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文渊
中院党组提出的“1110”工作机制根本目的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切实肩负起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职责,这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的全国各级法院和广大干警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是相一致的,也是符合新时期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的。绩效考评是“1110”工作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各地法院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特别是审判质效的提升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些成绩的取得从“31率”审判质效各项指标数据的不断提升中不难看出,但是我们在为取得的成绩欢欣鼓舞的同时,对在审判质效“31率”考评中暴露出来的盲目攀比、虚高指标值的现象,不得不驻足做一番冷静思考,因为这一现象与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与设立考评指标的初衷也是相违背的。笔者结合所在单位的工作实际,就防止虚高指标值,进一步提升“1110”工作机制中的绩效考评水平,提出一些粗浅看法和意见。
一、开展绩效考评应注意“三避免”
一是避免指标数据失真化。从“31率”指标数据中,不难发现一些指标数据是不真实的,而且各地法院有意无意地放任这一现象。如执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可以达到100%,平均执行时间指数可以为1天。倘若如此,就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了。这显然是采取执行备案,先执后立,不执不立,反复程序终结的做法。又如效率指标中的调解率的高低,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公正指标和效果指标中的好几项指标值,然而要从诉讼案件中较大幅度提升调解率绝非易事,因此产生了“批量”案件或“掺水”案件,过去因司法资源有限严格控制受理的标的较小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等,现也成为提升案件调解撤诉率的“优质”案源。不真实、虚假的指标数据必然带来错误的司法决策信息,导致工作坐标不明确、差距查找不准确、决策部署不科学、不具有针对性。
二是避免目标管理简单化。审判绩效评估的根本价值取向是规范、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直接目标是增强审判管理把握全局的功能,推进审判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由于我们在绩效考评中过分依赖司法管理信息系统中各项指标数据,而忽视了检查数据之外的工作,导致不规范的司法行为被争相效仿,质效指标数据虚高,甚至出现唯指标数据论,忽视基础管理,迷信使力少,见效快的管理手段,心浮气噪,管理简单化。这种行为容易造成审判管理方向出现偏差,绩效评价结果的可利用价值削弱,评估结果利用价值不高。
三是避免绩效考评功利化。当前的审判绩效指标无疑已成为各级法院抓审判管理工作的牛鼻子。但是不建立正确的司法绩效观,一切唯考评论,片面重视审判质效指标的评价功能,忽视绩效考评的引导、激励、监督制约等功能,违背管理初衷,势必出现唯指标、抓指标,就指标、抓指标的倾向,势必发生绩效考评功能错位,出现功利化倾向。对纳入考评的指标全力抓,甚至不顾及审判规律,不纳入考评的指标就束之高阁。为了绩效靠前,数据背后不规范的操作、虚假的状况,或默许或放任。如年底人为阻滞收案,或动员当事人撤诉,撤后再立;为了提高调解率,以判压调、以拖压调,或一调了之,调解内容不能兑现等,制造新的执行难问题,引发涉执信访案件发生。当事人、社会公众因此对法官的职业形象、裁判的公正性、程序的合法性产生质疑,降低了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二、提升绩效考评水平应做到“三加强”(www.xing528.com)
一是加强绩效考评的正确导向。绩效考评是一项科学系统工程。要加强绩效考评的正确导向,就得树立正确的司法绩效观。正确的绩效观,就是既重视指标数据,又不唯指标数据论;既重视评价结果的反馈,又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由于各项审判质效指标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许多指标之间甚至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对每项审判质效指标的设定与评价,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而并非越高或越低就一定越好,否则会“物极必反”,使绩效评价的牵引作用难以发挥,绩效评价和审判管理偏移正确的方向。因此上下级法院和审管职能部门都要进一步加强对各项审判质效指标的意义及其相互关系的深层次研究,改变简单化地将各项质效指标的高低和排序情况作为审判业绩的主要考评依据,避免片面追求指标排序、人为拔高指标数据的现象发生,从而确立真正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管理导向和审判业绩考评导向。
二是加强数据的源头管理。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审判绩效评估,健康运行的生命线。因此要保证指标数据真实客观,首先要加强案件的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源头数据的输入关。其次要严格落实各项检查制度,考评单位应加强例行检查、常规检查、突击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并将它们有机结合;加强信息系统指标数据与归档案件卷宗实际信息比对,增强违规指标数据暴光率和危机感。第三要营造对虚假数据惩处的态势,指标数据有水分的要作出惩罚性的负面评价,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坚决取消评先资格,以明确的导向,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保障审判质效指标数据的客观、真实。
三是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要立足本院实际,认真总结,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和完善工作绩效的科学管理机制,实行制度化管理。首先,应建立完善审判管理机制。一要建立完善审判绩效月分析会制度。分析会上不仅要对每月各项指标进行对比和分析,还应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和实施计划,确保取得实效。二要建立完善案件审判管理监督制度。明确办案法官、审判长(执行长)、庭长(局长)、院长对案件的决定权限,强化各自对审判质效的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审判监督管理有效运行。三要建立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把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的重要手段,切实提高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实效性、规范性。特别是加强对上诉案件、发改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的评查、分析,定期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召开案件质量讲评会。同时,把定期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有机结合,真正使评查工作做到查得深刻、评得到位。对经中院、省院审查无程序、实体问题的涉诉信访案件,要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制度,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老上访户的稳控工作。其次,建立完善惩戒和激励机制。案件质量和效率是衡量法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客观标准,对法官的工作业绩科学、正确地进行评价也能够充分地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先争优意识。为此,我们应结合中院“1110”工作机制中的绩效考评办法,制定和实行符合本院实际的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明确赏罚标准,严格执行赏罚规定,让干多、干好的干警享受政治、经济上的红利,切实与干少、干差的干警有明显的待遇区别,才能真正实现让制度来规范和引领工作,推进“1110”工作机制的完善。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相信只要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应对新情况、新挑战,集思广益,真抓实干,“1110”工作机制就能得到不断完善,司法公正的目标就能顺利实现,人民法院工作就能实现新的更好发展。
(作者单位: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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