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钰梅
2012年,中院党组为实现“一升一降一亮点零违纪零事故”的“1110”工作机制,制定了《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执行岗位目标绩效考评办法》和《南平市基层法院“1110”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办法》,通过考评办法把评估考核指标落实到每位审判工作人员,用客观数据和分值考核和督查法官的工作,实行审判绩效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实施后,成效显著,改变了法院“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精神状态问题和案件质量与效率“看不见、摸不着、管不到”的管理瓶颈问题,促进法官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升,形成了办好案、办多案的良好局面,去年中院的审判质效“31率”从全省法院后位进入全省前三名。作为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笔者感到自豪,但又有些隐忧,担心出现“唯绩效分”、“唯数量”论英雄的倾向性,因实行绩效考评的目标是为了推动工作,使工作上更上一台阶,所以应当防止陷入“个人绩效主义”的泥潭。
“个人绩效主义”是指一个人只重视个体的绩效指标,单纯的以绩效考核的标准和内容作为自己工作的标准和内容。这样的工作状态容易导致个人忽略了坚守责任的心理支持,引发一些问题。作为一个新人,笔者还在学习阶段,但是近期的所见所闻却让笔者隐约感觉到了“个人绩效主义”可能会带来的隐患。
一是影响工作热情。绩效考评通过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奖励,有效提高法官的工作热情。但是有的法官把精力全部放在了绩效考评上,在考核加分项目上狠下工夫,对与考核无关但有利于法院健康发展的其他工作不管不问,也可能没有精力过问,在面对与考核无关的工作时会出现工作热情不高的情况。更有甚者,有的法官为了防止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提前向二审法官请示案件,长期以往,这些法官的工作热情很可能会受到影响。
二是影响创新精神。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能动司法的活力之源,也是法院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于法官个人也是如此。正如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所说“即使法官是自由的时候,他也仍然不得随意创新,他不是一位随意漫游、追逐他自己的美善理想的游侠。他应从一些经过考验并受到尊重的原则中汲取他的启示。”因此,法官必须不断地实践,必须在实践的基础上,在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创新,这就要求法官在面对重大疑难案件时要敢于挑战,善于工作,勇于实践。绩效考评机制通过量化各种工作的数量和质量,鼓励每一个法官多实践,多总结。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更关心本次实践在绩效考核中所占的分数,因而倾向于实践分数更高的工作而非更难更具创造性的工作的现象。有的法官为了尽量缩短所审案件的平均审限并增加单位时间内的结案数量,可能会更愿意承办系列案件和简单案件而不是疑难案件,因为单位时间内,疑难案件处理的件数显然更少,这也就意味着获得的绩效少,为了尽快达到目标分数,系列案件和简单案件就成为最佳选择,最后可能会导致积案越来越多、越来越难的后果;甚至可能出现违法违规与当事人串通,为增加结案数量假立案假撤诉的极端情况。(www.xing528.com)
三是影响团队精神。工作中,许多事单靠自己的力量无法完成,必须依靠集体的智慧、协调和配合,法院工作更是如此。法院是一个大团队,由许多小团队构成。在团队中,每个人的工作都不是绝对独立的,每个庭室内部的干警与干警之间、庭室与庭室之间,整个法院干警与干警之间工作相对独立,但又相互渗透。关于这点笔者深有感触,笔者曾学习过信息写作,一篇好的信息往往是在深入了解各庭室的实际情况下写出来的,如果没有各庭室的配合,信息工作无法开展。如果以自身的绩效指标为界“画地为牢”,形成与他人的工作并不交集的“圆圈”,那么工作就很难开展。笔者曾经见到有的信息员向庭室要数据,在打了好几个电话并等待了许久之后,得到的答案是不清楚、没统计。笔者由此深刻体会到了基层信息员工作的辛苦。
绩效考评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实现“1110”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创先争优”,全面提高为公众服务的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为了做到这点,我们必须摒弃“个人绩效主义”,坚定心中理想信念,切实提高审判业务及群众服务水平,都把手“伸长点”,多做些事情,对于工作,宁可多交集也不要脱节,要相互补台,不要相互拆台。正确落实绩效考评办法,做到“创先”不忘“争优”。
(作者单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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