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零首付,高价买进低价出有无履约能力?
被告人:苑渊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
现在开庭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被告人名叫苑渊,男,27岁,原北京金苑龙科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苑渊在2003年5月至7月间,以个人名义先后与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购车合同》,并由这4家公司担保从北京4家银行贷款人民币78万多元,分别购买了红旗、宝来、桑塔纳等4辆轿车。2003年8月24日,被告人苑渊将4辆车以27万元的低价出售时,被当场抓获。那么,被告人苑渊为什么要把刚刚买了两三个月的新轿车低于50多万元卖掉呢?
审判长: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被告人苑渊在2003年用贷款方式买了多少辆车?
被告人:6辆车。
公诉人:都是什么车?
公诉人:你买车目的是什么?
被告人:用于公司运作、租赁一类。
公诉人:你所购买的这些车都在按时归还贷款吗?
被告人:在还。但有一辆车7月份没来得及还。
公诉人:四辆车你共卖多少钱?
被告人:27万。
公诉人:这四辆车一共价值多少钱?
被告人:70多万。
公诉人:当时卖车时你有所有手续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那些手续呢?
被告人:车行还没有给我。
公诉人:为什么没给你?
被告人:因为车是分期付款。
公诉人:对车你没有处置权对吗?
被告人:我当时不知道,车行没跟我说过。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在签贷款购车合同时,你有还款能力吗?
被告人:有。
辩护人:为什么?
被告人:我自己有一部分钱,家里有20万存款,父母有固定收入,还可以向朋友借。
辩护人:贷款买车各项手续都是你自己亲自办的吗?
被告人:不是。(www.xing528.com)
辩护人:收入证明是你自己办的吗?
被告人:不是。
辩护人:谁给你办的?
被告人:公司职员和车行里的人。我只负责在合同上签字。
在公诉人、辩护人的询问中,被告人苑渊承认他贷款买车的一切手续都是车辆销售单位替他办的,都是朋友,他百分之百信任,车的价款是多少,每月还多少钱,一概不清楚,他只负责在合同上签字。
审判长: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起诉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首先是证人李会友证言:我公司从来没有一个叫苑渊的人,我单位从未出过收入证明,没有人认识他,我们公司也没有月工资能达到7500元的,收入证明上的公章因为是复印件,初步看像我公司公章,但我问了所有人都不认识苑渊,也没有出过此证明。简单说明一下,在苑渊购买车时,是绿化队出具的收入证明,这份证言是绿化队出具的。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我也从来没见过这份收入证明。
审判长:那你的工资收入证明都是谁做的?
被告人:在亚运村卖车的地儿,他们说帮我开收入证明。我当时没有注册公司,没有收入证明。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吗?
辩护人:据查,一没有苑渊的盖章,二没有他书写的任何字,无法确认是苑渊提供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北京华北融会经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与苑渊签定了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书、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及签定合同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和缴纳收据、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一套购车的手续。
审判长:你当时是签的一辆什么车?
被告人:不清楚。
审判长:你买的是宝来,签的是红旗,零首付。
被告人:我只管签字。
审判长:当时是怎么解释零首付的问题?
被告人:他们说不用交钱,每月还一部分款,5年还完。
公诉人出具了二十多份证据,其中有证人证言,还有个人贷款合同、抵押合同、销售发票等大量书证,证实被告人苑渊个人名下的宝来、红旗、桑塔纳、马自达等轿车都是贷款买的,有的刚刚买了两、三个月,便以急需用钱为由低价出售。
公诉人还从工商机关调取了被告人苑渊的公司的资料,证实北京金苑龙科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只有50万,案发前,被告人苑渊违反规定,已经将大部分注册资金挪作他用,其公司入不敷出,资不抵债,根本不具备履行贷款协议的能力。
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与辩护人围绕被告人苑渊是否具有履行贷款能力以及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展开激烈的辩论。公诉人认为,苑渊采取签订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合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苑渊的辩护人则认为,苑渊只是过高估计了自己公司的收益能力,认为可以用公司的收益偿还贷款、履行合同,并不是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采取欺骗手段签订贷款合同。
辩护人:国家鼓励贷款消费,本身是基于一种诚信,如果破坏这种诚信,国家就要对这些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这些车是他自己买的不是他公司买的,现在通过公司的经营来推断被告没有偿还能力是不正确的。
公诉人:刚才被告说了买车是为了公司经营,而公司的注册资金只有50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这50万是用于公司经营的,而现在这50万只剩下几万块钱,并且资不抵债。被告人用这几辆车作抵押,抵押了十多万,然后又将这车低价出售,价值几十万的车将不复存在。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在前面的发言中提到合同没有诚实信用地履行,如果合同没有诚实信用地履行应该是一种民事违约,如果上升到刑法所追诉的范畴就应由刑法去惩治。
被告人苑渊的辩护律师认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和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从苑渊签订《贷款购车合同》的方式来分析,他是以个人身份签订的《贷款购车合同》。如果苑渊在签订《贷款购车合同》的时候就准备实施诈骗行为的话,他完全可以使用假的身份证明、假的住址、假的联系方法等一系列伪造材料,可是,他使用的却是真实的身份证明、真实的住址以及真实的联系方法,这恰恰说明了他在签订《贷款购车合同》的时候根本就不存在合同诈骗的主观犯意。而且,苑渊的行为属于未遂,没有造成较大损失。被告人苑渊未经贷款银行和合同甲方同意所作出的将所购车辆变卖的行为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过两轮辩论,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苑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苑渊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苑渊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苑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本案证据证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经济合同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2004年12月20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苑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涉案车辆发还受害单位。
记者笔记
庭审中有一个情节不知道您注意到没有,那就是,卖给被告人苑渊这几辆车的公司同时又是他贷款购车的担保方。为了多卖车,满足客户零首付的要求,他们让客户在贷款合同上先填写所购车型为帕萨特或者红旗,再伪造一些证明文件,这样,客户就可以得到银行全部车款80%的贷款,而这笔钱差不多相当于一辆宝来车的全部车款,本案被告人苑渊就是这样没花一分钱,相继买了四辆车。至此,我们才明白,被告人苑渊为什么会舍得将价值78万元的四辆轿车以27万元的价格低价出售,汽车销售单位的违规操作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我采访了一位旁听群众,他是受害单位的代表。
记者:听了刚才的庭审,你认为苑渊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群众:我认为肯定是犯罪。
这位先生告诉我,苑渊如果没有被当场抓获,卷款而逃,银行将会向他们公司追索车款,违规操作最终害的是他们自己。本案为我们揭开了汽车交易市场黑幕的一角。
(编辑徐锦华,特约编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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