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章我们已经看到为什么我们按照组成政府的成员的数量来区分不同种类或形式的政府;本章所要探讨的是这种分类是怎样进行的。
首先,主权体可以把政府托付给全体人民或人民中的绝大多数,以使作为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作为普通个人的公民。我们把这种政府形式名为民主制。
或者,主权体把政府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从而使普通公民多于行政官,这种政府形式称为贵族制。
最后,主权体可以把整个政府都集中于惟一一个行政官之手,所有其他人都从他那里获得权力。这第三种形式最为常见,称为君主制或“王权政府”。
我们应当看到,所有这些形式,或者至少前两种形式的行政官数量可以多一些或少一些,甚至可以有相当大的弹性。因为民主制可以包括全体人民,也可以限于半数人民。贵族制可以限于半数人民,也可以限于数量不确定的极少数人。即使王权制也有某种分权的可能。斯巴达的架构中常常有两个王,罗马帝国甚至同时有八个皇帝,但我们却不能说帝国是分裂的。因此每种政府形式都在某一点上与另一种形式重合,而且,尽管只有这三个名称,而实际上国家有多少公民,政府就可能有多少种不同的形式。(www.xing528.com)
更有甚者:同一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再分为其他部分,各部分可以采取不同的行政方式,这三种形式又可结合为众多混合形式,其中每种形式又可以再与这些单一形式相结合。
自古以来,人们就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这一问题争论不休,却没有认识到每种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最好的,在另外情况下可能是最坏的。
如果说,不论在任何国家,最高行政官的人数应与公民人数成反比,那么一般说来,民主政府适宜于小国,贵族制适宜于中等国家,君主制适宜于大国。这一规律是直接从原则得出来的,可是可能构成众多例外的情况又该如何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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