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事故现场条件特别复杂,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危急,上一级部门没有足够能力展开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时,就应当允许越级上报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述部门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括:全称、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情况等。(www.xing528.com)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涉及的区域。事故现场总体情况、现场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损毁情况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
4、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对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实事求是;对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损坏、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
5、已经采取的措施: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措施。
三、事故的应急处置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的应急处置有以下规定:
1、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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