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手术命关天,医院复用二导管;
患者恐慌心不安,法庭讨要知情权。
原告:王荣福
被告:北京酒仙桥医院
审理法院: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3年12月4日
2002年底,酒仙桥医院在做心脏介入手术时,重复使用二号管,被媒体曝光,在京城引起轰动。
本案原告王荣福正是在此期间实施的心脏介入手术,获知此信息后,68岁的老人内心充满恐慌,怀疑自己心脏手术中所使用的导管,也系重复使用。
王荣福与酒仙桥医院联系,医院拒绝答复。于是,为了讨要知情权,王荣福把北京市酒仙桥医院推上被告席。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欺骗患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侵害了患者健康权、知情权,给原告造成了潜在的健康威胁和现实的精神创伤,据此,原告王荣福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医疗费58653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呢?请您走进法庭旁听缘由。
现在开庭
审判长:现在进行庭审,今天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原告王荣福与北京酒仙桥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旁白:2002年底,酒仙桥医院在做心脏介入手术时,重复使用二号管,被媒体曝光,在京城引起轰动。
所谓二号管,据业内人士介绍,就是在心脏介入手术中,需要一种导管透过血管深入人体,并透过它介入可扩张的球囊或者支架,为梗塞的血管进行扩张。导管和球囊均属于一次性医疗器械,当它被多次反复使用时,就称为“二号管”。
一根进行心脏介入手术的导管和球囊,价格在1万元左右。因此,二号管和极大的经济利益联系在了一起。
2003年初,北京市卫生局经过调查,认定“酒仙桥医院在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期间,有部分导管被重复使用。”
本案原告王荣福正是在此期间实施的心脏介入手术,获知此信息后,68岁的老人内心充满恐慌,怀疑自己心脏手术中所使用的导管,也系重复使用。
王荣福与酒仙桥医院联系,医院拒绝答复。于是,为了讨要知情权,王荣福把北京市酒仙桥医院推上被告席。
2003年12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以鲁贵华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原告一方发表起诉意见。
旁白:原告代理人认为,王荣福到被告酒仙桥医院就医,被告收治,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被告应当依据约定,提供其承诺的医疗服务,特别是合法、优质的导管等心脏介入材料;而被告在欺骗患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侵害了患者健康权、知情权,给原告造成了潜在的健康威胁和现实的精神创伤,原告还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以警惕因被告违法使用“二号管”,可能导致的血液传染和质量隐患。据此,原告王荣福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医疗费58653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本案的起因是由于京华时报的报道,但在报纸中也说得非常清楚,是我们医院的心内科存在少量的反复使用现象,而原告被答辩人是在急诊科住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术中使用的支架是永久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这种材料有国家的产品注册证,导管和球襄都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从被答辩人的诉状中也可以看出,被答辩人导管复用一事完全是一种猜测,没有任何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说我们非法收取患者重复使用的导管费用或来源不明的支架费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因此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和被告一方的答辩意见,本庭需要查明以下的事实。第一,原告一方在什么时间在被告处治疗了什么病?第二,进行了什么样的治疗,使用了何种器械。第三,使用器械是否重复使用,或者说所谓医学上的复用。第四,本次使用的器械是否允许复用。下面进行当庭举证和质证。请原告一方代理人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们第一个证据就是住院的病历首页,证明在…
旁白:原告王荣福代理人出示了王荣福住院病历、住院费用、即时医嘱单、自费项目协议书等九份证据,证明原告王荣福在酒仙桥医院做心脏介入手术时,医院使用的指引导管、指引钢丝、球囊等一次性耗材,都没有标明产地、厂家、质量合格证明以及有效期等相关内容,同时,《北京晚报》和《京华时报》两家媒体的有关报道,进一步证实酒仙桥医院,因为重复使用一次性心脏介入导管,而被北京市卫生局处罚的事实。
被告北京市酒仙桥医院表示异议:(www.xing528.com)
被告代理人:对这些报纸我们仅认可一点,就是说心内科存在少量复用现象,而对其他的我们都认为和事实不符。对方在这个诉讼中没有任何依据说我们的支架来源不明。我们的支架是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经销商的。关于导管复用国外一直在复用,我们的一些大夫在特殊情况下,在心内科有几起复用现象,这一般是病人经济比较困难,大夫有交代,但双方说法不一。
原告代理人:刚才被告律师说国外一直在复用,证据何在?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我们将用9份证据来说明我们的观点。我们提供的第一份证据是患者的住院及病程记录,我们是想证明,原告在患10年冠心病、高血压以后出现了急性心肌梗死,在出现心源性休克这种极危险的状态下,大夫急诊手术挽救了患者的生命,对这个治疗结果对方没有提出疑义,说明我们诊断正确,治疗有效。我们向法庭提供的第二份证据…
旁白:被告北京市酒仙桥医院提供的证据有:患者王荣福的住院志及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收费情况、导管、球囊的注册证、导管、球囊经营公司的资质等9份证据,证明国外一直在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
被告代理人:第一,厂商之所以粘贴一次性标签是二十年前它在没有改变工艺的情况下把重复使用改成了单次使用;第二,厂商改变单次使用的目的是他不对你第二次使用承担担保。第三,国外的医生一直在重复使用所谓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性产品都以明示的方式证明它是一次性产品,而在球囊和支导管中没有注明是一次性产品,因此我们说从国家药监局的角度没有说必须一次使用,没有确认生产厂商的说法。
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提交的这些证据只说明了导管是多么的好,但我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
审判长:现在法庭宣读法院调取的证据。国家药监局在2003年10月8日向本院复函,复函的内容是这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XIAN便函2003(64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你院2003年9月9日来函收息,答复如下,一,根据医疗器械…
旁白:国家药监局在答复函中称,“在中国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都必须是由国家发放注册证,产品使用应当依照说明进行”。至于能否重复使用,“是产品生产者根据产品的技术性能以及产品质量保证等确定的,不是政府管理部门指定的。”
审判长:双方对这份证据有什么要说的吗?
被告代理人:第一,它是一份便函,它的效应应该低于药监局的2000年10月3日的管理办法。第二,从这份便函中我们也可看到产品说明书是制造商的技术承诺,不是国家药监局的身份说明,医疗器械一次性产品的目录不包括导管和球囊。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一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首先的事实是双方建立了一个医疗服务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患者这方,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作为被告酒仙桥医院是违约行为,它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医院既然收取了自费项目的导管、球囊、支架的费用,就应当按照约定和承诺来履行,否则多收的费用就是不当得利。在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有关联的证据来证明患者到底用的是什么,包括它生产的品名、型号、是不是在消毒期内,在消毒期以后这些医疗器械就一分不值,医院是不是把这些一分不值的东西用在了病人身上,原告一直没有拿出证据。原告只是拿出一些文件,这些文件在一些个案里面我们认为不能证明用的就是这个东西,因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把酒仙桥医院多收取的费用予以返还,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长:被告。
被告:第一,医生对患者的诊断正确、治疗及时。对此患方没有提出疑义;第二,在手术中使用了一个导管一个球囊,并在体内放置了两个支架,原告方称我们没有球囊、导管、支架的信息,刚才我读得非常清楚,上面标注得非常清楚的;第三,患者术后非常良好的……
旁白:被告酒仙桥医院代理人辩称,2002年10月,国家药监局关于《一次性使用医疗产品》的名称中,不包含心脏导管,而且这些器械一次性使用,是对资源的浪费,在国外,这些器械都可以重复使用。另外,医院已将使用器械的说明写在了病历中,是患者“没看懂”。酒仙桥医院辩称,这些器械的生产厂家、来源、质量保证等,并不需要写进病历医嘱中。虽然医院心内科确实曾有几起复用导管的现象,也受到了北京市卫生局的处罚,但并不能由此推定,在原告王荣福的手术中也曾复用。
被告代理人:让我们不能理解的是他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无端怀疑我们的支架是非法来源的,对这一点我们感到非常遗憾。法律是讲究事实的,这个事实也需要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我们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支架的合法性,你没有证明它的不合法性的情况下为什么就主观认定我们的支架是非法来源呢?很显然他的主张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原告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方有违约的事实,更不能证明有损害的结果,而相反地我们在庭审中所出具的大量证据证明我们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因此我们说,原告在我们抢救了他最宝贵的生命后,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向我们索赔,是没有道理的,请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在合同中我们约定的就是一次性耗材,而你没有证据来证明你使用的是一次性耗材,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的责任是很大的,你们现在的情况不仅仅是重复使用,你们还在倒卖。
审判长:下面法庭辩论结束。
旁白:在最后陈述中,原、被告双方均坚持自己的诉讼观点,并不愿意进行调解,法庭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
法院判决
2003年12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酒仙桥医院在对王荣福进行心脏介入手术以及治疗的过程,符合医疗规范,并无不当,并且王荣福术后痊愈良好,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王荣福仅凭媒体的报道,认定酒仙桥医院对其本人治疗时复用了心导管,显属证据不足。鉴于酒仙桥医院举证证明了其对王荣福的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因此,法院驳回了王荣福要求被告酒仙桥医院退还医疗费5.86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荣福负担。
记者笔记
在本案中,原告王荣福得知酒仙桥医院重复使用心脏导管,因而对自己在接受心脏介入治疗过程中,使用的心脏导管是否是一次性合格产品产生怀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王荣福心脏不好,不能着急,作为提供医疗服务一方的酒仙桥医院,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为患者答疑解惑,讲明治疗过程,消除患者心中的不安,应当是医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更能体现出医院人道主义的一面。
虽然王荣福因举证不力而败诉,但酒仙桥医院因为重复使用一次性心脏介入导管,而被北京市卫生局处罚却是事实。医院应当知道,医疗器械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部分导管被重复使用,充分暴露了医院在管理上存在的严重漏洞,这也是患者对其所进行的相关治疗产生担心和怀疑的直接原因。对此,酒仙桥医院应当敲响警钟,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思,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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