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律的人比任何人都更清楚该如何执行和解释法律。所以最好的政体似乎就是行政权与立法权集于一体的政体了。可是恰恰是这一点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因为本该相互有别的东西却没有被区别开来,而且由于君主和主权体同为一体,可以这样说,他们组成的只是一个没有政府的政府。
制定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不是好事,作为实体的人民将注意力从全面的角度转向个别的对象也不是好事。公共事务中最为危险的莫过于私人利益的影响了,立法者的腐败是个人目的作祟的必然结果,相比之下,政府滥用法律之为害倒是更轻165。如果国家的肌体遭到破坏,那么任何变革都是不可能的了。一个从不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也不会滥用独立,而一个总是把国家治理得很好的人民也不需要被治理了。
从“民主”一词的严格意义上说,从来就不存在、也永远不会存在真正的民主。多数人统治、少数人被统治的现象是违反自然法则的。我们无法想象人民不断地集中起来忙于公共事务,我们很容易看出,人民如果为此设立一些委托机构,那么行政形式就要随之改变了。
事实上,我认为可以把下面一点作为一个原则:当政府职能被分配于数个机构时,人数最少的机构迟早会取得最大的权力,哪怕仅仅是为了处理事务更方便,也会自然而然地走到这一步的。
何况这样的政府意味着要有多少难以凑齐的先决条件啊!首先,国家要非常小,人民便于集合,每个公民可以很容易地认识其他公民;第二,民风要非常淳朴,以免事务繁多、讨论棘手;第三,地位和财富要十分平等,否则权利和权威的平等就不会长久;最后,奢侈现象要少有或没有166,因为奢侈是财富造成的,或者是对奢侈的追求造成了对财富的追求,奢侈既败坏富人也败坏穷人,它促使前者占有财富,促使后者觊觎财富,它使国家沉湎于萎靡和虚荣之中,国家便失去了所有的公民,一些人受另一些人的奴役,而所有的人都受舆论的奴役。(www.xing528.com)
一位著名作者167把德行作为共和国的原则,原因即在于此,因为没有德行,这些条件是无法维持下去的。可是这位天才作者没有进行必要的区分,所以他的论述经常不够准确,有时不够清楚,他没有看到既然主权到处都是一样的,所以同一原则应在一切具有良好架构的国家里实行,当然政府形式不同,国家的架构的良好程度也有所差别。
还要补充的是,没有比民主制或人民制的政府更容易发生内战或内乱了168,因为没有任何政府如此强烈、如此经常地倾向于改变形式,也没有任何政府需要如此的警惕和勇气以维持自己的形式。在这种架构中,公民尤其需要力量和毅力,在生活中的每一天都要在内心深处重复着一位德高的总督[2]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话:我宁要动荡的自由,也不要平静的奴役。
如果人民是由神组成的,那么他们可以实行民主制。可是一个如此完美的政府对于人来说是行不通的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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