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的知识传统嬗变
可以说,充分地实现大学的功能是大学管理的实质。无论什么时候,知识探索、储藏和传播都是大学的基本功能。但在不同历史时期大学的功能重心是不一样的,从而出现了不同的大学模式。第一种模式为学院模式,这是西方最早的大学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知识探索纯粹出于认识兴趣,如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的“Academy”和亚里士多德的“Lyceum”,它们都是学院模式代表。学院模式的典型特征是:以某个著名的学问家为中心,以追求广博知识为理念,以自由论辩作为主要形式,由此结成了一个知识探索与传播的学术团体。该学问家就是该学术派别的代表,在他周围有一批忠实的门徒追随和宣传他的学术主张。这一时期,每个著名学者都有一套关于世界的主张,从而建立了各自的学派。他们对知识探索和传播有一种虔诚的心理,普遍认为对知识追求是人类最高尚的事业,并且都鄙视世俗的功利目的。每个学派都把自己的发现标榜为真知,认为自己就是探取智慧神火的英雄普罗米修司。这是个英雄辈出的时代,每个学派领袖都是各自领域的知识英雄。这个时期学术活动都是以分散的个人形式来进行,还没有联合起来形成为一种组织。在中国,春秋时期的诸子百家学说类似于古希腊时期各个学派的知识英雄。这些知识英雄们都有一套自己的安邦治国之道,并吸引了一批忠实信徒,他们还都以践行自己的学说主张作为人生最高目标追求。
这种学派争鸣式的知识探索和传播状况,反映了知识处于不分化状态的特征。当城市手工业兴起的时候,与之相伴随的另一种知识探究与传播模式形成了,这就是中世纪大学模式。中世纪大学在组织特征上是一种行会模式,具有高度的自治特征,这与先前的以个人为中心的组织方式明显不同,这也是后时期大学组织模式的原型。在大学功能上,中世纪大学是以古典知识的整理和储藏为中心的,知识的探索和传播都是在此基础上派生的,而且此时知识探究与传播已经变成了一种专门的行业。如果说在“学院模式”时期知识传播和探索是出于纯知识的目的话,而这个时期在知识探究与传播则有了明显的应用目的,而且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开始表现为一种交换关系,并且各自以行会的方式来保持这种知识传播方式的进行。此时,知识的实用性放在了首位,自由的真理探索退居次位。因此在中世纪大学模式中,对知识的追求从认识(兴趣)优位转向了实践(应用)优位。正如后世所认识的那样,中世纪大学教学是为培养高等职业人才服务的,如培养牧师、医师、律师〔1〕。在当时,教师还不是一个专门职业,而是由神职人员兼任的。无论如何,这时知识探究模式与先前追求普遍知识不同,而是走向了专业化,并且将广博的知识学习作为专门知识学习的准备阶段。此时经院哲学开始发达起来,从而使各种知识表现出了系统化的特征,即任何一种知识都必须依托于一定形而上学系统,此意味着任何知识首先表达的是对世界的整体看法,其次才是对具体对象的一般观点,再次才是对具体活动的操作指导。这种知识探讨方式一方面促进了形而上学的知识发展,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知识向专门化发展。
在大学以行会的形式组织起来后,各门知识已经形成了自己经典著作,知识传播主要围绕经典作家著述进行,当然在对经典著述的阐述中都加入了阐释者自己的见解。也是在这个时期,为了维护学者各自阐释经典的权利,大学开始形成了学术自治传统,反对外来的干涉,它们运用自己的迁徙权与当时的城市当局进行斗争。学习者也都是各专门行业的直接从业者或未来从业者,有的可能不是专业的从业者,但他们都把提高认识、进而提高自己的从业技能作为目的。其中只有少数是为了纯粹学术探讨的目的,即为了探索经典学说的真伪而进行研究活动,或为了探求真理,但他们也在无意识中为传播自己的学术主张、从事教学活动做准备。在知识主要不再是作为纯学术的目的而是作为进入某个职业的资格之后,对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也成了必要。考试是大学的一项重要的权力,它意味着教师掌握着知识评判的标准,大学发放的学位与证书是求学者进入职业的通行证。所以,考核是一种权力象征,它意味着谁有资格审定关于知识的真伪和关于知识的掌握程度。中世纪大学模式就是以知识的阐释、传播和考核为基础展开的。
在中世纪大学,考核知识掌握程度不仅是为了检验学生对经典学说的理解程度,是否离经叛道,是否穿凿附会,是否曲解经典的真义,而且还在很大程度是为了维护传播者名声,进而也是为了维护大学组织的名声。通过这种考核是获得职业资格不可缺少的途径,大学学位证书制度就诞生于这种考试。这种考试制度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求学者的利益,避免把求学者变成无期限的学徒,因此求学者往往把是否通过考试作为是否应该结束学业的标志,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是他们认为在进行了一段时间努力学习后就应该达到的结果。
中世纪之后,大学变得越来越保守,它逐渐演变成专为教会和贵族层服务的工具,大学发展从外向转为内向,学问重心不是针对外在世界的探索,而是转向个人内在气质的修炼。此时大学功能由从服务于高级职业要求转向以训练贵族生活仪态为主导,大学教学重心从经典传授转向绅士仪态的培养,大学教学内容越来越形式化,意识形态的意味越来越重,与现实生活实际需要距离越来越远,并且出现了知识探索向大学外部转移的情况。英国古典大学是这一阶段大学的代表,所以我们将这个时期称之为“古典大学”时期,对古代经典意义重新阐释是这一时期大学活动的重点〔2〕。这是文艺复兴时期以来所形成的学术传统,在教育内容上以古典人文知识进行思维训练为主,强调精神陶冶的价值,其培养目标是训练统治的精英〔3〕。可以说古典大学模式更多地表现了大学过渡时期的特征。
第四个模式是近代大学模式,它以自然科学知识探究和传播为中心的,与古典大学追求人文知识的取向正好相反。自然科学知识的发展得益于民族国家的出现,得益于工业化进程。这时知识发展不再单纯是学者个人兴趣的事情了,而主要是民族国家的责任了,此时人们开始意识到知识领先与国力强大的关系〔4〕。所以发展知识就成为了一个专门社会组织的功能。那么大学主导功能就是为发展知识服务,它内部的组织方式也是为了发展知识的需要。那么在大学内部最受尊敬的人当然是科学家而不是传统的人文学者。人文学者虽然知识渊博,但不适合新知识的生产,而科学家则适宜生产新知识,因为他们把目光指向自然世界中的现实问题,是在解决具体问题过程中发展知识的。当科学家拥有了探索知识的自由时,他就会倾其全力将世界的奥秘揭示出来。伴随他的探索过程,生产工艺、生产技术也就开发了出来。在自然科学界,所探讨的问题都是与生产生活实践关系非常密切的十分真实的问题,而且自然现象的丰富复杂为其提供广阔的研究课题,而在社会科学界,问题似乎是恒常的,难以解决的。所以当自然科学发展起来的时候,是古典人文学科走向衰败的时候。古典人文学科固然对培养人的个性是非常有利的,但它对改造世界的直接作用往往是有限的。而且古典人文学科知识在很大程度是保守的,不太适合资产阶级成长的需要,而自然科学知识则是开放的,它以服务国家民族利益为指向的,这就决定了两种知识的截然不同命运。所以在国家力量的支持下,以自然科学为主导的新兴大学发展起来了。因此,近代大学是一种由国家支持和由国家控制并以自然科学知识发展为中心的大学,这一时期大学自治状态基本宣告结束。近代大学模式以德国洪堡建立的柏林大学模式为代表。
大学发展的第五个模式是现代大学模式,大学发展主要动力不是国家意旨和国家需求,而是大众对知识的需求,换言之它是以“社会需求”为中心的。在最初的“学院模式”中,知识的探索主要是出于个人的认识兴趣;中世纪以后,知识探索主要是出于对经典知识系统化的需要;在古典大学模式中,知识活动主要为了培养社会精英的需要;在近代大学模式中,知识探索则主要出于增加国力的需要,而在现代大学模式,大众的需求成了主导。虽然这几者都以围绕知识这个中心运转的,但出发点是不同的。探讨纯粹知识是一种认识兴趣,它是最原生的,没有任何外在目的的,也就是说,它是最基本的,不带有任何的功利目的。对知识进行系统化一方面为了传播知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知识自身发展的需要。当知识为了传播的目的时,它不可避免地要降低知识自身的纯粹性质,以便使知识适合接受者的要求。当国家控制大学之后,知识开始以实效性作为追求,自然科学知识开始作为主角,从而传统的人文科学知识走向了守势。只有当知识开始走向大众时,知识需求才又开始走向多元,各种知识无论是生产还是应用都走向了综合化。这时知识发展重心是走向应用。这样知识从自由探索(以学派争鸣为标志)走向系统化(以经院哲学出现为标志)再走向人文化(以文艺复兴为标志),进而走向自然科学化(以实验科学为标志),最终走向了多元化和综合化(以高等教育大众化为标志)〔5〕。
所以当大学进入现时代后,大学教授更关心的科研成果,教学过程也不再具有谈话和互动的情景,学习者对知识不再是慢慢地消化吸收,而是急急地填充,试图不要过程一步跨向终点。大学开始向知识工厂转变,因为它已经对知识的产生过程不感兴趣,只对结果感兴趣。这就是由美国大学所开创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服务功能的特点是只重视知识产生的实用效果,并不重视知识的精神陶冶价值。而这正是现代大学所暴露的弊端,发展知识服从于人们现实需求冲动。
大学知识传统的嬗变过程,反映了知识控制模式的变化。在大学出现之前,知识活动是一种自发的状态,大学出现之后,开始是以学者行会的形式进行控制,之后转变为教会与世俗政权的争夺,再后是民族国家政权占据了上风,开始了大学的近代化。在进入近代之后,出现了以国家控制模式为主导的多种模式并存的局面,这时候出现了市场控制模式,也就是美国模式。在今天的大众高等教育时代,知识生产和消费趋向于个性化,可以说这是一个以个体选择为主导的个性化模式。
二、大学的二元权力结构
在现代大学活动中,知识探究、传播、发展和应用仍然是统一体的。这些活动都仍然需要遵循学术自由原则,这是大学流传下来的基本传统,是大学自治的基础。大学自治从根本上说就是对学术自由原则的保护,维护学术活动的基本权利。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学术权利的保障,学术活动的效力就很难得到保证,那时判断学术价值就只能依靠外部标准,而不是内部标准,那么学术活动就变成了一个知识生产车间和技工的培训部,学术活动的动力就是外部利益吸引而不是内在兴趣的支配。那样的学术活动就毫无兴致可言,学术生命就走到了尽头。
学者的基本学术权利是什么?应该是一种对真理进行自由探索的权利和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即只要是在专业领域,他就可以自由地进行探讨和发表他的见解,而不必关心这种观点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也就是说他不必关心他的观点会被怎样的滥用或误解。这种观点也是科学价值无涉原则的由来。当然他所发表的观点应该是符合同行要求的规范,即不得盗用别人的名义,不得剽窃别人的成果,不得违反学术诚实原则。
学术权利的使用可能会与意识形态发生冲突,也可能会与具体的办学者的利益相冲突,但这些都不应该是妨碍学术权利实现的理由。这就是学术自由的核心要点,换言之,学术探讨不屈从于外部的需要或外部的压力,它只服从于学术良心。如此,学术权利的实现就需要建立一个保障机制。在国外,教授的终身制是保证学术权利实现的一个有效机制〔6〕。
教授终身制虽然是保证学术权利的一个有效机制,但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所以在国外大学教授终身制一般只适用于在学业上取得一定成就的、并且被证明在学术品行上没有瑕疵的学术人员〔7〕。因此作为学术活动的入门人员还不能当然地获得这种资格,它必须经历一个被学术同行承认的阶段。
必须指出,对学术权利造成妨碍的往往不是来自学术观点的自由发表或对研究领域的自由探索方面,更多是来自于学术活动的评判机制。谁最有资格评判学术活动的价值呢?自然应该是学术同行。这样学术同行的评价效力应该高于其他的评价。尽管学术同行之间存在着竞争,但在大学的自由探讨的氛围下,没有人可以垄断真理,因而学术评判机制从根本上而言也应该是开放的。也就是说学术决定应该是一个集体的决定,而且应该有一个防范错误发生的申诉机制。
这样的学术评价结果应该是决定学术人员获得终身教授资格的唯一依据。当这个评价结果不是最根本的依据,而只是参照性的标准时,它就失去了尊严。在大学里能够对学术评价结果直接提出挑战的就只有行政权力了。
从大学校长产生的历史来看,大学校长的行政权力来源于学术权利,来源于学术人员的委托或集体授权。一般而言,大学校长都是由教授会选举产生,此时大学校长是作为学术领袖和学术象征出现的,他比较能够代表学术的利益,而真正拥有学术评价权的是教授会。即使在今天,在一个民主化程度比较高的大学组织系统中,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应该享有学术评价的最高权威。可以这样认为,大学行政权力的合法性首先不是来自于外界的任命,而是来自学术委员会的认可。那么校长的任命原则上应该经过学术委员会的讨论通过。换言之,如果没有学术委员会的讨论,校长的权力就是不合法的。而能够被学术委员会认可的校长首先是指校长应该具有学术方面的造诣,是学术工作的内行,也就是说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性。与此同时,他还应该是道德楷模,具有令人尊敬的人格品质。除此之外,他还要具有行政管理方面的才能。此即,作为一名校长,他不仅应该是专家,而且还应该是通才,当然他还应该具有人格方面的魅力。
因此,大学校长的权力首先来自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当然这部分权力是学术管理方面的权力。大学校长不可能不涉及学术方面的事务,当然也必然要进行学术管理。学术委员会授权给校长就是信任他是学术方面的内行,信任他具有公正处理事务的能力,从而不会违背学术人员的根本意愿,不会违背学术活动的根本利益。大学校长的学术管理权则主要是对学术资源的调派权力。
大学校长除学术委员会的认可程序外,还必须有外部的任命程序。当大学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时,大学董事会是大学校长的任命主体。任命是一种正式赋权程序。任命程序应该发生在认可程序之后。没有学术委员会的认可程序,任命自然也是无效的,甚至是没有尊严的。仅仅是学术委员会认可而没有任命程序,那就等于没有产生校长。
因此一个真正的校长需要双重承认:学术团体的内部承认和管理主体的外部承认。那么大学校长也必须平衡这两方面的意旨。不仅如此,大学校长还必须超越这两方面意旨的限制,实现两方面意旨的综合、统一,进行包容、取舍和提升。一般而言,双重承认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仅仅是利益平衡者或调停人的角色出现;另一种结果是产生一个权力非常集中的行政管理机构,即既可以表达管理主体的意旨,又能够左右学术团体的意旨。这是一种强力性的大学校长。
在世界各国,大学内部的管理体制之间的差异是很大的,所以大学校长的权力有很大的不同。在实行分权制的美国,大学内部管理体制之间的差异尤其显著,如在美国著名的三大学,他们的管理体制就有很大不同。“在普林斯顿大学实行董事会掌权方式,哈佛大学是由校长掌权,耶鲁大学则是教授会掌权。”〔8〕但大学基本上表现为董事、行政人员和教授之间权力的复杂交织在一起,董事会在形式上处于控制的顶尖,董事会由校外人士组成。董事会成员构成方式在公私立大学之间不同,在各州之间也有不同。然后董事会任命大学校长,并把权力委托给他。以校长为中心组成了一个行政系统,形成了在招生、档案管理、人事政策、设施管理、图书馆管理、预算、公共关系、校友事务、大学计划方面的专门管理队伍。而教授会则在学术事务方面具有很大的权威,但人事方面特别是重要的人事决议需要校长的批准,因此美国大学校长拥有比欧洲大学校长更大的权威〔9〕。与美国大学校长相比,“英国大学校长(vice-Chancellor)更像学者而不像一个行政官员”,〔10〕更具有荣誉性质。在英国,校务委员会三形式上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是仪式性的,其成员包括地方显贵、市政官员、各种协会组织代表及校友、教师和学生代表。而实际上理事会在大学管理上发挥的作用更大,其成员主要由校外人士组成。比这两个机构更低一层的管理机构是评议会,它是与各个院系直接打交道的机构。而大学校长是校务委员会、理事会与评议会之间的联系人。在法国,大学的管理体制又与英美不同。大学的主要权力集中在学部、学部主任和中央政府手里,大学理事会绝大多数只是一个空架子。大学理事会是大学层次的唯一机构,它的成员包括各个学部的主任、每个学部选出的两个教授、附属学院的院长和1~2名教授及学区长指定的4名校外人士。与德国和意大利的同类组织相比,它的权力更小,原因是它缺乏一个具有教授身份的校长作为象征性的首脑〔11〕。
在西方世界,大学有比较强的教授治校传统。高等教育专家布鲁贝克在他的《高等教育哲学》一书中写道:教授应该广泛控制学术活动,因为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所以他们也就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和课程及如何讲授,他们最有资格决定谁有资格学习高深知识,谁已经掌握了知识应该获得学位,以及谁有资格成为教授。但在中国,教授治校这一概念长期以来是存在争议的。如有的研究者有针对性地指出,“教授治校”是一个限制概念,不如“校长治校”那么宽泛。其治校主要是对学术管理事务的参与,如学术政策制定、学术规划、教授晋升与聘用、学位授予、课程设置等;教授治校是一个集合概念,是教授团体的权力而不是个人的权力,是参与治校而不是决定治校。在董事会、理事会、评议会和校务委员会等决策机构中,教授声音不是决定性的,而校长则是十分有影响的〔12〕。
三、大学管理目标的双重性
大学校长在管理活动中面临的中心难题就是如何处理管理主体的要求与学术意愿的冲突。因为这两者有不同的价值取向,所以在目标的取舍上有很大差异的。从管理的视角看,管理主体的中心诉求就是效率,它把讲求投入与产出关系放在第一位。换言之,对管理者而言,效率就是生命。而从学术主体的意愿看,保持学术自由、保持无干扰地追求真理则是第一位的。学者们主张学术追求应该不受功利目的干扰,而这恰恰与管理主体的效率夙愿是冲突的。因为学者所主张的学术自由,首先是指按学者自己的意愿来进行知识的各项活动,而管理意味着对学术活动的目的和内容进行规范。这样在规范学者行为与要求自由之间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尖锐的矛盾。
从行政管理的方式看,提高效率的最主要的途径之一就是集权,就是对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实现整齐划一。传统的计划管理基本上就是这个思路,具体表现在大学管理中就是大学校长也有很强的集权化欲望。大学校长的集权化倾向表现在他试图建立一个独立的行政系统或官僚系统,试图将学术权力全部揽为己有,认为集权更有助于校长更有效地应付外部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外部的市场变化。他们认为如果不采用集权制而采用学院制管理或大学委员会管理制度就会降低应付外界环境变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以人们常常把美国大学的管理方式归结为校长制的,而英国大学的管理方式为学院制的,即在美国大学校长的权力比较大,而在英国大学校长更倾向于荣誉性的,教授会的权力似乎更大一些。当然在美国大学校长的责任也比英国大学校长的责任大得多,但英国大学教授比美国大学教授的地位高得多。
许多时候,大学教授会与大学校长权力是一种制衡关系。在美国这种关系比较明显,甚至在这双边关系之外还要增加另一个重要的一角,即董事会。从名义上说,董事会对校长的决定具有否决权,是校长的直接上司。实际上董事会的否决权很少使用,他们对校长的决定权主要表现在对校长人选的选拔上。同时他们也通过承认教授会的权力来限制校长权力过大。一般而言,他们在任命校长之前要征求教授会的意见,否则大学校长在决策中就很难获得教授们的支持。尽管大学校长任命之前需要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认可,但大学校长上任之后为了实现自己的治理目标,往往视学术委员会为掣肘力量,试图甩开他们独自行事。这样他就希望建立一套自己的评判标准来衡量学术活动效率。这个新标准往往把官僚系统看得比具体的学术活动的地位要高,这样学术委员会的自我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受到了排挤或剥夺,这样他们就感到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侵犯。
问题的根本是,大学校长虽然拥有学术事务的管理权,但这个权力并不能够独立行使,而是必须在遵守学术活动的规范基础上和获得学术人员支持的条件下行使,特别是在涉及学术人员权利时必须经过讨论程序来行使。也就是说大学校长的管理权是有限度的,必须遵照一定的管理程序来进行,如果单讲求效率而剥夺了学术人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那样就会损伤学术人员的利益。
相反,如果校长单纯站在学术利益上,过分强调学术权利的保护,不能达到一定的效率目标,自然也不能达到大学管理主体的满意。大学管理主体期望大学校长具有一种领导全体学术人员活动的能力,希望他尽可能高地提高效率,实现大学治理的目标。在这些要求中不乏与学术活动规则发生直接抵触的。
这要求大学校长既要遵守学术活动的规则,又要满足提高效率的要求。他必须从大学管理主体那里获得行使自己权能的自主权,又必须与学术委员会进行谈判,订立新的契约,建立一个新的管理规则。所以大学校长的管理活动不是单方面表达意旨的过程,而是与大学管理主体和大学管理对象进行多边谈判和协商的过程。
毋庸讳言,在目前中国,大学行政主体是处于强势状态,而管理对象处于弱势状态,代表学术独立利益的学术委员会在很多时候只是充当一种“花瓶”角色,并不能保护教师的利益,也无法坚持学术标准。为了不使校长过分专权,人们期望选择一个好校长。人们认为,保持行政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平衡的方式就是选择民主型的校长,即从个体工作风格或作风上来选择合适的校长。这种对人治的期望迫使建立一定的机制来保证,即从大学校长选拔过程中来保证,明确规定担任大学校长的基本条件,并且在程序上给大学教授以一定的选择权。这样,作为校长候选人必须具有较好的学术背景,具有有效的管理经验,当然必须具有良好的民主作风。人们希望通过这个途径来有效地避免行政系统过分集权化的现象发生。但人们对民主型校长的期望毕竟属于一种良好愿望,很难获得事实上的保护。于是人们借鉴国外大学管理的经验,采取有效制衡原理,即通过扩大教授会的权力来限制校长的权力。这就要求进行大学管理体制的革命。这意味着中国高等教育管理的哲学基础将发生重大变革,即从传统的建立在一元论基础上的高等教育管理哲学转变为新的多元论为基础的均衡观高等教育管理哲学上来。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在改革中也在注意增加教授会的权力,其实就是在平衡校长与教授会之间的权力。(www.xing528.com)
在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哲学看来,高等教育只有一个唯一的利益主体,即国家,国家利益属于整体利益,其他的利益虽然是有区别的,但都是局部利益,都是从国家利益中派生出来的,都必须完全服从国家利益。那么在这种管理哲学的指导下,高等教育管理的实质就是执行国家意志,以此类推,大学校长属于国家行政官员系列,当然应该由国家任命,校长是国家高等教育意志的代表者,也是国家高等教育法律政策的具体执行者。而多元的均衡论高等教育管理观认为,尽管国家是高等教育的最高管理主体,大学应该反映国家利益,大学校长应该忠实地执行国家的高等教育法律政策,但同时认为大学还有其独立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大学与管理主体之间还有平行的关系,不完全属于一种垂直关系。在高等教育活动中,不仅大学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诉求,而且还有其他利益主体,如社会利益团体和受教育者个体等,它们也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诉求。所以多元的均衡论高等教育观的核心是主张高等教育管理实质是协调好四个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即国家、大学、社会与个体,因为他们都具有独立的价值需求,并都有独特的价值表达方式。他们对自己利益的维护方式就表现在他们要求自己的价值诉求受到尊重并且有具体的体现形式,如表现在对课程内容和课程形式的选择上、对人员的配备上、对学生选择,以及学术成果评价方式和评价机制上;而且随着高等教育发展的条件不同,各个利益主体的价值追求和表达方式也不一样,因此,高等教育实现利益均衡的方式也不相同,那么要求高等教育管理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方式也应该有所不同。
四、大学中的学术管理问题
如同整个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一样,目前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也处于一个重要的转型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对高等教育提出了许多新问题,要求高等教育管理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进行改革,实现管理的转型。但人们受传统的体制影响太深,不能适应高等教育变革趋势的要求,所以在高等教育管理行为中仍然自觉不自觉地按照传统的管理逻辑进行运转。在大学学术管理中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外界行政权力对学术活动仍然存在干预过多的现象;二是大学内部学术人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边缘化趋势;三是受封闭办学传统的影响,学术主体力量相对弱化,导致大学对外界变化反应迟钝;四是在大学内部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侵占。尽管这些问题不完全是一个中国式的问题,在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本质上仍然属于集权型体制,这种体制深受几千年的封建主义传统的影响,官本位意识十分强烈,外部行政权力对大学学术权力干预过多;由于大学一切活动听从上级安排,学术人员主体意识较差,所以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整体性的边缘化趋势;又由于大学长期隶属于一定级别的行政系统,自身办学缺乏自主性,很容易形成封闭办学,所以对外部变化反应迟钝;由于一元式的管理传统,学术权力没有独立性,容易导致大学的行政系统成为大学的权力中心。当大学行政权力不尊重学术民主时,就会对学术资源实行控制,主宰学术资源的分配。中国的权力运用状况一般都实行一长制,一长制容易演变成家长制,成为权力的中心,失去权力的平衡,为此特权才会滋生。在中国特权总是与利益分配联系在一起的,并直接地表现为经济利益,间接地还有社会地位,其中包含学术声誉或学术利益。对于知识界而言,行政系统在经济利益方面的特权还可以忍耐,而对其干预学术事务、形成学术方面的特权利益就无法容忍。对于前者,学者们可以淡化处置,可以用“君子固贫”自我安慰,而对于后者则无法忍耐,因为它表现为学者的学术生存空间被挤占。学者没有了学术生存空间,当然会遇到强烈的反抗。
国外在解决这类问题时采用了四种可以借鉴的办法。一是实行学院制管理,这是避免大学权力集中的有效途径。此时大学的实际权力是在各学院,大学校长职务是荣誉性的,大学的学术事务由学术委员会或教授会决定。而学院院长是执行官而不是决策者,决策来自各系科学术委员会或教授会。院长职务又采取轮流制民主方式。如英国许多大学就采用这种模式,美国许多大学的系主任也是教授轮流担任的。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权力和执行权力是分开的,首长的权力仅限于执行权,从而不能形成个人独裁和独占权。当一个教授知道他注定要回归学术队伍时,他必然要采用民主的方式,即他在行使权力时必然要充分反映民意,而不能一意孤行。这样他在资源分配上就需要因循前例,少冒天下之大不韪。二是大学校长采取选举制,大学校长是由教授会选举出来的,而且大学校长的重大政策必须与教授会协商。这是德国大学的管理模式。三是大学有明确的治理结构,即大学校长与教授会权力之间存在制衡机制,教授会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决策权。这种体制在美国大学中比较普遍。四是教授有多元的资助系统,不必然地依附于行政系统,这样就获得了自主权。美国大学教授就有许多获得校外基金的机会。如教授在争取课题时基本上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没有组织审批等行政系统的制约,这样他的学术活动空间不会被侵犯,也就是说他不会冒触犯上司的危险。这当然得益于美国的众多的科学研究基金会组织。可以说,组织对个体的约束越少,个体才越是自由的。美国大学由于有权力的制衡机制和多元的资助系统,所以使得学术自由有了双重保证。有了这两种机制,美国的大学教授们就特别强调学术活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特别强调科研合作,而不是奉命行事,因为只有建立在真实意志基础上才能产生真正的合作。而只有强调学术活动独立性和自愿合作,才能保证学术上的创造性真正展现出来。
似乎可以这么认定,我国大学的学术创造性不容易展现出来,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学术人员的基本的学术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是掌握行政权力的个人的权力太重,从而使行政权力极容易地侵占学术权利;另一方面是学术工作基层的个人的权利被严重削弱了。于是个体之间的横向关系也就随之被弱化了,与此同时纵向的垂直关系则被强化了。垂直关系被强化直接导致了学术关系的行政化。而且当垂直关系的各个环节都被强化时,就会在人际关系上形成一种依附关系,表现为下级对上级权力的绝对服从,那么垂直关系中的激励性因素(因地位上升形成的激励)成了空壳,而蕴藏在横向关系中的创造力因素(因交流合作形成的创造潜力)成了僵尸。所以正如帕森斯效应〔13〕所言,行政化趋势使行政系统具有自我繁殖功能,各个垂直关系环节为了巩固自己的位置,也就建立起了庞大的行政系统,最后行政系统的作用就是争权夺利,即在维护部门利益之际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必须指出一点的是,目前中国式的大学行政特权产生还与大学当下的运行环境有关。甚至可以说,大学的资源管理状况比较混乱是特权产生的助长剂。当今中国经济处于从传统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过程中,这是一场深层次的观念、体制和行为方式的变革,在这个时期大学在社会上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当这种优势地位没有合适的规范约束,而大学又不注重自己声誉时,大学的学术资源就会直接转化为一种经济资源,它就会产生一种寻租行为,即通过自己握有的学术资源优势最大化地转变为经济资源方面的优势。而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期,传统体制对这种寻租行为产生了保护作用,使大学与外部的消费者之间存在一个不公平的关系,而不是正常的交换关系。当大学品牌的这种集体优势被个体滥用或曲解时就成了个人谋取额外获得的手段。一旦这种趋势蔓延开来,大学功能性质就会发生异化,就会出现严重的主体倒错现象,出现学术人员普遍要求参与直接经营活动的欲动,于是便引发了学术人员角色倒错现象。
五、大学运转中的主体倒错现象探究
为什么大学品牌的集体优势会被个体滥用或曲解呢?我们认为这来源于大学的创收功能或营利功能。传统上大学并没有直接营利的能力,大学有了这种营利能力后,这种营利能力当然应该归于大学自身的,而不是由于具体的工作人员能力造成的,这就是皮与毛的关系。而经营者这种营利能力的获得往往与个人努力有关,因而容易产生虚构的联想,即把个人努力与营利能力画上了直接的等号。他们并不认为自己从事的经营活动完全是大学的职能划分的结果,相反却认为自己是营利能力最大的功臣,于是希望自己最大占有营利获得的利益,甚至要求独占。这就是大学附属企业具有独立化倾向的根源。然而毕竟是附属企业,是依靠大学的声望资源,以及国家对大学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而获得了优越的赢利能力,他们没有认真思考一旦附属企业脱离大学母体的保护后会是什么样,即是否具有独立生存能力。
当然在这些具体的经营者中也不乏聪明者,他们明确这层利害关系,于是他们拼命拉紧与大学的关系,不希望丢掉大学这块金字招牌。但此时容易出现的偏颇是具体经营人拉紧与具体的主管人员的关系。这样就会出现权力私有化的现象。
如果具体从事经营人员的影响在大学决策中占据了主体的位置,便出现了角色倒错的现象。在大学活动中,学术生产应该是第一线生产,应该在大学中占据主体的位置。但随着经营活动出现,具体经营人员反成了直接的生产者了,由于他们提供的是直接的有形产品,直接影响着大学员工的收入分配,把握着学校的经济命脉,从而具有了优势地位,他们因此要求多分多占。他们的要求得到主管者、真正整个领导层的支持后,就形成了一种特权。
一般而言,根据大学组织的性质,从事具体经营人员的收入水平应比学术人员低一个档次,而且其前提是在从事两种活动人员的资质比较相近,因为从事创造的难度要比具体的经营活动难度大得多。我们认为,各种人员在大学里所居的地位高低,主要是依据他们在学术生产中所处的位置决定的。无可置疑,在大学学术活动是母体,经营创收活动属于辅助性的。这种分配的方式体现的是学术为本思想,最终能够产生一个尊重学术活动的结果。
但事实上学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地位出现了相当程度的颠倒。如果这种颠倒的关系不能够纠正,那么学校的经营部分扩张得越快,则倒置现象越严重。甚至可以说大学行政主体的特权在相当程度上是产生于大学的不规范的经营活动。可以想象,当大学只有财政拨款这一唯一的经济来源渠道时,财政经费拨款使用途径是受严格监督的,那么大学校长的自主权就很少,下属的主管人员权限就更小,当然滥用的机会就更小。在学校经营为大学扩大了自主权后,向哪一方向进行分配倾斜就成了主要问题。与前边的思维方式相同,因为经营获得了额外收入,这些额外收入与具体从事经营人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显而易见,具体经营人员容易被误认为是最大的功臣,势必在分配上要向他们进行倾斜。似乎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对经营收入的增长贡献不大,但为了平衡起见,就适当地少分给他们一些。这样就导致了分配上的不平衡。学术人员显然反对这种理由,认为自身工作是主体。于是他们为了打破学校分配的总体盘子,自己也要从事创收活动。这样学校内部就开始了各自为政的大搞经营活动,并且进一步加剧了校内收入分配的不平衡,使许多人无心真正从事严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他们也会想方设法增加自己的收入,学术活动严重功利化了,其直接后果就是使严肃的学术活动边缘化了。
学术活动的边缘化直接导致了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的人心不稳,似乎自己从事学术活动反而是歪途,从事经营活动才是正途。当他们一边从事经营一边开展学术活动时,学术活动的水准必然会出现下降的趋势。而传统的学术考核体制也在强化之中,学术考核体制直接影响声望资源的分配,它对个体而言其重要性丝毫不次于经济利益获得。而且在学术环境中,学术人员如果不能在学术声望上有所提高,那就是一种地位下降,这种下降比经济地位下降更可怕。所以学术人员处于边缘人状态,一边是期望经济利益获得最大,一边又期望自己的学术声望也在获得同步上升。这时一种折中办法就出现了:以经济手段获得学术声望。这是学术声望获得经济利益的逆定律。在学术环境中,这个逆定律并不适用,一旦它被大家推行,就会出现严重的学术堕落。
行政特权的产生机制与经营人员地位的膨胀有相同的机理。在大学中除一些特殊岗位外,重要的管理岗位一般产生于学术人员,也可以这么讲,大学中主导性的管理岗位都产生于学术人员,尤其是需要一定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的工作岗位。那么能够获得这些管理岗位的自然是那些在学术上比较优秀的部分。这部分人员获得了管理的岗位后,他们的学术角色并不随之停止,虽然在事实上他们的主要精力已经是管理工作,而不是学术工作。但他们并不愿意放弃这个学术人员的身份。因为在人们的日常评价中,学术人员是专业身份,而管理人员是非专业身份,或者说不需要很高深的训练也可以胜任。这个社会错觉的存在,使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在管理岗位上不能够自适。所以他们在思想上和行为上经常有反复和落差的情况,于是他们一会把精力用于过去从事的专业工作来填补精神的空虚,一会又把心思用于当下的工作角色。在这两个位置的平衡中,他们是难以取舍的。正是这种状态导致了他们要占有学术资源的愿望,并且希望自己优先占有或者更多的占有。
绝不是说这些人一旦从事了管理工作,就注定与过去的学术工作无缘。如果他们尚有余力,完全可以从事一定的专业工作。但一定要记得,专业工作是一个十分艰苦的工作,非十分的花力气不足以胜任,如果仅仅是业余的精力,仍然想占据学术前沿的领跑地位,那无疑是做梦。也许凭借他们的功力和学术上见识,他们能够进行学术的指导性的管理工作,而要具体从事这些工作则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假如要作为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则更是无法胜任。因为学术工作的个性化非常强,非得亲身体验才可能有知觉,才可能发现问题,才能有创见,否则就是隔山打老牛。但人们在进入管理岗位都会产生一种错觉,觉得自己始终是站在学术前沿,非常自信自己是能够领导学术行程的,认为科研课题负责人的角色非己莫属,似乎作为科研负责人才能实践自己的长官意志,才是全面的领导,是懂业务的领导。他们没有认识到学术活动是一个生态系统,每次只遴选少许人成为其中的领头羊,在一个鲤鱼跳过龙门后,其他的鲤鱼也在努力地跳,只是因为龙门口没那么宽,所以一次不可能跳过去很多。而且学术领头羊位置的获得并非单一学术因素决定的。一个人进入到领导岗位后,他的学术角色自然就被人替代,甚至他的继任者的学术水平和各方面能力并不次于他,只是由于机遇和其他方面的修养不够等因素使其屈居次位,现在方是其大显身手的时候。因此离开原来位置的人不要贪恋过去的地位,因为这样患得患失,必将阻碍自己的行进。
相反,一旦这些进入领导岗位的人仍然试图获得更多的学术资源,那么他们的便利地位便凸现出来了。因为他们具有支配权,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但当他们领取这个学术荣誉和称号而不能付出实际劳动时,他们便只有靠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以欺世盗名。这又是一种学术腐败。窃取别人劳动成果有多种方式,有以剽窃的方式进行,有的则是明目张胆地巧取豪夺,如以课题负责人的名义进行〔14〕。
如果这种霸占方式还属于比较斯文的话,另一种方式就是明目张胆地滥用权力,如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好处,诸如人情课题之类,有的吃别人的请托,有的甚至伸手明码标价索要。这是另一层次的学术腐败。
在中国,合理回避原则上形同虚设。因为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使这个设置失效。当没有适当的回避原则时,掌权者就会结成一个势力阶层,也就成为一个特殊利益阶层。简言之就成了特权阶层。他们主宰着学术资源分配、学术称号的授予,他们自身首先成为最大的受益人。
因此,学术资源的分配权应该是一种独立设置,应该属于学术权力范畴,而不应依附于行政权力系统中,因为这容易导致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侵占。所以只有在分权的体制下才有活力,才有真正的竞争。因此,学术资源渠道应该是多元的。对于学术组织成员而言,制度性的资源分配应该得到保证,竞争性的资源分配应该是事实上的独立。没有这一层保证,学术腐败就难以抑制。
因此,大学自主经营权扩大导致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矛盾的加大。这实际上是在传统的以学术成就为标准进行分配原则之外增加了新的分配方式,这个新的分配使行政主体获得了额外资源和利益(非制度性的资源和利益),从而使大学内部的利益关系失去了均衡。大学经营功能的出现,一方面它挤占了学术方面的资源,使学术总体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也扩大了行政主体的能力范围。如果大学不能自主地抑制非学术方面的利益追求,不能限制行政主体权力行使范围,大学活动的正常逻辑就会失灵。此时大学内部的矛盾便突出了。这个时候,外部管理主体对大学行政主体制约往往是乏力的。
这里提出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行政队伍专业化!这意味着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都应该是专业的,在保证他们各自经济利益前提下使他们两种角色实现分离。行政人员要按他们的工作效率实行聘期制、职级制、荣誉制,而不能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势力集团。聘期制就是要实行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职级制就是他们有自己的职级,而不同时采用两个职务办法,荣誉制是指担任管理工作是一种公益行为,是个人声望的表现,而不应该是谋取学术资源的资本。目前大学行政人员的大量兼职现象存在客观地加大了大学内部矛盾,而行政人员享受了双重好处或多重好处正是矛盾产生的根源。因此,专业化的基本目标就是使行政队伍远离学术称号,不参加学术利益的分配。只有这样才能杜绝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越权,否则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六、大学校长的边缘人地位
我们发现,不仅一般的管理人员处于一种边缘人状态〔15〕,其实就连大学校长也是处于边缘人的状态。而且大学校长的边缘人状态在某种程度上更为加剧。在中国,大学校长是一种行政设置,是一级官职,虽然从厅局级到省部级不等,但多数为厅局级的官职,在中国这可是不小的官,其子女一般被称为高干子弟,也就是说大学校长是“高干”或高官了。这对于许多学术人员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诱惑力。按照行政待遇计算,厅局级干部就有了自己专门的高级轿车了,这在人前人后就有了百步的威风。在大学,仍然采用一种行政激励的办法,即学而优则仕。教研室主任可能是大学学术人员中最低的正职了,所以教研室主任职位也有许多竞争者,所以设立的副手也就多了起来,这是出于平衡矛盾的需要,而不是工作多到必须有这么多职务。系主任是第二层次的职务,再上是院长和校长。院长是县团级干部,与大学里的行政处长是同级别。
大学校长既然是官员的一个分子,那么办事就需要依据官制来,因此各地都有接待校长的专门礼节,而作为大学校长的待遇是终身性的,在福利和医疗保健措施方面自然要优于一般的学术人员。正是这些福利待遇,才把许多人的注意力牢牢地吸引过来。
大学校长自身也存在着内在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是官员身份与学术角色的冲突。作为官员就必须以服从上级命令作为天职,而作为学术人员就必须把自己的独立思想和见解放在第一位。在服从与自主面前,许多人是犹豫不决的。在行为表现上,一般是倾向于服从,即官员身份是主导身份。大学校长应该服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这是毫无疑义的。这里的服从则主要是行政级别上的服从,指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服从。
由于这种服从,他们往往是痛苦的。因为上级机关在很多时候在许多事情上不免于瞎指挥,但他们拥有权威,要求下级机关的服从。大学校长有自己的独立个性,对事物一般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有自己的工作方式,对上级的指示一般也不愿意唯命是从。在这个时候,他们往往采取的是折中措施,即既不完全主张自己的观点,也不百分之百地原样执行。当然大学校长也会不失时机地呼吁大学办学的自主权。因此我们看到大学校长总是处在一种两难境地,它选择了中间路线,虽然使损失降低到最小,但不可能达到效率的最大化。
大学校长无法实现自己的主张还有来自同僚的压力。作为下属的副手并不甘心充当被指挥的角色,当然更不乐意俯就。他们一般都具有比较充分的行政工作的经验,所以在实践管理方面一般不肯走过激路线。他们在原则上提出对某件事情的观点和意见,而对是否被校长采纳完全采取悉听尊便的态度。当自己意见被采纳时工作上便十分卖力,如果不被采纳时也就听之任之了。那样的话自己不用怎么卖力,因为不用自己负责,故而大学校长在决策中应该多听下属的建议,在尊重了他们的自主性之后他们的工作热情是比较高的。否则您的指示和决策也不可能落到实处。
无法回避,不仅各个副手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而且副手与正职之间也存在一个隐性的竞争关系。这种关系往往是冲突的根源。副手与正职之间虽然行政身份关系是确定的,但在心底下他们之间没有上下级的观念,除非正职的人格做派被副手折服,否则行政上的等级关系是虚设的。一般而言,校长的学术威望更高一些,行政经验往往是一般的,这样他们在处理行政事务中往往不被副手所佩服。而行政事务又必须依靠副手来执行和推动,这样就会出现许多貌合神离和出工不出力的情况。如果校长是大度宽容的话,他就会谦让一些,尽可能让副手发挥自己的作用。如果校长的气量狭窄,那么摩擦就不可避免。在中国,大学校长任命与副手任命都是同期的,不存在一个领导和服从关系,也就是说,正职和副手之间是独立的,不是一种组阁关系,不是自由组合,而是由同一管理主体的任命。正职与副手之间的矛盾就不可避免。
一般而言国内外大学在处理正职与副手关系时有两种方法,一是指定一个常务副校长,他的地位是副手中最高的,而这个人是校长最为信任的,通过他处理校长与副手之间的关系,他在其中起沟通桥梁和缓冲作用,以此来避免强势副手对校长工作的直接干预;另一是建立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利用各副手追求成功的心理来调动他们各自的积极性的发挥。校长从领导人转向协调人。前一种办法是建立垂直式的领导关系,而后一种则是建立一种委员会制的领导关系,是一种集体负责制。应该说,前一种是弱势校长采取的策略,后一种是强势校长采取的策略,前者是一种代理制,后者是一种总理制,因为他能够驾驭整个局面。
但这些方式都是缺乏保障的。如果要保证大学领导集体有一个正常的运转秩序,就必须着力于大学组织文化的建设,形成一套明确行为关系准则,这样大学校长的正职与副手之间就会各安其位,扮演好自己的行为角色。所以在组织文化建设中就是要形成一套制度规范,明确各自的职责要求,减少人际沟通磨损,使大家都能够把主要精力用于事业发展大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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