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雕英雄传》制片人张纪中,一句“我把王瑞开除了”,导致一场名誉权风波。
原告:王瑞
被告:张纪中
审理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3年12月11日
金庸先生的武侠名著《射雕英雄传》,因为精彩的武打场面描述和传神的人物性格描述,深受读者喜爱,也屡屡被搬上荧屏。荧屏上的“华山论剑”给人印象深刻,荧屏下导演王瑞和制片人张纪中的官司也是越打越复杂。两人以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表演了一场“法庭论剑”,究竟谁的工夫高,请您走入《现在开庭》,现场判断。
旁白:2003年夏天,《中国文艺家》杂志曾刊载一篇张纪中的访谈文章,名为《激情燃烧着我的爱,我幸福死了》,文中有“我把王瑞给开除了”的表述。曾任《射雕英雄传》导演的王瑞认为被采访人张纪中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起诉到法院,要求张纪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2003年9月2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张纪中否认说过此话,于是王瑞申请将《激情燃烧着我的爱,我幸福死了》一文的作者解玺璋追加为第二被告。2003年12月11日,此案第二次公开开庭,王瑞和张纪中都没有到庭,“法庭论剑”的主角是双方的代理律师。
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瑞与被告张纪中侵犯名誉权一案,根据原告王瑞的申请,要求追加解玺璋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42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石梅、高志、李为东共同组成合议庭,由石梅担任审判长,首先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宣读起诉书,陈述具体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法庭调查
原告:原告王瑞于2001年加盟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投资拍摄的《射雕英雄传》剧组任导演一职,并于2001年7月10日至10月10日期间作为导演拍摄了该剧中蒙古及桃花岛的几场戏。在工作中原告与该剧制片人张纪中在艺术理解上发生较大分歧,原告主动向投资方提出辞去导演职务,投资方及张纪中予以挽留,原告依然辞去了导演职务。但此后在2002年第8期的《中国文艺家杂志》上刊登的一篇张纪中访谈录题目为《激情燃烧着我的爱,我幸福死了》中张纪中两次明确表示王瑞让我给开除了,并声称原告缺乏创作热情和激情,而且在另一篇以张纪中访谈录的形式发行的单行本《芝麻开门》中张纪中又再次谈到原告在拍摄《射雕英雄传》时丧失了创作的责任和激情,没有主动没有热情,这是作为一个导演的大忌。被告的上述言论不仅歪曲了原告是主动辞职而不是被他开除的事实,而且更把两个创作人员艺术理解上的分歧歪曲为原告个人对工作缺乏激情和责任,这些严重失实的言论不仅极大地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更给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带来了难以估计的负面影响。上述文章发表后原告的多位亲朋好友纷纷致电或致函询问被剧组开除一事,而且原告本已于2002年7月与北京东方龙门国际文化影视公司签定拍摄20集电视剧《情证今生》的合同,片酬为40万,但该剧投资方在得知上述报道后认为原告的工作情况与工作能力与预想有极大的偏差,并对东方龙门影视公司聘请一位被被告开除的导演表示惊讶,在这种情况下东方龙门影视公司与原告终止了聘用合同。上述事实充分说明被告歪曲事实,不负责任的言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旁白:原告王瑞请求判令被告张纪中在《信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和《大众电影》等报刊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并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人民币。
原告:特别说明的一点,本案在西城区法院2003年9月23日开庭审理,起因重要之一是解玺璋先生写的《激情燃烧着我的爱,我幸福死了》一文中,张纪中两次明确说到王瑞让我给开除了,但在庭审过程中张纪中并不承认此情节,说他在接受该文作者采访时只说了我把王瑞开了,并没有说开除,开除一词是作者在写作的时候自己加上的,而开除与开了在法律上的含义完全不同。法律特征与依据也完全不一样,引起的后果也完全不同。鉴于张纪中的上述说法,我们认为为了澄清本案的事实,把给原告王瑞造成重大伤害的开除情节澄清,因此我们特地追加了解玺璋,在此王瑞特地委托我向解玺璋先生表示我们打此案的本意并不在于您,追加您的意思在于把开除一事的情节澄清。
审判长:被告答辩。先由张纪中答辩。
被告:张纪中先生在《激情燃烧着我的爱,我幸福死了》这篇文章以及《芝麻开门》这本书中关于王瑞的评价均符合事实。王瑞是一个缺乏激情和责任的导演,他作为导演被撤换是张纪中先生行使制片人权力的组成部分,所以不存在张纪中先生侵犯王瑞名誉权的行为。至于他所说的开除和开了,我们认为就本案这两篇文章的原环境和上下文的联系而言,开除和开了并没有很大区别,根据张纪中先生的印象,他当时一接受采访的时候他是说了开了,但说没说开除,他认为记者应该记得更清楚,所以关于这部分事实以解先生的意见为准。
审判长: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
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第二被告解玺璋进行答辩。
解:我们采访用的不是转诉的方式,而用的是张纪中自己说的方式,不是我说张纪中说了王瑞或者开除或者开了,而是张纪中自己说的,因为我是用录音整理出来的,他提了两次王瑞,我在采访中不是为了谈王瑞的问题,而是张纪中在回答我的其他问题时提到了这个问题,我是保持这种原汁原味的东西。他两次说的并不一样,一次是说的开除,一次说的是开了,这是在人的口语中很习惯的。
旁白:解玺璋说,他不认识王瑞,在采访录音中之所以保留张纪中对王瑞的评价,只是为了保持段落的完整,在取舍采访内容的时候并没有考虑王瑞会对此有何反应。解玺璋还说,也许几个小时的谈话,张纪中不可能全部记得,但是记者按照录音笔记录的声音整理的文字绝对不会错。如果“我把王瑞给开除了”这句话有什么问题,也应该与说这句话的人有关,记录者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被告方质证。
原告:证据一,2002年第8期《中国文艺家杂志》,证明张纪中在这篇文章里提到了“王瑞被我开除了”,这一侵权行为的存在。
审判长:解玺璋说一下对这份证据的意见。
解玺璋:这是我整理的没问题。至于这件事对王瑞有什么损失不是我能证明得了的。(www.xing528.com)
旁白: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16份证据,其中包括,王瑞与张纪中补签的合同,证明在2001年7月10日至10月10日期间,王瑞在《射雕英雄传》剧组做导演;《射雕英雄传》投资方、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副社长马中骏的一份“情况说明”,证明不存在张纪中开除王瑞的事实。说明中陈述,“剧组转移到桃花岛后,王瑞提出希望离开剧组,虽然他和张纪中都挽留过,但王瑞仍主动离开了。”还有一个张纪中访谈录单行本《芝麻开门》,文中提到王瑞在拍摄《射雕英雄传》时,“丧失了创作的责任和激情,没有主动、没有热情,这是作为一个导演的大忌”。王瑞认为,张纪中的这段话不仅歪曲了王瑞主动辞职而不是被开除的事实,而且把两人在艺术理解上的分歧歪曲为他个人对工作缺乏激情和责任,这已经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系。
接着被告张纪中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证据一是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聘用合同;证据二是演职员表,是说明证人的身份;证据三、四、五、六是证人证言,主要说明王瑞在拍摄《射雕英雄传》的过程中缺乏创作责任和激情,以及他被张纪中撤换的事实;证据七、八是马中俊的调查笔录,他们是本片的出品人,而且说明张纪中有权解聘包括王瑞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证据九、十是拍摄期间的花絮录像,这些录像从客观方面反映在拍摄期间没有履行一个导演应尽的职责,所以他被张纪中撤换是有道理的;证据十一是李亚鹏作为片中主要演员的证言,他是通过王瑞被撤换,更换导演后进度加快,对全剧的拍摄重新感到了希望;证据十二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告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用以否定原告所提交的……
旁白:被告出示证据证明王瑞所说,因张纪中的言论造成与北京东方龙门国际影视文化艺术公司拍摄电视剧《情证今生》的合同解除,而发生经济损失的事实不存在,另外王瑞已经在《射雕英雄传》剧组领走了15万元的酬金。原告方质证表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张纪中的代理人,刚才解玺璋在陈述事实中关于开除和开了的采访过程进行了陈述,对这些事实你们认可吗?
被告:张纪中先生说了,记者记得更清楚,以他的意见为准。
审判长:关于这部分事实通过双方的陈述和质证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状况,原告对于你所述主张有没有变化?
原告:如果法庭可以认定解玺璋说张纪中先生确实说过开除,我们可以撤销对解玺璋先生的起诉。
法庭辩论
旁白:经法庭允许,原告当庭撤销了对解玺璋的起诉。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原告首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就本案而言对王瑞产生最大影响的是开除一词,任何一个证言都有褒义和贬义之分,在不同的语境之下,有的语言可能会产生歧义,但有的评语不可能产生歧义,比如本案涉及到的开除一词就有确定的法律的含义特征及程序,以及相应的后果。举例而言一个人同样是被子弹夺去生命,如果我们说是牺牲了我们会说他是烈士,是褒义的概念,而这个人如果说是被枪毙了,在战争年代这人应该是敌人,在和平年代应该是被执行枪决的犯罪分子。因此我们认为对一个有着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电影学院的导演王瑞而言,他的行政管理关系全在北京电影学院,而这些情节外人并不知情,在媒体上看到王瑞这么一个开除的导演,对这个人的人品、能力,以及其他的工作状况等带有否定意义,所以王瑞因开除在行里遭到了极大的蔑视以及贬低,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还王瑞一个清白,因此就本案而言,我们会把开除这个问题打到最终我们满意的结果,我们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张纪中的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在《激情燃烧着我的爱,我幸福死了》这篇文章中,提没有提到北京电影学院,他提到的是《射雕英雄传》的拍摄剧组,读者有没有能力去区分北京电影学院对王瑞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单位和一个临时组建起来的剧组跟王瑞之间是一个怎样的法律关系的能力呢,只要阅读过《中国文艺家》杂志的读者都有这个疑问,剧组只是一个松散的、临时的机构,它对王瑞是没有行政管理权利,也不存在开除的法律后果。刚才原告提到证言环境的问题,张纪中先生曾经开了一个玩笑,这个玩笑和原告代理人陈述的内容不谋而合,他说,如果我当时不是说的开除,我说的是枪毙,或毙了,那就是王瑞让我给毙了,如果我是这样说,读者在看了这篇文章会不会认为我张纪中用一把枪剥夺了王瑞的生命呢?此外我们在上一次庭审中已经反复论证关于王瑞向法庭提交的名誉权受损害的所有证据,从形式到内容全都是虚假的,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事实就没有名誉侵权。
原告:张纪中要表达不让王瑞当导演这一事实,制片人也有这样的权利,但同样是不让王瑞当导演这一结果,有几种可能性来供你选择:第一,我解聘了他,第二,我撤换了他,第三,我不让他做了,第四,我把他开了,第五,我把他开除了。同样是几种可能都能表达你所做行为的真实含义,为什么你偏偏用了开除?
旁白: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上展开的第二轮辩论意见更像是一场字斟句酌的文字舌战,法庭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之后表示择期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执焦点为原告王瑞离开《射雕英雄传》剧组是原告王瑞辞职所致,还是被告张纪中将其“辞退”;被告张纪中接受媒体采访称将原告王瑞“开了”、“开除”了,及其在被采访时对原告王瑞的评价,是否歪曲了事实,是否给原告王瑞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原告王瑞的名誉权?
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应具备以下内容:1.在侵害方式上,主要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2.在主观过错上,一般是故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3.在侵害后果上,应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审理法官说,本案双方诉讼的事实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按上述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原告王瑞、被告张纪中对拍摄电视剧的艺术理解、工作进度、工作状态等问题产生分歧,被告张纪中曾有意撤换原告王瑞,原告王瑞也曾有意离开《射雕英雄传》剧组,最终原告王瑞离开剧组,原告王瑞、被告张纪中在《射雕英雄传》剧中不能再合作,两方面原因均存在。被告张纪中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称原告王瑞被其“开除”、“开了”,进而对原告王瑞的艺术创作进行评价,该评价虽言辞表达有不妥当之处,今后应加以注意,但是张纪中对王瑞离开剧组的事实描述和评价有一定事实基础,未使用侮辱性语言,且该行为对原告王瑞并未带来一定损害后果,未构成侵犯名誉权,故原告王瑞认为被告张纪中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笔记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显然,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而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公正的评价、良好的名声给公民或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在开庭》播出了不少有关“名誉权”的纠纷,目的是提醒大家,说话做事要学会宽容和尊重。
(编辑孙莹,特约编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刘艳臣,旁白方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