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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天主教社会伦理-天主教

时间:2024-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天主教社会训导所讨论的议题包括了社会伦理的所有重要方面,例如贫困、人权、和平、家庭、工作、生态、经济生活、政治社会、国际社会等。罗马天主教会对社会伦理议题的关注并非始自《新事》通谕。换句话说,此时的罗马天主教会正深陷政治漩涡。然而在《新事》通谕中,教宗良十三世却号召天主教徒将目光从政治转向社会问题。

现代天主教社会伦理-天主教

恰恰因为天主教道德的基本模式是关系性的,且关系远远不仅限于个人与个人之间,而是从个人、群体、机构一直延伸到整个社会,因此当代天主教伦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不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便是其社会伦理的教导。这些教导主要体现在被称为“现代天主教社会训导”(modern Catholic social teachings)的伦理教义中,而其载体则是一系列罗马天主教会的官方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教宗的社会通谕(encyclical letters)。一般而言,人们将教宗良十三世(Leo XIII)在1891年颁布的《新事》(Rerum Novarum)通谕视为现代天主教社会训导的起点和基础,其后的社会训导文件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对《新事》通谕中的观点的延续与巩固,以及在新的社会处境下对其的更新。现代天主教社会训导所讨论的议题包括了社会伦理的所有重要方面,例如贫困、人权、和平、家庭、工作、生态、经济生活、政治社会、国际社会等。它并非一种为社会改革所准备的详细蓝图,而是旨在对当时的社会状况做出神学及哲学的分析,指出所面临的挑战,并且尝试以自然律及天主启示为基础制定解决问题的原则。在本节中,我们首先将按照时间顺序考察自《新事》开始的教宗社会通谕,以对现代天主教社会伦理的起源和发展有所了解;在此之后,我们将讨论天主教社会训导的某些基本原则。

罗马天主教会对社会伦理议题的关注并非始自《新事》通谕。社会训导正如其他所有的教义一样,其根源都是耶稣基督的教导与行动——特别是其所宣告的关于天主国的来临以及罪之救赎的信息。这一宣告意味着贫困与不公并非世界的终极现实,相反,耶稣的生、死以及复活肯定了关于世界及历史的另一种愿景及现实,它以爱与喜乐、恩典与救赎为特征。对基督宗教的信仰者来说,天主的国已经来临(already),但仍有待在终末完全实现(not yet),世界正处于向着新创造(new creation)的现实持续转化的过程中。因此,无论是个体的基督徒抑或整个教会,都首先因着基督的成义恩典有可能、继而作为基督的门徒或身体有义务参与以及推动世界的持续转化。从这个角度而言,天主教会的社会关注从教会建立之初便始终存在,并且形成了源自《圣经》(福音书和宗徒的著作)、再由教会的教父中世纪教会的伟大作者发展成形的社会训导传统——即便教会并未直接和明确地这样称呼它。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将《新事》通谕的颁布,看作天主教社会训导具有其正式形式的标志,虽然“社会训导”这一名词的使用是从教宗碧岳/庇护十一世(Pius XI,1922—1939年)才开始的。因为正是自《新事》通谕起,天主教会才开始有意识地以系统的方式在其官方训导中阐述其关于社会公义的神学。

天主教会的每一份社会训导文件的公布,都有其时代背景以及面对的挑战,这一点自《新事》通谕起便是非常清楚的。事实上,这份通谕的标题便直接指向它所要处理的挑战:所谓“新事物”,即由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的兴起所带来的新的社会危机。工业化瓦解了传统的社会关系,并且使得社会之中出现了两个相互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与劳工阶级,并产生了严重的公义问题。资产阶级是新生产模式下受益的少数人,他们掌握着社会权力以及大量的社会财富。相反,劳工阶层并没有从城市化和工业化中受益,无论是在工厂、煤矿抑或服务业工作的劳工(妇女、儿童亦包括在内),绝大多数都被迫身处极端恶劣的工作环境,以繁重的劳动换取仅够维持基本生存的微薄薪资;他们无根、不安、任人宰割且缺乏希望。与所谓“劳工问题”同时出现的,还有马克思主义以及达尔文主义的兴起,其中前者给教会及社会带来的影响更为直接——许多地方出现了革命运动,而且社会主义经常与反教权思想甚至无神论相结合。在《新事》通谕颁布之前的几十年间,马克思主义甚至已经成为欧洲工人阶级中支配性的意识形态。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教宗良十三世颁布了《新事》通谕。事实上,很少有人能够预料到这份通谕的颁布,因为欧洲对罗马天主教会的敌意贯穿了整个19世纪,反教权运动与民族主义的结合在很多国家产生了与教会的冲突,而在意大利,这种冲突甚至导致了教宗国被占领。换句话说,此时的罗马天主教会正深陷政治漩涡。然而在《新事》通谕中,教宗良十三世却号召天主教徒将目光从政治转向社会问题。这份通谕的首要关注便是工人的境遇——“这是当前的首要问题”。面对这一社会公义问题,教会的职责是在福音之中寻找解决的原则,并且自身承担起改革社会之使命。概括而言,《新事》通谕的主题包括以下几点:肯定植根于自然律中的私有财产权、对工人之权利的强调、反对以社会主义作为解决劳工问题的方法、政府作为资本与劳工之中介者的角色。尽管这份通谕仍然多少带有一些家长式的作风以及教宗权力至上主义的色彩,但其从内容到意义都可以说是划时代的,特别是其对社会公义的捍卫、对私有财产权的肯定,以及同时谴责社会主义和放任自由资本主义(laissez-faire liberalism)的平衡观点,都为其后100年的社会训导定下了基调。不仅如此,在这份通谕中,日后逐渐成为天主教社会训导之核心原则的大众公益原则(common good)、辅助原则(subsidiarity),以及优先关爱贫穷人原则(option for poor)都已经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阐明。

自《新事》通谕颁布之后,每隔一段时间,时任的教宗都会为了纪念它而撰写新的通谕:一方面,这些通谕均重申并延续了《新事》通谕的某些基本观点;另一方面,教会也不断更新、发展《新事》通谕中的观点,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处境和随之产生的新的挑战。1931年,教宗碧岳十一世以纪念《新事》通谕的名义颁布了名为《四十周年》(Quadragesimo Anno)的社会通谕。这时的政治和经济语境较之19世纪末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范围的经济萧条、自由资本主义的衰落以及社会主义苏维埃的建立。面对这些状况,《四十周年》重申并强调了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以及对社会主义的严厉谴责,认为后者绝非可选择的解决社会问题的道路;但与此同时,教宗也承认私产权并非绝对,以大众公益为目标的社会性所有权亦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认可。《四十周年》通谕最引人注目的观点是“辅助原则”的明确提出。这一原则的核心是:社会各阶层都享有自主处理各自问题的权利,然而国家对经济领域的适当干预是合法的,只要这种干预不会吞没个人和家庭的自由。《四十周年》通谕的核心主题仍然是社会公义,然而碧岳十一世较之良十三世进一步强调了社会制度的指导原则应该是大众公益,而非竞争原则。除此之外,教宗亦仔细论证了教会谈论经济与社会问题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其建基于教会传播并诠释道德律的责任的基础上。

在《新事》通谕发表70周年之际(1961年),教宗若望二十三世颁布了《慈母与导师》(Mater et Magistra)通谕。自此,天主教社会训导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亦即社会教义的国际化。在这一阶段,教会需要面对的是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物质上日益增加的相互依赖,并尝试为整个人类群体所面对的政治、经济以及战略问题提供道德框架。在《慈母与导师》以及随后颁布的《和平于世》(Pacem in Terris,1963年)通谕中,天主教会所面对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不仅属于工业化的西欧,更是全球范围内的挑战——包括当时苏联、东欧和中国在内的共产主义世界与民主西方的冷战、核武器和空间探索的时代、地区及国家间发展的不平衡、民族独立运动与国际合作之间的张力,等等。在这样的背景下,两份通谕的共同特征是尝试以一种国际的视野来讨论社会问题。若望二十三世将教会理解为所有民族的“慈母与导师”,并且在处理社会问题时不再仅仅诉诸自然律,而是更多地使用启示中的资源——特别是耶稣基督的教导和其自身的行动。

在《慈母与导师》及《和平于世》通谕中,若望二十三世延续了很多其前任们的教导,例如私有财产权、公平工资以及辅助原则等,但这两份通谕的首要关注却是上面所提及的那些国际问题。《慈母与导师》讨论了经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平衡,并呼吁双方以相互合作的方式消除这种差异,而这种合作只有在整个人类团结一致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达成。《和平于世》关注的重点则是人权以及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关注中,它特别强调了少数民族的人权以及难民的人权。为了实现这些权利,整个人类的大众公益必须被当作最重要的目标加以实践。教宗还将辅助原则应用于世界性团体(例如联合国)的公共权威与个别国家的关系上。除此之外,他亦鼓励天主教徒与其他基督徒甚至非基督徒展开合作,共同促进大众公益的实现——这一做法已与良十三世有了很大的不同,后者的听众被限定于罗马天主教徒。《慈母与导师》及《和平于世》中的很多观点极大地影响了梵二会议的教牧宪章,即《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Gaudium et Spes)。

梵二会议的召开,使得教会的社会使命成为核心议题。《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Constitutio Pastoralis De Ecclesia In Mundo Huius Temporis:“Gaudium et Spes” (GS)]意在对《教会宪章》[Lumen Gentium (LG)]做出补充——后者尝试在与世界的关系中谈论教会,并且明确地在一种指向未来的、历史的、整全的终末论框架下定义了教会的社会使命。这份文件延续了教宗若望二十三世的国际视野,它被明确表达为“向整个人类讲话”(《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2),并且强调了教会“与整个人类大家庭的团结一致”(《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3)。教会的目标是追随耶稣基督的脚步——他进入历史“是为真理作证,是为拯救人类,而不是为审判人类;是为服务人类,而不是为受人服务”(《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3)。因此,教会依据耶稣基督自身的使命,而将其使命理解为服务全人类;教会的社会使命乃是植根于其作为基督之身体、延续工作的本质。

在这份文件中,大公会议认识到教会有责任细察时代的征兆(the signs of the times),这意味着教会承认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类的命运从未像今天这样彼此间紧密关联,且人们已经由一种静态的实在观转向一种动态的、进化的观念。在这种处境下,人类彼此间相互依赖的状况日益清晰,而这便使大众公益原则的实践变得更加复杂、更有意义。因此,《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强调仅有个体的道德是远远不够的,教会的使命是致力于建设一种新的人性,达成整个社会的和平与公义。这种此世的进步虽然无法最终带来天主国的降临,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它却能够被视为天国的种子在此世的成长。在促成这一成长的过程中,教会并无现世的政治、经济野心,其与世界的关系是作为人类社会的酵母与灵魂。换句话说,教会的社会使命不是神权政治,而是根据神圣的律法启发、推动社会结构的转化,以及团结整个人类群体。然而,教会与世界的关系并不仅仅是单向的——从教会到世界;相反,教会深知自身已经从历史和人类的发展中受益良多。因此,教会与世界的关系是一种对话及相互合作的关系:教会在世界之中,而世界也在教会之中。这种认识标志着贯穿整个19世纪以及20世纪早期的天主教会与现代世界的疏离已经结束,教会已经具备了谈论以及积极推动一种公义的社会秩序的能力和权利。

梵二会议刚刚结束5个月(1967年),时任教宗保禄六世(Paul VI)便颁布了一份新的社会通谕——《民族发展》(Populorum Progressio)。这份通谕显然延续了他的前任以及大公会议对国际社会秩序中公义问题的关注,着重探讨了贫富国家之间日益显著的差距和不平等。在此基础上,教宗号召富裕的国家能够承担起更多的帮助落后国家发展的责任,号召国家之间基于尊严平等的相互合作;与此同时,他延续了社会训导传统对不受约束的自由资本主义和威胁人类自由的计划经济的双重批判,并且谴责了对公义的社会秩序以及人类团结的两大阻碍——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从这份文件开始,教宗之社会通谕的言说对象不仅包括所有天主教徒以及其他基督徒,更明确指向了“所有怀着善愿的人”(all men with good will)。除此之外,在《民族发展》通谕颁布的同一年,保禄六世还成立了宗座正义和平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职责是激励天主教群体促进贫困国家的发展,并在国际间推行社会正义。

《民族发展》通谕发表6年后,在《新事》通谕发表80周年之际(1971年),保禄六世颁布了一封重要的宗座牧函,即《八十周年》(Octogesima Adveniens)。这份文件关注的焦点是后工业社会中各种复杂的问题,例如城市化、青年和女性的处境、失业、歧视、移民、人口增长、生态问题等。牧函指出,现存的各种“主义”和社会政治思潮均不足以回应这些挑战。因此,文件尝试提出切实的建议,以帮助人们分辨与评价各类社会政治运动。此外,牧函亦再次肯定了个人在国家和政党面前所应享有的自由。在同年召开的世界主教会议上,主教们重申了教会在现代世界的社会使命,那便是努力实现“世界的公义”。在相同主题的文件(Justice in the World)中,主教会议肯定了代表公义的行动以及参与世界的转化,是教会宣讲基督之福音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教会从每个压迫的境遇中拯救人类并实现其解放之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宣告社会公义以及谴责不公的权利和责任,乃是建基于教会自基督手里所接受的宣讲福音信息的使命,这一信息本身便包括了普遍的兄弟关系以及随之而来的对在世界实现公义的要求。因此,文件号召基督徒为公义而努力,积极参与改革世界的行动,以转化结构性的不公和压迫。

随着若望·保禄二世(John Paul II)在1978年被选为教宗,天主教社会训导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若望·保禄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社会通谕文件,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工作》(Laborem Exercens)通谕、《社会事务关怀》(Sollicitudo Rei Socialis)通谕以及《百年》(Centesimus Annus)通谕。在《工作》通谕中,教宗将人的工作问题视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关键。通过严谨的哲学及神学反思,教宗认为工作不能仅仅依据其客观及物质的意义来理解;由于人是工作的主体,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它主观的维度,亦即工人的尊严、责任及权利等因素。在某种意义上,工作可以被视为人与天主合作创造(co-creation)、一同治理及管理大地的行动。而“治理及管理大地”则意味着工作的人必须是工作的主体,他必须能够以计划和理性的方式行动,在自我决定的同时亦拥有自我决定的倾向。正因如此,资本任何时候都不能以工作的主观意义——工作的人是一个“位格”,而非一个工具——为代价,换取资源与产品。与《工作》通谕相比,为纪念《民族发展》20周年而颁布的《社会事务关怀》通谕则再次将目光转向了关于发展的问题。在这份通谕中,若望·保禄二世一方面强烈呼吁人们关注第三世界发展失败的状况以及日益严重的国际贫富差距;另一方面,他亦明确指出了进步与发展的差别——前者仅仅是物质和服务的增加,而后者还包括了道德和文化的提升。与此同时,教宗还强调了西方意识形态的壁垒对发展的阻碍,因为这种壁垒使得大量资源被消耗在军事计划中,结果便是剥夺了人类家庭全面发展所需的资源。

在《新事》通谕100周年之际,若望·保禄二世颁布了他的第三份社会通谕——《百年》通谕。在某种意义上,这份通谕概括了天主教社会训导传统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的延续与发展。《百年》通谕始于对《新事》通谕的回顾,并且环顾了其自身所处时代的“新事物”,展望了即将到来的第三个千年。若望·保禄二世在《新事》与《百年》之间做了多重对比:在前者的时代,天主教会谈论社会议题的权利与义务远远未得到普遍承认,而今天其合法性已经得到认可;19世纪末的主要社会问题是劳工的状况,而百年之后,这一问题的核心已经由国家的层面转移至国际层面;从前,私有财产的形式还被认为主要是土地或资本,而今天决定性的因素日益变成人本身,包括他的知识、科技、手艺等,以及其“遇见他人所需再好好配合各种生产因素去满足需求的能力”(《百年》通谕:32)。

《百年》通谕的主题仍然是工人的尊严与自由。事实上,我们在《工作》通谕中已经看到若望·保禄二世对人作为经济活动之主体以及天主之合作创造者的强调;而在《百年》通谕中,教宗更进一步阐明了人在经济领域中作为自由选择的主体、发挥自己经济上的创造性与主动性,以履行与天主合作创造之呼召的权利及义务。正因如此,教宗为良十三世对社会主义的严厉谴责而辩护,并坚持辅助原则在确定国家干预经济之角色时的重要性,甚至以此为依据反对福利国家的政策。在重申私有财产权与强调个体之经济自由的同时,若望·保禄二世亦同时强调团结关怀原则与大众公益原则,以作为对前者的平衡。就此而言,教宗谴责某些现存的资本主义(如自由主义)制度过分倚赖和迷信市场,将经济加以绝对化;这一方面会导致不公、剥削及垄断,另一方面亦有可能导致诸如消费主义、享乐主义等问题的出现——对天主教道德传统而言,自由永远必须是服膺真理的自由、为所有人所分享的自由。因此,在社会制度上,若望·保禄二世含蓄地主张一种“三重资本主义制度”——在其中民主政治与活跃的道德文化规范并调节着自由的市场。

作为若望·保禄二世的继任者,本笃十六世(Benedict XVI)在2009年颁布了题为《在真理中的爱德》(Caritas in Veritate)通谕。在这份文件中,本笃十六世在天主教社会训导的传统中加入了一些新的观点——例如爱德(charity)与真理(truth)之间的关联,并且主张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世界政治权威”以应对人类社会当前最紧迫的挑战与难题。后一种观点甚至在天主教会内部都引发了相当程度的争议,尽管如此,它仍然在正义和平委员会于2011年发表的一份关于改革国际金融秩序的文件中得到了进一步阐发。

通过追溯天主教社会训导的起源与发展,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在这100余年的时间里,教会对其社会使命的理解既有延续性,同时亦有所发展。随着社会处境的不断改变,“新事物”的不断产生,社会训导在保持其传统的同时亦发生着改变。这种延续与发展之间的张力也体现在社会训导的基本原则之中:这些原则在特定的处境中产生,同时亦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有所发展,因此它们并非无时间性的;与此同时,它们也在某种程度上贯穿了天主教社会伦理传统的始终,指导着教会训导在每一处境中的具体表达。

个人为本原则

天主教认为,人受造于天主的形象,这是人之位格尊严的基础。基督是天主完美的形象,并且通过道成肉身与每个人结合在一起,为每个人而死。因此,天主教社会伦理首先确认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基础和目标,而教会社会训导的对象则是人类社会。正如《教会社会训导汇编》所言:“整体社会训导,事实上是由确认人具有不可侵犯的尊严这原则发展而来的。”(《教会社会训导汇编》:107)

人作为天主的形象,反映出他与天主之间紧密相联的深切关系。与此同时,人与天主这种垂直维度的关系亦反映在人与人之间水平维度的关系中——能够在他人身上看到天主的形象,这是每个人的目标和满全。因此,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尊严和价值,而这些尊严和价值必须获得相同的尊重。不仅如此,天主形象还意味着人必须负责任地治理世界,而非任意和自私地剥削其他受造物,这是人与自然之间的恰当关系;人还具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能够通过理性、良心和自由意志与自我建立关系。

人之位格的尊严具有一种不可化约的性质,它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位格并非孤立的个体,位格之间通过他们本质的力量与内在的命运联合起来,形成一种有机的关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个人能够被化约成社会有机体内的一个分子或一个元素,成为整体之“部分”而失去其独立性。其次,人的主体是灵与肉的结合。人不应轻视及贬低肉体生命,但亦应意识到借着灵性的力量,他可以超越纯粹物质的范畴,向超越性开放,亦即超越自我中心,向真理与爱开放,向全能的天主开放。

以这种不可化约性为基础,人的位格尊严在天主教社会训导传统中首先意味着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都是作为“主体”而存在,这意味着他有能力自我理解、自我拥有和自我决定,而无须接受预设的意识形态或权力制度的强迫与宰制。与此同时,人的位格尊严还意味着在实现社会公义的过程中,必须以尊重个人神圣的尊严为前提。个人是社会的目标,社会的存在是为了个人,而非相反。每个人都不应为了某种与其自身发展无关的目的而被操纵;个人不能只是政府施行其政治、经济、社会计划的工具和手段——哪怕这些计划声称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人的位格尊严更与人的自由密不可分,后者是天主形象最杰出的标记,它意味着人能够出于个人负责任的自由抉择而行事,而非出于内在的盲目冲动或外在的强迫。然而,自由的含义并非为所欲为,只有当其与善的目标关联起来时,才是真正的自由。自由的实现需要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条件,消除不公义能够更好地促进人的自由。最后,人皆是天主的肖像这一事实,还指向了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尊严。这不仅意味着个体与个体之间不分种族、国籍、性别、出身、文化或阶级的平等,还意味着不同的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的平等,甚至是不同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平等。

天主教社会训导之以人为本的原则,最具体地表达在教会对人权运动的肯定和推动中。由每个人的位格尊严而来的人权,其根源是作为创造者的天主,因此它是普遍的、不可侵犯的以及不可剥夺的——这便是我们常听到的“天赋人权”之基本含义。天主教在其社会训导中列出过各种基本的人权,包括生命权利、健康成长的权利、工作及合理薪酬的权利、自由组成家庭的权利等,而在某种意义上,所有这些权利均以人的宗教自由为基础,后者意味着人可以自由地肯定自身超越性的尊严。

在人权的维护方面,社会训导特别强调普遍性与整体性这两个指导原则:前者指的是所有人类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或情况下都应享有人权;后者意味着人的各种权利应是作为整体而被维护——片面地维护某些权利,等于是对人权的侵犯与否定。除此之外,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这是因为如果一个人享有天赋的权利,便同时意味着他有承认及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与此同时,人权的范畴亦能被扩展至民族与国家的维度;适用于个人的权利,也适用于整个民族或国家。所谓民族和国家的权利,即是人权在社会生活层面上的体现,例如国家的“基本生存权”“保留自身语言和文化的权利”等。

大众公益原则

大众公益原则的核心,是指社会生活应满足所有人的尊严、团结以及平等;它特别指向了天主创造的美善应该能够惠及所有人,而不仅仅是为少数人或部分人所享有。所谓“所有人”,并非个体利益的简单总和,而是每一个人;与此同时,每一个人同他人又都是相互关联的,只有在“与”他人以及“为”他人的生活中才能获得自身的圆满(《教会社会训导汇编》:165)。

大众公益的目标是在每一个具体的历史及社会语境中,尊重及整全地促进每个人的权利。大众公益的范围不仅局限于每个单独的国家内部,更扩展至全人类以及人类未来的世代,因而它在空间及时间上都具有普遍性。正因如此,这一原则要求世界上的所有人都应参与到促进大众公益的事业中来——虽然他们参与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与此同时,由于大众公益才是政治权力存在的理由,因而政府的主要责任便是以合乎正义的方式协调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并且让每个公民都可为大众公益做出贡献。此外,大众公益所关乎的绝不仅仅是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精神的维度亦是其中不可或缺的方面。

在相当程度上,大众公益原则体现在天主教社会训导对“财物为众人普遍拥有”这一原则的肯定中。对此,读者可能会提出疑问:天主教社会训导不是肯定私有财产的权利吗?难道这和财物普遍所有的原则不冲突吗?事实上,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社会训导传统确实始终包含对私产权的肯定,然而后者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它隶属于并且建基于财物为众人普遍所有的原则。换句话说,私产权只有当它能够促进大众公益的目标时才是正当的;相反,当它无益于天主创造的美善能够公平地惠及全人类,甚至成为这一“财富之普遍目的”的阻碍时,它的正当性便是可疑的。归根结底,私有财产权只是一种工具,它是为达成财物之有序、真正的普遍拥有而服务的。(www.xing528.com)

财富为众人普遍拥有的原则要求我们特别关注贫困者和被边缘化者,而这也指向了天主教社会训导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即优先关爱贫穷人原则。这一原则深深体现于耶稣基督本身的行动之中——与贫困者和被边缘者在一起,并且自身便是作为贫困者以及被边缘者生活与受难。因此,福音的信息时刻启发着教会特别关爱穷人,且这一关爱的对象不仅是物质的贫穷,还包括了文化与宗教等多种形式的贫穷(《天主教教理》:2444)。

辅助原则

关于辅助原则的基本含义,前文在论及《四十周年》通谕时已经有过扼要的阐述。这一原则的主旨是希望通过保护公民社会的发展,促进个人及中介社会团体的自由以及创造的主体性。具体来说,辅助原则认为能够为较低级、较小的团体有效完成的任务,便不应交予较高级、较大的组织来完成,否则便是一种不公及严重的恶。例如,将私人企业或者民间团体能够完成的工作交予政府来做,便属对辅助原则的违背。这样做的同时,政府便背离了自身作为个人及团体之支持者、推动者及帮助者的角色,相反却吸纳及取代了后者的角色,使得其自由、责任和主体性受损。因此,辅助原则事实上具有积极与消极两方面的含义,前者意指较高级的社会实体需要为较小的实体提供经济、制度或司法上的协助,而后者则要求政府不可过分干预或限制社会之较小细胞的生存空间。

辅助原则是为了维护人的自由,而不是吞没它。因此,“某种形式的中央集权、官僚主义、福利主义,以及政府在公共机关的不合理或过度参与等”均为辅助原则所反对(《教会社会训导汇编》:187)。为了实践辅助原则,国家应尊重及促进人和家庭的发展,并鼓励中介团体及组织的行动。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政府适当地介入社会生活并提供某些辅助功能亦属必要,例如扮演刺激经济的角色,抑或在面对严重的社会不公义时使用公权力制造公平与正义的条件,以保障人权和弱势群体的权利等。

辅助原则的另一层含义,便是要求公民作为个人或通过与他人结社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而为了令公民自由和负责地与他人一起履行公民的责任成为可能,某种形式的民主制度便是重要的保证之一。与此同时,需要特别留意公民参与的社会环境——文化、司法和社会方面的障碍亟须被清除,而大众传媒与教育机构亦有责任正确引导公民的社会参与。在上述方面,天主教社会训导特别提醒人们关注那些为极权或专制所统治的国家,在其中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基本权利被完全或被部分否定。

团结关怀原则

团结关怀原则凸显了天主教神学人类学对人之社会特征的理解,即没有人能完全作为个体生存以及实现自身,所有人的尊严与权利都必须在与他人的关联中才能获得其完整的含义。不仅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之间同样是相互依存的关系,这一点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变得更加显著。

作为天主教社会训导的基本原则之一,团结关怀既体现为一种社会原则,同时亦是一种伦理德行(virtue)。前者体现在它必须通过“克服影响个人和民族之间关系的‘罪恶结构’”,以及“创建或改良法律、市场机制和司法系统”将罪恶结构转化为团结关怀的结构而加以实践(《教会社会训导汇编》:193)。后者则意味着它不仅是一种实践的规则与制度,更是一种真正的美德,与爱与正义属于相同的范畴。在某种意义上,团结关怀即是“爱人如己”在社会层面的另一种说法。

读者不难发现,在团结关怀、大众公益、民族平等、财富普遍等所有社会训导的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事实上,包括辅助原则在内,所有这些原则最终都以个人为本的原则作为其基础和目标,为它所统一起来。当然,这些原则所强调的重点各有不同。相比之下,团结关怀更强调人和社会团体之间紧密联系的需要:它促使人的目光超越自身,看到更大范围内的人们之所需,并为其奉献自身;它令现代人更多地将自身理解为所属社会的欠债者,这种亏欠在空间维度上根源于其所享用的生存环境、物质及非物质财富的不可分割性——所有人是这一切的共同提供者,而在时间维度上它来自人类生存历史的不间断性——未来的世代有权利与我们共享天主美善的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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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合本作:“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约翰福音14:6)

(2) 和合本作:“天国近了,你们应当悔改!”(马太福音3:2)

(3) 这里笔者想表达的并非“激进性”,“基进的”爱也并非极端的爱、过分的爱,而是一种彻底的爱、完完全全的爱。

(4) 和合本作:“你永不可洗我的脚。”(约翰福音13:8)。

(5) 和合本作:“我是你们的主,你们的夫子,尚且洗你们的脚,你们也当彼此洗脚。我给你们作了榜样,叫你们照着我向你们所作的去作。”(约翰福音13:14—15)

(6) 和合本作:“你们的仇敌,要爱他;恨你们的,要待他好;诅咒你们的,要为他祝福;凌辱你们的,要为他祷告。”(路加福音6:27—28)

(7) 和合本作:“有人打你这边的脸,连那边的脸也由他打。有人夺你的外衣,连里衣也由他拿去。”(路加褔音 6:29)

(8) 和合本作:“你们若单爱那爱你们的人,有什么可酬谢的呢?就是罪人也爱那爱他们的人。”(路加褔音 6:32)

(9) 和合本作:“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马太福音5:17)(Matthew 5:17)

(10) 和合本作:“既然蒙召,行事为人就当与蒙召的恩相称。凡事谦虚、温柔、忍耐,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以弗所书4:1—3)

(11) 和合本作:“人若说,我爱神,却恨他的弟兄,就是说谎话的。不爱他所见的弟兄,就不能爱没有看见的神。爱神的,也当爱弟兄,这是我们从神所受的命令。”(约翰一书4:20—21)

(12) 参见玛窦福音/马太福音/Matthew 5:1—12。

(13) [德]莫尔特曼(Jurgen M.Ltmann):《俗世中的上帝》,曾念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82 页。

(14) 和合本作:“我若能说万人的方言、并天使的话语、却没有爱、我就成了鸣的锣、响的钹一般。我若有先知讲道之能,也明白各样的奥秘、各样的知识,而且有全备的信,叫我能够移山,却没有爱,我就算不得甚么。我若将所有的赒济穷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烧、却没有爱、仍然与我无益。”(哥林多前书13:1—3)

(15) 和合本作:“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马太福音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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