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时代,大学都是以知识为中心展开的,它的基本功能是进行知识的保存、整理和传播,并在知识整理的过程中发展着知识。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知识创新已成为大学的主导功能。但大学的知识创新具有特殊性,它是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展开的。可以说,如果没有人才培养,大学就会被专门的科研机构所取代。但大学的人才培养功能是与知识的系统整理联系在一起的,系统的知识整理是大学的本体功能,这是其他社会机关无法替代的。科研机关的中心职能是进行知识的生产,但不把知识保存和系统整理作为其根本的职能,只有大学才无限地保存所有知识并使所有知识的精粹得以流传。当然对知识精粹的判断本身就是一种筛选,为了保证对知识处理的公正性,就必须在大学里倡导自由批判的学风,否则在知识处理上就会出现偏见。即便如此,对知识的处理仍然不能避免时代的烙印。这样即使在知识保存过程中也有一个“发展”知识在里面,尽管这种发展是在遵从原义的名义下进行的,这种知识发展常被称为阐发性知识增长或解释性知识增长。
显然,对知识的继承或保存和整理需要专门的学术人员来从事,这就导致了专门的学术队伍的发展;同时为了应答社会对专门知识的需求,就需要为社会培养专门人才,大学就是通过培养人才来向社会传输知识的。所以大学的存在一是为了知识自身的目的;二是为了满足社会对知识需求的目的,但这些都是通过人才培养这个中心环节来实现的。
传统大学自治说主张,大学不应当担负任何社会责任。它主张大学只按知识的本来的面目来呈现,不介入知识应用后的结果争端。在这种知识伦理下,大学是不担负社会责任的。这个主张可以概括为大学的象牙塔说。而新的知识伦理学主张,大学不仅要回答是什么、为什么,还要回答知识应用于社会后的结果,即怎么样的问题。也就是说,大学应该对知识应用后的前景做出判断。因为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说,没有其他机关能够对知识的应用后的结果做出真实的和恰当的判断,而必须由大学自身来判断知识应用后的结果。大学不能逃避这一社会责任,因此大学不应该是价值无涉或保持价值中立,而必须采取价值干预的态度。但这又容易使大学越出它活动的界限,从而引起大学与社会之间的纷争。在历史上曾多次发生的大学干预政治,反过来又招致政治对大学的过度干预,最终使大学成为政治的牺牲品事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学的价值干预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果对自己的活动范围不加限制,就可能陷于知识万能的怪圈,从而为知识的发展造成障碍。
采取价值干预的态度,要求大学主动地了解社会的需求并最大限度地去满足社会需求,这应该成为当代大学的基本社会责任。从新的知识伦理学角度看,大学不可能超然于社会之外,它必然要被置于一定的利益关系中,它的活动影响必然要改变社会的利益格局,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事实上大学是社会的一个机构,而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机关。尽管它可以保持组织上的独立性,但它不能回避与社会其他组织的交往,这种交往过程又会对大学的组织性质产生影响,从而会改变大学的组织形式。也就是说大学的组织独立性很难保持得十分纯粹。大学的责任就来自这种与社会其他组织的交往关系中,来自对社会活动所产生的影响中。
如前所述,大学的基本功能是进行知识的保存、整理和传播,但它同时又担负培养人才的责任。这样就使得它在发展新知识上既不是专门的,也不是唯一的。这样社会就可能分化出一种专门从事知识发展的机构,在今天就是科研院所。专门的科研机构没有其他活动的打扰,所以在知识生产上效率是更高的。但它与大学的知识发展有一个分工:大学的知识生产是为完善知识的系统性服务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全面发展的专业人才,使专业人才具有一个全面的知识或整体的知识,而不是片断的、局部的知识。而专门的科研机构不必关注知识的系统的整理活动,其重心是解答疑难,发展新的知识,尤其是应用性方面的知识,如专门的科研机构可以直接应对社会对知识的需求,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问题。科研机构虽然也进行知识的整理工作,但这是作为知识发展的需要存在的,而且这些工作一般都属于个人性行为,而不是一个组织性行为,同时这些工作也不是科研机构的优势。因为对知识进行系统的整理工作属于基础性科研,是一个直接效益不明显的工作,但它却是知识传播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这个任务自然需要大学来承担,而且这也是大学作为多学科并存机构的优势所在。科研机构一般专门性非常强,不具有多种知识并存的优势,它在系统整理方面有明显不足。所以大学进行整理知识工作既是它必须承担的一项社会职能,也是它具有多学科的优势所决定的。
但大学的多学科优势并非指大学的知识部门应该无限地多或越多越好。知识部门的增加是以知识的分化综合为基础的,如果大学知识分化过细,各部门知识之间没有综合和串联的能力,那么就无法实现对知识进行系统整理的功能。也就是说,如果大学的各门知识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那么它与科研机构的专门化就没有分别了。因此在大学管理中的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将分部门的知识组合起来,结为一个整体,形成一个相互促进的知识氛围。这意味着,大学提供的知识应该是一个整体、综合性的,而不应该是片面的或单科性的,提供专门知识的机构是专门学院。
正是大学的多个知识部门结合的优势,所以许多基础性的创新性研究成果产生于大学。目前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大的科学进步必须产生于知识的综合和交叉,换言之也只有大学才能提供这种知识发展的环境。因此重大的基础科研向大学转移成为大学发展变化的一种趋势。这也促使了一种新型大学——研究型大学的产生。研究型大学就是在一般大学之上产生的,它吸收了大学的多学科的优点,减少了传统大学培养一般专门人才的任务,将工作重心放在发展知识和训练科研专家上。从这个意义上讲研究生教育是研究型大学的当然产物,它要求培养的专业人才层次必须提高,即不仅要具有全面的知识,而且还要具有专业的研究能力,能够独立地开展专门知识探索。因为社会对大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大学更多更精致的知识,培养更多更高级的专门人才。
二、现代大学运行的基本逻辑
在当代,大学已经确立了它作为知识中心的地位,并把创造知识和培养人才作为它的中心功能。作为知识活动的中枢机构,大学时时刻刻都必须回答来自四个方面提问:一是满足国家对知识和人才的需求;二是满足大学自身发展对知识和人才的需求;三是满足社会各个经济部门和各种组织对知识和人才的需求;四是满足各个求学者的个性发展和价值实现对知识(各种专业知识等)和人才(如优质师资等)的需求。可以说,这四种需求主体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意志,对知识的需求和人才的规格要求上都存在显著差别。这些差别之间的矛盾与统一构成了大学发展的内在动力。
自从民族国家出现以后,国家意旨在大学发展中就开始起主导作用。国家从自身需要出发,对大学具体办学标准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为大学运行过程设计了基本的图式。这往往形成了大学的办学体制。当然,国家对大学的控制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比较而言,在集权制国家一般倾向于采取直接控制方式,而在分权制国家多倾向于采用间接的手段来控制。国家对大学的控制一般都会通过颁布大学的设立标准、学历和学位规定直接来规范大学的行为,同时还控制大学的知识标准和人才规格实施比较具体的控制,此外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资助方式来控制大学的具体运作过程。一般而言,大学校长的选拔过程能够反映国家对大学的控制程度。由政府直接任命校长属于一种集权式的大学管理体制,而由大学独立招聘的大学校长一般是分权式的大学管理模式。我国大学校长任命是一种直接由政府任命的方式,而美国则主要由大学独立进行招聘。可以说,我国大学管理是一种集权式的典型,美国大学管理则是一种分权式的代表。
而大学从诞生之日起就开始强调自己的独立性。大学教授无疑是大学活动主体,大学自治主张就是大学教授们为争取学术自由在与外界进行斗争过程中建立起的一种保护自己的原则。同时大学为了自身的发展需要也为自己的活动建立了规则,这些规则或以明确的规章形式表达出来(如大学章程或大学宪章),或以缄默的形式如习惯和共识来显示出来。这些规则是大学审定权威知识和大学入学者的基本标准,从而达成与社会共同遵守的契约。大学所建立的规则、标准和契约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自我保护机制,是大学能够独立发展知识和进行人才培养活动的前提。
社会各种组织从来都没有放弃自己关于知识的主张,它们希望获得实用的、有效的知识,它们当然希望作为专门生产知识的机构的大学来满足自己的要求。当然大学也不可能完全满足社会的要求,大学总是倾向于为社会中的尊贵职业提供知识和服务,所以为精英阶层提供服务或培养统治人才也是大学的基本传统。即使进入大众化时代,大学也是倾向于培养高级的专门人才,而不是为了培养一般的技术工人。所以大学一开始就把自己与职业培训机构区别开来,以此来表示自己所担负的社会使命。但不管大学如何自我期愿,社会的各个组织和部门总是对它在知识和人才培养规格上提出非常具体的要求,而且它们都把实用性作为衡量知识和人才的第一准则。所以,它们并不简单地认同大学的活动规则,即不把理论知识作为最重要的知识。同时它们也不完全认同国家对知识和人才的要求标准,往往会从实用性方面提出自己的主张。(www.xing528.com)
对于大学生个体而言,他们对知识的要求总是非常理想的,他们总希望大学能够提供给他所向往的任何知识。同时他们对自己的成才模式设想是非常个性化的,并希望大学都能够毫无例外地给予满足。所以,他们希望大学教授就应该具备这种理想的人格,成为他们努力仿效的对象。当然他们也不希望在大学里受到约束,希望他们能够尽可能地自由发展,所以他们也希望社会各界对他们的主张给予支持,希望国家承认他们的要求合法。显然这种愿望与大学及社会各个方面的期望之间是矛盾的,当然也不可能获得完全的支持。这意味着大学生也必须根据社会各个方面的期望来调整自己的愿望。
可以看出,大学在发展过程中时时都必须面临这四种矛盾的要求,而大学就是在这四种力的相互作用和不断的平衡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大学如果能够有效地平衡这四个基本方面的需求,大学就会获得大发展,否则在大学发展中就要受到限制。在历史上,大学在发展方向上经常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偏重,因而其发展展现出不同的特征,进而也显示了不同的文化特色。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大学发展上也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和自己的平衡方式,形成了大学的国别和地域的特征。
显然,大学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可能达到一种绝对的平衡状态,它在发展过程中必然有不同的倚重。具体而言,不同大学对各方面需要的反映也有自己的侧重,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类型特征。在当代,最能够反映国家对大学要求的是研究型大学,它表达了国家对大学在知识引领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方面的预期;最能够反映大学自身要求的是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大学类型,它反映了为社会培养人才和自身培养人才的要求;最能够反映不同社会组织和部门要求的是各种专门学院,它反映了社会对实用技能的迫切要求;而最能够反映大学生广泛兴趣要求的大学是具有广泛选择性的综合性大学,学生可以较大程度地满足自己对知识选择的要求。
但无论是什么样的大学,都不可能只照顾某一方面的利益而完全忽视其他方面的要求,如果那样它的性质就要改变,就不可能作为大学机构存在。事实上,不同需要之间的矛盾和整合是大学活动的基本特性。所以作为大学,必须既生产知识又生产人才,既要照顾自己发展的要求,又要兼顾其他方面的要求,但这不妨碍大学以某一具体需要为主要的服务对象,从而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如可以形成各种专门学院,形成一定程度的综合性大学,但至今没有一所大学可以成为全科性大学,或完全满足各方面要求的大学。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大学功能都是不完善的。
三、大学校长的基本类型与特征
大学在反映这四种基本要求的过程中,形成了几种办学方向,同时也形成了与这些办学方向相适应的大学校长。这些大学校长代表了不同的风格类型。
第一种是以反映国家意志为天职的校长,这类校长基本表现是一种官员型校长。这种类型校长一般都由政府任命,其特征是忠诚于国家的教育政策规定,不折不扣地贯彻上级指示。但它的理想模型是成为政治家型的校长。所以这种理想类型的校长本质不在于是否由国家任命、校长本人是否属于官僚等级系列一分子,而在于校长是否善于把握政治动态和国家发展需求,从而善于赢得国家对学校发展的资助。这些校长一般都善于捕捉发展时机,特别是借助国家对大学发展政策调整的有利时机发展自己。如美国康乃尔大学校长舒尔曼主张大学办成“人民的大学”,这是一种政治家的气魄〔1〕;威斯康星大学校长范海斯提出的大学为社会服务思想也是一种政治家的远见〔2〕。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校长康普顿在美国率先打破了大学孤立发展政策,主动与政府合作,并借第二次世界大战美国政府对大量军事科研项目需求的有利时机把麻省理工学院带到美国一流大学的地位,这同样体现的是政治家的胆识〔3〕。同样还有一批美国大学就是在这个时期借助国家的政策发展壮大起来并成为一流大学的。
第二种校长则是以反映大学自身发展需求作为自己的天职,把自己的角色设计为标准的学者,因此这是一种学者型校长,它的理想模型是大师型的校长。这种理想类型校长一般都非常钟爱学术自由,把追求真理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他们一般都有很高的学术声望,所以也比较容易赢得政府支持、社会各界理解并成为一批学子的偶像,因此这类大学有很高的社会声望,大学有很好的学术传统,有很强的自治能力。而且这种校长一般作为大学的象征出现的,如英国的牛津和剑桥大学校长。
第三种校长则以应答社会各部门对知识和人才需求为自己的使命,他们把大学看成是一个与社会的共生体,认为大学的生存之道在于是否善于经营。所以这类校长带有明显的经营风格,这是一种经营型的校长,它的理想模型是企业家校长。这种理想类型校长对社会的具体需求感受深切,洞悉大学与社会互动和共生关系,所以特别注重按照社会需要的人才和知识类型来办学。在我国有一批民办高校的校长就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实用技能,从而为学校发展赢得了广阔的天地。这种办学思路与企业界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思维如出一辙,注重对大学的经营,注重大学办学效益,所以他们有着企业家一样精明的思维方式。特别有意思的是,这批民办大学的校长不少就是企业家出身。
第四种类型大学校长则把人的个性发展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培养完人当成自己的天职,所以他们非常注重人的自由、和谐和全面的发展,因此也非常崇尚自由教育,认为大学的职责是培养理想的公民,于是在办学上尽可能满足大学生的个性发展要求并根据学生需要来开设课程和安排大学生生活,把大学作为融学习与生活为一体的社区。一般而言,这些校长都相信个性的自由发展,所以是一种自由型校长,并认为适应个人的需要才是最好的。它的理想模型是教育家型校长,这种理想类型的校长在办学中表达出对人性发展的深切关怀,关心选择适合每个学生成长的个性化教学方案,关注学生在知识增长同时生活能力和行为品质获得同步发展。
从高等教育发展历史看,大学校长的类型与高等教育的体制类型及大学内部的管理体制有直接关系,一般而言,集权的体制容易产生单一的、官员型的大学校长,而在分权型体制容易产生多样的校长类型。如在市场机制高度发达的国家容易产生经营型的校长,在大学自治传统比较悠久的大学容易出现学者型校长。在分权型体制中,如果大学采用董事会主导制,则容易产生经营型校长;如果采用校长主导制,则容易产生教育家型校长;如果大学内部实行议会制,更容易出现学者型校长。而大学在改革期才容易出现教育家类型的校长。
必须指出,上述关于校长四个类型的划分方式是从韦伯的理想型理论出发的,这种划分角度是相对的,因为各种类型之间不存在截然的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在现实中,校长一般都出身自学者,但作为校长以后他们的治校理念就会在各种压力下发生变化,必然会倾向于其中的一端。即便如此,他们也希望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也可以说,不存在那种只照顾某一方面需求而完全不顾其他需求的大学校长。当然在人们的理想中,大学校长应该是全能的,既具有政治家的气质,又具有大师般的学术涵养,既懂经营策略,又具有教育家的人文关怀。在我们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征程中,当然是最需要这种全能型的校长。但事实上人无完人,很难有这种全能型的校长。大学校长虽然总是在追求卓越,试图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但由于他们成长背景不同,办学环境不同,因而所形成的大学理念也不同,从而在具体的管理上不免表现出自己的倾向性来。所以他们要么是一种官员型的校长,要么是学者型的校长,或者更注重经营,或者更倡导学生的自由发展,而能够达到政治家的或教育家或企业家、大师级层次的毕竟是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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