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二分解读法”密切相关,刘文把文学创作与科学创造看成同样的认知活动,把其成果文学作品与科学成果看作同样的知识形态,所以会得出如不对文学作品中的人与自然加以区分,不对作品中自然之物两个来源(自然之物本身与作家赋予)、两种成分加以严格区分,“就会导致对知识本质的歪曲”的结论。把文学创作和作品归结为认识论和知识形态,在笔者看来,这显然是片面的。
笔者认为,文学当然包含认识成分,但决不仅仅是认识或者知识,而且主要不是认识或者知识。文学作品与科学成果的根本区别,恰恰在于后者是一种知识形态,而文学作品虽然包含某些知识成分,但它主要不是一种知识形态,而是一种审美形态。这里的关键是,对文学本质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认识论或者知识论的框架内。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人类掌握世界的四种方式的理论应该有助于我们理解文学区别于一般认识的艺术、审美的特质。马克思说:“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于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1]这里从人类“掌握”世界而不仅是认识世界的哲学高度,将人类掌握世界的认识或理论的方式与掌握世界的另外三种方式,即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精神做了明确区分。“掌握”(德文aneignen)一词的原义除了认识、理解以外,还有“获得”、“占有”等实践性含义。当然,马克思这段话是在精神层面讲人“掌握”世界的不同方式的。这里,不拟具体分析这四种方式的区别和各自的特征,只想指出,在马克思看来,艺术精神的掌握世界的方式是不同于理论、认识掌握世界的方式的。文学属于艺术,是语言的艺术,它掌握世界的方式显然不同于、超越于理论、认识掌握世界的方式。这也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像刘文那样,仅从认识论角度把文学看成一种与理论、科学成果——理论、认识的掌握世界的方式的成果——没有区别的知识(认识)形态。因为这无疑忽视了文学(精神)作为艺术(精神)掌握世界的特殊方式的艺术的和审美的特质。所以,刘文认为不遵循上述“二分解读法”“就会导致对知识本质的歪曲”的看法,是把文学作品与科学成果看成同样的知识(认识)形态,从而偏离了文学(精神)掌握世界这种特殊方式的艺术、审美特质或特殊性。
这一点从马克思关于艺术生产与物质生产的不平衡关系的有关论述中可以得到旁证。马克思论及古希腊神话和史诗时指出:“就某些艺术形式,例如史诗来说,甚至谁都承认:当艺术生产一旦作为艺术生产出现,它们就再不能以那种在世界史上划时代的、古典的形式创造出来。”他同时又指出:“但是,困难不在于理解希腊艺术和史诗同一定社会发展形式结合在一起。难的是,它们何以仍然能够给我们以艺术享受,而且就某方面说还是一种规范和高不可及的范本。”[2]对此,以往多从较不发达时代的艺术与更加发达时代艺术之间的不平衡关系来理解;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不平衡背后还有更深刻的含义,那就是艺术审美特质的超时代性。这又可以回到普遍或共同人性的存在上:从古希腊到现代,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们的审美观念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但是,人对“自由的自觉的”[3]生命活动的追求的本性没有变,因而,人们对自己儿童时期的审美创造仍然充满热爱和向往。正如马克思对这个美学难题作出的回答:“为什么历史上的人类童年时代,在它发展得最完美的地方.不该作为永不复返的阶段而显示出永久的魅力呢?有粗野的儿童和早熟的儿童。古代民族中有许多是属于这一类的。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他们的艺术对我们所产生的魅力,同这种艺术在其中生长的那个不发达的社会阶段并不矛盾。这种艺术倒是这个社会阶段的结果,并且是同这种艺术在其中产生而且只能在其中产生的那些未成熟的社会条件永远不能复返这一点分不开的。”[4]马克思告诉我们,希腊艺术同产生它的“那些未成熟的社会条件”并不矛盾,但恰恰由于这种条件的一去不复返,才使它对今天的人们产生巨大的、永恒的审美上的魅力,因为它呈现并吸引我们的已经不再是那个不成熟的社会条件,而是超越时空的艺术美,给予我们回归童年时代的审美喜悦。这是认识(知识)论地看待文学艺术所无法解释的。
明乎此,就比较容易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不同方式的论述了。马克思首先从人与现实世界的本质关系出发,指出人生活于其中的整个现实都越来越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随着对象性的现实在社会中对人来说到处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人的现实,因而成为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一切对象对他来说也就成为他自身的对象化,成确证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成为他的对象,这就是说,对象成为他自身”;进而揭示出在对象化过程中,对象的性质与人的各种不同的本质力量之间存在着对应、互动的关系,“对象如何对他来说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这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与人对世界的掌握方式有一定的相关性,具体来说,“眼睛对对象的感觉不同于耳朵,眼睛的对象是不同于耳朵的对象的。每一种本质力量的独特性,恰好就是这种本质力量的独特的本质,因而也是它的对象化的独特方式,它的对象性的、现实的、活生生的存在的独特方式。因此,人不仅通过思维,而且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在此,马克思明确地把人对现实的“思维”的肯定(掌握)方式与眼睛、耳朵等感觉的肯定(掌握)方式区分了开来。而这种感觉的方式恰恰是艺术的、审美的方式,所以马克思又说:“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也就是说,它只能像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地存在着那样才对我而存在,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来说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5]把马克思这个思想用于分析文学艺术的美学(aesthetics感性学)的特性,并区别于单纯认识论的科学特性,应该是再恰当不过了。刘文恰恰把作为审美形态的文学作品与作为知识形态的科学成果混为一谈,从而在理论上陷入了误区。
此外,从文学的阅读和接受角度看,“二分解读法”同样难以成立。对于读者,文学有认识作用,这是传统文学理论的常识,但文学的认识作用是指对社会、人生、历史的认识,不是指对文学作品中所描述的自然物的本质、方式和运动规律的认识,没有人从文学作品中学习空气动力学和天体物理学。普通读者主要是以审美态度对待文学作品的,在作品中出现的一切自然物和人工产品都和人一样都是审美对象,而且只是刻画人物、表现社会关系的辅助手段,不是独立的认识对象。如果真的有人到《红楼梦》中去学习治病药方或园林建筑技术,那就表明读者是以认识态度去对待《红楼梦》,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认识的对象性关系,这时《红楼梦》就已经不是审美对象,因而也不再是文学作品了。
据此,我们可以说,凡是具有文学性的东西都属人学范围,文学作品中的一切都具有文学性,因而也可以说都属人学范围。除文学作品之外,有许多非文学作品也具有文学性,如中医医书中以七言诗形式写的“汤头歌”,历史著作对人物的刻画,碑、志、铭、表等等之中的多种修辞手法,用韵文写成的哲学、物理学著作(卢克莱修《物性论》)等都含有某些文学性(节奏、韵律、声调、音步、骈偶、比喻、夸张等)。这些文学性都与人相关,只有人通过感官或感性方式才能接受、体验、领会,才能产生审美感受,所以也是人学的应有之义,而不属于自然科学的认知范围。(www.xing528.com)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页。
[2]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29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
[4]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5~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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