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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生雇凶杀人案开庭审理

时间:2024-0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王宝生先后多次给付芦文林佣金共计人民币55.2万元。第一被告人王宝生,是中国纺织科学院化纤机械厂供应科科长。

王宝生雇凶杀人案开庭审理

副院长突遭绑架 溺水丧命

科长嫉恨上司 出钱买凶

公诉人:

被告:王宝生等8人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2月18日

2002年9月1日晚10点多钟,原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李开(男,殁年43岁)驾驶奥迪轿车回到家,刚刚打开车门,就被4个自称是公安局的人强行塞进一辆桑塔纳轿车,消失在夜色中。3天后,人们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京密引水渠中发现了李开的尸体。堂堂副院长为什么被害?是仇杀还是情杀?随着8名犯罪嫌疑人一个个落网,真相终于大白。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公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王宝生,男,50岁,曾任中国纺织科学院机械厂供应科科长,因工作安排等问题对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兼机械厂厂长李开(男,殁年43岁)不满,意欲对李开进行报复。2002年7月,王宝生与北京市鑫特金属结构综合厂制动器车间承包人芦文林(男,46岁)预谋,由王宝生提供资金,芦文林找人报复李开,后王宝生又授意芦文林杀死李开。芦文林将此事告诉了中国纺织科学院方园公司职工武治国(男,46岁),由武治国授意其弟武治君(男,43岁)杀死李开。

2002年8月,武治君找到北京市无业人员胡国杰(男,33岁),告诉他有人要出资绑架有经济纠纷的人,让胡国杰纠集一些人手,并为胡国杰指认了绑架地点。胡国杰遂以帮人索债为由纠集了北京市无业人员李勇(男,37岁),并由李勇纠集河北农民孙玉华(男,26岁)共同绑架李开。

2002年9月1日晚上11点左右,被告人胡国杰驾驶武治君提供的桑塔纳2000型汽车,携带武治君提供的手铐、胶带,伙同被告人李勇、孙玉华,在李开的住处北京市朝阳区一居民楼下,冒充是警察用手铐将李开双手反铐,强行带上驾驶的汽车,后又用胶带粘堵住李开的嘴,将李开绑架至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小区附近,交给被告人武治君、董国兴(男,38岁,北京市无业人员)。

被告人武治君上车后先给李开注射了毒品,后由董国兴看守昏迷的李开,武治君驾车将李开带至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屯桥西京密引水渠边。被告人武治君、董国兴将车上携带的二个铁钳捆于李开身上,共同将李开投进水渠,致李开溺水死亡。

被告人王宝生先后多次给付芦文林佣金共计人民币55.2万元。其中,芦文林分得佣金39.2万元,武治国分得佣金人民币4万元,武治君分得佣金人民币6万元,董国兴分得佣金人民币3万元,胡国杰分得佣金2.45万元,李勇分得佣金人民币3500元,孙玉华分得佣金人民币2000元。

旁白:本案值得关注的是,8名被告人中,两名主犯不是社会闲散人员,而是在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的部门领导。第一被告人王宝生,是中国纺织科学院化纤机械厂供应科科长。第二被告人芦文林,是北京新特金属结构加工厂厂长。第三被告人武治国和第四被告人武治君是一对亲兄弟,哥哥武治国是中国纺织科学院研究院方园实业总公司职工,弟弟武治君无业,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第五被告人董国兴也曾因犯流氓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他和武治君曾一起在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2000年5月刑满释放。

审判长:被告人王宝生,你对起诉书的指控有什么意见?

王宝生:我没有雇人杀李开。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你和李开有矛盾吗?

王宝生:没有。

公诉人:你当时和芦文林是怎么商量的?

王宝生:芦文林对李开有意见,如果我不当业务科长,他就没活干了。

审判长:被告人武治君,以前在公安机关交待的属实吗?

武治君:属实,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武治国什么时候找你收拾一个人?

武治国:案发一个月前。

公诉人:他说因为什么了吗?

武治国:没有。

公诉人:你找的谁呀?

武治国:董国兴、胡国杰。

公诉人:在车上,你对被害人有什么行为?

武治国:注射了毒品,用胶条粘住他的嘴,在他身上绑了一个铁钳子

审判长:请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证据。请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下面先就第一起犯罪事实故意杀人、绑架、持有枪支宣读证据。

首先宣读被告人王宝生在侦查阶段供述:李开任副所长以后独断专行,把亲信安排在我身边,想架空我,于是,对李开产生不满。2002年7月我授意芦文林找人杀死李开,2002年9月2日,芦文林告诉我,李开已被杀死。

旁白:被告人王宝生在供述中交待说,他因工作对副院长李开不满,便和芦文林商量,找人教训李开一顿,由他出钱。2002年9月2日,芦文林打电话告诉他,事情办完了,李开死了。之后,芦文林说,有一个杀手胳膊受伤了,需要换假肢,从他手里先后三次拿走一张30万元的存单和15.2万元人民币。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下面宣读芦文林的供述。被告人芦文林在侦查阶段供述:王宝生于2002年7月对我说要出资报复李开,后又说出十几万元钱把李开杀了。我随即找到武治国,让武治国找人杀死李开,后来武治国告诉我李开被杀死。王宝生先后给付佣金55.2万元,我将其中的16万元给了武治国。

旁白:被告人芦文林的供述证实,王宝生在任化纤机械厂供应科科长期间,曾经给芦文林和武治国一些加工活,芦文林和武治国意识到,如果王宝生的职务保不住,将会断了他们的财路,武治国提出可以找人收拾李开,让他几个月上不了班。芦文林把武治国的意思告诉了王宝生,王宝生不同意,提出要干就把人干掉,而且要快。第二天,便给了芦文林10万元钱。2002年9月2日,芦文林告诉王宝生,事已办成,李开死了,王宝生却不提给钱的事。芦文林知道出了这么大的事,必然会牵连到自己,心里不平衡,便盟发了借机讹王宝生点钱的想法。于是,编造了一个“杀手受了伤,需要换假肢”的假话,轻而易举从王宝生手里骗得巨款。(www.xing528.com)

审判长:被告人武治国,你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什么意见?

武治国:只能按公安要求的那么说,不是我心里的本意。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武治国在侦查阶段供述:2002年7月间,芦文林找我说,王宝生要出资杀死李开,并让我找人,我找到弟弟武治君,让他找人杀李开。2002年9月2日,武治君告诉我已经把李开杀了,我随后告诉了芦文林。芦文林先后共给我人民币16万元,我给了武治君12万元。

旁白:被告人武治国在供述中承认,从2002年7月开始,王宝生通过芦文林陆陆续续告诉他李开的行踪,他又把有关情况告诉了弟弟武治君。9月2日早7点左右,武治君打电话告诉他,事干成了,芦文林又将李开死亡的事告诉了王宝生,他先后从芦文林那里拿了16万元,分三次给了武治君12万元。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公诉人:宣读武治君的供述:9月1日那天,与胡国杰、董国兴通了电话,看能不能堵到李开。晚上9、10点钟,我将车开到朝阳医院门口,把车交给他们。夜里10点多钟的时候,胡国杰打来电话,说人逮到了。让我们在望京出口的辅路等。我打车到那儿时,胡国杰正等着呢。他带着他的两个人走了,我看见李开的双手被铐着坐在后座上。

旁白:被告人武治君交待说,胡国杰等人抓到李开以后,驾车在望京辅路上与他会合,上车后,李开认出了他,他便让董国兴用胶条把李开的眼睛、嘴和鼻子封上,见李开还在挣扎,就给李开注射了毒品。半路上,发现李开不动了,便把人拖下车,并用铁丝将两把铁钳捆在李开身上,扔进京密引水渠。

审判长:被告人武治君有意见吗?

武治君:没那么多事,人死了我负责。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出诉人:宣读被告人胡国杰供述:大约晚上10点左右,看见李开驾车回来,和一个女的下了车。我从后面用右手搂着李开的脖子,说,你叫李开,他说是,他媳妇下车喊,我说,我是警察,李勇拿手铐把李开铐上,他媳妇让我们拿证件,我说,他嫖娼,然后推进车里,我发动汽车,李勇、孙玉华把李开夹在中间,然后给治君打电话说人抓到了。

审判长:被告人胡国杰,有异议吗?

胡国杰:没有。

旁白:公诉人宣读了现场勘查笔录:2002年9月2日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屯桥西150米处,京密引水渠北岸公路上。该处距路边10厘米处有一只棕黄色皮凉鞋,公路南侧京密引水渠护坡上有登踏痕迹,尸体位于岸上皮鞋对应位置,距河岸4米处,头西脚东仰卧于水中。将尸体打捞上岸可见,尸体双手被不锈钢手铐反铐于背后。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检验报告,证实李开系溺水死亡,双手腕曾被手铐禁锢,双大腿被绳索捆绑,生前曾被注射过毒品。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8名被告人目无国法,使用残忍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法应当严惩。被告人王宝生、芦文林和武治国3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了被告人王宝生因工作问题对李开不满提议出资杀死李开;并证明被告人芦文林、武治国分别实施了找人杀死李开的事实,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予以严惩。

审判长:被告人王宝生,你为自己作辩护。

王宝生:我没有杀人,没有参与。我给芦文林的钱是芦文林向我借的。我在侦查期间承认参与杀人,是公安人员逼供、诱供才那么说的。

审判长:请被告人王宝生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我认为指控被告人王宝生有杀人故意证据不足,从我们看到的材料和今天庭审可以看出,武治国得到的干了李开只是从芦文林的口中得出,并没有证据证明是王宝生所授意的。芦文林所说的干了李开也并不是要杀了李开。没有一条主线能证明是王宝生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因此,认定王宝生故意杀人证据不足。请法庭考虑,作为死亡结果的出现,并不一定就代表一定有杀人的故意。

旁白:被告人王宝生的辩护人提出,仅凭王宝生、芦文林等人的口供,就认定王宝生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王宝生主动坦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行,属于自首,请法院对王宝生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芦文林,为你自己辩护。

芦文林:我和李开根本不相识,也没有什么业务往来,我觉得故意杀人不能成立。开始揍他一顿我知道,后来转向杀他,我就自动退出了,就没有参加。

审判长: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由芦文林雇人、王宝生出资,这个情节,只有王宝生一个人的证言,今天庭审中,王宝生推翻了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武治君、董国兴实施杀人的行为是芦文林直接授意的。因此,认定芦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审判长:下面由武治君自行辩护。

武治君:没那么复杂,我哥哥让我找人,我就找了。

审判长:请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第一,杀害李开的犯意不是武治君所提。第二,其本意并非要致死李开,先是胡国杰带人绑架,头部缠绕胶带,后发现李开认出了他,又注射了毒品。

旁白:被告人武治君的辩护律师认为,武治君是在董国兴告诉他,李开已经没气的情况下,由于害怕才将李开沉入水中的,造成李开溺水而亡的后果,出乎他的意料,其行为具备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特征。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杀人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宝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武治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死缓、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3年。

2004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故意杀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王宝生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同时被执行死刑的还有雇凶杀人案的杀手武治君。

记者笔记

本案被害人李开,年仅43岁,生前任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年轻有为。他的遇害,曾引起干部群众种种猜测,不知道他因为什么,和谁结了仇。然而,案发两个月后,随着凶犯们一个个落网,人们震惊了,这起凶杀案的幕后指使人近在眼前,竟然是精明能干、口碑非常好的业务科科长、50岁的王宝生。他因怀疑李开要架空他,在他身边安排了年轻干部而心存不满,不惜出重金,雇凶残忍杀害了李开。由此我们想到,现在,很多企业或者事业单位面临机构调整,免不了会发生干部任免与职责分工的改变等情况,但愿每个人都能以一颗平常心,理智地对待,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编辑徐锦华,特约编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郭京霞,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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