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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巡礼:提升司法公信的理性制度设计

时间:2024-0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司法公信力之于司法权的重要性,我们在构建任何一种司法制度时,必须以其如何实现司法公信力作为思考的起点和方向。“1110”工作机制的形成,一定程度上是对当前能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理性反思和修正的结果。司法信用源于对法律的忠诚。涉诉信访对司法公信力的被认可有着很大影响。司法信用要求理性地创新。司法信用的底线是廉洁自律。司法中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必然丧失公信。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巡礼:提升司法公信的理性制度设计

陈金太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就司法的社会控制本质而言,能不能充分发挥规范力,一如宗教伦理关键还是在于其决定的‘被信赖’而被接受,不在于其‘正确性’。故当信赖不足时,决定的质与量再改善,也是徒劳无功的。”1借用政治合法性的概念,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若丧失公民对其的信仰和信心必然会发生合法性危机,可以推出司法公信力的有无决定了司法权是否具有合法性。鉴于司法公信力之于司法权的重要性,我们在构建任何一种司法制度时,必须以其如何实现司法公信力作为思考的起点和方向。

司法的公信力必须从“司法”开始,要求“司法”按照司法的规律来运行,同时在司法制度的环境下培育民众的法治观念。“1110”工作机制的形成,一定程度上是对当前能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理性反思和修正的结果。包括四个层面,审判质效提升、涉诉信访下降、工作亮点、零违法违纪。一方面,“1110”工作机制的创新在于明确提出了法院工作的四个维度,对应了司法本身的4种价值——“公正、效率、为民、廉洁”。另一方面,“1110”工作机制也是评判法院工作的一把尺子,人民群众接受这把尺子的过程同样是培养法治理念的过程。通过这把尺子,对法院的评价将不再是近凭个人喜好的目测,而是带有刻度的精确测量。在此前提下达到的法院供给和人民需求的平衡,这两种意识达到一个焦点时,法院展示的信用将转化为人民群众的信任。“1110”工作机制就是通过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制度机制、规则机制,让司法权回归“追求正义”这个核心价值。

司法信用以公正为起点。2012年以来,围绕审判质效提升,建瓯法院狠抓“31率”指标和审判流程管理,深入开展“两评查”活动,把案件质量当作审视法院工作的一面镜子,将案件评查从“幕后”推向“前台”。通过随机旁听庭审法官的方式,对法官的司法礼仪、驾驭庭审、归纳认证、当庭调解等方面,进行当场挑刺和评查亮分;对于一些影响大的疑难案件,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等参与旁听与评查,监督后续审理过程,有效杜绝“病”案件入档;加强对当月审结案件质量评查,实行一案一表制,按照案件评查登记表的内容逐项进行打分,对评查中的扣分事项评查人员写明扣分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为上诉案件、发改案件建立专门档案,专人跟踪、分析,通报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一错再错”。

司法信用源于对法律的忠诚。涉诉信访对司法公信力的被认可有着很大影响。建瓯法院按照“四全一选四下访”的要求建立“五访机制”,院党组成员轮流“开门接访”、定期巡回落实“带案下访”、可能激化的“主动约访”、已经上访的“包案息访”、矛盾化解的“真情回访”,坚持依法治理信访的原则,化解了一批涉诉信访的积案难案,基本没有反弹。唯法是法官的美德,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是展示法官的形象和良知的文化氛围。赢的、输的都是人民群众,只有唯法是从,才是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否则将走向歧途。人民法院办理每一起案件,立案、送达、保全、庭审、调解、裁判、执行,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细节都必须着眼于法律,用法律精神规范言行举止,用法律精神规范权力行使。

司法信用要求理性地创新。强调司法规律绝不是闭门造车、固步自封,而是在创新中把握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姿态,不盲从、不冒进,确保天平公正不失守。近年来,建瓯法院先后建立社区法官机制、婚姻家庭纠纷联动调解机制、涉林纠纷诉前化解机制、4+3校园普法机制等取得很好的效果,关键就是坚持了司法行为的本质,让更多的民众参与到法治进程中来,使法治民众化、民主化,让更多的人认同法治。因此,只有法治规则成为全体公民的共同信仰和全社会的主流意识,这样的社会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司法信用的底线是廉洁自律。在国家的正义体系中,立法是在设计正义,行政是在落实正义,司法是在维护正义。司法中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必然丧失公信。每一位法院干警都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理解“为谁司法、靠谁司法、怎样司法”的本质内涵,不断清除思想上的杂念,自觉践行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堂堂正正做事、清清白白做人,靠人格的力量和道德的典范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和尊敬。切实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完善“一岗双责、连带问责”工作机制,理顺法院内部监督与人大、政协、纪委、检察机关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的关系,对法院内部存在的不利于法院干警保持清正廉洁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使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通过内部监督切实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www.xing528.com)

在司法价值的选择上,遵循司法规律,有所为有所不为。现代社会最根本的规则是法律,遵循规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永远是第一位的。在当下,直面现实阻力与压力,司法既要能动又要适度,既要不缺位又不越位和错位。遵循司法运行规律,实行职能归位,加强司法能力及其相关制度的建设,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重塑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官的尊荣感应当是法院首先需要明确的思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都不难分解纳入各自的体制路径,经由成熟的程序,以最小的成本得到专业化的解决。法官的司法职责是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如果不能够求全,则不如固守本分,在司法的限度内顺应社会需求,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服务于大局和科学发展的同时,追求自身发展。司法的标准和价值取向应当体现并传达法律的价值,按自身规律运转,把属于自己的问题解决好,谋求自身的健康发展,让法官享有职业尊荣感,让司法树立公信力。

在司法运行机制的选择上,更新管理理念,重塑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在管理理念上,以法院和法官自身的建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案件为基础,规范审判流程操作;以法官为中心,推行民主管理机制;以司法权威树立为目标,完善案件审理机制。通过对司法过程诸要素进行重新布局谋划,在自我认知与社会评价、被动性与能动性之间找到契合点。要按照程序导向而非实体干涉的原则,将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在审判管理中做一体化考量,将一切司法行为及司法相关的行为全部纳入监管范畴。业绩考评评估机制要淡化居高临下的行政化层级监督,遵循司法运行规律并具有现实操作性,增进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职业的尊荣感。要通过内部机制的引导和法院文化的建设,使法官的裁判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过渡,对法官的职业行为和价值观念进行规范和重建。

以司法方法作为路径选择,使司法政策法律化,从技术层面规范能动司法。目前,法官还做不到单纯依法办案就能取得好的社会和政治效果。因此,法官的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工作技巧,包括语言、逻辑、修辞等法律方法的运用就需要特别强调。综合运用各种司法方法,可以帮助法官形成确定意见,追求裁判的正当性、可接受性,让当事人便捷高效地打官司。能动司法的本质应当是主体的能动、司法技巧的能动,这是当前法院创新、亮点的抓手,也是特定时期法官的社会责任和使命。能动司法是司法政策,是政治思维,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方法的运用,由司法政策变为司法原则,由政治思维变为法律思维,由战略目标变为具体措施,从技术层面进行规范。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精细地揣摩和探究法律技术与方法,总结和积累了大量的审判经验、司法技巧,这既是司法进程中弥足珍贵的本土资源,也是未来法律制度的基石。

综上所述,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虽然不完全取决于法院本身的改革,但是法院自身主动推进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无疑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经济发展需要转型升级,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寻找科学的审判方式。“1110”工作机制的形成是司法体制改革与闽北法院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以司法信用的构建为基础,尊重司法规律,是当前法院工作应当始终坚持和不断深化的审判制度。面对不断出现的社会问题和群众需求,没有别的出路,只能解放思想,创新发展,才能破解难题。

(作者系建瓯市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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