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有两个完全不同的法人,即政府和主权体,因此我们就有两个普遍意志,一个是相对于全体公民而言的,另一个仅是相对于行政成员而言的。因此,尽管政府可以随自己的喜好进行内部管理,但是当它对人民说话时就永远只能以主权体的名义、即以人民本身的名义了,这一点是永远不能忘记的。
早期社会是以贵族制来治理的。家族首领们协商公共事务,年轻人甘心地服从经验的权威,由此产生了长老、长者、元老、老者等称谓。北美洲的野蛮人至今仍然以这种方式来治理,而且治理得很好。
可是随着制度的不平等战胜了自然的不平等,财富或权力[3]就比年纪更受推崇,贵族制就变成选举的了。最后,权力和财富的父子相传就造就了贵族世家,政府也变为世袭政府,所以我们就看到了二十岁的元老。
所以有三种贵族制,即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第一种只适合于淳朴的民族,第三种是所有政府中最坏的171,第二种是最好的,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贵族制。
选举的贵族制除了对两种权力做了区分这一优点之外,它的另一优点就是可以选择政府成员,因为在人民制政府中,所有公民生来就是行政官,而选举的贵族制政府则把行政官限于少数人,他们只有通过推选才能成为行政官,[4]通过这种方式,诚实、智慧、经验和其他一切受到众人推崇和尊重的理性都成为政治清明的新的保障。
此外,集会更为方便,事务的讨论更加有效,且处理起来更为有序和认真,德高望重的长老们也比那些不知名的或被人瞧不起的民众更能维护国家在外的威信。(www.xing528.com)
一言以蔽之,由最贤明的人来治理民众,只要确保他们的治理是为了民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那么这种方式就是最好最自然的法则。不要枉自增加管辖范围,一百个选举出来的人本可以做得更好的事,也不要交给两万人去做。但是也必须注意到,这时实体利益已经开始不完全按照普遍意志来指导公共力量了,而且另一种无法避免的趋势也使法律失去了部分执行力量。
从具体的便利角度说,国家不能太小,人民不能太单纯和直率,以至于法律的实施直接取决于公共意志,就像良好的民主制那样。但国家也不能太大,以至于分散的首领们在治理国家时可以在各自的地盘上自命为主权体,先是谋求独立,最后达到称王的目的。
然而,尽管贵族制所要求的德行比人民制政府少一些,但是它也需要另外一些它所特有的德行,如富人的节制和穷人的知足172,因为那种严格的平等对于贵族制似乎是不适宜的,即使在斯巴达也没有得到遵守。
另外,虽说这种形式包含着某种财富上的不平等,但这是为了在一般情况下使公共事务的行政被托付给那些可以为之付出全部时间的人,而不是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173使富人永远受推崇。反之,如果反其道而行之,有时也可以使人民明白:在人的优点中,有些备受推崇的因素要比财富更为重要,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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