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园小区不平静,半夜杀鸡太扰民;
邻居纷纷作证人,维护权益上法庭。
原告:王小平
被告:蔡建国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3月30日
2004年2月,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绿园别墅的业主王小平,以邻居在住宅内宰杀家禽,常常引得半夜鸡叫为由,将邻居蔡建国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其宰杀行为,还周围邻居一个安静、卫生的小区环境。
2004年3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蔡建国的代理人承认,被告有宰杀家禽的行为,但辩称,被告只是在自己家天井里搭建的一个小房子里宰杀,并没有造成环境的污染。
法院最后判令被告蔡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停止在自己住宅内因经营宰杀家禽等相关行为,案件诉讼费240元由被告负担。
旁白:2004年2月,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绿园别墅的业主王小平,以邻居在住宅内宰杀家禽,常常引得半夜鸡叫为由,将邻居蔡建国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其宰杀行为,还周围邻居一个安静、卫生的小区环境。
2004年3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王小平和他的两位委托代理人、被告蔡建国和他的代理人均已到庭。代理审判员周伟平独任审判,书记员邬田田担任法庭记录。
现在开庭
审判长: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王小平诉被告蔡建国相邻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下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调查之前进行前置调解?
原告:不同意。
法庭调查
审判长:因原告方不同意前置调解,下面进行调查,先由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旁白:原告王小平的代理人诉称,原告家的房屋是带前院儿的两层楼小别墅,隔壁紧挨着被告蔡建国家。两家房屋、天井相连,天井中间只隔了一道两米高的砖墙和一米多高的铝合金窗。
原告诉称,自从被告在工商部门领取了经营冷冻禽杂零售的个人营业执照以后,“竟不顾邻里的环境和休息,将从各地购进的家禽运到他家院子里进行宰杀,致使污水遍地溢流,鸡毛乱飞,空气污浊,严重地影响到周围邻居的居住环境”。
审判长:原告同意代理人的陈述吗?
原告:同意。
审判长:你还有没有补充?
原告: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被告的请求、事实与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答辩人在住宅中宰杀家禽是事实,但这并没有影响到原告及其他住户。
旁白:法庭首先确认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的两点事实:第一,原告王小平与被告蔡建国之间系相邻关系;第二,被告蔡建国在住宅内有宰杀家禽的行为。然后,法官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就是被告在住宅内宰杀家禽的行为,是否影响到原告以及其他相邻户的生活环境?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下面先由原告方就自己的主张先出示有关证据。
旁白:原告王小平的代理人首先向法庭出示被告蔡建国的经营许可证,证明被告蔡建国的个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冷冻、禽杂、零售,而被告在家中宰杀家禽的行为,超越了营业执照经营的许可范围。对此,被告代理人表示异议:
被告:对这份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的内容并不是原告所说的情况。个体工商户的宰杀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不是本案管辖的,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下面原告方继续出示有关证据。
旁白:原告要求3位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准许。第一位出庭的是住在被告蔡建国家东边的邻居徐承舟,他是一位出租车司机,他说,自己是1998年搬进别墅的。
徐:搬进去以后,一直休息不好,因为被告从1998年到现在一直杀鸡。
旁白:证人徐承舟说,他曾经因为半夜鸡叫的事,跟被告蔡建国发生过纠纷。法官问证人:
审判长:他每天什么时候杀鸡?
徐:每天晚上3点多,一直杀到四五点钟。下午三四点又开始杀,一天杀两次。
审判长:具体有什么影响?(www.xing528.com)
徐:嗓音很大。
旁白:证人徐承舟说,由于鸡粪很多、污水遍地,使周围的环境污染很严重。苍蝇、蚊子乱飞,夏天他连纱窗都不敢开。
第二位证人陈剑静居住在被告蔡建国家的斜对面。
证人陈剑静说,从1998年开始,被告蔡建国天天在自己的住所内宰杀家禽,造成噪声、污水、臭气、蚊子增多,影响到邻居的日常生活。
原告方第三位证人陈财甫证实说:他儿子的新房在被告蔡建国家前面的一幢。每天早上,打开儿子家的厨房门,他都看到被告家门前道路上有污水,也能闻到宰杀家禽的臭味。
对于3位证人的证言,被告蔡建国的代理人承认,被告有宰杀家禽的行为,但辩称,被告只是在自己家天井里搭建的一个小房子里宰杀,并没有造成环境的污染。
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证据要向本庭提交?
原告: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提交?
被告:没有。
旁白:法官就原、被告双方尚未陈述清楚的部分,向原、被告发问。
审判长:原告方你陈述一下他杀鸡对你的具体影响?
原告:因为本身鸡的叫声就挺烦人的,现在禽流感也多,对我们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法律有规定住宅小区不让杀鸡的。
审判长:被告方,原告所说的杀鸡时间对吗?
被告:下午3点不杀鸡,晚上是4点杀。
审判长:原告所说晚上用车运鸡和杀鸡本身的噪音影响是事实吗?
被告:不是。
旁白:被告辩称,每天凌晨三四点钟他和妻子宰杀二三十只鸡,都是关在自家天井里搭建的小房子里进行,不可能影响到邻居的休息和生活。法官问被告:
审判长:你杀完鸡以后的鸡毛、污水、内脏是怎样处理的?
被告:我们都用袋子装好,我从来没有排过污水,如果有,你们可以罚款。
审判长:原告方,你从1998年搬进去以后向被告提出过吗?
原告:提出来过也吵过。我们还向工商局反映过。
旁白:被告蔡建国的代理人补充解释说,被告在天井里杀鸡一事,原告向当地工商局、环保部门进行举报后,工商局、环保部门进行了实地调查,认为被告的宰杀设施比较齐全,符合环保规定,因此并没有对被告进行任何处理和处罚。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就嗓音、污水、臭气这几方面的影响进行辩论。
旁白:原告代理人依据《宪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发表了两点辩论意见。他认为,被告在住宅内宰杀鸡的行为,造成了周围环境的污染,侵害了原告应当享有的健康权和良好的生活环境,损害了邻居间的共同利益,原告代理人要求被告停止污染严重的宰杀行为,还周围邻居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旁白:被告蔡建国的代理人认为,被告宰杀鸡的行为,不足以严重到要求其停止宰杀的地步。理由是:
被告:开庭之前我也询问过我的当事人并到被告杀鸡的现场去看过,并不存在起诉状所说的污水遍地流,鸡毛乱飞,空气也不是向原告说的那样,空气很清洁。我的当事人在杀鸡时特别注意,由于杀鸡是在封闭的环境里,声音很小,内脏、鸡毛都是处理掉的,污水都是通过下水道,根本不可能流到原告的天井里去……
旁白:被告蔡建国的代理人认为,声音和噪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否是噪音,需要通过环保部门测试才能认定。而国家对住宅小区噪音的规定分为三类,第一类标准是,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晚上不能超过45分贝,而被告蔡建国在家宰杀家禽的声音,并没有超过法定规定的分贝值,因此,不构成对原告生活的影响。
法院判决
2004年5月26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再次开庭并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作为住宅区的居民,均应享受正常生活的安宁和良好的生活环境。被告蔡建国因经营需要长时期在住宅内宰杀家禽,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王小平正常的作息和生活环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住宅内宰杀家禽的请求,于法于理相符,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其宰杀行为没有对原告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辩称,因被告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来反驳原告依据3位证人所陈述的被告在住宅内宰杀家禽,已经污染了周边环境的事实,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该污染结果与其宰杀家禽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令被告蔡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停止在自己住宅内因经营宰杀家禽等相关行为,案件诉讼费240元由被告负担。
记者笔记
这几年,沿海一带老百姓生活过得越来越好,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虽然原、被告双方都在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努力地争论和辩解着,但你更能强烈地感受到他们那种勤劳和质朴的劳动本质。其实,被告为了生计,靠自己的辛勤劳作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当为了自己的方便而影响到邻里的正常生活时,就可能触犯我国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而走上被告席。今天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只有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正当的民事行为,才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张兴平、范宏雷,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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