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奇克: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
■ 本书精要
作为对罗尔斯《正义论》的回应,诺奇克强调个人权利的首要性。国家是在市场行为中,由“看不见的手”调节产生的,这是一个功能最少的国家,任何一个比它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侵犯个人权利,从而是不正当的。
■ 作者简介
诺奇克(Robert Nozick, 1938—2002),20世纪最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生前是哈佛大学哲学系哲学教授,并于1998年被授予约瑟夫·佩里格雷诺(Joseph Pellegrino)大学教授职务。大学教授的荣誉职务首创于1935年,按惯例授予哈佛大学在跨学科领域间做出了开拓性贡献的最杰出的学者。1998年,诺奇克因为他“不仅对于当代哲学具有重要影响,而且以其观念超越了他所在的学科,乃至于学术的真实而深刻的影响”而获得这一荣誉。
诺奇克1938年11月16日出生于纽约布鲁克林区,父母都是从俄国移民到美国的犹太人,而他则称自己为来自萨托(东欧一个犹太人聚居的小镇)的一代人。1959年,他在哥伦比亚大学完成本科学位,此后分别于1961和1963年在普林斯顿大学完成哲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先后执教于普林斯顿及洛克菲勒大学,自1969年起一直在哈佛任教。在哈佛校园里,他是一个为学生所熟悉的人物:他经常着一身运动装,跑步或者骑自行车来到办公室。
作为一名杰出的思想者和纯粹的学者,诺奇克把他的一生奉献给了最具挑战性和创造力的人类思想事业。他生前的好友兼同事、法学教授德绍维茨(Alan Dershowitz)回忆道,诺奇克在逝世前一个礼拜里,还在和同事讨论学术问题,并对他们的著作提出批评。1974年,《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出版,立即为诺奇克带来了巨大的声誉。纽约大学哲学系教授,著名哲学和伦理学家内格尔(Thomas Nagel)将诺奇克列为在100年以后,能够仍然被人们所阅读的20世纪下半叶的两位哲学家之一(另一位是诺奇克在哈佛大学的同事约翰·罗尔斯)。诺奇克的工作不仅局限于政治哲学,他在决策论和认识论的领域也颇有建树;其生前主要著作有:《哲学解释》(1981)、《省察的生活:哲学沉思》(1989)、《个人选择的规范分析》(1990)、《理性的本质》(1993)、《苏格拉底之惑》(1997)和《恒在:客观世界的结构》(2001)。
诺奇克于2002年1月23日凌晨逝世,享年63岁,在此之前,他已同癌症进行了长达7年的坚强抗争。正如他生前在学术思想界的地位及其对当代社会的不凡影响所预示的,他在身后当之无愧地倍享哀荣:他的遗体被安葬在剑桥的奥本山公墓。对于他的离去,世界各主要媒体,如美国的《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华尔街日报》,英国的《泰晤士报》、《卫报》、《经济学家》等纷纷发表悼念文章,缅怀作为学者和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诺奇克。哈佛大学校长萨莫斯(Lawrence H. Summers)说:“哈佛和整个思想界失去了一位才华横溢的学者,……但我们大家将在以后的岁月里继续受惠于他的思想和榜样”。哈佛大学文理学院的院长诺勒思(Jeremy R. Knowles)认为诺奇克的去世是哈佛和哲学的“令人哀伤的损失”。2002年,由舒米茨(David Schmidtz)编辑,数位当代一流学者联合执笔的诺奇克学术纪念文集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
■ 作品内容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是对罗尔斯《正义论》的回应。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之后,获得了极为热烈的反响。在相对来说较短的一段时期内,迅速地形成了一大批政治哲学文献,这在历史上是十分罕见的。就此而言,《正义论》的发表是20世纪下半叶西方哲学最重要的事件之一。
对《正义论》的众多反响中,既有热情的欢迎、支持和赞扬,也有严厉的批评和反对。罗尔斯遭到了来自左右两方面的抨击。左翼人士指责罗尔斯没有脱离传统自由主义的藩篱,其正义理论也没有达到真正的平等。右翼人士批评罗尔斯在平等问题上走过了头,以至于侵害了自由。在20世纪70—80年代,后者的批评更显突出。最重要的批评来自新自由主义内部。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这部著作中,诺奇克以权利理论来对抗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在几乎所有重大的政治哲学问题上向罗尔斯提出了挑战。
(一)自由主义与权利
诺奇克的政治哲学所探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阐明“最低限度的国家”(minimal state)是正当的,其功能仅限于保护所有的公民免遭暴力、偷窃和欺骗之害,并强制履行契约等。另一个问题是试图论证,“最低限度的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任何比它功能更多的国家都是站不住脚的,都没有道德根据。对这两个问题的讨论都涉及权利。对于前一个问题,诺奇克力图表明“最低限度的国家”在其产生过程中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因此完全是正当的。对于后一个问题,他想证明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侵犯人的权利,从而都是不正当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赋予正义原则以首要性,试图从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上解决历史延续下来并存在于现实中的不平等。诺奇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强调权利的首要性,认为由再分配所维持的平等将不可避免地侵犯个人权利,从而主张一种功能最少、权力最小的国家。诺奇克在该书“前言”里便开宗明义:“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1〕
诺奇克所坚决捍卫的个人权利主要是指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诺奇克主张每一个人都毫无疑问地拥有这些权利,但这些权利仅仅具有否定的意义,即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例如,一个无家可归者具有生命权,为此他需要食物和住房。那么他是不是有权可以强行要求任何一个有多余食物和住房的人为他提供食物和住房呢?对于诺奇克来说,不是这样的,人们没有这种强行的权利。〔2〕一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拥有权利,但这并不能使他拥有要求别人为自己提供食物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人们拥有的是不受伤害的权利和不被干涉的权利。就此而言,个人对于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上面例子表明,人们的权利之间存在着冲突。当一个穷人的生命权同一个富人的财产权之间发生了冲突的时候,而且这个穷人由于缺乏食物和住房面临饿死和冻死的危险,为什么他没有权利强行要求这个富人为他提供食物和住房呢?诺奇克认为,因为存在着一种对人的行为的道德约束。他把这种道德约束称为“边界约束”(side constraints)。诺奇克提出,“人们可以把权利当做所要采取的行动的边界约束”,即其他人的权利构成了对你的行为的约束,你在任何行动中都不要违反这种约束。〔3〕
“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诺奇克政治哲学的第一原则。但他认为,权利不是目的,不能对权利进行功利主义的解释。如果将权利当做目的来追求,就会为了不发生对权利的较大侵犯而允许对权利的较小侵犯,就会侵犯某人的权利,只要这样做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利侵犯的总量。这种观点被诺奇克称为“权利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of rights)。诺奇克反对“权利的功利主义”,他认为,“不得侵犯权利”不是一种孜孜以求的目标,也不是一种刻意达到的状态,而是对所有人的行为的一种道德约束。他人的权利确定了你的行动的界限,你不可越雷池一步。在这种意义上,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是不受挑战的。〔4〕
为什么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为什么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构成了对所有行为的“边界约束”?同罗尔斯一样,诺奇克在道德哲学上也忠于康德的义务论。在诺奇克看来,“边界约束”表达了康德主义的根本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他们不能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5〕换言之,“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归根结底是因为“个人是不可侵犯的”。“人是目的而不能被当做手段”这个康德主义的原则有时会涉及十分复杂的情况:“看见一个漂亮的人从旁边经过,从而感到快乐,这是把别人仅仅用做手段吗?”〔6〕诺奇克感到这个问题是难以回答的。但他认为,可以确定的事情是这个问题与政治哲学无关,而他本人关心的东西则是政治哲学。从政治哲学的观点看,人不可被用做手段,首先意味着人身绝对不容他人侵犯。“边界约束”以一种否定的方式表达了义务论的命令:不得以任何方式来利用他人。
但是,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吗?为什么不可以为了较大的社会利益而侵犯个人呢?通常,我们每个人都愿意承担某些痛苦或牺牲,以获得更大的利益或避免更大的痛苦。例如,节食以求健康,拔牙以避痛苦等。那么为什么不能在社会范围内同样坚持:某些人应该付出某种代价,以增进较大的社会利益。诺奇克认为,“并不存在拥有利益的社会实体,这种社会实体能够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承受某些牺牲。存在的只是个体的人,具有他们自己个别生命的不同的个体的人。”〔7〕对于诺奇克式的自由主义来说,个人是唯一的实体,个人的生命和存在具有不可超越的价值,而社会或国家既不是实体,也没有生命。所以,要求为了国家或社会的利益而牺牲某些个人的利益,实质上这是为了一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些人的利益。诺奇克认为,一方面国家在所有公民面前应是中立的,不可偏袒任何人,另一方面个人是目的,不能被用做他人的手段,因此,任何以社会利益的名义对个人权利的侵犯都是不道德的,也都得不到证明。
诺奇克的道德约束所依赖的根本观念是:“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拥有个别的生命,所以任何人都不可以为了他人而被牺牲。”〔8〕
尊重个人的权利,强调个人某些基本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一般而言是正确的,在某些特定历史情形下还往往切中时弊。但是诺奇克的权利具有否定的和绝对的性质。每个人在社会中都占有某种位置,有的人位置优越处于顶层,有的人处于底层。权利是否定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对于处于社会顶层的人具有重大意义,而对于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其意义极为有限。处境较差的人们更向往罗尔斯的平等。另外,每个人都在一定的社会群体中生活,都以某种方式与别人的生活交织在一起。权利也是如此。因此,不仅每个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同他对其他人权利的尊重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且他的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同其他人的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也是联系在一起的。诺奇克将权利视为绝对的,但当人们的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这种权利便成为问题。例如,在水源极其稀少的地区,一个人对水源拥有所有权,但他并不能因此就具有不准他人取用的绝对权利。而按照“边界约束”,这个人对于水源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以权利理论为基础,诺奇克的政治哲学试图解决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反驳无政府主义,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的产生是符合道德的,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第二,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功能最多的国家,比它功能更多的任何国家都是不道德的;第三,证明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同时也是乌托邦,拥有美好的前景。
(二)国家的诞生
政治哲学的主题是国家,特别是关于国家的基本结构和制度安排问题。诺奇克试图从更为广阔的基础上提出一种国家理论,套用康德的说法,就是证明“一个正当的国家是如何可能的”。但是,在探讨这些问题之前,存在着一个国家是否应当存在的问题。国家并非人们的唯一选择。诺奇克以一名无政府主义者的口吻问道:“为什么不是无政府呢?”〔9〕无政府也是一种政治选择。诺奇克对无政府主义的批判是一种关于国家问题的前提批判,正如康德对纯粹理性的批判是一种关于认识问题的前提批判一样。
在诺奇克看来,无政府主义对国家的指控主要有两条:第一,人们在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中会生活得更好;第二,任何国家都必然侵犯个人权利,因此国家本质上是不道德的。〔10〕诺奇克认为,如果政治哲学能够一方面展示国家确实优于最好的无政府状态,另一方面能够明确地描述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诞生过程,而且揭示这一过程并不包含任何对个人权利的侵犯,那么这就反驳了无政府主义,“这就为国家的存在提供了一个种理论基础,就为国家提供了正当的辩护。”〔11〕
诺奇克把他关于国家的解释称为“看不见的手的解释”。〔12〕所谓“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是指,他的政治哲学从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开始,自然而然地追溯出国家的诞生。问题是:从哪一种自然状态开始?
西方政治哲学所假设的自然状态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霍布斯的和洛克的。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坏的”自然状态,其中人对人像狼一样,人们之间永远处于冲突之中,这样,“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13〕洛克则设想了一种“好的”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在理性的指导下生活在一起,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和平等的,大家共同过着和平、友善、互助和安全的生活。〔14〕诺奇克认为:虽然最坏的自然状态要胜于最坏的国家,但显然人们想建立的并不是这种国家;相反,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国家比最好的自然状态还要好,那么这种对国家正当性的论证就非常有说服力了。〔15〕
在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处于一种完善的自由状态,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任何侵犯。如果有人侵犯了这些权利,受害者完全有权保护自己、惩罚犯罪和索取赔偿。但是诺奇克同洛克一样认为,这种自然状态存在着种种不便之处。例如,由于人们无法做到公正无私,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便不免经常断定自己是正确的,并且往往过高地估计自己的受害程度,从而造成过分地惩罚别人和过分地索要赔偿。这样又会反过来引起对方的报复行为,导致世仇和宿怨,使人们陷入无止境的不安和冲突之中。另外,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虽然受到了伤害,但他可能缺少强行正义的权力,无力惩罚一个比他更强大的对手,或无力从他那里索取赔偿。〔16〕
解决这些不便之处的最自然方法是当一个人受到伤害时,吁请亲朋好友或别人帮忙。作为交换,他以后也会回应请求而帮助他们。这样就自发地开始形成一些简单的“保护性社团”(protective associations)。这种“业余的”保护性机构显然很不方便,为适应人们的安全需要,某些专业性保护机构便应运而生了。它们专门出售保护服务,为“委托人”进行惩罚和索取赔偿。在一个地域之内,起初可能存在着许多这样的专业性保护机构,但由于竞争,一个提供优质服务并收费低廉的社团能够击败其他对手,承担起此区域内的全部保护服务,成为“支配的保护性社团”(dominant protective association)。〔17〕
这种“支配的保护性社团”是一个国家吗?还不是。尽管诺奇克主张国家的职能越少越好,但他认为,一个国家最低限度应该具备两个必要条件,否则就不成其为一个国家。第一,国家具有对使用强力的垄断权,禁止任何个人或机构私自进行惩罚和索取赔偿。第二,国家应该保护所有公民,而不仅仅为某些公民服务。私人的保护性社团一方面不具有强力的垄断权,那些愿意自己保护自己的人仍然有强行正义的权利,另一方面,它并不为所有人服务,而只为付钱的委托人提供保护。〔18〕
由“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到“最低限度的国家”,诺奇克分做两步进行推论。
在一个地域之内,一些人付钱给“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用以购买保护服务。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独立者”,他们不想加入或没有能力加入“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于是,按照诺奇克的分析,这个区域内人们之间的冲突可以有三种模式:第一,保护性社团的两个“委托人”之间发生了伤害事件,对此它可以完全负责处理;第二,两个“独立者”之间发生了冲突,“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对此一般无权过问;第三,“独立者”和“委托人”之间发生了伤害事件,而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诺奇克认为,如果“独立者”以一种十分可靠的程序来实行恰如其分的报复,那么他有权利这样做,而且任何其他人或机构都无权干预。但是,个人的行动程序是非常不可靠的,通常具有惩罚一个无罪者或者对一个有罪者惩罚过分的危险。为了保持社会安定,防止人们对不可靠的报复产生恐慌,这个区域内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将禁止任何个人的报复行动,由它自己垄断全部惩罚和索赔的权力。这种社会安排被诺奇克称为“超低限度的国家”(ultra-minimal state)当然,它还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国家。〔19〕
“超低限度的国家”是依靠强力来获得对使用强力的垄断权的。这种权力是事实上的,但不合法理。严格说来,“超低限度的国家”无权禁止“独立者”强行正义。仅仅根据“独立者”强行正义的危险性和行动程序的不可靠性来禁止他们使用报复来保护自己,这种理由既不充分,也损害了“独立者”的利益,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因此诺奇克提出,“超低限度的国家”要使自己的“禁止”和强力垄断成为合法的和合乎道德的,就必须给予“独立者”的损失以赔偿。这就是诺奇克所谓的“赔偿原则”。诺奇克曾举例,某个癫痫病患者可能终生开车也不会伤害任何人,如为公众福利着想而禁止他开车,那么对他因此受到的损失就应当给予赔偿。在诺奇克看来,如果“独立者”被禁止个人强行正义确实需要赔偿,那么赔偿“独立者”最省钱的方式就是对他们也提供保护服务。这种既拥有强力垄断权又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保护的机构就是诺奇克所想望的“最低限度的国家”。〔20〕
诺奇克对国家诞生的论证实质上分为三步:从“自然状态”发展为“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然后,通过“禁止”,形成了“超低限度的国家”;再通过“赔偿原则”,又达到了“最低限度的国家”。从道德的观点看,“禁止”必然伴随“赔偿原则”,强力的垄断权也必然意味着给所有公民提供保护服务。那么诺奇克为什么还要将从“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到国家诞生分做两步呢?为什么还要在“超低限度的国家”与“最低限度的国家”之间做出区别呢?
这里涉及关于国家性质的一个关键问题,即“再分配”。一般认为,任何国家都是“再分配的”,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为所有公民服务,但维持国家运行的费用(税收)并不平均地来自所有公民。在一个由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支配的社会里,国家的“再分配”程度是非常高的。诺奇克反对国家的“再分配”性质,认为任何“再分配”都是对个人劳动的掠夺,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为此,他提出,即使国家中的一部分人出钱为所有公民购买了保护服务,这也不必是“再分配的”,它可以用“赔偿原则”来证明。在这里,诺奇克坚持权利的首要性。诺奇克一方面用“赔偿原则”来捍卫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又用它来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道德性。在他看来,为了说明国家的起源及其正当性,仅仅证明国家产生的必要性是不够的,还必须表明在国家的产生过程中没有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
几百年来,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一直是自由主义,而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则是“社会契约论”,从霍布斯到罗尔斯,都莫不如此。诺奇克反对传统的“社会契约论”,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解释”。这种“看不见的手的解释”在政治哲学上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众所周知,霍布斯认为,契约缔结之后,个人的所有权利都转让给了国家,个人不再拥有任何权利。后来的自由主义者对此非常忧虑,担心这种国家会变为暴虐的专制主义。为此洛克曾提出,个人的某些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不可让渡的。但洛克无法说明,在人们一致同意转让权利并缔结契约之后,这些权利如何能够保留下来。由于诺奇克完全抛弃了“契约论”,提出国家诞生于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自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权利的转让,没有契约的订立,更没有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从而,自由主义者们仍然保有他们极其珍贵并且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
其次,诺奇克对国家起源的“看不见的手的解释”与“契约论”是正相反的,尽管“看不见的手”和“契约”这两种隐喻都来自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在于根本就没有一只支配着国家形成的“手”。诺奇克试图表明,类似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国家的诞生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没有计划,没有始终如一的目的,更没有步调一致的行动。
最后,从更为广阔的视角看,这种“看不见的手的解释”的意义在于,它将西方传统政治哲学中“自然状态”与“国家”之间的根本区别和僵硬界限彻底打破了。现象上“最低限度的国家”作为“自然而然的国家”是从“自然状态”中产生出来的,但实质上“自然状态”同“自然国家”是一回事。人们从来就存在于国家中。对于诺奇克,“自然状态”顶多是一种没有政府的国家(如某些原始部落),而理想的国家则是一种有政府的“自然状态”(最低限度的国家)。
(三)新乌托邦
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国家理论有两个极端。一端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诺奇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其最新表述。另一端是各种各样的乌托邦理论,从柏拉图的《理论国》到圣西门的《新基督教》都描述了一种关于国家的理想。乌托邦被设想为具有最大最多的国家职能,能够解决人类社会的所有问题;而诺奇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只履行保护责任,将国家职能减少到最低限度。(www.xing528.com)
与乌托邦相比,诺奇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不是太枯燥乏味了吗?人类不能没有理想和激情,而理想和激情的政治表达就是乌托邦。如果政治哲学的基本任务是说明国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那么这种合理性和正当性应该将追求理想的乌托邦精神包括在内。换言之,如果诺奇克试图表明他的权利自由主义比其他形式的新自由主义更胜一筹,那么他就不仅必须证明国家的诞生是合法的和合乎道德的,而且还必须找到一条由“最低限度的国家”通往乌托邦的道德。
各种乌托邦所描绘的前景确实是十分诱人的,但传统的乌托邦观念本身却是不合理的。首先,每种乌托邦都有自己的特殊理想,若将这些理想放在一起考察,就会发现它们是相互矛盾的。其次,这些乌托邦理想代表了社会和政治的善,然而人们不可能同时并且持续地将它们都实现出来。再次,乌托邦提出了理想的目标,但无法提供达到这些目标所必需的手段,而且这种目标本身通常也都脱离了它们所依赖的历史文化条件。〔21〕
诺奇克承认乌托邦精神是值得追求的,但主张传统的乌托邦观念必须改变。诺奇克的新乌托邦与传统乌托邦的基本区别在于:后者作为理想是唯一的,而诺奇克认为乌托邦理想应该是多元的。对此他提出了三条论证。
第一,人们是有差别的。人们在气质、兴趣、理性能力、自然倾向、精神追求、生活计划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例如,对于维特根斯坦、毕加索、摩西、伊丽莎白·泰勒、爱因斯坦、亨利·福特、甘地、佛陀、哥伦布、弗洛伊德、爱迪生等人,不可能只有一种最好的生活,不可能只有一种乌托邦理想。〔22〕
第二,如果所有的善不能同时实现,那就必须使它们能被实现的机会相等。不同的人们组成了不同的共同体,这些共同体应该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选择能够最有利于实现自己价值的共同体。诺奇克把这种乌托邦称为类似于自助餐厅的观念,以区别于传统的乌托邦思想,即全城只此一家的餐馆只供应一道菜。〔23〕
第三,如果存在着不同的乌托邦,那么如何发现最适合于每个人自己的乌托邦呢?诺奇克提出了两种方法,即“设计手段”和“过滤手段”。这些手段的实质是进行社会实验,让人们尝试在各种共同体中生活。幻想家和癫狂者,狂热分子和圣徒,修士和放荡分子,资本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等等,都有一试身手的机会,实践他们的梦想。〔24〕
诺奇克通过上述三条论证试图表明:人是不同的,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理想,追求不同的善和价值,从而人们借以实现善、价值和理想的乌托邦也应该是多种多样、形态万千的。不存在一个对所有人都是最好的世界,只存在一个相对于某个人或某些人而言的最好世界。那么哪一个世界对我最好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并帮助人们了解这个多元化的乌托邦世界,诺奇克建议大家都来做一个思想实验:想象一个你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其他人可以选择居住其间,如不满意,也可离开,居于一个他们自己想象的世界;你也可以放弃目前的想象,去创造另一个世界;这个过程可以持续下去,创造一些世界,人们离开它们,又创造一些世界,又离开它们,……直至达到一个稳定的“联合体”(association),人们感到它是最好的世界,从此不再离开。〔25〕
在现实世界中,与想象中的“联合体”对应的是人们实际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community)。按照诺奇克的设想,一个社会包含着无数个“共同体”,每一个“共同体”都是一个乌托邦。人们尝试在各种“共同体”中生活,以便发现一个对自己而言最好的世界。在这些尝试中,一些“共同体”被改善了,另一些则被完全抛弃了,还有一些行将分裂,再有一些则兴旺发达。人们自愿选择建立和离开自己的“共同体”,任何“共同体”都不能将自己强加于人。在诺奇克设想的乌托邦中,任何人都可以建立自己喜爱的“共同体”。在这种意义上,诺奇克将国家称为“乌托邦框架”(framework for utopia)。在“乌托邦框架”内,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共同体”,在这些“共同体”中,人们接近于按照他们的意愿去生活,去追求他们的善、价值和理想。〔26〕
政治哲学家始终面对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何能够在一个国家内实现所有人的善、价值和理想?
传统的乌托邦是不现实的,而现实的政治制度又不能令人满意。由“多数决定”原则支配的西方现代自由民主制度在最好情况下也仅仅是实现了“多数人”的愿望,同时也意味着“少数人”的善和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注定被忽视甚至被剥夺。这个问题在传统政治哲学的框架内是无法解决的。
诺奇克另辟蹊径。在他看来,人是不同的,人们有着不同的价值信仰和对善的追求,而国家无法满足所有人的价值要求,更无力将所有人的善和理想统一起来;所以,国家不是实现善、价值和理想的适当地方,也与它们根本无关。国家的基本功能是保护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国家位于政治体系的一极,另一极是个人。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共同体”。国家只有一个,但“共同体”的数量却可以是无限的。因此,在国家中找不到安身立命之处的善和价值可以栖息于各种各样的“共同体”之中,理想的翅膀可以在“共同体”的多元天空中自由翱翔。诺奇克这种处理多元价值的方法与罗尔斯安排政治价值的“辞典式次序”有异曲同工之处。
在传统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国家与乌托邦是互相对立的。现在诺奇克将两者统一起来,宣布“我们已经描述过的乌托邦框架相当于最低限度的国家”〔27〕。诺奇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是一种与传统乌托邦完全不同的“新乌托邦”:它不是某种理想的表达,而是一个将各种理想都可包含于其中的框架;它不是善和价值的体现,而是一个不具内容的形式,所有善和价值的内容都存在于“共同体”之中。就此而言,诺奇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与其被看做是一种乌托邦,不如被看做是一种“元乌托邦”(meta-utopia)。〔28〕
这样我们在诺奇克的新自由主义中看到了两种事关重大的统一:在“自然状态”与国家的统一中,诺奇克反对了无政府主义,宣布了自然国家的诞生,并且强调他的“最低限度的国家”是道德上唯一合法的国家;在国家与乌托邦的统一中,诺奇克声称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同时又是乌托邦,它能够最好地实现人们对善、价值和理想的追求。“最低限度的国家”既是最合法的国家也是最好的国家,对此,诺奇克坚信不疑。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结尾处,诺奇克满怀信心地写道:“任何国家或由个人组成的团体怎么敢做得比这更多。”〔29〕
诺奇克一方面主张理想的国家是“最低限度的国家”,要求国家管事越少越好,另一方面他又赋予国家以浓重的乌托邦色彩,坚称这种管事最少的国家实际上做的事情比任何国家都多。一方面,诺奇克作为政治现实主义者反对传统的乌托邦观念,批评它不现实,主张将理想与现实分开;另一方面,在他对国家和乌托邦所进行的统一中,理想与现实的界限则变得模糊不清了,理想被整合进入现实之中。诺奇克一方面坚决反对政治哲学去建构永恒不变的历史模式,另一方面他又将“最低限度的国家”作为这类模式向全世界推荐。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诺奇克以明确的态度消解了国家的乌托邦化,但他又将人们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加以乌托邦化了。于是国家和乌托邦的统一便具有双重意义:首先,在国家的层次上,诺奇克把理想的乌托邦变为现实的国家之后,“最低限度的国家”成为唯一的政治选择,人们从此不必再追求任何政治理想了;其次,在“共同体”的层次上,他又使现实的共同体变成了难以实现的乌托邦,人们被赋予充分的自由从事各种乌托邦实验,以致沉溺于各种各样共同体的永恒“试错”之中。
■ 简要评述
诺奇克和罗尔斯是当代新自由主义的最重要代表,他们之间的争论支配了西方政治哲学近四分之一世纪以来的发展,确定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主线。他们都是名副其实的自由主义者。而作为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他们的思想在许多方面则是共同的:他们都自称自己的理论属于义务论,都坚决反对功利主义,而且都在与功利主义的对立中阐明自己的观点;两者的政治哲学都依赖于道德哲学,都主张“正当优先于善”;两者的政治哲学都以个人为基础,都强调“人的多样性和差别性”;他们都承认自由的优先性,都对目前西方通行的自由民主制度给予肯定;两者的政治哲学最终都求助于康德伦理学,都诉诸“人是目的而不能被用做手段”。〔30〕
但是,他们给人印象深刻的不是共同点,而是不同点。在政治哲学的广阔领域,罗尔斯和诺奇克在许多问题上都是对立的。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另一个是平等。
国家起源的问题实质上是程序问题。罗尔斯的程序是契约论的,契约论程序强调了国家本质上是人的理性选择。而诺奇克的理论则是一种反契约论的程序。这种反契约论的程序被诺奇克称为“看不见的手的解释”。在这种反契约论的程序中,诺奇克强调国家的产生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其中既没有契约的订立,也没有合理的选择。诺奇克用一双“看不见的手”消解了自由主义的正统国家理论——“契约论”,填平了“自然状态”与“国家”之间的传统鸿沟。
诺奇克与罗尔斯的主要争议发生在经济领域中的不平等。罗尔斯主张,当代社会经济领域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有悖于正义的理想,从而是必须加以解决的。诺奇克承认社会经济领域中不平等的存在,但他认为这种问题不应由国家通过再分配来解决,否则就会侵犯个人的权利。罗尔斯用以解决不平等的正义原则是“差别原则”,他试图从“最不利者”来确定基准,以达到最大可能的平等。诺奇克用“资格理论”来对抗“差别原则”,他主张只要个人财产的来路是正当的,符合正义的获取原则和转让原则,那么任何他人、群体和国家都无权加以剥夺。
诺奇克与罗尔斯之争的实质是如何看待平等问题。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从而不平等是应该而且能够加以解决的。诺奇克则主张正义同平等无关,正义在于坚持人的权利。归纳起来,诺奇克反对重视平等问题的论据有三个。第一,不平等是无法解决的。诺奇克以篮球明星张伯伦的例子说明,任何强行的平等最终都将变成不平等。〔31〕第二,不平等是不幸的,但不是不公平的。第三,平等的主张缺乏根据。诺奇克抱怨人们对待“平等”与“不平等”的态度是不一样的,也是不公平的。如果一种分配出现了“不平等”,那么人们都坚持要求一种关于不平等分配的证明。但如果分配是“平等的”,那么则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似乎“平等”是一个自明的真理。诺奇克认为,“平等”也需要提出证明。〔32〕
总之,诺奇克的思想实质是一种权利自由主义,而罗尔斯的思想实质是一种福利自由主义,他们分别代表了“新自由主义”的两端,而当代西方主流政治思想只能在他们两者之间找寻自己的位置。
(吉林大学:姚大志 朱万润)
注释
〔1〕 〔美〕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著者前言第1页。
〔2〕〔3〕〔4〕 〔美〕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114、34、34—36页。
〔5〕〔6〕〔7〕〔8〕 〔美〕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38、39、40页。
〔9〕〔10〕 〔美〕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11〕〔12〕〔15〕〔16〕 〔美〕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1、4—5、13页。
〔13〕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4页。
〔14〕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17〕〔18〕 〔美〕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21、28—31页。
〔19〕〔20〕 〔美〕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131、131—140页。
〔21〕 参见〔美〕赫茨勒:《乌托邦思想史》,张兆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章。
〔22〕〔23〕〔24〕〔25〕 〔美〕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0—374、374、374—380、257—258页。
〔26〕〔27〕 〔美〕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7—370、399页。
〔28〕〔29〕 〔美〕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4,399、400页。
〔30〕 Micheal J.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66—67.
〔31〕〔32〕 〔美〕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197,267、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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