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盘纸上有油墨,包装盒内掉颜色,
消费者状告麦当劳,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原告:钱宇明
被告:麦当劳餐厅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3月28日
现在开庭
审判长:今天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钱宇明诉被告麦当劳餐厅买卖合同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
旁白:爱吃麦当劳的人很多,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不是因为麦当劳出售的食品有问题,而是因为有消费者对麦当劳盛薯条的包装盒和托盘上的垫纸提出质疑。然而,此案令人关注还有一个原因,是这位消费者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非常小,只有1元钱。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调查阶段,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我的诉讼请求:第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作公开书面道歉,并作出相应的改进措施。第二,请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1元给原告,作为象征性的精神赔偿。第三,请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喜欢麦当劳食品,多年来曾近百次到麦当劳用餐,以前只是品尝麦当劳包括署条在内的各种食品,最近原告才注意到……
旁白:钱先生可算是个细心人,他特别喜欢麦当劳,也记不清吃过多少次。可是,有一次就餐时,他无意中发现,托盘里的垫纸是普通印刷纸,上面印有油墨,没有任何警示文字提醒顾客注意所进食品不要和托盘上的垫纸接触。特别是大号和中号薯条包装盒内侧印着的黄色条纹,用食用油、酒精、香蕉水等有机溶剂擦拭,或者用白纸用力擦拭,颜色就会脱落,薯条出锅后装在盒里,不免沾上颜料,他觉得心里非常不舒服,认为被告浙江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虽然对人体的损害在短期内难以检测,但是已经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及陈述事实和理由。
被告:第一,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可见,本案应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具体理由:首先,原告并未主张哪种权利遭受损害的事实,起诉状中称,薯条容易散落到印满油墨的盘衬纸上,以及署条不免沾上包装盒内侧的颜料,并没有说明原告购买的是不是沾上颜料,更没有说明其身体健康权是否因此受到损害。也没有证明自己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次,原告并未主张追究被告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旁白:被告浙江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了两名律师代理诉讼,没想到,一开始答辩,他们就提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理由当然充分,他们说,民事诉讼是因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实际损害,为了追究对方民事责任所提起的诉讼,民事责任从性质上包括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但是,原告在起诉状中并没有说他受到了什么损害,也没有明确指明要追究对方什么民事责任。另外,要确认一个市场主体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这是行政机关的职能,公民向行政机关检举或者控告,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并非民事权利。因此,从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看,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任何性质的民事责任构成均以一方民事权利实际受损为前提要件,既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有哪种权利遭受何种损害,法院就不可能支持所谓赔礼道歉、赔偿1元钱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现在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先由原告出示有关证据。
原告:证据的名称,第一,就餐发票,一份是2004年2月6日发票,一份是2003年12月14日发票,这是就餐的依据;第二,托盘的衬纸,没有明显告知消费者衬纸不能直接与食物接触,作为诉讼的依据;第三,薯条包装盒,存在缺陷及法律依据。(当庭演示)这是刚刚买来的食用油,这是刚刚开封的,麦当劳的薯条本身是含油的,本身是带油的,下面我用油来擦拭,是能掉颜色的,有没有看清楚……
旁白: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出示了5份证据并当庭演示,证明美国本土包装盒与中国的包装盒不同,美国本土使用的包装盒不会掉颜色,在中国使用的包装盒则完全相反。同时出示了《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卫生厅的一个文件作为自己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质证。
被告:第一,原告在2003年12月14日就餐,1月份认为包装盒不符合要求,向法院起诉,2月6日又去用餐,如果他真的认为被告的包装盒真的对健康有损害就不会再去;第二,原告当庭的演示,并不是正常使用状况的再现,不具有参照依据。原告所说的还原色,更多体现的是油的颜色。原告整个人扒在上面擦拭的检验效果是不符合标准的。(www.xing528.com)
旁白:被告代理人还认为,原告出示的《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不具备作为证据的形式要件,这个管理办法是依据试行的食品卫生法制定的,现在已经废止,已经没有法律效力了。其次,规范性文件也不能作为证据。
审判长:下面被告举证。
被告:第一组证据是南京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3月11日现代快报组成,证明的事实是,第一,原告曾经在2004年1月8日以同样事实起诉被驳回;第二,证明原告在已经向法院起诉后再到被告处去就餐,积极追求被侵害,不存在所谓精神损害。第二组证据是上海市外商投资统一发票及汇款凭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包装纸是从上海新州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购买的。
旁白:被告也是有备而来。他们共向法庭出示了7组证据,证明麦当劳使用的薯条包装盒及托盘垫纸,都是上海新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生产的,这个公司具有合法生产、印刷的资格。而且,麦当劳使用的包装物经过上海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是合格的,并且符合GB11680-89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国家卫生标准。同时,深圳天祥质量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质检报告,也证明包装盒和托盘垫纸所使用的原料都符合卫生标准。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的证据传给原告质证。
原告:第二组证据,购买的事实与要证明的问题没有关联性;第三组,上海新州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真实无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是政府行政许可方面的证件而已。
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针对被告提供的食品以及食品包装物是否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事实,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展开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按照中国的法律,完全可以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他的身份是消费者的身份,作为消费者他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举的或没有完全列举的权益问题;第二,被告提供的包装盒,是不是符合公众安全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们与被告之间有着不同的说法。
旁白:原告代理人坚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侵犯的是原告的人身健康权和安全权。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第4条第3款规定:“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被告将炸熟的薯条直接装进印有黄色条纹的包装盒里,不免会沾上黄颜料,其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不但有诉权,而且是为了追求公平和正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第一,关于本案原告的诉权问题。原告代理人刚才明确权利的内容是安全权、健康权,但是,根据我国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立案有四个条件,第一,原告是利害关系人,要证明食用了被告的薯条;第二,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并且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具体的事实就是被损害的事实,原告的健康到底受到什么样的损害呢?,连说都没有说,理由是讲法律依据了,原告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底是哪一条呢?只有法律的名称,并无法律的依据,由于没有损害的事实,他谈的权利也只是抽象的权利,不是具体的权利,更不能具体说明自己什么权利受损。由此可见,原告在本案中不存在诉权,而且原告是在明知自己不存在诉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的恶意诉讼。
旁白:被告代理人认为,既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权益受到损害,被告为什么要公开赔礼道歉呢?即使赔礼道歉,你的健康就能恢复吗?至于要求麦当劳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这是行政机关的事情,原告摆错了自己的位置。对于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被告更是揪住不放,原告自己说薯条会沾上颜料有害健康,还故意多次去吃,这不是故意挑起诉讼,恶意炒作,又是什么呢?自己故意希望发生的结果难道还会造成损害吗?
被告代理人还说,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提供的食品包装物不符合卫生或者安全的要求,其实质是要追究被告的产品质量责任,那么,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6条也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被告使用的食品包装物,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缺陷,也就不承担任何产品责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钱先生败诉。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商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的不合理危险的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消费者对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经营者实施了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与消费者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原告虽然提供证据证明他在麦当劳就餐时薯条的包装盒内侧所印条纹用食用油擦拭存在黄色颜料脱落的现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包装盒及餐纸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者对人体有害,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购买、使用被告提供的商品过程中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精神性人格权利遭受损害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记者笔记
钱先生败诉,这可能是很多消费者都不希望听到的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如果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由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处理。也就是说,听众朋友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的事情,可以向当地行政管理机关去举报,不能到法院起诉。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呢,只有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以后,消费者才可以诉诸法律。本案中,钱先生向法院提起的是侵权之诉,那么,他就负有举证的责任,一要证明对方有侵权的故意;二要证明对方实施了违法行为;三要证明自己受到了实际损害;四要证明对方的违法行为和自己遭受的实际损害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而钱先生恰恰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使用的包装盒和餐纸对人体有危害,也没有自己实际遭受损害的具体事实,因此,才输了官司。这个案子再一次提醒我们,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不同性质的诉讼对证据有不同的要求,总之,只要是能支持您的诉讼请求的证据,越充分对您越有利。
(编辑徐锦华、彭玉冰,特约编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兴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陈玉华,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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