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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政府制度的合法建立

时间:2024-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政府制度的约定是出自何种指导思想呢?通过前者,主权体规定所建立的政府实体将采用这种或那种形式,显然,这种约定是一种法律。通过后者,人民任命对所建立的政府负责的首领。此后,如果这种形式被通过,这个临时政府就继续执政,或者以主权体的名义建立法律所规定的政府,而所有这一切都是符合规定的。如果放弃上面所确立的原则,就不可能以任何合法的形式来建立政府制度。

社会契约论:政府制度的合法建立

建立政府制度的约定是出自何种指导思想呢?我首先要指出这种约定是复杂的,或者说由另外两个约定组成,即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执行。

通过前者,主权体规定所建立的政府实体将采用这种或那种形式,显然,这种约定是一种法律。

通过后者,人民任命对所建立的政府负责的首领。不过,这种任命是一种个别的约定,它不是另一种法律,而仅仅是前面的法律的结果,是政府的一种职能。

难以理解的是,在政府存在之前何以能够存在一种政府约定,人民既然只是主权体或臣民,又怎么能够在某些场合成为君主或行政官?(www.xing528.com)

政治实体的令人称奇的特性之一仍然是在这里显露出来,正是因为拥有这些特性,政治实体使表面看来相互矛盾的行为协调起来。因为这一特性是由于主权突然转变为民主而形成的,以至于没有发生任何显著的变化,只是通过一种新的全体对全体的关系,公民就变为了行政官,从普遍约定过渡到个别约定,从法律到执行。

这种关系的变化绝不是在实际中没有先例的闭门造车的结果,这种变化每天都在英国议会里发生,下院在某些情况下转变为大委员会,以更好地讨论国事;这样它就由此前的主权会议变为简单的委托机构。随后它又向下院身份的自身报告它刚刚以大委员会的身份所解决的问题,以一种名义重新商讨它在另一种名义下已经解决了的问题。

民主制政府的好处就是它可以单凭一纸普遍意志约定就在事实上建立起来。此后,如果这种形式被通过,这个临时政府就继续执政,或者以主权体的名义建立法律所规定的政府,而所有这一切都是符合规定的。如果放弃上面所确立的原则,就不可能以任何合法的形式来建立政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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