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犬奸》这篇小说,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由于原文并不是很长,我们不妨将其翻译出来:
青州有个贾某人,在异乡作客,常常一年到头不回家。贾家中饲有一条白狗,贾妻引逗与之性交,白狗对此习以为常。有一天,贾某人回来,与妻子一同躺在床上,白狗突然跑进屋子里,跳上床,竟把贾某人咬死。后来,邻居稍稍得知此事,都为此愤愤不平,便一状告到官府。官吏把贾妻押解来,妇人不肯承认,官府便把她关进监狱。又叫人把白狗绑来,白狗一到,就把贾妻放出。白狗突然见到贾妻,上前直扑过去,撕破了她的衣服,做出性交的动作。贾妻到此地步,便无话可说了。官吏审查完这个案子,叫两名差役押解他们到上级衙门去。一个差役押解妇人,一个差役押解狗。有好事的人想看看人狗交合,便集了一笔钱贿赂差役。差役于是便牵出狗和妇人,让他们相交。他们的住宿处,围观的往往有几百人,差人因此收到一大笔钱。后来,人与狗都被判了极刑处死。唉!天地之大,真是无奇不有,然而人与兽相交,只有这样一个妇人吗?
这个故事确实有些骇人听闻,蒲松龄最后的疑问也并不是毫无缘由的,因为在中国历史上,包括人兽交在内的各种变态性现象确实非常多。据学者粗略统计,关于各式各样的性变态现象,在我国历朝历代中都有记载,到汉朝以后,记载就开始逐渐多了起来。据清朝文人褚人获所撰写的《坚瓠续集·卷一》所引明朝谢肇淛的《文海披沙》记载:”盘瓠之妻与狗交。汉广川王裸宫人与羝羊交。灵帝于西园弄狗以配人。真宁一妇与羊交。沛县磨妇与驴交。杜修妻薛氏与犬交。宋文帝时,吴兴孟慧度婢与狗交。利州妇与虎交。宜黄袁氏女与蛇交。临海鳏寡与鱼交。章安史悝女与鹅交。突厥先人与狼交。卫罗国女配瑛与凤交。陕右贩妇与马交。宋王氏妇与猴交。”同时,这本书又引用明代文人王同轨在所著《耳谈》中的一些数据:”临安有妇与狗奸。京师有妇与驴淫。荆楚妇人与狐交。”虽然这些书中所记载的是不是事实我们无从考证,但是可以认真地想一想,即使作者捕风捉影,也该是有所依托才对;当然,以上所述也存在虚讹的成分。例如,其中”卫罗国女配瑛与凤交”中所说的”凤”就是神话中的生物,”与凤交”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至于其它的,例如与”鹅交”等等,也都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至于蒲松龄为什么要在自己的作品中记载相关的性变态现象,我们认为其主要原因还是因为他这部书本来就是搜奇猎怪,其中很大一部分作品是搜集整理而来的,所以有这样的文字很正常。(www.xing528.com)
其实,不论兽交情况究竟如何,这总是一件非常可耻的事情。据和《聊斋志异》差不多同时问世的《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二》记载:”乌鲁木齐多狎邪,小楼深巷,方响时闻,自谯鼓初鸣,至寺钟欲动,灯火恒荧荧也;冶荡者唯所欲?官弗禁,亦弗能禁。有宁夏布商何某,年少美风姿,资累千金,亦不甚吝,而不喜为北里游;惟畜牝豕十余,饲极肥,濯极洁,日闭户而沓淫之,豕亦相摩相倚,如昵其雄;仆隶恒窃窥之,何弗觉也。忽其友乘醉戏诘,乃愧而投井死。迪化厅同知木金泰曰:『非我亲鞠是狱,虽司马温公以告我,我弗信也。』余作是地杂诗,有曰:『石破天惊事有无,从来好色胜登徒。何郎甘为风情死,才信刘郎爱媚猪。』即咏是事。人之性癖有至于是者,乃知以理断天下事,不尽其变;即以情断天下事,亦不尽其变也。”这部作品的作者是《四库全书》的总编撰纪晓岚,而且他还曾经被短期贬谪到乌鲁木齐,所以这段记载的可信度还是比较高的。如果这段记载是真的,那我们就又碰到了一个尴尬的问题,兽交的现象直到清朝居然还存在着!
如果套用精神分析学派大师弗罗伊德的理论,我们就可以很清楚地知道,人们之所以会有各式各样的变态性行为,都是因为自己的性欲长期受到压抑的缘故。当然,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宫廷和贵族阶层由于生活极端淫佚而导致心灵的扭曲空虚,为了打发时光,他们很自然会去追求新奇和刺激。当他们玩女人玩腻了,就改去玩男人;当他们感到正常的性交无法满足自己的时候,就去寻找其它可以满足性欲的途径。这从中国历朝皇帝都要设置三宫六院就可以看得出来,从一代英武女王武则天广泛搜罗面首也可以看得出来。但是,这些统治者们虽然生活比较淫佚,但是”性”总的说来还是和政治无关的,只不过是一种生理现象的变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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