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社会契约论:论政府制度非契约

社会契约论:论政府制度非契约

时间:2024-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主权体在建立政府制度时所赋予君主的,正是这种对于维持政治实体的存在和运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很多人214声称,建立政府的约定是人民与他们所推举的首领之间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为订约双方定出了一些条件,一方有义务发号施令,一方有义务遵守服从。我相信,大家都承认这是一种奇怪的订约方式。我们不能想象有哪一种公共契约不是对于结合的契约的违背。

社会契约论:论政府制度非契约

立法权一经确立,行政权同样也要确立,因为后者只是通过一些个别的约定来运作,它不是立法权的本质所在,所以当然要与立法权分立。主权体既然被视做主权体,如果它还拥有行政权力,那么权力和事实就将混在一起,人们就搞不清哪些是法律,哪些不是法律213,这样扭曲了的政治实体将很快陷于暴力,而建立政治实体的制度本是为了对付暴力的。

社会契约规定,所有公民一律平等,所有公民应该做的事,所有公民都可以规定,而任何人都无权强求别人去做他自己不做的事情。所以,主权体在建立政府制度时所赋予君主的,正是这种对于维持政治实体的存在和运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

很多人214声称,建立政府的约定是人民与他们所推举的首领之间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为订约双方定出了一些条件,一方有义务发号施令,一方有义务遵守服从。我相信,大家都承认这是一种奇怪的订约方式。且让我们看看这种观点是否站得住脚。

首先,最高权威既不能被转让,也不能被改动,限制最高权威,就等于毁灭它。如果主权体再给自己选择一个上级,那是荒谬的和矛盾的;让自己服从一个主人,就是使自己重归完全的自由状态215。(www.xing528.com)

再者,人民与这些人或那些人所订立的这种契约显然是一种个别的约定,所以这种契约既不能成为法律,也不能成为主权约定,否则它就是不合法的。

我们还可以看出,订约双方只是受自然法律的制约,对于彼此间的约定没有任何保证,这种情况在各个方面都是与社会状态相违背的216。手中握有强权的人就总是执行的主人,依此类推,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人说,“我把我所有的财产都给你,但条件是你要把其中你想要的都还给我”,那么这样的约定也可以冠以契约之名了。

国家只有一种契约,这就是结合的契约,有了这一契约,就无需其他任何契约了217。我们不能想象有哪一种公共契约不是对于结合的契约的违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