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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Case):《语法哲学》国际畅销书

时间:2024-01-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三章 格英语中格的数量 属格 主格和间接格 呼格 关于格的结束语 介词词组英语中格的数量前一章已多少触及了本章的主题,这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各种语言差别很大,各种格所表达的那些基本概念不像单数与复数之间的区别,或过去、现在与将来之间的区别那样显而易见。我们能说英语有和拉丁语中一样的三种格,或者有两种格——主格与间接格——或是这三个词用的都是“通格”吗?

格(Case):《语法哲学》国际畅销书

第十三章 格(Case)

英语中格的数量 属格 主格和间接格 呼格 关于格的结束语 介词词组

英语中格的数量(Number of English Cases)

前一章已多少触及了本章的主题,这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各种语言差别很大,各种格所表达的那些基本概念不像单数与复数之间的区别,或过去、现在与将来(这些是以后几章所考察的问题)之间的区别那样显而易见。也许最好从一个具体的例子出发,说明拉丁语和英语这两种原先有联系的语言之间的根本区别。

罗马人说Petrus filio Pauli librum dat,而英国人却说Peter gives Paul’s son a book(彼得保罗的儿子一本书)。无疑这里的拉丁语名词有四种格,即:

Petrus——主格

filio——与格

Pauli——属格

librum——宾格

同样,毫无疑问,英语的Paul’s是属格,与拉丁语的属格大致相当;但是可以争议的、而且一直有争议的是,我们能不能说Peter是主格,son是与格,book是宾格?因为英语不像拉丁语那样,用不同的词尾来表示不同的格。我们能说英语有和拉丁语中一样的三种格,或者有两种格——主格(Peter)与间接格(son,book)——或是这三个词用的都是“通格”(common case)吗?这些观点在语法学家中都各有拥护者。这个问题除了对学校的英语或其他语言的教学具有实际的重要意义之外,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因此,有必要用一定的篇幅研究一下正反两种观点。

首先我们来考虑这个问题:英语有不同于宾语的与格吗?如果我们能够找到某些区分这两种格的真正语法标准——形式的或意念的——的话,那么回答无疑是肯定的。由于在第二章中,词序被看做一种形式成分,因此我们也许可以想象,有的人会认为,根据固定不变的位置,英语句子有真正的与格,因为我们不可能说he gave a book Paul’s son。然而,仔细观察一下实际情况,我们就知道不能承认有一种位置与格,因为在I gave it him(我把它给了他)中,词序正好相反。无论把这里的it说成是与格,还是认为英语中有一种有时可置于宾格宾语之前、有时置于宾格宾语之后的位置与格无疑都是荒谬的。此外,如果说the man gave his son a book(这人给他儿子一本书)一句中的son是位置与格的话,那么我们必须承认,下面的例句中都用了位置与格,两个名词的顺序不可颠倒:

I asked the boy a few questions.

(我问这个男孩一些问题。)

I heard the boy his lessons.

(我听到这个男孩念功课。)

I took the boy long walks.

(我带这个男孩久久地散步。)

I painted the door a different colour.

(我把门漆成另一种颜色。)

I called the boy bad names.

(我骂了这个男孩。)

I called the boy a scoundrel.

(我管这个男孩叫无赖。)

如果我们说英语中有与格和宾格之分的话,那么我就不知道在上面这些例句中哪些词应为与格,哪些词应为宾格,而且在那些谈到这两种格的语法书中我也见不到任何解释。

有人也许会提议,一个词可否用作被动句的主语是一条标准,因为只有宾格才可如此。这可能纯粹是一种语言检验法——但无法付诸实践。首先,并非所有的“宾语”都可作被动句的主语;请注意下面两句中的第二个“宾格词”:they made Brown mayor(他们选布朗当市长), they appointed Kirkman professor(他们委任科克曼为教授)。其次,正如已提到的那样“与格词”也可作被动句的主语:he was awarded a medal(他被授予一枚奖章)|she was refused admittance(她被拒绝入内)。因此,在找到其他更确实可靠的检验方法之前,认为现代英语中没有单独的与格或宾格也许更稳妥些。

索南夏因教授竭力主张有宾格和与格之分,如果我们看看他在其语法中对此的处理方式,就更说明我们的结论是恰当的了。在他的语法著作中,除了我们已提到的情况之外,很难找到任何具有指导意义、连贯一致的体系。有时,我们必须从历史上找原因,如根据规则,任何介词之后的格是宾格(§169,489):“古英语中,有些介词接与格……但后来语言发生了变化,结果在古英语后期出现了在所有的介词后面用宾格的强大趋势。”无论怎么说,事实不尽如此,因为与格久久地留在某些句子里;如乔叟的of towne(城市的),yere by yere(年复一年),by weste(由西)等等,这里e均发音。直到今天,在某些形式中仍留有这种痕迹,如alive(on life)(活着的),atterbury(垂死了的=œt þœre byrig)中的单数与格, (by)inchmeal(一点点地),on foot(步行)中的复数与格,后者可看做是古英语on fotum、中古英语on foten和on fote用于一人以上情况的沿用,如they are on foot(他们步行)。除了这些个别的残存例子外,历史事实是,在大多数的代词中保留下来的只是与格,在名词复数中保留下来的是宾格(=主格),在名词单数中保留下这样一种形式,其中混合着主格、宾格、与格的因素——然而,不管它们的起源如何,这些形式(him,kings,king)很早就不加区别地用在原先需用与格和宾格的场合。 [1]

再回到索南夏因教授划分现代英语中这两种格的方式上来。在he asked me a question(他问我一个问题)中,me和question被说成是直接宾语,这也许是因为古英语的ascian带两个宾格的缘故;teach him French(教他法语)中的teach在古英语中是tœcan,带一个与格和一个宾格。尽管如此,我们却可随意称him为宾格或与格,尽管人们似乎更倾向用前者,如果不是因为〔拉〕doceo(教)和〔德〕lehren(教)有这种结构, [2] 我们也许从来也不会听说过teach这个动词带有两个宾格。不过这种情况与英语语法毕竟毫不相干,否则,我们就会期待有一天会听说use(用)和〔拉〕utor (用)一样,接夺格。

有时,该书列举的某些规则显然是不完善的,在§173中,作间接宾语的与格好像只有在同一句中还有一个宾格宾语时才得以承认,如:Forgive us our trespasses(原谅我们的打扰),但如果只是扼要地说Forgive us (原谅我们),我们可以说us是宾格吗?I paid him(我付给他钱)中的him能因为是唯一的宾语就是宾格吗?或能因为它在I paid him a shilling(我付给他一个先令)中是间接宾语,就是与格吗?你一旦把自然结合构成一个格的东西拆散开来,上面这些问题就会接踵而至。在德语中有可能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因为实际使用的形式可以为我们充当向导,而在英语中则没有东西为我们引路。在hit him a blow(打他一下)中,谁能说him是间接宾语(与格),a blow是直接宾语(“宾格”),或him是直接宾语(“宾格”),a blow是次修品(“工具格”或“状语”)呢?拿hit him (打他) (无a blow)这个简单句问人时,大多数人可能会说,him是直接宾语,因此是“宾格”。

索南夏因承认这两种格可作“状语”用,但无法为这两种格的划分找到任何理由。near him——与格,理由何在?如果根据的是古英语的句法,那么to him(对他),from him(从他那里)中的him也应该是与格;然而这里him被说成是宾格,根据的是所有的介词都接宾格这一假说;既然《新英语词典》承认near是介词,它为何不尽如此呢?He blew his pipe three times(他吸了三口烟)——宾格,理由何在?(如果在古英语中它就是与格)我们也许可以这样一直问下去,因为无法为这种把词归于这个格或那个格的武断做法找到理由。学生不得不死记硬背这些规则,因为它们无法让人理解。

索南夏因教授说,对英语语法史的研究使他断然否定许多学者所持的那种认为英语语法发展的原因实际上是它逐渐摆脱了拉丁语语法的观点。他在《现代语言教学》(1915.3)中说,最早的语法学家们没有看到英语语法和拉丁语语法之间的相似处,但后来他们逐渐承认英语中有与拉丁语中相同的格,只有在比较语法完全揭示了这两种语言间的关系之后,才有可能对它们的一致有充分的理解。但是这种认为语法正稳步“接近”索南夏因的体系的观点远非真情,因为人们忽视了早在1586年就出现了完满的索南夏因式的体系。当时布洛卡说,英语有五个格。在How,John,Robert gives Richard a shirt(约翰·罗伯特怎么给理查德一件衬衫)中,John是呼格,Robert是主格,shirt是宾格,Richard是与格(或称之以怪名“赢格”〔gainative〕)——这样,除了属格,又承认了四个格。1920年,索南夏因教授本人在他的《语法》第二卷前言中提到了一些早期的语法学家(吉尔1619,梅森1622),他们把拉丁语法作为英语语法的基础。不过尽管在看待英语语法中格这个问题时似乎历来都有两种对立观点,索南夏因仍认为,前进的路线与他指明的方向“基本上”是一致的。他没有提到,威廉·黑兹利特 [3] ,威廉·科贝特和亨利·斯威特这样一些优秀的语法学家,他们在格的问题上与之见解不同。不过他特别赞颂了林德利·默里,说他认为名词有“宾格”,这是“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因而“帮助英语语法从格的虚假定义中解放出来”,为重大的第二步“打开了大门”。这个重大的第二步就是索南夏因认为有与格。人们不解,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的下一步又是什么呢?也许有人会感谢索南夏因打开了承认夺格的大门,但为什么不接着说还有工具格、方位格等等呢?索南夏因教授认为有与格的所有论点用于这些格不是完全同样有力吗?

索南夏因说,格表示的是意义范畴,而不是形式范畴,拉丁语语法和英语语法概不例外。拉丁名词的格在形式上并不总是相互有别:中性名词宾格的形式总是与主格形式相同,夺格复数在形式上却与与格复数相同,有些名词的与格单数和属格单数在形式亦无区别,还有些名词的与格单数和夺格单数形式相同。所有这一切都是千真万确的,但它并不能推翻下述观点:拉丁语法中格的区分主要是以形式为基础的,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功能。如果拉丁语的夺格在许多情况下和与格没有形式区别的话,谁也不会梦想要制定这么一种格。对于两种形式相同的格,我们仍有理由说,我们有时用的是这种格,有时用的是那种格,因为处在相同位置的其他词说明了用的是哪一种格。我们说Julio在do Julio librum(把糕奉献给朱莉欧)中是与格,但在cum Julio(与朱莉欧一起)中却是夺格,因为在相应的含有Julia的句子中用了不同的形式:do Julio librum,cum Julia(把糕奉献给朱莉欧和朱利娅)。Templum(圣所)在一些句子中是主格,在另一些句子中是宾格,因为在前者中我们用domus(处所),在后者中用domum(处所)。因此,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正如前面所说的(53页),我们把I cut my finger yesterday(我昨天划破了我的手指)中的cut看做是过去式,虽然这个具体动词在形式上无法表明它不是现在式。但对于英语的名词,则不能采用同样的论点:在拉丁语体系和英语体系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在拉丁语体系中,格的区别通常,虽然并不总是表现在形式上;而在英语体系中,格的区别从不表现在形式上。把英语中总是形式相同的宾格和与格与拉丁语中在百分之九十的情况下形式不同的宾格和与格等同起来,实际上是把所有的科学原则翻个底朝天。

诚然,我们应该把历史比较语法所确立的事实作为我们对英语语法讨论的基础。然而历史比较语法中最重要的真理之一就是鉴别,这种鉴别按时间的进程把原先关系密切的亲属语言分离开来,从而使得在任何场合都运用同样的范畴成为不可能。我们可以说希腊语中有双数,但不能说英语中也有双数,虽然在英语中这

种意念范畴是很明显的;那么在形式上毫无根据,在意念上,在具有与格的语言中与格的意义又模糊不清的情况下,为什么又硬要说有与格呢?

索南夏因教授说,格“表示意义的范畴”。但他没有,也无法说明与格的特定意义是什么。 [4] 如果仔细浏览一下德语、拉丁语或希腊语语法中的规则,我们就会在每一种语言里发现各种各样的用法或功能,也就是赋予与格不同的意义,但其中许多用法因语言不同而异。如果我们考虑一下这些语言是怎样从它们的同一“祖先”的原始雅利安语中发展起来的语,就会觉得这种现象并不奇怪。正如保罗所说,的的确确毫无理由把德语中(以及古英语中)的这种格称做与格,因为除了与格,它还具有旧的方位格、夺格和工具格的功能。在形式上,它只是在一部分词的单数形式方面与旧的与格相同,在另一些词中,它体现了旧的方位格,而在所有的词中与格复数是旧的工具格。希腊语第三单数变格形式中的与格是旧的方位格,一切词的与格已经取代了方位格、工具格以及旧的与格本身的功能。无论追溯多远,我们却找不到只有一种明确功能的格。在各种语言里,每一种格都起着不同的作用;它们之间根本没有明确的界线。这种情况和与之有关的格形式成分中特有的不规则、前后矛盾的现象解释了我们在语言历史中所看到的无数的合并现象(“两种以上不同形式的合并”)以及具体语言中杂乱无章的规则——即便如此,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无法从历史角度对这些规则作出解释。如果英语在简化这些规则方面较其他语言做得更多的话,我们应该感到由衷的高兴而不应该误入歧途,强行使它重新回到几个世纪以前那种混乱复杂的状态中去。

如果不能赋予在我们语系中任何古老的语言里实际发现的与格以明确的意义,那么宾格也是如此。一些学者持有一种“方位”(localistic)格理论,他们认为宾格首先是一种表示运动方向的格,而其他的用法则是在这一用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Romam ire(去罗马)衍生出Romam petere(意义同前),Romam petere又衍生出该词的其他宾格词,由此最终甚至衍生出Romam linquere(离开罗马)。另外一些人认为宾词的用法是最早的功能,还有一些人则认为宾格是万能格,它出现在既不需用主格或任何其他专门格的场合。唯一确定的就是宾格把(直接)宾语的含义与朝某处运动的含义以及空间和时间延续的含义结合在一起。原先也许还有现在已经失去的更多的用法。

宾格和与格的意义不能严格地分开,这一点还表现在下面这一事实上:在同一种语言中,一个动词有时可接这种格,有时可接另一种格。例如在德语中,rufen(喊叫),gelten(受重视),nachahmen(模仿),helfen(帮助),kleiden(给……穿衣),liebkosen(抚爱),versichern(保证)以及其他词后面,可用宾格也可用与格(安德烈森的《语言运用》267 ff.中有许多例子)。在古英语的folgian(跟随)和scildan(保护)之后也有类似的不定现象。onfon(收到)后的宾语有时用宾格,有时用与格,有时又用属格。如果从语言历史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说英语的help,aid和assist(帮助)这三个同义词中,help后接与格,aid和assist后接宾格。当然,在语言历史中找不到任何似乎可作为索南夏因规则基础的东西,他的规则就是(除了他所说的“状语”用法之外)只有当动词带有另一个宾语(据他说这个宾语要用宾格)时,才会有与格。在任何语言中都没有这条规则,索南夏因语法中的这条规则是他臆断的结果,正像这位教授武断地认为所有的介词都接宾格一样。

索南夏因教授企图用一种教学的论点来支持他的观点(第三部分,前言):一个掌握了他书中提出的那些英语格的用法的学生,如果去学拉丁语的话,除了拉丁语中另一种格——夺格之外,几乎没有什么可学。这就意味着,拉丁语语法中困难的那一部分转移到了英语课堂上;甚至对那些今后要学拉丁语的学生来说,对这个课目本身也没有进行简化。唯一的区别就在于,他们必须在更早的阶段学习它的部分内容,然后再和一种也许更难理解的语言结合起来,因为他们不能用明确的形式记住种种功能。那么所有那些绝不会学拉丁语的学生又该怎么办呢?硬行要求每个学生去学习将来对他们毫无用处的区别难道真有道理吗?

属格(Genitive)

在古雅利安语中没有任何一种格的意义是明确无疑的,因此我们不可以说它有某一种使之区别于其他格的功能或用法。属格结合了芬兰语中属格和部分格这两种不同功能。然而,属格的功能只有用最模糊的方式才能予以表示,这就是:属于或共有、关于、有关、有联系。 [5] 在英语中,属格的使用很有限,但我们发现属格可以表示出不同的关系,如:Peter’s house(彼得的房子),Peter’s father(彼得的父亲),Peter’s son(彼得的儿子),Peter’s work(彼得的工作),Peter’s books(彼得的书——他占有的那些书,以及他写的书),Peter’s servants(彼得的佣人),Peter’s master(彼得的主人),Peter’s enemies(彼得的敌人),an hour’s rest(一小时休息),out of harm’s way(在安全之处),等等。一些语法学家试图给属格的这些不同用法进行分类,但在许多情况下,属格的特殊意义并不依赖于属格本身的用法,而依赖于两个连用的词各自的内在意义,因此在每一种情况下听者很容易理解它的特定意义。这里我们还要提一下上文已考察的“主语性属格”和“宾语性属格”。

英语只保留着属格用以连接两个名词的那些用法及其派生用法。在第一类用法中,使两个名词中的一个成为另一个的修品(“名词属格”〔adnominal genitive〕),而在第二类用法中,属格本身单独用作首品,如at the grocer’s(在杂货铺里)。在较古老的语言中,属格也用于其他场合,例如与某些动词连用,构成一种宾语;与某些形容词连用等。在德语中可清楚地看出这种属格与普通宾语之间的关系。在德语中某些动词,如vergessen(忘记),wahrnehmen(感觉到),schonen(保养),过去常接属格,现在接宾格,ich kann es nicht los werden, ich bin es zufrieden(我不会走,我对此很满意)中的es原先是属格,但现在被看做宾格。

下面我们来看看古雅利安语属格的第二种情况——部分属格。部分属格不能与所谓的普遍属格(genitivus generis)分开。在拉丁语中,部分属格主要与首品(名词等)连用,如:magna pars militum(大批军队),major fratrum(兄弟中的长者),multum temporis(很多时间)。这一点与属格用作修品时的另一功能一致;然而,部分属格在句中还有其他一些更独立的用法。属格常用作动词的宾语,因此与宾格相争,如古英语的bru cep fodres(分享食物),希腊语的phagein tou artou(吃〔一部分〕面包),早期德语中路德的wer des wassers trincken wird(谁要喝水),俄语的Дайте мне хлеьа(给我一点面包)。在俄语中,属格作宾语的这种用法(随着部分意义的丧失)已扩大到所有表示生物的阳性词和复数词上。部分属格也可用作句子的主语,因此与主格相争。芬兰语中部分属格便常常如此。在我们语系的语言中,这种用法到处可见,如在俄语否定句中нет хлеба(没有面包),не стало нашего друга(我们的朋友不再存在了,即他死了)。在罗曼语言中,可见到类似现象:介词de甚至取代了过去作部分属格用的属格,de现在常常叫做“部分冠词”;值得注意的是,与部分冠词连用的名词不仅可作动词的宾语(j’y ai vu des amis〔在那里我见到了一些朋友〕),也可作句子的主语(ce soir des amis vont arriver〔今天晚上一些朋友要到了〕|il tombe de la pluie〔下一点雨〕)、表语(ceci est du vin〔就这一点酒〕)以及用在介词之后(avec du vin〔带着一点酒〕|après des détours〔转了一些弯子以后〕|je le donnerai à des amis〔我将把它给一些朋友〕)。如果说作主语的用法比较罕见,其原因就是说话人一般不愿用不定主语(在voici du vin〔这里有一点酒〕,il y a du vin〔有一点酒〕,il faut du vin〔需要一点酒〕中,原先有宾语)。

因此,部分概念(一些〔不定〕数量的)的表达方式看起来与一般的格体系背道而驰,因为它逐渐用于同样的功能,而这些功能在许多语言里则用不同的格(主格,宾格);这种部分概念无论是用一种单独的格(如芬兰语),还是用属格(如希腊语),还是用法语的de介词词组来表达,事实的确如此。

如果各种格之间的区别真是意义上的区别,也就是说,如果每一种格有它自己的独特的意义,那么用同一种结构,即所谓的“独立”结构(我称做的“连系式次修品”)来表示实际用法中如此大相径庭的现象:〔拉〕夺格,〔古英〕与格,〔希〕属格,〔德〕宾格,〔现代英〕主格,这是不可想象的。也许可以从历史上加以解释,但绝不能根据这些格的某些假定的内在意义对此作出逻辑性的解释。

下面的探讨或许也可以说明旧的格之间区别的不合理性。与格和属格在某种方面似乎是相对立的,如介词词组取代旧的格的时候,与格选用的介词是to, ad;而属格自一开始就表示相反的运动,因此选用介词of(off的弱式),de。但与格(或它的替代词)常与属格表示同样的意义,如〔德俗〕dem kerl seine mutter(那家伙的母亲),〔法〕ce n’est pas ma faute à moi, sa mère à lui(这是她母亲的错,不是我的错),俗语la mère à Jean(让的母亲)(〔古法〕je te donrai le file a un roi u a un conte〔我将给你一个国王的女儿或一个伯爵的女儿〕——奥卡斯)。C’est à moi意思是“这是我的”。在挪威方言中含有til (向……)和a· t(在……)的词组以及法罗语(Faeroese)中含有hjá(和)的词组大体上已取代了过时了的属格。 [6]

主格和间接格(Nominative and Oblique)(www.xing528.com)

读者如果愿意回到本章一开始提出的问题——在Peter gives Paul’s son a book这个英语句子中我们应该承认有几种格——我希望他现在会赞成我的意见,不要把son和book说成是两个不同的格(与格和宾格);但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谈到否定第二种可能性的问题,即认为son和book是有别于主格的间接格,上句中的Peter是主格的一个实例。古法语的名词就有这样一种体系,因为主格的Peter和son应是Pierres和fils,间接格应是Pierre和fil。虽然在英语名词中没有这种形式的区别,但我可以想象,有人会说根据我自己的原则,我应该承认这种区别,因为在代词如I—me, he—him等中就有这种区别。我还说过many sheep中的sheep虽然与单数在形式上没有区别,但它是复数,因为many lambs中的lambs与单数lamb有别。我还说过cut在某些句子中也应看做过去式,因此我也应该说,Peter和son在应该用he的句子中是主格,而在应该用him这种形式的句子中是间接格。这种论点似乎很有力,但我认为它不是决定性的。在sheep和cut的情况中,比较是在同一类词中进行的,它们所处的条件实际上是相同的;但上述论点是从另一类词——代词得出的,而代词具有其众多的特性和在其他地方从未见过的区别。如果我们根据格在某些代词中的不同形式来划分的话,我们似乎也可以根据he,she,it和who,what之间的区别来划分英语名词的性,而且还可以根据形容词和属格词相当于my(修品)和mine(非修品)这一点把形容词和属格词分成两种或其他什么名称的东西。然而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位语法学家想到要作出这些区分。正如古英语语法没有谈到名词中有双数一样,虽然古英语语法很自然地认为人称代词有双数,因为它有独特的形式,因此我们看到,一种词类中是适当的、必不可少的区别并不总是可以转用于其他词类的。

至于有别于其他各种格的主格的意义,我们习惯于根据拉丁语和其他语言的语法不仅把句子的主语而且把表语都看做不言而喻属于主格。然而,从逻辑学的观点出发,这并不是唯一自然的事,因为不能认为主语和表语在意念上完全一致,或者甚至有着必然的密切联系。这里,如同在别处一样,观察一下其他语言怎样表达这些概念会有助于扩大我们的视野。在芬兰语中,表语(1)为主格,如pojat ovat iloiset(男孩们高兴);(2)为部分格,“如果主语被看做指一种与其共同具有某种品质的同类事物”(艾略特),“指示总是或经常出现在主语中的特性”(塞泰莱),如pojat ovat iloisia(男孩们〔通常〕高兴);(3)为持续格(essive),指示主语在某一特定时刻所处的状态,如isäni on kipeänä(我父亲〔现在〕病了); [7] (4)在表示“成为”(转变为一种状态)的动词后为转变格(translative),如isäni on jo tullut vanhaksi(我父亲已经老了)。 [8]

即使是在我们的西欧语言中,表语并不总是用主格。在丹麦语中,两个世纪以来语法学家们一直认为用宾格(或者说间接格)作表语符合语法,因此把表语看做一种宾语,如det er mig(这是我)。在英语的口语中也有同样的用法:it’s me(这是我)。在Swinburne could not have been the great poet he was without his study of the Elizabethans(如果斯温伯恩没有对伊丽莎白时代诗人进行研究,就不可能成为他那样的伟大诗人)这类句子中,习惯上省去关系代词(丹麦语亦如此)。这种做法也似乎说明了人们本能地将表语和宾语归于一类。 [9]

在英语和丹麦语中,这种用法与下面这种倾向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就是:主格限用于和(限定)动词直接连用作主语的场合(I do|do I),而在其他情况下,如在than和as之后(he is older than me〔他比我年纪大〕|not so old as me〔不如我年纪大〕)以及代词单独使用时(Who is that?——Me!〔那是谁?——我!〕),均用间接格。这种倾向在法语中占据上风,单用时用moi,与动词形式连用时用主格je和宾格me,其他人称代词亦如此;再请比较意大利语中单独使用的lui(他),lei(她),loro(他/她们)。 [10] (关于英语中的这种发展,请看《语言之发展》第七章,再版《论英语》第二章)

呼格(Vocative)

关于所谓的呼格,这里无须多说。在某些语言中,如拉丁语,呼格具有单独的形式,因此必须看做一种单独的格。然而在大多数语言中,呼格与主格相同,因此无需一个单独的称谓。可以说,呼格在其出现的地方表示的是一个名词用作第二人称并置于句子之外,或本身就是一个句子。呼格与祈使句有相似之处,因此可以说呼格表达的是向听话人发出的一种请求,即“请听”或“请注意”。

在祈使句中可看到呼格与主格之间的密切关系,如You,take that chair!(你,坐那把椅子!)中,you置于句子之外(正如John,take that chair〔约翰,坐那把椅子〕),由于发音明快,便成了You take that chair!(你坐那把椅子!),you成了祈使句的主语。

关于格的结束语(Final Words about Cases)

习惯上说有两类格,语法格(主格、宾格等等)和具体格,后者主要是一些表示局部意义的格(方位格、夺格、随同格〔sociative〕、工具格等等)。冯特以大致相同的意义,分出内限定格(cases of inner determination)和外限定格(cases of outer determination);杜茨本分出“抽象思维格”(kasus des begrifflichen denkens)和“直观格”(kasus der anschauung)。然而不可能将这两类格分割开来,至少在那些我们最熟悉的语言中如此。即使在具有发达的局部意义格完整体系的芬兰语中,也不可能进行这种区分,因为向格用以表示间接宾语,持续格现在主要是一种语法格,而原先表示方位,尤其表现在一些遗存下来的状语用法中。在雅利安语中,这两类格从一开始起就纠结在一起。然而,旧的格的那些纯粹具体的用法渐渐地丧失殆尽,主要的原因是介词逐渐得到使用。介词在表达方位以及其他关系时比那些数量有限的几种格更为精确,从而使得那些格成为多余。随着时间的推移,旧的格的数量不断地减少,当一种更规则的词序常常足以表示句中某个词的意义时尤其如此。但是,在我们的语系中,从来没有任何一种语言曾经有过一种根据某种精确的或连贯一致的意义体系所建立起来的格体系;换句话说格纯粹是一种语法(句法)范畴,而不是表示真正词义的意念范畴。格表示的主要是:

呼语(呼格),

主语(主格),

表语(无专门的格),

宾语(宾格和与格),

连结(属格),

地点和时间,众多不同的关系(方位格等)

度量(无专门的格),

方式(无专门的格),

工具(工具格)。

另一种分类在某些方面似乎更好,即根据第七章中所考察的三个品级来进行。

Ⅰ.作首品的格。

主语格。

宾语格。可分为直接宾语格和间接宾语格。

表语格。

Ⅱ.修品格。属格。

Ⅲ.次修品格。

它们可以分成时间格(具体时间,时间长度)、地点格(某地方,向某处,从某处)、度量格、方式格、工具格。

然而,许多概念的定义不确切,它们不知不觉地互相交叉重叠。因此难怪语言之间的差别会如此之大,就连那些源自同一“母语”的语言也不例外。格构成了一般语言中最不合理的部分之一。 [11]

介词词组(Prepositional Groups)

读者将会注意到,我在本章中谈到的只是所谓的综合式的格,而不是“分析式的格”,后者是由介词及其宾语构成的;我认为,分析式的格不应与其他任何介词词组分开。在英语中,by a man(由某人)不是工具格,in a man(在某人身上)不是方位格,同样to a man (向某人)也不是与格,诸如此类,等等。杜茨本是反对派的极端代表,在其《现代英语句法系统》 p.278 ff.中,他列举了下列英语与格的例子:he came to London(他来到伦敦)|this happened to him(他遇到此事)|complain to the magistrate(向地方法官申诉)|adhere to someone(追随某人)|the ancient Trojans were fools to your father(你父亲认为古特洛伊人是笨蛋)| he bebaved respectfully to her(他对她恭恭敬敬)|you are like daughters to me(你们就像是我女儿)|bring the book to me(把那本书带给我)|I have bought a villa for my son(我为儿子买了一幢别墅)|What’s Hecuba to him?(贺库巴和他是什么关系?)|it is not easy for a foreigner to apprehend(这是外国人很难理解的)——由此可见,既可用to也可用for,这大概是因为德语在这类情况下大多用与格的缘故。把这些词组按其实际情况看做介词词组,避免使用“与格”这个名称,除非是与拉丁语或古英语或德语与格相类似的情况,这样做也许更妥当些。很有意思的是杜茨本由于强调了“地点格”(he came to London),从而站到了主张所有的格都是从方位关系推出来的这一旧理论的对立面。因为根据这一旧理论,与格被看做是“静止”格,宾格是“靠拢运动”格,属格是“分离运动”格;如果杜茨本把to London叫做与格,为何不把into the house(到房子里)也叫做与格呢?然而这样,德语的in das haus(到房子里)就成了与格,尽管实际用的是宾格,宾格在in dem haus (在房子里)中的意义和与格不同。即使I gave a shilling to the boy和I gave the boy a shilling这两句话同义(我给那男孩一个先令),也不意味着我们就应该把同一个语法术语运用于两种结构:man-made institutions与institutions made by man 意思相同(人建立的制度),但语法结构不同。

介词to的方位意义经常或多或少地丧失,但我们也不应该因此说即使to在毫无方位意义的场合用的也是与格。在法语中也是如此,j’irai au ministre(我将去部长那里)与je dirai au ministre(我将对部长说)相类似,虽然与格在一种结构中与代词连用,而在另一种结构不与代词连用:j’irai à lui(我将去他那里)和je lui dirai(我将对他说)。

以上的说法同样适用于属格。杜茨本说不仅the works of Shakespeare(莎士比亚作品)用了属格,而且在下面的例句中也用了属格:participate of the nature of satire(带有讽刺的性质)|smell of brandy(散发着白兰地的香味)|proud of his country(为自己的祖国感到骄傲),如果我没有搞错的话,还有the man from Birmingham(来自伯明翰的那个人)|free from opposition(没有对立面)(《现代英语句法系统》286ff.)。有些语法学家说“把属格同支配句子中其他成分的词划分开来”,他们指的是the arrival at Cowes of the German Emperor(德国皇帝到达考斯)这样的情况,在这个句子里只不过有两个平行的介词词组修品;有些语法学家甚至用“分裂属格”(split genitive)这一术语(《安格利亚》,副刊1922,207),并举出the celebrated picture by Gainsborough of the Duchess of Devonshire(庚斯博罗画的德文郡公爵夫人的那幅名画)这样的例子。在这里,把by Gainsborough叫做属格和把“of-词组”叫做属格一样是合情合理的。这两者都是介词词组,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我也许可借此机会提出我对一种“民族心理学”的异议。这种“民族心理学”在德国的一些大学团体中正成为时尚,但这种理论在我看来在根本上是荒谬的、反自然的。在下面的引文中,这种理论影响了格的结构:“如果说萨克森的属格形式在表达时态上是富有成果的,那么这就意味着,时态的概念在英国人的意识中起很大的作用;这在某些固定职业的代表人物,例如出版家、编辑、报纸工作人员等等的身上表现特别突出”(杜茨本,《现代英语句法系统》289)。在同书第269页上,〔德〕Ich helfe meinen freunden(我帮助我的朋友们)中的与格被看做“在我和我的朋友们之间永恒性的亲密信任关系”的标志,但“当在近代英语中to help(I help my friend〔我帮助我的朋友〕)同宾格连接的时候,缺少在我和我的朋友之间人称关系的表示……因此,近代英语具有活力性,这个活力性也表现在一系列其他的语言现象上”。杜茨本这里的术语“活力”是什么意思?杜茨本怎么会知道help后的格不是从前的与格形式呢?他承认give my friend a book(给我朋友一本书)中的friend是与格,那么在这里为什么又矢口否认呢?它们的形式是一样的。其功能与在相应的古英语句子ic helpe minum freonde(我帮助我的朋友)中的功能是完全一样的,现代英语的句子同它紧密联系,形成了不中断的传统,这个古英语的句子在各方面与德语的ich helfe meinem freunde(意义同前)完全相同。为什么不干脆说,在现代英语中,在这种情况下,它既不是宾格也不是与格,为什么不抛弃那些有关“人称的”、“动态的”和“静态的”等民族性的一切结论呢?

[1] 如果英国孩子在学校里学的是这样一条规则:I saw him(我看见他),for him(为他)中的him是与格,I saw the kings(我见到国王们),for the kings(为了国王们)中的kings是宾格,而I saw the king(我见到国王)。for the king(为了国王)中的king是与格,他们会怎么说呢?不过,从历史的观点出发,这比索南夏因的假历史观要真实得多。

[2] 在人名中,与格和德语的lehren(教)连用绝非罕见;在被动语态中Ich wurde das gelehrt(我被教了此事,下同)和das wurde mich gelehrt似乎都很别扭,因而用das wurde mir gelehrt来取代它。

[3] (林德利·默里)“认为英语名词有六个格,即没有词尾变化的六种不同词尾,英语动词具有与拉丁语动词相同的一切语气、时态和人称。这是盲目和固执的极度发展。他(与先前的许多人一样)十分正式地把拉丁语法译成英语,异想天开地认为,他写了一部英语语法;神学学者们鼓掌喝彩,教师们把他请进上流社会,而英语学者们却把它当做笑料”(黑兹利特,《时代精神》,1825,119页)。

[4] 甚至不可说德语中与格的主要意义是间接宾语的意义。我数了一下最近出版的一本德语书几页中所有的与格词,发现在157个与格词中,只有3个在带有另一个宾语的句子中作间接宾语,18个作不带宾格宾语动词的宾语。

[5] 〔德〕zugehörigkeit(附属),zusammengehörigkeit(相关联)。

[6] 芬兰语没有与格,但表示“向……附近运动”或“运动到……附近”的“向格”(allative)常常相当于雅利安语的与格。

[7] 持续格也用在同位语中,如lapsena(作为一个孩子)。

[8] 比较〔德〕zu etwas werden(变成某物),〔丹〕blive til noget(意义同前)。

[9] 有些语法书不用“表语”,而用“谓语主格”(predicate nominative)代替“表语”。我在一篇关于堪萨斯学生所犯的错误的语法论文中看到“不用主格的谓语主格,如They were John and him(他们是约翰和他),It’s me(是我)”时,禁不住好笑。

[10] 再请比较“Io non sono fatta come te”(我没有做成,同您一样——罗雷塔)。

[11] 我的主要结论与保罗相同:“格只是表达的手段,不一定是每种语言的组成部分;在有格的语言里,不同的语言和不同的发展阶段上的格是不同的,因此永远不能期待格的功能将会同固定的逻辑关系、心理关系相适应。”(《心理学杂志》19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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