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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保险代理员为何被害?

时间:2024-0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张燕山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间:2004年5月13日现在开庭2004年1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路某小区504室发生一起命案,年仅29岁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刘宝环在租住的房子里被人杀害。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王万铁,代理审判员周建忠、徐辉,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张军。

女保险代理员为何被害?

强行推销巨额险,一次趸交十八万

拿不出钱写借条,情急怒杀业务员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燕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5月13日

现在开庭

2004年1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路某小区504室发生一起命案,年仅29岁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刘宝环在租住的房子里被人杀害。第二天,犯罪嫌疑人张燕山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朝阳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令人疑惑的是,张燕山称,被他扎伤的人名叫刘秀云,不叫刘宝环,这是怎么回事呢?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王万铁,代理审判员周建忠、徐辉,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张军。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被告人张燕山,男,29岁,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人,捕前系北京市军乐音像公司职员,住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燕山因琐事与刘宝环发生争执,随即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剪刀等工具猛刺刘宝环的颈部等处,致刘宝环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审判长:张燕山,你对公诉人指控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燕山你什么时候认识刘宝环的?怎么认识的?

被告人:是2003年10月,她到我暂住地海淀上门推销保险。当时我没有买,后来她说不买没关系,大家可以交个朋友,我就给了她一张名片,以后就电话联系,然后就一步一步地发展成男女朋友。

公诉人:在接触中你们之间产生了什么变化?

被告人:后来我们有了性关系。

公诉人: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

被告人:第一次是11月,在我家,第二次是12月,在我家。

公诉人:你们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吗?

被告人:没有,她当时说一个人在北京,挺孤单,不容易,我就觉得挺同情她的。

公诉人:你跟她交往这么长时间了你知道她叫什么吗?

被告人:刘秀云。

公诉人:她是什么地方人,多大岁数你知道吗?

被告人:不知道,就知道她是河北的。

公诉人:你扎人的时候,到底是怎么想的?

被告人:就是想跑。

公诉人:你说案发当天也就是1月8日事情发生的经过。

被告人:大概是11点给我打了一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我说在公司,她说身体不舒服,让我去她家看看她,然后我就去了,到了她家以后,聊了两句,我们就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她突然提出你买保险的事到底怎样了?我就有点反感,然后她就向我推销一种一年交6万多连续交3年的保险。

被告人张燕山在讲述案发经过时承认,1月8日中午,他应刘宝环的邀请来到其租住的房间,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刘宝环再一次提出让他购买每年交6万元,或者一次趸交18万元的巨额保险,张燕山提出自己没有那么多钱,刘宝环便让他写一张欠30万元的欠条作为补偿。张燕山不肯并想离开,刘宝环拽住他的衣服不让走,还打电话叫人快过来,威胁要告张燕山强奸,并将他的工具包带拽断,他用于维修音响的工具散落在地上,情急之下,他抄起剪刀和改锥朝刘宝环头部和身上乱扎,致使刘宝环浑身鲜血倒在地上。张燕山用水冲掉手上的血迹后迅速逃离现场,将作案工具扔弃在一家超市门口的垃圾箱里。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有。工具包是售后服务的人都有吗?

被告人:对。

辩护人:安装必须带剪子、钳子,每天都带?

被告人:对。

辩护人:到刘宝环家也带了?

被告人:对。

辩护人:当时知道扎到什么程度?死没死你知道吗?(www.xing528.com)

被告人:不知道,在刑警队我问警察,警察都说她没事。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提供证据。

公诉人:首先宣读证人证言。张建华,男,63岁,被告人父亲,东城区饮食服务公司退休职工,2004年1月9日向公安机关证实,1月9日12点30分,我儿子张燕山打电话叫我到西单对我说,他昨天和一个姓刘的女的发生了性关系后,这个女的非让我儿子买保险或者给她写30万元的欠单,我儿子不干,这个女的拽我儿子的包带,不让我儿子走还打电话找人,这女的在拽包的过程中包里的改锥和剪子掉出来,我儿子就用改锥和剪子扎那个女的头部,也不知道她死没死,儿子想投案,我就带他投案了。

王桂琴,女,42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职工,2004年1月9日向公安机关证言:证明刘宝环是我们公司的业务员,在我公司做了两个月。

张燕山于2004年1月9日辨认出团结湖路30号楼2门504号是其作案房间。

下面出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朝阳区团结湖路30号楼2门504室内,经勘查,尸体头北脚南,左侧脸部着地,伏卧在双人床西侧地面上,尸体的颈部有多处伤口。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了7位证人的证言,出示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现场勘验笔录、中国移动通讯通话清单等8份书证,证实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多次通话,被告人张燕山指认的犯罪地点与被害人刘宝环死亡的地点一致。

审判长:辩护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辩护人:单位证明:张燕山系我公司雇员,工作表现积极,业务精通,能吃苦,得到了广大顾客的认可。

被告人张燕山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两份证明:一份是张燕山居住的北京市西城区义达里居委会出具的,一份是张燕山的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张燕山为人本分,敦厚老实,乐于助人,从没有前科劣迹,且是单位的业务骨干。鉴于这两份证据没有在开庭前三天提交法庭,公诉人请求法庭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查。原告你们说一下你们的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赔偿存放尸体费1250元,搬运尸体费、消毒费1000元,火化费1080元,鉴定费100元,死亡赔偿金218520元,赔偿抚养费114840元。

审判长:被告人就原告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人:事儿是我做的,赔偿我认可,我家经济条件达不到,鉴于我投案,如果能宽大,我会尽能力全赔了。

审判长:原告刘殿忠,你一共有几个子女?

原告:4个,大女儿已出嫁,现在我们就指望二女儿养我们二老,他断了我们的经济来源。请求法庭给予严惩。

审判长:原告,你有什么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赔偿能力?

原告:没有。

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通过法庭调查,询问被告人,使我们对整个案件有了完整的认识,本院当庭宣读出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等证据,均与案件密切相关,是客观合法的证据,控辩双方的质证得以确认,进一步证明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燕山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本案发表公诉意见。首先张燕山犯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而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燕山在与被害人刘宝环因购买保险发生争执后,竟残忍地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照刑法第232条的规定予以惩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张燕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首先对公诉人对我的起诉没有异议,毕竟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当时她说的那些话,采取的那些行为,让我当时特别害怕,就想跑,请看在我投案自首,一贯表现良好的情况下,给我一次重新作人的机会。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对故意杀人罪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并未构成特别恶劣。第一,从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主观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恶性与直接故意比照相对较小,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间接故意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社会危害后果,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被告人在当时的现场主要是为了摆脱被害人的纠缠,尽快脱离现场,一时冲动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当时所持的主观态度,是一种放任态度,不是一种追求的直接故意。

辩护人认为,从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来讲,被告人张燕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其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区别于有目的有预谋的犯罪,相对来说,主观恶性较小。其次,从事实来看,本案的发生与被害人本身的过错密切相关。被害人从与被告人认识到案发,两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告诉被告人她的真实姓名。在案发当天,当向被告人推销巨额保险遭到拒绝后,又逼迫被告人给她写30万元欠条作为补偿,并打电话通知其他人过来,以控告被告人强奸相要挟,使被告人产生极度恐惧感,从而引发了这场犯罪。第三,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另行宣判。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燕山与人产生矛盾后,竟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燕山作案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故对张燕山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燕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威逼张燕山购买保险以致引发本案,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此节只有张燕山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另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酌予采纳。由于张燕山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中的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张燕山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于2004年9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燕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燕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殿仲、朱存花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元。

记者笔记

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燕山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是,认为张燕山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不是间接故意杀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燕山从轻处罚,那么,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应当怎样区分和认定呢?而且认为本案是由于被害人本身的过错引发的,那么,是不是被害人有过错,就可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呢?让我们连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

李玫璜:应该看到,本案不同于一般故意杀人,有一些间接故意的特点。

直接故意杀人是杀人者有着一个目的,有积极主动追求的过程,间接故意杀人,不是积极追求这种行为,而是放任或者听任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故意杀人分直接和间接故意杀人。不是为明确追求杀人的后果,而是瞬间情绪冲动,不计后果地实施了某种杀人行为,是不是可以比照间接故意杀人从轻处罚呢?

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量刑时考虑从轻。这个案子的特点是实施者是在两个人发生纠纷时,被害人推销保险采取的方法是不当的,是通过和人发生性关系相要挟,受害人的过错与犯罪人的行为密切相关。

通过这个案子有什么教训可以吸取?

做任何工作都应该按职业规范来做,首先你没有违法行为就很少受到犯罪的侵害。当我们遇到不合法的手段进行要挟时,我们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去解决生活中的难题,而不应该以非法的手段去解决。

(编辑徐锦华,特约编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高志海、郭鹏,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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