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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玫瑰起诉中国青年报侵害名誉权

时间:2024-0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焦玫瑰是刘涌的姘头”曾广为流传引用这些说法是否侵犯名誉权?2004年11月17日,焦玫瑰再次被媒体聚焦,则是因为中国青年报上刊登的一篇文章,说她是黑社会头目刘涌的“姘头”,焦玫瑰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被告中国青年报社也委托了一名律师出庭。随后,焦玫瑰委托姐姐与《中国青年报》进行交涉,又在2003年8月22日写书面材料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是《中国青年报》置之不理。

焦玫瑰起诉中国青年报侵害名誉权

“焦玫瑰是刘涌的姘头”曾广为流传引用这些说法是否侵犯名誉权?

原告:焦玫瑰

被告:中国青年报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11月17日

焦玫瑰,女,今年50岁,曾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沈阳市政协副主席,是卷入沈阳“慕马案”的官员之一。2001年因受贿罪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2004年11月17日,焦玫瑰再次被媒体聚焦,则是因为中国青年报上刊登的一篇文章,说她是黑社会头目刘涌的“姘头”,焦玫瑰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由于她目前在辽宁女子监狱服刑,便委托两名女律师代理诉讼活动。被告中国青年报社也委托了一名律师出庭。

法庭调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进行陈述,讲明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具体要求在同报同版同位同字体进行刊登;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01年8月31日,被告发行的《中国青年报》第七版“法治社会”栏目发表了一篇题为《揭开刘涌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文章,该文中有“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刘涌是如何‘荣任’人大代表的?关键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头上有‘优质’的‘保护伞’的文字。”

旁白:原告代理律师说,《中国青年报》刊登这篇文章之初,焦玫瑰并不知道,她是在2002年10月,诉辽宁报社《半岛晨报》侵害名誉权一案开庭审理时才发现的,《半岛晨报》称,他们刊登的文章摘自《中国青年报》。随后,焦玫瑰委托姐姐与《中国青年报》进行交涉,又在2003年8月22日写书面材料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是《中国青年报》置之不理。为了维护自己的清白,才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被告不同意原告诉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主要是两点:第一,这篇文章的作者是徐迅雷,他是浙江省的一位独立撰稿人,并非被告的记者,文责自负,被告只承担版面编辑审核的责任。这篇文章发表前,近半年的时间内,全国各地的许多媒体多有同样内容的报道并首先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可以说在当时已经是路人皆知的新闻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文章的作者只是在文章中转引了这样的内容,并非是由该作者凭空杜撰,故意损害原告的名誉。而且也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被告的编辑人员在审稿时对这种长时间经各种媒体频频报道的社会消息或者新闻事实不可能再做细致的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性的逐一审核,尽管被告也承认本单位的编辑人员在审稿过程中……

旁白:被告中国青年报社认为,沈阳“慕马案”震惊全国,原告焦玫瑰被法院判刑后,其社会评价一落千丈,有很多媒体报道她是黑社会头目刘涌的姘头,这是一个已经广为传播、众所周知的新闻事实,而不是中国青年报社杜撰的,原告把自己名誉受损的原因归咎于中青报刊登的这篇文章没有事实根据,也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原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的第1份是2003年8月31日中青报第7版,题为《揭开刘涌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一文。第2份证据,2003年8月22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证据3,2003年8月22日焦玫瑰的姐姐焦丹、焦绿华代理原告写给被告主编的信,并于当日寄出。证据4,辽宁省丹东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徐尚海和王金的身份,其中徐尚海是丹东市看守所的所长、王金是看守所的女监管,

旁白:原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9份证据,主要想证明两个问题,一是原告焦玫瑰在2002年10月得知被告在2001年8月刊登这篇文章后,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二是证明当时焦玫瑰在辽宁丹东看守所关押,看到这篇文章后,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辽宁丹东看守所所长和女监管教民警都证实,焦玫瑰在极度悲伤的情况下,曾产生过轻生的念头,民警做了很多工作,才使她的情绪稳定下来。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被告代理人:原告举的1到9证据没有一份是能证明原告因为被告这篇文章受到的社会评价的降低。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举证。

被告代理人:2001年8月31号中国青年报,只是从国家图书馆检索到一份媒体的报道内容,时间是在2001年3月16日,也就是说诉讼发生后我们所检索到的关于“姘头”一说的最早的报道的时间是2001年3月16日,其中内容谈到“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3个人:原沈阳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是刘涌的‘干爹’,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是‘干妈’,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尽管刘涌的年龄和身材都比焦小。这是相关报道发表的最早时间。

审判长:原告方,这份证据你们已经收到了是吗?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性你们是否有异议?(www.xing528.com)

原告代理人:如果说最早报道对焦玫瑰冠以“姘头”这样的报道出现在2001年3月16日的报道当中,那么到了2001年8月31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就是一种升级,它把题目“焦玫瑰是姘头”直接列为了大标题,而原来2001年3月16日的报道仅仅是“沈阳巨富何以走向黑社会”,报道的主要是刘涌,焦玫瑰作为姘头这样的一词仅仅出现在文章的一个小小的角落。那么到了2001年8月31号中国青年报竟然把这样的文章这样的内容冠以黑色大标题,并且在文中先后出现四次,我们认为中国青年报的过错是比它所说的在先报道的第一篇文章有过之而无不及,再一次证明被告的过错是主观存在的。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首先什么是姘头?姘头是指非夫妻而同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这样对一个女人而言,特别是对有数千年传统道德观的中国的女人而言,无异于最恶毒的败坏其名誉的语言,贞操是一个女人最重要的美德,焦玫瑰就这样无辜的被以姘头这样一个没有操守、道德败坏之词在她的名字上钉上了红字……

旁白: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尽管焦玫瑰因犯罪被判处了刑罚,但是,她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原告代理人: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以没有任何审核为由来解释自己的行为,无非意欲减轻自己的责任,这是不能成立的。这样一份严肃而具有影响力的报纸,竟然在不做任何调查、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就极不负责任、未经审核地使用姘头这种极具侮辱性的字眼对他人的人格名誉加以践踏,对此我不能不说他是为了吸引读者而无视他人人权、无视法律存在……

旁白:原告律师说,提到20万元的赔偿,人们可能要问,焦玫瑰是死了还是疯了,还是有什么严重后果。律师当庭宣读了焦玫瑰写的陈述,描述了三年半前,当她看到《半岛晨报》文章后的愤怒、悲伤与绝望,律师认为,即使200万也无法弥补原告心灵受到的创伤。试想,有谁愿意为了20万元而让自己的名誉蒙受一次侮辱呢?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刚才原告代理人在慷慨激昂地陈述一番以后,宣读了焦玫瑰的一个自述,里面表达了焦玫瑰对姘头一词的使用见诸于报纸的愤怒,但是原告代理人搞错了对象,那是焦玫瑰对丹东日报的一种愤怒并表明她要诉诸法律,与本案被告无关,这篇文章涉及到原告与沈阳黑社会人物刘涌的一种特殊关系,其中引用了其他媒体大量的使用的姘头一词。那么这篇文章发表前的半年时间,在全国其他各地媒体都有同样报道。

旁白:被告律师说,这篇文章的作者是专门从事社会时事评论工作的自由撰稿人,他不是凭空杜撰,也不是在故意损毁原告的名誉,编辑人员在审稿时,对长时间以来被媒体频频曝光的社会新闻不可能再做细致的、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的、每一句话进行逐一的审查,也不可能掌握焦玫瑰与刘涌之间关系的第一手资料,被告承认在编辑中疏于审查,有待提高业务水平,但是不承认是在故意侵权。原告名誉受损主要源于其犯罪劣迹,不是被告刊登这篇文章的原因。

审判长:原告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代理人:焦玫瑰如果是刘涌的姘头,请被告拿出证据,如果拿不出证据,如果中国青年报证明不了刘涌的姘头是焦玫瑰,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被告自然清楚。

旁白:原告第二位代理人说,她昨天晚上打开g00gle和百度网,打上“姘头”两个字,出现的都是中国青年报这篇文章,可见影响范围之广,而被告把如此严重的侵权后果轻描淡写说成是疏于审查,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还有什么信誉度可言?

审判长:被告方针对原告新的辩论意见,你们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被告代理人:有。第1,被告包括本代理人从来没有说过焦玫瑰是姘头,第2,本报的报道并不是导致焦玫瑰社会评价降低的主要原因,主要源于其犯罪劣迹,原告将“姘头”之说强加于报社是错误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旁白: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代理人曲解了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们从没有说过“焦玫瑰是刘涌的姘头”是客观事实,而是说,媒体如此广泛报道是存在的事实,所谓疏于审查是应当审查而不细心,被告并没有说,对转载的文章可以不审查。

鉴于双方争辩激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审判长宣布休庭,宣判时间另行公告。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链接

2003年9月,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因受贿获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尹冬桂被“双规”直至审判期间,当地一家报纸把尹冬桂比喻为“女张二江”。受贿案一审宣判不久,尹冬桂就委托其丈夫对某报提起了名誉权诉讼。湖北襄樊市襄城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一审法院判处该报赔偿尹冬桂精神抚慰金20万元。

(编辑徐锦华,特邀编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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