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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审规范及技巧-人民法院庭审和文书制作规范与技巧

时间:2024-0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对一方当事人情绪失控,当场进行自杀、自残等自我伤害行为的处理审判人员应立即休庭,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通知法警进行制止,如果是必须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应要求其陪同人员帮助当事人在庭外平稳情绪,否则应取消庭审;如果不是必须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则要求其在庭外调节情绪,庭审恢复进行。对于这类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对矛盾比较激烈、当事人难以控制其情绪的案件进行事先预防,制订应急预案。

法院庭审规范及技巧-人民法院庭审和文书制作规范与技巧

(一)总则

1.审查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具体对象,固定诉讼请求是案件审理的前提。应当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的法律属性,贯彻审执兼顾原则,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和便于实际履行。

(1)确认之诉

①原告请求确认民事行为效力的,应当明确请求确认的民事行为是有效、还是未生效、撤销、无效。例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应当明确是请求确认无效,还是未生效?

②原告请求确认权利归属的,应当明确要求归属的权利主体、权利性质、权利内容。例如,原告请求确认对物的所有权,应当明确是独有,还是共有?如果是共有,则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2)变更之诉

原告请求变更、撤销、解除法律关系的,应当明确变更、撤销、解除的具体对象。

(3)给付之诉

①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应当明确给付的责任主体、种类、金额、数量等各项要素。例如,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金钱的,应当要求原告明确给付的是债务本金,还是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以及各项金钱债务的计算方法;再如,原告请求被告交付机器设备的,应当明确设备的型号、数量、特性,以及是否还有其他相关单证或资料等。原告请求多名被告承担责任的,应明确共同被告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以及各被告承担的具体债务金额等。

②原告请求履行一定行为的,应当明确行为的履行主体、履行内容、履行方式等,并且便于执行。

(4)法院认为其他应当由原告明确的请求事项

2.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时的释明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因诉讼认知能力方面的问题,往往在起诉时不注意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采取询问、告知等方式对其进行必要的释明,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付利息,但未明确适用的利率标准。对此,法院应当予以必要的释明,询问原告是按贷款利率还是按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审查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对原告诉称仅作笼统答辩,缺乏针对性致争议焦点不明晰时,法官应当注意加以引导,及时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归纳整理出明确的争议焦点。对事实较复杂的案件,法官可以归纳诉称要点后,再逐项询问被告答辩意见。

注意区分否认、抗辩和否认的概念。否认的公式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如此”;抗辩的公式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如此,但是被告有权消灭或者妨碍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的公式是:“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某某责任”。

4.确定案由

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以下简称《案由规定》)的规定,确定案件的案由。

(1)一审民事案件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案由应先从《案由规定》列出的四级案由中选择,四级案由中没有的,从三级案由中选择。

(2)对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

(3)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4)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应当要求当事人自主选择,明确其所主张行使的请求权,并据此确定案由。

(5)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6)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结案时应当根据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7)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5.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沟通配合

审判长应注意协调好与合议庭成员之间的互补关系,使得合议庭的整体作用能在庭审中充分展示出来。合议庭在以下环节,应注意征询每一位成员意见:

(1)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前,应征询其他成员意见。

(2)对确有需要当庭认证的证据,认证前应互相征询意见。

(3)事实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征询其他成员意见,在确定已无需要提问调查的事实后,再宣布庭审调查结束。

6.庭审中当事人发生争议或互相进行人身攻击的处理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或互相进行人身攻击时,审判人员应当避免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听之任之,对当事人的不当言行不作处理;二是只批评制止一方而放任另一方;三是直接介入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告诫当事人必须围绕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焦点进行陈述,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采取训诫等制裁措施。

7.对一方当事人情绪失控,当场进行自杀、自残等自我伤害行为的处理

审判人员应立即休庭,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通知法警进行制止,如果是必须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应要求其陪同人员帮助当事人在庭外平稳情绪,否则应取消庭审;如果不是必须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则要求其在庭外调节情绪,庭审恢复进行。

对于这类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对矛盾比较激烈、当事人难以控制其情绪的案件进行事先预防,制订应急预案。事先采取联系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单位和社区、落实值班法警、安排医生等候,嘱咐家属陪同等措施。

(二)法庭准备阶段

1.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

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民事案件程序审查的基本要求,直接关系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实践中,有的法官和书记员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核对,没有收回送达当事人的开庭传票存档;不重视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审查,对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的,未按规定查明具体授权;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并通知证人在开庭前退出法庭听候传唤;没有将当事人未到庭情况记载入庭审笔录,不符合庭审规范要求,也说明法官和书记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难以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

法官和书记员应当验收传票和出庭通知书,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将当事人和代理人到庭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1)核查当事人,自然人身份以身份证、护照户籍登记资料为基本审查依据;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以工商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的登记资料为基本审查依据。

同时注意以下四点:①开庭前注意利用身份证识别器,核对当事人身份;②审查是否存在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诉讼中,当事人死亡的,应审查是否有继承人参加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第151条的相关规定;③审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出庭。当事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其代理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确定;④审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出庭。

(2)要求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并注明联系电话,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收法律文书的,要在地址确认书上填写代收人和代收人地址、联系电话。

(3)核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律师代理的,核查出庭函、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近亲属代理的,核查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书面说明;单位员工代理的,核查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和单位推荐证明或者工作证

审查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核对是否由委托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授权委托书是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离婚案件的代理权限只能是一般代理。

(4)核查证人,开庭前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安排证人在指定场所等候。

(5)核查旁听人员,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情况请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2.审查是否遗漏当事人

应当审查案件是否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或者是否应当追加第三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个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不可分割的,法院须合并审理。例如: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引起的诉讼。

3.拟定庭审提纲

开庭前,法官应当认真审核诉讼材料,检查是否已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上诉状、答辩状、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梳理当事人身份、证据、财产保全等资料,认真审阅诉辩意见,初步了解案情,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详细拟定庭审提纲,了解可能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相关专业知识。

对可能存在稳定风险的案件,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防范预案。

二审案件应制作阅卷笔录,做到内容完整,证据线索清晰。

4.组织证据交换

案情复杂或者证据较多的案件,开庭前法官可以主持听证或组织证据交换。承办法官应在开庭前提请庭前合议,形成书面合议笔录入卷。庭前合议应充分讨论承办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和拟定的庭审提纲,初步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重点,并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确定合议庭成员的分工和配合。

5.书记员庭前熟悉案情

开庭前,书记员应当熟悉案情,熟悉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案件涉及的专业术语和基本案情,避免影响庭审记录速度,影响庭审节奏。

6.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应当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同步录音、同步录像、同步显示庭审记录的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法庭场所应当整洁明亮、布置有序、庄严肃穆,不得堆放杂物。

7.宣布开庭

合议庭确定开庭的,应当敲击法槌,宣布开庭。审判长宣读开庭审理的法律依据,庭审的案件案号、当事人名称,案由和案件受理经过,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宣布出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认其可以参加庭审;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应宣布缺席审理及其理由;宣布庭审是公开或不公开,对不公开开庭的,应说明理由,要求无关人员退出法庭。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庭前已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可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明确表示清楚后,可不再重复告知;表示不清楚的,仍应逐项告知。

无论庭前是否告知,均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合议庭能够决定的由审判长当庭宣布并记录在案;须请示院长或审判委员会的,应宣布休庭,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请示后,恢复庭审宣布对申请回避所作出的决定,继续开庭或另行组成合议庭再行开庭。宣布决定后应询问当事人是否服从决定,如不服从,告知其有复议的权利,但不影响庭审的继续进行。

(三)法庭调查阶段

1.法庭调查的功能和顺序

法庭调查的功能主要是解决案件事实认定问题,重点是围绕争议事实进行举证、质证。

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

(1)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然后由对方陈述答辩意见及理由,然后由第三人陈述,原告、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2)在当事人陈述起诉和答辩意见时,审判人员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进行发问。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归纳争议焦点,明确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

(3)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其次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质证;然后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质证;最后由审判长出示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各方当事人依次质证。

(4)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相互发问,法庭也可以就重要问题和当事人没有提及或没有讲清的关键问题,向当事人进行提问,但应及时阻止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介入庭审范围。

二审案件的法庭调查,参照上述顺序处理。

2.归纳和整理争议焦点

实践中主要存在争议焦点归纳不全面、不准确、不具体,过宽、过大,针对性不强等问题。有些案件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过于宽泛,仅归纳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而未深入到案件的本质焦点。

案件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相互对立、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具有以下特征:(1)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联系;(2)是诉辩双方相互对立的观点所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核心;(3)属于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4)与裁判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判决主文产生的基础。

案件争议焦点包括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事实争点包括:(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争点,包括民事主体、民事行为等事实;(2)证据争点,包括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的争议。法律争点包括:(1)实体法律适用争点。如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法律关系性质究竟系合同之债,抑或侵权之债等。(2)程序法律适用争点。如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主体适格问题等。

法官在审理中,应当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以及相应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归纳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争点。

归纳和整理争议焦点的基本要求是:

(1)客观。客观、完整、明确地反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抗辩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庭审过程,不能偏离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2)准确。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在确定争议焦点前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注意释明、指导当事人紧紧围绕诉争法律关系概括争议焦点,揭示出当事人争议的实质问题。既不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错误概括争议焦点,又要避免不加归纳,全文照抄,过于繁琐。此外,随着案件审理情况的变化,当事人之间的争点也可能会随之发生变化,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争点。

(3)具体。尽量具体,不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也不太细,宜根据具体情况,把握尺寸,避免因争点过多导致重点不突出,事实不清,说理混乱。

(4)符合逻辑顺序。

3.组织举证和质证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前证据交换中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及事实,可以在开庭时直接确认。双方存有异议的证据,应当逐一或者分组进行质证。

(1)案情简单、争议焦点少、证据材料不多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逐个质证;案件复杂、争议焦点多、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根据证明目的对证据加以组合,逐组质证。

(2)举证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证据的编号、名称、内容、来源、证明目的以及举证人。

(3)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并由其陈述姓名、身份、与本案的关联、作证的内容。证人应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询问。证人作证完毕,应当退出法庭,不得旁听庭审。

(4)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

(5)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首先就原审裁判文书查明的事实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然后就有无新证据征询当事人意见。对原审已经质证、认证,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不必重新质证。对当事人在原审举证期限内提出,质证时上诉方提出异议,原审没有采纳的,二审应重新质证。

对于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在二审时提出的证据,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审查其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如确属“新的证据”,应当组织对方当事人质证,并视案情决定是否给对方当事人质证准备和收集反驳证据的合理期限。(www.xing528.com)

4.依职权调查询问的方式方法

审判人员依职权调查询问时,应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即每调查一个问题,均应听取双方的意见,不应将所有问题向一方当事人全部问完后,再询问对方当事人意见,确保通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对抗及时查清事实。

5.证人证言的质证

实践中,证人在出庭陈述证人证言后,一般由提供证人一方当事人先向证人发问,再由对方当事人发问,最后由法院发问,在询问程序结束后,证人退庭并由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但因为缺乏针对发问顺序、内容和范围的详细规则,实践中存在询问证人程序不统一、询问事项边界、禁忌不明的问题,故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在证人身份真实性的核对环节,审判人员除了常规个人信息核对途径外,还应包括向对方当事人核对的途径,在证人作证前及时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证人身份有无异议”,以及时确定证人身份,尽可能地防止伪证的发生。

(2)审判人员应以下列方式告知证人作证的内容:“证人××,本院依法审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基于××的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证人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应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得有歪曲事实真相的证言,如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你听清楚了吗?现请你向法庭作证。”

(3)当事人提供证人作证的质证程序可参照如下:

①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审判人员应先询问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目的,可发问:“你方提供证人想证明什么?”其作简单说明后,再让证人出庭作证。

②核对证人身份。

③告知证人作证义务。

④证人发表证言后,双方当事人可对证人提问,审判人员必要时也可对证人提问。

⑤证人作证完毕后,告知其退出法庭等候和在笔录上签字的要求。

⑥证人退庭后,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4)对于证人证言涉及案件看法或意见倾向的,应当及时制止证人发表意见,严肃指出陈述中的不当证词,重申证人作证义务,要求证人继续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客观陈述。

(5)证人在作证过程中表达模糊、闪烁其词或有意回避时,审判人员应及时制止或追问,要求证人正面作出明确的回答。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0条第2款规定:“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诱导、暗示等方式询问证人的,如发问人借助语气对证人进行暗示:“你当时在旁边应该看见了吧?”以暗示证人作出肯定的答复等。这类情况容易诱导证人作出不真实的证词,影响审判人员对事实客观真相的判断了解。对有诱导、暗示性提问的情形应及时予以干预,告知内容可参照如下内容进行:“原告(被告)或委托代理人,你刚才的提问带有诱导倾向,可能误导证人客观陈述(你刚才的提问属于诱导性问题,会误导证人客观陈述)。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对证人进行询问不得使用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请你重新提问。在下面的询问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要加以注意。”

(7)在证人等候作证期间,应注意为证人找好等候作证的休息场所,确保不让证人旁听庭审、了解庭审情况或与其他证人联系。

6.书证的审查要点

对书证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审查书证的证据力,主要从审查书证制作人资格、审查书证制作手续程序、审查书证有无变造伪造痕迹等方面入手;二是审查书证的证明力,主要从审查认定书证记载表述内容是否为有关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内容是否存在错误或与法律法规抵触以及立法上有关书证证明力的规定。

7.自认的审查要点

(1)自认规则的例外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即发生自认的效力,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得以免除,法院应直接对该节事实予以认定。但应注意存在以下四种例外情形:一是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不能仅以当事人的自认作为确认或变更的基础;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如民间借贷案件、确认所有权之诉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有可能存在通过自认这一合法形式串通或虚构事实,掩盖其损害第三方利益的非法目的;三是当事人诉讼能力非常差,未意识到不提异议的后果;四是相关事实如适用自认规则对案件处理结果会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案件实体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对于上述四种情况,不能简单地适用自认规则,应当视情况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并进行实质性审查。

同时,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表示承认的,仅对作出承认的当事人产生自认效力。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表示承认,其他共同诉讼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产生自认的效力。

(2)认定默认应具备的条件

默认的认定,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二是必须经法官充分说明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

8.生效裁判文书的免证效力

对生效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不宜从既判力的角度来理解,而应从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的角度分析。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已为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则免除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在认定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前案预决事实系判决主文认定的,则该预决事实对后案具有拘束力;

(2)预决事实如果是由前案判决理由确定的,对后案是否具有拘束力,取决于前案对该一事实是否作为争点事实展开过实质性审理;

(3)预决事实在前案中如果属于延伸性事实的,既未构成判决主文内容,亦不构成支持前案判决的要件事实基础,则对后案不应具有拘束力。

9.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审判人员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应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获取证据的手段或方法涉嫌犯罪的;二是获取的方法或手段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三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或约定俗成的商事交易习惯获取的。

10.缺席审理的认证要点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的,应按照法定程序缺席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材料和主张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缺席审理的案件由于缺失被告对原告诉讼主张的对抗,若机械采用“抗辩式”的庭审模式,不利于事实真伪的查明。因此,对缺席审理的案件,应当从以下方面注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是加强庭前举证引导。庭前知晓被告缺席的,法官应及时审查原告诉状及随状证据,判断原告举证是否充分。若不充分,及时引导原告就缺失的证据补充举证;二是庭审时依职权主动审查证据。围绕证据“三性”重点审查以下方面:证据复制件是否有原件证实;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关联;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或相互印证;其他法院认为应审查的内容。

11.法庭调查阶段的庭审小结

实践中庭审小结存在缺失、不规范、不准确等问题。一是部分案件庭审没有进行庭审小结;二是大部分庭审将庭审小结放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三是部分法官没有在庭审小结阶段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也没有及时调整争议焦点,造成争议焦点问题存在于整个庭审过程中。

庭审小结应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进行庭审小结;二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庭审小结。法庭调查阶段的庭审小结应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归纳出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归纳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对事实证据的分歧各自阐述的意见。此外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审判长在当事人陈述诉讼请求、理由与答辩意见后,应及时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分析、明确当事人诉辩意见的事实根据和法律规范依据,在此基础上再归纳争议焦点,并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2)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及时加以确认,重点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

(3)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根据情况作出法律释明,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义务的转换作出明确的说明。

(4)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确认证据的有效性及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两部分。法庭不能当庭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

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对与本案明显无关的证据排除,应当庭予以确认。

(四)法庭辩论阶段

1.法庭辩论的功能和顺序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运用法庭调查已查明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全面系统地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当事人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法庭通过听取辩论,进一步查明事实,为作出裁判奠定基础。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可以分多轮进行。

合议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发言,但对与本案无关的发言或重复性发言,法庭应予以制止。

2.法庭辩论的引导

审判人员对于法庭辩论的引导,应当确定辩论的范围,审定辩论的内容,大致限定辩论的时间,决定辩论的开始和结束,使辩论紧扣争议焦点,内容具体充实,过程完整明晰,动作规范有序,时间紧凑合理,使得辩论具有针对性、充分性、完整性。

在庭审辩论前,审判人员先简明扼要地归纳和概述基本事实、双方的分歧点等情况,然后引导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具体可以采取指示、引导和制止的方法:

(1)指示当事人着重阐明自己具体主张的法律依据。

(2)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理由。

(3)对当事人在辩论发言中出现的重复、“跑题”或者不文明、违法的内容,对证据再行发表辩论意见,援引经过庭审质证没有效力的证据的行为,都应当制止。

法庭辩论阶段还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限定合理的发言时间,以使当事人辩论意见观点鲜明,论述简单明了,避免发表长篇大论,内容空洞重复,甚至哗众取宠。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合并和程序转换

(1)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2)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发现有尚未查清的事实,审判长应决定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法庭重新调查结束,再继续法庭辩论。

4.法庭辩论阶段的庭审小结

(1)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应当进行庭审小结,主要归纳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是否成立(包括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阐述的各自意见。

(2)合议庭成员的职责是指挥辩论和听取辩论。在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就案件的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3)合议庭成员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进行小结,明确无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归纳双方当事人的各自主张和理由,为裁判案件奠定基础。

(4)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法庭调解阶段

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注重调解技巧和调解效果

(1)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认真阅卷并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法律释明,积极引导当事人同意调解。

(2)庭审过程中及时进行证据认证,适时进行法律释明,防止当事人对判决产生不合理预期从而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要求过高。

(3)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的,承办法官应当及时拟定好调解方案,避免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具体调解方案而使调解无果而终。

(4)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优势进行调解。

2.适时主持当事人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未对当庭调解的顺序作限制性规定,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可以根据当事人即时表达的调解意愿,或在有调解基础的情况下,随时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无须按照庭审的既定程序进行,有利于促成调解。具体可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当事人在庭审之前均有调解意愿的,审判人员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审理。

(2)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且有调解意愿的,审判人员可宣布休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恢复法庭调查。

(3)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对民事责任承担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审判人员可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双方均愿意调解,审判人员可宣布休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庭审,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3.适时进行法律释明

(1)当事人诉讼能力明显不足的,承办法官应当加强法律释明,适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在证据质证过程中,承办法官应当主动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当事人证据采信与否的原因。

(3)在调解阶段,承办法官应当主动进行法律释明,确保调解的顺利进行。

(六)评议和宣判阶段

1.合议庭成员的评议

(1)合议庭评议时,先由主审法官对认定案件的事实是否确实、证据是否充分、法律如何适用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主审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2)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结论,评议结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责任划分适当,辨法析理充分。

(3)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应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即使同意他人意见,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2.是否当庭宣判的把握

(1)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可以当庭宣判。

(2)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3.当庭宣判的程序

(1)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2)审判长宣布“现在宣判”后,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长待法庭内人员全体起立后,宣读裁判适用法律依据、裁判结果。如是一审判决,应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期限;如是二审判决,应告知当事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同时,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在几日内送达当事人。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3)最后审判长宣布“现在闭庭”。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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