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的“教化观”将让位于“协商观”
在任何时代,大学都担负着育人的使命,可以说,“培育人才”是大学作为高等教育机构的第一位任务。众所周知,育人过程实质上实践的是“教化”功能,它是通过传播一套既定的知识体系和价值观念来实现的。在日常的教育活动中,教育不可能单单是一种传授知识活动,它还要解释学生在生活现实中所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并且还要教给学生从事职业活动的本领。但教育活动的根本逻辑是教导学生按照教育者的指导、要求和希望去做。在这里,教育者实质上扮演了知识权威和真理代言人的角色,并且是作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形象的代表而出现的,因此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者。教育者所依据的主要文本——教材,往往被认为是最正确、最科学的、最能够代表真理的,因此是金科玉律的,所以是必须掌握和遵守的。教育者的使命就是将这些书本知识原封不动地传授和灌输下去。而作为教育者是不允许搀入个人意见的,因为真理是公正的、无私的和不带有情感色彩的,而带有情感色彩的东西不是普遍的,不能作为真理存在。
所以在传统意义上教育的本质就是教化,所遵循的基本途径就是灌输,就是要求受教育者接受这些既定的“理论”,而且要在心理上认同它,并且要化为自己自觉的行动。在这样的教育过程中就不能容许有多个标准存在,而只能有一个唯一正确的标准,受教育者对这个标准则必须绝对接受,不能持有异议,否则就是教育的不成功。如果教材、教师和学校不能按计划地完成传播这个标准的知识体系的任务,就说明该教育活动过程是达不到教育质量标准要求的,那么它的价值和地位就要受到质疑。而判定教育活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
在我国,教育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构,是国家意志的代表者和实践者,他们的行为就是要为国家负责。所以他们一般谨慎行事,在确定教育标准时也是如此。一旦标准出来,就要求教育机构必须执行,而行政机关对执行效益如何并不怎么关注。正是由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才不需要去考虑效率。
加入WTO后,这种不计效率的“教化观”面临着空前的挑战,因为高等教育活动出现了新权威。如从我国最低限度的承诺看,我国同意合作办学形式的存在,也即允许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和组织参与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活动。在合作办学中,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和组织当然要服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但这不能保证他们会完全按照我们的意志运行。因为他们有自己办学理念,有自己的标准,这些标准至少在“潜层”会与我国传统观念和标准发生冲撞。而且我国还承诺允许国外资本的多数存在,此意味着国外资本拥有者在合作办学过程中拥有相当的决定权,有权以自己的方式来决定教师、课程、教材和教育方式。他们的办学动机不可能完全出于慈善目的,必然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在行为取向上也不可能完全是纯技术性的,必然与价值观念有涉。因此,他们会带来自己的价值判断、价值标准和价值规则,这些都会以潜在的或直接的形式与我国传统的教育规范、教育权威发生着冲撞。
其实,这些冲撞早在我国打开国门之初就开始了,只不过这些冲撞始终是处在潜在层次上,没有突出出来,也没有真正的现实化,而现在这些冲突则开始了现实化。而且,过去我国在教育上没有直接的承诺,所以国外的教育模式和理念影响力是有限度的。一旦外国教育资本开始作为实体的存在,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设想,我国教育行政管理模式不可能完全适应国外教育组织的要求,当然国外教育资本拥有者也不可能完全遵照我国的教育标准行事,因为他们要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挑战各种限制。由于最大的差异发生在价值层次,因而交锋是不可避免的。同样可以设想,这些冲突不可能以一方战胜另一方的形式出现,而是以达成相互理解的协议存在。这样标准就不再是唯一的了,而应该是多元的。
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来讲,不同规则之间的冲撞早已发生。过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处于对高等教育具有唯一话语权力的地位,而今天则受到了市场机制的强劲挑战,因为市场机制已经无可置疑地成为了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尽管国家在调控市场,但市场总有背离国家意志的时候。而且国家在制定高等教育政策时,也必须考虑到各方承受者的接受能力,关注他们的利益。这要求政策制定不再是单边行为,而应该是多边的行为。这个时候国家意志与个体意志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从个体接受高等教育的角度看,个体希望所有高等教育都应该是优质的,是有助于自己人生理想的最大程度的实现〔3〕。但他们也理解这是不现实的,因此他们要求进行选择,选择最优的教育来实现自己的人生目的。个体认为这个愿望是正当的,需要获得保护的,并认为自己是一个弱势群体存在,尤其需要保护的,国家至少应该扮演公正的协调人和仲裁人的角色,而不是单方面代表办学者的利益,或要求个体对国家意志无商量余地的服从。个体要求国家承认自己也是具有独立利益的存在,承认自己具有实体地位,要求法律赋予自己以主体的资格,并且在法律上给自己一个救济机会。
一旦承认个体是具有独立利益的存在,就意味着向传统的教化观提出了尖锐的质疑。客观地说,人都有自利的本能,并追求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这种本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人个性品质发展的基础。因而,绝对意义上的利他主义者并不存在。同样,人们也具有利他动机,但这种利他动机从深层而言是由于自我安全感的需要,或者说是一种诉求一种集体护卫机制,因此在本质上仍然是自利性质。尽管如此,这种利他动机是有巨大社会价值的,因此是值得提倡的,从而是社会公德所颂扬的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自利本能表现得更充分。市场经济讲求竞争和效率,它一般是不同情弱者的,这时不仅需要国家提供保护,而且更主要是个体必须培养自己具备护卫自己利益的能力,首先是对自己的独立利益特别是独立人格尊严加以保护。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人都不甘心现有的地位,都试图获得更高的地位,这种竞争性和进取性也是市场经济具有活力的表现。个体为了适应竞争的需要,他将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目的实现的手段,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每个人都不完全听从命运摆布,都对自己的利益倍加关注,希望各种制度建设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出于这种需求,他要求国家和他者理解和尊重自己的要求。而传统的教化观并不能容忍这些,因为它认为个体利益是隶属于集体利益的,进而是隶属于国家利益的。从哲学上讲,它认为只有一个唯一的利益存在,而国家恰是它的代表。因此教化观提供的是一种垂直的社会关系模式,要求下位者必须服从,最好是无任何异议的执行。而独立利益说则提供了另一种关系模式:平行的社会关系模式——它要求承认个体独立利益,承认还有一种新的解决问题途径,这个途径就是协商模式、谈判模式,或者说是讨价还价模式。
二、传统的“保姆观”将让位于“契约观”
传统的大学观认为,国家对高等教育运行负有全责,高等教育运行的好坏全依仗国家是否拥有一个良法,拥有一个精干的执行队伍,拥有一个高效的组织,拥有一个肯于服从和献身的下属。因此要达到高等教育的高效运行,就需要培植一个良法,培植这样一个队伍,形成这样的一个组织,并通过教化的方式来养成这批下属。要实现这个目标,国家就要对这一套系统进行全盘设计,对它所牵涉的各个细节都要考虑周到,进而将这些责任全都承担起来,并认为这就是理想的国家角色。可以看出,这是一种乌托邦的设计,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与高校的关系模式、国家与教师关系模式和国家与学生的关系模式的特征。
在今天,这种观念虽然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冲击,但它在人们的下意识中仍然有牢固的根基。如仍然有不少人希望高校能够为教师们,尤其是教授们解决一切后顾之忧,让他们全心全意地扑在工作上,投身于事业中,所以从吃喝拉撒睡到房子、孩子和老子问题,一应俱全,全部应承下来,并认为这些关怀能够激发起人们奋斗和进取的力量。事实上,这些无微不至的关怀,确实能够在短期内激发出人们的干劲和热情,但长期下去则会出现效益失灵与效率空缺的局面。效益的失灵表现在一些人的偷懒行为败坏了整体的风气,从而出现了形式主义,出工不出力的现象。效率的空缺表现在为了显示体现照顾得无微不至的关怀,不可避免地采取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这种模式是对个体努力的一种惩罚,是一种奖懒罚勤的模式,那么必然出现集体的无效率〔4〕。
而这种“保姆观”的最大弊端是形成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它使个体固定地依附于某一单位,变成了相互分割的“单位人”,而不是有机的“社会人”。可以设想,当个体能够从单位获得全部的供养资源后,他就不再有求于社会,也不会产生很大的社会进取心了。此时个体对单位提出各种要求也就变成理所当然的了,单位应承这些要求也就自然而然变成义务。久而久之,个体对单位形成了依赖关系,甚至形成了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就滋长了单位的擅权和家长制作风的出现。在其中,任何不满或表达不同意见者都将视为“违规者”,将得到报复和严厉制裁。作为教师对学校或对集体也应当是“从一而终”,不要心生他念,否则就成为“异己分子”,得到的是冷遇与孤立,最终是一事无成,老死斯地。
这种僵化的关系模式必然要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这种冲击最先来自于市场经济最活跃的外资企业和大型现代化企业,及特区管理模式所采用的管理方式,这些企业采取了灵活务实和实效的人事策略,冲破了传统的人事管理体制的束缚,使一批对学校有不同见解的人和心有抱负的人实现了自由和解放,从而也为自己才能和抱负施展寻找到新的空间。但能够冲破这层密布的网罗的教师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仍然困顿于其中。而现实中的学校也面临着自己的困惑,因为它已经意识到市场运行机制的挑战与压力,它需要变成具有竞争力的组织,因此就需要有一批忠心耿耿的教师为学校服务,以便维持大学正常运转的局面。要达到这个目的,也只有通过更多的许诺,承担更多的义务来实现,这样就又强化了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而也强化了教授对大学的依附情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必然要逐渐走向全面开放,因此大学也不可能永远地作为一个与世隔绝的城堡而存在。同时,大学的天地也不可能囊括教授们的全部生活空间,大学教师们总是有一种心怀社会的远大抱负,他不仅要实现自己的学术价值,而且还迫切期望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实现社会价值需要他们走出大学的天地,而不能长期囿于学府的环境。他们一旦步入社会,就可能会发现自己适应社会的能力很差,发现大学的学理规则与世俗通行的规则之间有相当大的距离,于是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挫折感,原先以精英身份的自我标榜却可能是一个不识时务者的自我慰藉,这时候他才真实地感受自己是一个时代的落伍者滋味,并且还是一个需要处处受到保护的脆弱群体〔5〕。
或许这种情感在大学教师们的身上体现得不太强烈,因为教师们尚可以社会精英自居,把自己视为神圣知识产业的守护神,可以在大学这个自给自足的环境下安安稳稳地居住。但正在大学里就读的莘莘学子则必须去面对现实,因为他们中只有一少部分人被挑中作为大学的知识产业的继承人,而大部分人则必须面对复杂世界提出的挑战。
在加入WTO后,随着与国外大学合作关系的加深及国外办学范围的扩大,将为大学带来一种新的“个体—组织”关系模式。在国外,大学与教师的关系既不是终身性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大学对教师承担的义务仅限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因此大学的责任要轻得多。教师的独立性很强,他们在迎接社会挑战时都是智者,是预见者,是带领者。他们对社会带有更多的是理智批判色彩,而不是恐惧和拒绝。大学是他们走向社会的阶梯,而不是一个避难所,他们不要求他者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他们是自己的有力保护者。他们要求社会有公正的法律,有完善的监督机制,而不是把希望寄托于他人或某一组织。
随着国际合作办学范围扩大,自然人的国际流动频率也在加强。外国公民到我国大学执教,要求与大学建立一种新型的关系模式,要求大学出具责任权利关系明确的合同文本,能提供有关服务或待遇的一揽子清单,明确规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执行不能或诉求未果时的救助措施。这就是要将各自的权利义务都置于明确的法律保护范围内,从而割断与依赖于感情说服或感化模式的联系。
而且大学对于学生而言,也将转变为一种新的关系,这种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消费者与提供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服务不满意,学生当然有权拒绝或要求提供新的满意的服务,如果不能实现这个目标愿望,应当能够进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法律审判是以公正的形象出现的,它要求要彻底打破传统的依附模式。(www.xing528.com)
这种依靠法律解决争端的模式,依靠的是建立在双方自愿选择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这是现代人社会活动的基本方式,也是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的关键。
三、传统的“服务观”将让位于“自律观”
传统的大学观认为,举办大学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要服务于经济建设主战场的需要。这也是应用性学科受到青睐的根本原因。但它忽视了一个基本的前提,即:只有在大学基本需要获得满足的情况下这个目的才能实现。不然的话,这个服务是不可能高质量的,当然也不会有高效益。
大学的基本需要是什么呢?是得到基本独立和自治。大学没有自治是件很可怕的事情。因为大学是头脑的仓库,所有的头脑都具有发达的想像力和独立的思考能力,并具有强烈的批判意识,他们在下意识中就有一种拒绝别人指手画脚的反抗精神,尤其在知识领域和专门的学科方面。大学的根本精神就在于它的批判意识,它反对无批判地传承。大学的知识分子一般都把发展知识视为自己的天职,如果让他们放弃这个追求,就等于将他们置于囚徒的地位。同样在其他事物上他们也愿意表达自己的独立见解和独立意志。在西方,大学一直被视为学者的共和国,而自治是这个共和国的最高法律。
服务意识是一种自觉意识,是一种要将知识宝藏贡献于人类事业的精神,是一种将理性认识转变成实践的意志。而它一旦失去独立精神,就是一种苦役。而传统服务观宣扬的是一种服从,是一种唯命是从,是在不等主体意识形成之际就去搞一种漫无目的的服务。而主体意识是一种独立探求知识的旨趣,是一种对真理的探索精神,是一种要求证明的欲求,它的终点必然是走向实践,要求实践的证明。而传统服务观不顾这些,它要求在瓜还不熟的情况下就蒂落,所以这种强扭的瓜总是不甜的。这样许多还没有成熟的成果就去投产了,从而造成了事与愿违的效果。同时它还鼓励了人们的一种急功近利心态,激发了人们的一种浮躁情绪,使不少人再也受不了学问的清苦和宁静,而奢望一夜之间声名鹊起,然后是名利双收。这些都是学术腐败行为的催化剂〔6〕。
传统服务观还导致了一部分人员不惜身份和人格去追名逐利,去迎合社会上的一些不健康需求,搞文凭贩卖,学历速成,于是文凭和学历严重注水。传统服务观使大学失去了自我约束和规范,使一些急于求成的人牟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不可否认,传统服务观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的兴盛有直接的社会原因,它应该作为系统制度建设的一部分,而不只是一种倾向,一旦形成倾向性在行为中必然就有偏差。而作为一个系统的制度建设,它的各个环节是连贯的,而且它不能脱离大学活动的主旨,不能使大学失去其根本,不能使学术水平特别是人的道德素质出现滑坡。如果没有一个相互衔接的制度设计,它往往出现难以逆料的后果。传统服务观是从西方搬过来的,但没有结合中国的实际,从而失去“服务”理念的真髓。
大学的服务必须在学者的主体精神已经建构出来,并在不断地走向完善和成熟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它不是被动的强拉硬拽。大学服务的手段是知识,是有针对性的知识,这个针对性是建于大学对于社会需要具有透彻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只有这样,大学才能将自己见识变成具体的知识,甚至可以操作的产品,从而适应社会需要,为社会提供服务。如果没有这个主动自觉的判断认识,而只靠市场上的传闻,或凭自己的主观臆断,那种服务注定是迎合式的,是短期的,是不会有很大效益的。这样传播的知识只能是死知识,是贩卖“知识”,这时知识变成了“致死”。
所以,大学的服务应该表现为将学术探究出的理性知识创造性转变为可以具体操作的实践的知识上,而这个知识应该既是针对当前社会需要,而且又是超前于当前社会需要,是一种能够成为社会发展引导性的知识。这是将大学从被动服务变为主动服务的根本。
四、传统的“代表观”将让位于“委托观”
在传统的观念中,大学是国家的教育组织,因此也是国家利益代表者,是政府意旨的执行者。这在过去没有多大争议的。因为过去是国家办学,办学是政府行为,私人或社会团体不具有办学的资格。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才出现了私人办学和社会团体办学。即使如此,其地位也不是十分明朗的,因为人们不相信教育能够不带有意识形态的色彩,教育能够没有阶级的属性。而私人办学如何体现国家意旨和实现国家目标和要求呢?如果人们对私人办学尚有很大疑问的话,更遑论对外国教育机构了。
但事实一天天发生着变化,私人力量办学队伍在增大,社会团体办学的比重也在不断扩张,他们都没有涉及原先担忧的意识形态问题,而是与经济利益驱动有着直接的联系。外国教育机构觊觎中国教育市场,也在不小程度上体现为经济利益。而且它们也不代表其国家的利益,更代表其所属的机构求生存图发展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外国教育机构进入中国的办学市场不会与政府意旨发生直接的冲突,但与中国大学会发生尖锐的冲突。国外教育机构凭借其资本实力和灵活的机制,对我国教育机构展开了强劲的竞争,并拉拢一批国内的教育组织作为其进驻中国教育市场的前沿阵地。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它打乱了国家原先对高等教育的设计和布局,对国家的教育利益产生了威胁。但从根本上讲,目前这些“入侵者”还没有形成巨大的威胁,因为它们没有价格方面的优势,也没有文化背景方面的优势。它们的优势是:适应了人们对异质文化强烈好奇的心理,适应了中国经济加入世界大循环运行序列的要求,适应了人们对本土教育改革进程太慢而产生的逆反心理。正是在这些因素的驱使下,大批青少年学生开始出国留学,一批嗅觉敏锐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始来华招募优秀学生。青少年出国年龄下降趋势表明,异质文化吸引力正在扩张,开始从成年人扩大到未成年人,这种现象不能不令我们深思。
外国教育机构逐渐增加对中国教育市场份额的争夺,说明教育已经纳入世界经济大循环,已经开始作为一个产业存在,人们观察教育的视点已发生变化,教育不再只是个消费性行业,不再只担负教化和意识形态传播的功能,而且还直接承担经济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功能。教育完全可以摆脱其国别的身份,直接实现营利的目的。
在传统的“代表制”下,大学之间的利益表面上是不分化的,因为大学都是代表国家利益。对大学的投资完全是国家行为,一般人无权干涉,即便它明显有违教育公平原则和教育均衡发展原则,但只要在国家的名义下都无话可说,因为大学都是国办的,而国家利益是一个整体,每个大学都代表国家的利益,在国家利益之间是不存在分歧的。正因为这个原因,学校设置与功能层次划分都是政府意旨,无须经过平等竞争的程序。学校好坏判定也取决于政府的意向,并没有严格的检验程序。经费资助体系也不讲究效率,它与长官的好恶有关。但大学之间客观地存在着地位竞争,不过这种竞争演绎为关系的竞争。由于失去公正的检察系统,大学的真正质量和真正学术水平也难以反映出来,大学水平变成了获得经济资助多少的水平和能够提供多少优厚待遇的水平,大学精神没有得到反映。
大学“代表制”是一种并没有真正体现大学独立诉求的制度。事实上,大学不可能完全代表国家的意旨,也不可能完全去实践国家的意旨,原因就在于无法完全抹杀大学的独立意旨。大学是学者的集合,是独立主体的联合,它本身就是一个主体,它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大学的根本利益就在于在真理的版图上建立自己的标志,而不能甘心当一个默默无闻者。在这个主题目标的导引下,它需要有自己的丰富的给养系统,需要有一个真才实学的鉴别系统,有一个科学成果价值的评价系统,有一个竞优汰劣的流动机制。有了这一套系统,大学才可能独立行事,才可能在真理的王国里遨游。如果让大学去代表国家的意旨,那么大学的首要责任就是对国家所有公民提供保护,这样的话,一个科学的分层系统就不可能建立起来;没有一个科学分层系统,就不可能有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就不可能有学术的效率和学术的正义,那么就不可能完成社会所托于它的重任,当然也不可能完成其天职。大学无法代表国家,它只能承担国家的部分职能,即进行科学探索和知识创新的任务,大学的一切机构设置和任务分派应该服从这个中心目标,而不是这个目标实现的掣肘。
所以大学是受国家委托的,它与国家之间是有一个不成文的协议:一切社会机构都应该尊重大学在科学探索和知识创新方面的权利,而不能加以干预,除非是道义上的。国家对大学的管理也是委托式的,它委托专业的知识委员会进行代管,而不直接介入大学的事务,因为这样就可以避免以强势威迫弱势服从的嫌疑。大学不应该是营利性组织,它的一切经营性行为都应该置于能够监管的范围内。因为大学一旦营利,它就可能有违公正原则,有可能为了局部小团体的利益而损害公众的利益。所以大学一旦有营利嫌疑,就应该被列入培训机构的行列,而不得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政策和财政补贴。而专业的组织则负责审查大学的资金用项及其学术活动的效率,以利于进一步的资助分等。只有那些获得国家资助的大学才为国家承担特殊的责任。一般大学,尤其那些不接受资助的大学,它们只承担法律所要求的职责,它们的行为只是局部的、个别性的,因此是不能够代表国家的〔7〕。
加入WTO之后,要求大学角色更加明确,不能再泛泛地认为大学代表国家,从而使大学没有自己中心目标,其结果是使大学的改革举措裹足不前。大学不改革,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没有竞争力,没有竞争力,就无法继续在全球化经济大循环中生存,当然也就无法承担社会所赋予的责任,无法完成国家所赋予的特殊使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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