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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引发宠物犬打架纠纷

时间:2024-0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并于2003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此,北京市公安部门呼吁全市养犬人要文明养犬。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两只宠物犬打架而发生在两家犬主人之间的财产赔偿纠纷案件。因此,深受爱犬人士喜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给小狗的治疗费、残疾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6056元。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引发宠物犬打架纠纷

爱犬被咬心不甘,多年邻居撕破脸。

法庭举证讨说法,是非曲直庭上辩。

原告:姜增廷

被告:佟宝荣

审理法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5月27日

2003年8月初,《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公开向北京市民征求意见,短短的7天,征集意见组共接收市民电话、电子邮件、网上留言、信函共计5316件次,是北京市历次立法公开征求意见数量最多的一次。市民对草案修改稿内容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养犬收费等问题上。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并于2003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然而,法律的贯彻、实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两只宠物犬打架,而发生在两家犬主人之间的财产赔偿纠纷案件,就是一个印证。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去旁听。

现在开庭

北京市公安局统计,北京市登记注册的有证犬已经达到41万多条,但同时北京犬类伤人事故也呈大幅度递增态势。2002年北京犬类伤人数为6万,而2003年伤人数猛增至7万。有关部门调查后发现,90%的人不愿给小狗系狗链。而小型犬攻击率比大型犬高,伤人率也远远高于大型犬。小型犬因为不系狗链伤人的事故比比皆是。为此,北京市公安部门呼吁全市养犬人要文明养犬。

2003年10月15日,北京市政府经过听证,出台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新规定对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的管理服务费从5000降为1000元。一时间,北京的养犬户激增,大街小巷,早七晚八,总能见到不少牵着爱犬出门溜达的人们。然而,有些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严格地按照条例的规定去做,随之而来的狗咬人、狗咬狗、人因狗发生矛盾,吵架、打架等事件也就时有发生。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两只宠物犬打架而发生在两家犬主人之间的财产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被告都没有委托代理律师。原告姜增廷夫妻、被告佟宝荣和她的哥哥都准备自己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

审判长杨海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

原告姜增廷首先陈述事情发生的经过:

2004年2月8日傍晚,他像往常一样带着自家养的博美犬在楼下院子里玩,结果被被告佟宝荣家养的体形超过限养标准、样子像熊的大狗咬住了尾巴。虽然经过全力抢救,博美犬的生命保住了,可尾巴却再也扬不起来了。经过宠物医院一个多月的治疗,宠物医生鉴定狗的尾部神经被咬坏,尾巴无法正常扬起。就这样我们找到了被告佟宝荣商量狗在治疗期间的费用问题,被告明确表示不会给,并叫我们到法院告他。

原告姜增廷说,为给小狗看病,他不仅花去了治疗费2000多元,而且为了怕爱犬舔伤口部位引发感染,全家人只得昼夜轮流看护,在时间、精力和经济上遭受到很大损失,更难以接受的是,小狗还是残疾了。

博美犬属典型的小型玩赏犬,是当今世界评价最高的犬种之一。博美犬生性活泼,眼带笑意,全身被毛蓬松柔软,尾巴翻在背部,像一朵盛开的漂亮菊花。因此,深受爱犬人士喜爱。

养了三年的爱犬俨然成了原告姜增廷家中的一员,与原告全家有了感情。然而,这场突如其来的狗咬架,使漂亮的观赏犬变成了夹尾巴狗,原告一家不能接受。

原告:尤其是我爱人及孩子,在小狗被咬伤后情绪激动,经常吃不下饭,睡不好觉,思想上受到了不小的打击,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给小狗的治疗费、残疾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6056元。

审判长:被告答辩陈述。

被告佟宝荣辩解说,她家的爱犬熊熊也是小型观赏狗中的一种,性情非常温顺。案发当时,原告带着两只犬下楼来玩,两只犬不仅没有拴狗链,有一只据说也没有上户口

被告:这是违反了养狗条例中的规定,至于狗被咬伤他应负全部责任。在狗打架的过程中我们积极主动地拉着我的小狗。

被告佟宝荣认为,自己的狗是用绳牵着的,而原告家的狗冲上来咬架时,原告只是站在原地看着不闻不问。

被告:在狗咬伤时,我们积极主动地带狗到宠物医院去看病,同时给狗买了项圈和外用药,为了让狗早日康复又给狗买了一支营养膏,我当时安慰他不要为狗太难过,如果狗不行了我按您这样的狗再买一只,可是原告妻子不同意,说她的精神受不了。(www.xing528.com)

被告佟宝荣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而原告没有看管好他的博美犬,也没有好好给博美犬上药,这才导致了博美犬尾巴残疾,原告也有责任。另外,原告带狗转院到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治疗没有经过被告同意,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应该原告自负。

审判长:下面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你的证明目的。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包括养犬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公安分局广内派出所证明、动物医院诊断证明、交通费收据、药费等证据,证明自己合法喂养的博美犬被咬伤后看病就医的事实。

被告对其中的药费、打车费不予认定。

同时为了证明自己携犬出户时,束有犬链,被告向法庭提供了4位证人出庭作证,4位证人都是原、被告的街坊邻居,但他们也不能证明案发时被告牵着狗绳。

审判长:问一下被告,当时你们的狗牵着吗?

被告:牵着。

审判长:两只狗打起来时你在做什么?

被告:我轰了狗,轰不开,他当时就站在原地不动。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言。

原告的意思是被告的4位证人中,有一位证人是被告的亲戚,因此,他认为这位证人应当回避。其实原告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不是很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5项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那么,原告只要证明某证人是被告的亲属,合议庭在确认该证人证言时,自然会考虑到它的证明力。

原告:首先我承认我的狗没拴,但被告也不能证明当时她牵着狗链。

审判长:下面被告发言。

被告:第一,我要求证人证明的目的是证明我出门是拴了狗链的。第二,只要拴绳了就可以避免一些问题的发生。关于药费我需要处方,就凭这几个数字我不认可。第三,狗转院他没有和我商量。第四,他的车票时间不对,我也不认可。

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又进行了第二轮辩论:

原告:连她自己都承认她的狗拴着狗绳,可是她拴着狗绳没牵,这就说狗绳根本没起到作用。

被告:他说狗是拴着狗绳的,如果真是这样,这一切都可以避免。

原、被告方在最后陈述中,都坚持自己的诉讼观点,被告也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

法院判决

2004年6月22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并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被告佟宝荣饲养的观赏犬,在事发时已超标成为该地区禁养犬,该犬咬伤原告姜增廷饲养的博美犬,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时,原告没有按有关规定拴狗链并牵领着狗,在两只狗发生厮咬时,失去对狗的控制,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佟宝荣赔偿原告姜增廷为受伤博美犬医疗费、就医交通费、补偿费共计人民币2200元。

二、驳回原告姜增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元,姜增廷负担154元,佟宝荣负担98元。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甄红,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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