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投资基金在欧盟的体系内公平竞争,坚持保护投资者的原则,欧盟公布了UCITS IV准则,并要求各成员国在2011年7月1日前,在各国家层面上实施。这项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德国改变原有的《投资法》。主要的变更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基金公司
针对基金公司的具体变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有义务通过简短、易理解的方式提供基金信息,使投资者对投资基金的主要特征有所理解;
(2)使跨越国界(欧盟范围内)地统一管理投资组合成为可能;
(3)借助电子营销材料的方式,各国的监管机构能够很快得到跨国界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加速了欧盟范围内基金的营销;
(4)使跨国界目标基金加联接基金架构成为可能;
(5)欧盟体系内,国内外出于监管目的的境内与境外基金合并的要求得到统一与规范。
二、核心投资者信息
由于基金原有的营销手册过于全面与详尽,投资者很难理解其内容,新的准则采用“核心投资者信息”取消了原有的营销手册。新的准则2009/65/EG(UCITS IV)要求在欧盟体系内建立一个实用的、简短的信息手册,以便为投资者有效地提供关于基金的信息。这一规定为在基金投资领域保护投资者,做出了重要贡献。
作为核心投资者信息,要能够确保向普通大众投资者提供关于产品投资方式以及风险方面的信息,使其能够在此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该投资者信息要能够向投资者提供关于基金的特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与收益特征、费用及成本、到目前为止的价值发展状况,有可能的条件下还要提供关于绩效情景方面的信息。
核心投资者信息的篇幅不能超过两页,并且要以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达,不需要额外借助其他补充材料才能够得以理解。即便是要求其内容简短,但也不允许丢掉核心信息,更不允许误导投资者。(www.xing528.com)
三、母基金-支线基金架构
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投资法》允许了母基金-支线基金架构。“支线”基金要将其所有资产都投资到“母基金”中去。依据风险相混合的原则,对于资产的投资策略平衡要从“母基金”层面出发;“支线基金”在这里首先要承担资本集结的作用,并且为“母基金”注入必要的资本。依据该条法规生效之前的条例,这种投资方式是不被允许的。
该条法规生效之后,不仅从国家层面上,甚至是欧盟范围内,如果有对于“母基金”的投资资产,在跨国家的领域,法律也是允许的。依据此法规,之前针对“支线基金”所定的提供额外相关信息的要求也不再生效。依据新规定,在有关于“母基金”的营销手册上,要对其结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风险特征做简短的阐述。除此以外,“支线基金”投资到“母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成本,由此而对“支线基金”与“母基金”费用升高而产生的影响,也应当加以注明。
四、其他
根据UCITS IV,2011年7月1日生效的德国相关基金监管法规,还有另外5项规则生效:
(1)行为以及组织原则的具体规定;
(2)衍生品法规的第一次修改;
(3)关于违规的相关规定;
(4)针对合乎规定的基金,关于以电子方式公开的相关规定;
(5)到2011年底,关于错误计算基金价值或违反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也会出台。
在以后的章节中,我们将对这些规则具体加以介绍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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