理出庭。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诉讼的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回收并销毁刊登侵权文章及图片的杂志。二、判令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负责为原告消除影响,并在《青年一代》侵权文章相同版面刊登赔礼道歉申明。三、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130万元整。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旁白:原告陈娟红的代理人诉称,被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下属的《青年一代》杂志2002年4月号上,刊登了一篇题为《都是漂亮惹的祸》的文章,文中描写“有着魔鬼身材和出众容貌的陈娟虹”,“想用自己的美貌通过婚姻来换取更多的东西,这就有点赌博的味道了”等。虽然文中“陈娟虹”的“虹”字,是彩虹的虹,并不是中国名模陈娟红红颜色的“红”,但该文却配发了名模陈娟红的两幅照片。陈娟红的代理人认为:

原告代理人:极易误导读者认为其人即是原告模特陈娟红本人。在这个文章当中出现了陈娟红的两幅照片,又在照片上用文字说明有着魔鬼身材的漂亮的陈娟红婚姻却不是那么…

旁白:陈娟红的代理人认为,《都是漂亮惹的祸》一文及配发的照片,严重侵犯了原告陈娟红的名誉权和肖像权,要求法院判处第一被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第二被告《青年一代》编辑部,回收并销毁刊登侵权文章的杂志,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民币130万元。

审判长:第一被告作答辩。

被告1:我们第一被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针对刚才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做如下答辩意见: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第一点理由,我们并未构成对于原告的侵权,《漂亮》一文中先后出现了陈娟虹、王娟、陈晓兰等名字,这些名字都不是真实的个人,是为了避免个别读者对号入座引发不必要矛盾的通常做法,至于美编的失误…

旁白:第一被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代理人辩称,《青年一代》刊登的《都是漂亮惹的祸》一文中的“陈娟虹”,只是跟模特儿陈娟红的“名字相似”,而配发了原告照片,纯属美编失误。

被告1:第二点,原告的起诉是情绪化的,原告在起诉状中使用了恶劣的欺骗和误导、歪曲事实、恶意诽谤、严重伤害、极端恶劣等用词,既与事实不符,也不应该在诉讼文书中出现。第三点,原告原来提出120万赔偿今天当庭变更为130万的赔偿,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第四点,原告的起诉具有炒作之嫌。我们认为原告借此案是进行炒做。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此第一被告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审判长:第二被告作答辩。

被告2:第一,《青年一代》编辑部无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原告诉请错列当事人。《青年一代》编辑部只是法人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无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既不能对外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系错列当事人。二、因为原告错列当事人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旁白:第二被告《青年一代》编辑部辩称,自己不具有独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长:根据刚才法庭…

旁白:审判长归纳双方争议焦点:第一,《青年一代》编辑部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二,《青年一代》杂志上刊登的《都是漂亮惹的祸》文章,是否侵犯了原告陈娟红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原告代理人首先向法庭举证:

原告代理人:下面我向法庭提交第一第二两个编号…

旁白:原告陈娟红的代理人出示的证据,包括《青年一代》杂志上刊登的涉案文章和照片、2002年7月12日两被告给陈娟红公司的一份致歉传真函、一张原告购买3本《青年一本》杂志的发票、证人证言、陈娟红出任伊妹儿国际连锁机构产品形象代言人的协议书,以及涉案文章刊登后,伊妹儿国际连锁机构给陈娟红的解约函等等,证明两被告的侵权事实给原告造成的名誉和经济损失。(www.xing528.com)

原告方证人——苏州大学艺术学院教师李超德在证言中证实:

李:去年5、6月份的时候,我在办公室,我一个同事进来跟我说,你知道吗,陈娟红离婚了。我说不可能,她还没有结婚,哪来的离婚,他说杂志上面登了。

审判长:你看到文章内容的时候你当时有什么想法?

李:我觉得用纪实的手法来写这篇文章对陈娟红的名誉会产生伤害,而且后来有很多人都看到了,大家都议论纷纷,觉得陈娟红怎么回事,她是一个挺事业型的女性,怎么会是这样的一个人。

审判长:被告,下面出示你们的证据。

被告1:我们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出具的证据,第一份证据就是…

旁白:第一被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出具了11份证据,其中包括《都是漂亮惹的祸》一文的作者林润翰的证人证言、《青年一代》杂志美术编辑朱舒君配发照片经过的文字说明等,证明《都是漂亮惹的祸》一文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错发陈娟红照片只是美编个人的失误。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副总编辑苏颂兴解释说:

苏:我是分管这个杂志的,我是这个杂志的终审。从流程来说我们作为一个正规的人民出版社流程非常严格,问题就出在美编他在第一操作的时候,按照我们以前的惯例在进行美术编辑的时候,图片的来源他有自己的途径,没有特别的情况他是不需要跟执行主编、跟总编辑来汇报图片的来源的。因此图片跟文章配了以后,我们的执行主编包括我自己在内,我们都不认识陈娟红,因此看到图片在审稿的时候我们也不清楚这就是陈娟红。

旁白:对苏颂兴副总编的解释,原告陈娟红的代理人表示异议,认为一本杂志的出版要经过多道审查流程,酏发陈娟红的照片,显然就是一种故意。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争议的问题发表辩论意见,请原告先发言。

原告代理人:第一《青年一代》编辑部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当事人条件,是本案无可争议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青年一代》编辑部作为有合法期刊证的报刊杂志,依法理应作为本案的被告。第二,被告在《青年一代》杂志上刊登的文章,构成了对本案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这一事实上的侵权行为,不以被告的任何借口和理由消失,对侵害行为已经造成的严重后果,两被告理应对其共同的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两被告在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青年一代》2002年4月号总第204期上,刊登了本刊特稿《都是漂亮惹的祸》,并配发了本案原告陈娟红的两张照片。该期杂志流入社会后对本案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并给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而原告的损失是由于被告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原告的损失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是显而易见的。两被告在侵犯本案原告名誉权的过程中存在着主观上的过错。由于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造成了数以百万计的读者误认为侵权文章的陈娟虹即为本案的陈娟红,导致身为国际明模的原告陈娟红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该损害后果包括原告陈娟红的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陈娟红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并导致了原告陈娟红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案原告在成为模特之前,也在江苏原籍有着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那些熟悉模特行业的原告的朋友和客户在看到这样一篇文章之后,纷纷以为文中所述的就是原告陈娟红入模特行业之前的经历,因此给本案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由于原告陈娟红一向以来一直洁身自好,非常注重自身形象,多年来以没有绯闻和形象健康为自豪。《都是漂亮惹的祸》发表后发生的这一切,对于尚未结婚的原告陈娟红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被告此次发表的不负责的配图侵权文章,不仅严重丑化了原告的形象,并且由于《青年一代》杂志的全国发行和超过一百万份的月发行量,导致数以百万计的读者看到了这样一篇侵权文章,其社会影响面之广,造成的后果之恶劣,该侵权行为给原告陈娟红造成的经济损害,是严重和深刻的,是不言而喻的,并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侵害,致使原告已经签署并且正在履行的合同被解除,正在洽商的客户,因惧怕负面影响而停止洽淡活动等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钱有价而名誉和尊严无价,本案原告起诉两被告,仅仅是想通过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尊严。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1:第一点就是被告下属的《青年一代》刊登的文章《都是漂亮惹的祸》没有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权,这是一个关键。从内容上看,《都是漂亮惹的祸》与原告无关。第二点,从我国法律规定上来看,《青年一代》刊登的文章《都是漂亮惹的祸》也没有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是不是构成侵权,不是你原告怎么讲,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清楚。这篇文章不是以特定的人为对象,是一个调查报告,是抽象而出的一篇文章。即使作品上的情节不得不与某人情况相似,也不能认定,更何况这里并不相似。因此由于前提不成立,要求赔偿也不能成立。

审判长:好,第二被告辩论发言。

被告2:《青年一代》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青年一代》只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份,无独立主体民事资格。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旁白:原、被告三方均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

旁白:2003年9月8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陈娟红对《青年一代》编辑部的起诉,理由是被告主体不合格。

陈娟红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2003年11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法院认为,陈娟红所起诉的被告是两家具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是合格的被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娟红对《青年一代》编辑部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驳回了陈娟红对《青年一代》编辑部的起诉。

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对陈娟红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立即停止刊登配有陈娟红照片的《都是漂亮惹的祸》一文,并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将已出版尚未发行的2002年4月号(总204期)《青年一代》杂志回收销毁;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就其侵权一事,在《青年一代》杂志相同版面刊登对原告陈娟红的赔礼道歉声明,并向原告陈娟红支付侵犯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侵犯肖像权的经济损失赔偿金五万元、侵犯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共计七万元人民币;驳回原告陈娟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笔记

通过上面的庭审,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当您在使用不属于您创作的作品时,无论这作品是照片还是图片还是配画还是背景音乐等等,您一定要先搞清楚它的出处,它的权属人是谁。不经过权属人同意,随便刊登、使用他人的照片或者图片,就可能触犯他人的肖像权或者知识产权,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彭玉冰,特约编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思,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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