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7月1日开始,UCITS IV法规规定,对于所有德国国内投资资产收费达成的相关协约及其变化,都需要向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进行汇报。
关于这方面,最近媒体也经常进行报道。这个领域敏感度的提升,原因也在于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越来越多的投资基金引进了与绩效挂钩的基金收费体系。人们对此的批评主要是,基金采用的收费方案缺乏透明度,以及这种同绩效挂钩的收费方案是否合乎情理。
一、基金收费审批过程
依据德国《投资法》第43条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要审核投资基金向投资者收费的标准和结构是否适当。在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要能够保证:资本投资公司在制定其基金管理行为的收费标准时,完全遵循经济原则,而不是为了避免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监管。为了避免利益上的冲突,特别要求规定在制定绩效收费时所要遵循的结构设计。
为了将一般的审计标准具体化,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特别制定了收费标准的模块。这个模块需要融入到德国投资和资产管理协会(BVI)与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共同达成的关于不同类别的投资资产的框架协议中。关于对模块的表达方式,可以2011年9月公布的一个咨询文件作为基础。
二、一般性的标准
作为一般性的收费结构标准,要求在此特别注意透明度。也就是说,要求采用的收费标准明确且易懂。另外还要求,对于一般的收费头寸要能够明确地指明是针对投资资产的哪一项收的。
特别需要指明的是,要求一方面明确区分酬劳,另一方面明确指明发生的费用。原因在于,酬劳的多少与其计算的方式,需要在协约中明确指明。而对于发生的费用来说,做出明确的标明确实存在困难,因为它常常是依据事件而发生的,并且对于投资者来说,常常是个黑匣子。在协约中标明的费用头寸越多,投资者越能更好地估计产生费用的高低。因此,要求基金公司尽可能明确地标明酬劳结构,以及发生费用的具体款项。
三、依赖于业绩的酬劳结构
为了建立一个保证有效的依赖于业绩的酬劳结构的框架条件,并且使这个框架条件能够达到行业标准,同时也对投资者相对合理,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特别评估了现有的绩效规范,而且与来自基金管理业界的专家进行了经验交流。其核心的标准是,绩效收费要与长期的业绩挂钩,而不是酬劳短期的收益。这个标准通过一系列措施实施,例如,确定最低收费计算时间段、发生损失汇报机制、最高收费额度等。如果有了超额收入,不仅要对基金管理者,还要对投资者有回报:对基金管理者的回报可以通过与绩效挂钩的酬劳实现,对投资者的回报则通过提升基金股份的价值实现。(www.xing528.com)
针对按绩效收费的模块组合,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发展了两个模型:一个用与比较指数的比率来衡量管理的绩效,另一个用绝对的基金股份价值的提升来测算绩效。两种方法都可以与投资策略的构架相挂钩。
四、股票借记的酬劳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所面临的另一个重点问题就是如何对股票借记进行合适的回报。在股票借记方面,允许资本投资公司在借记股票的时候,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将股票在一定的或者是不定的时间区间内,转让给第三方。但前提条件是,资本投资公司要有能力偿还与该借记股票同类的、同质量的以及同等数量的股票。在签署协议的时候,也要保证提前支付偿还能够正常进行。
对于股票借记,资本投资公司面临的是一项针对投资资产管理的额外的业务。为了弥补高昂的费用,资本投资公司经常会定期获取额外酬劳。
人们在这里特别要问的是,这项业务的具体规定是否在正常的对支付酬劳的管理中已被涵盖。在此,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认为,如果这项额外的业务能够为投资者带来正面的收益,那么对它(这项额外业务)的酬劳,也是被许可的。作为在股票借记过程中获得的额外收益,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希望能够将这些投资收益归还给投资者。
五、对于实际操作层面的影响
对于资本投资公司如何使用费用模块的要求,等同于其他领域对于协议方面提出的要求。它们都属于简单化与加速批准审批过程的一方面。
从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角度出发,使用费用模块有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更好地比较其投资的产品。提升对于管理章程明确化与易理解化的要求,同样也符合投资者利益,同时他们也被要求接受合理的费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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