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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中关于政府的论述及其权力问题

时间:2024-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可以用一个连续等比155的两个外项的比例来说明这后一种比例,其中的等比中项就是政府。另外,如果改变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这一等比随之遭到破坏。假设国家由一万名公民组成。所以,一个政府要做到有效运行,也应随着人民数量的增加相应地加强其权力。

社会契约论中关于政府的论述及其权力问题

我要提醒读者的是,本章要慢慢地读,对于不愿意用心去读的人,我也没有把问题说清楚的好办法149

一切自由的行为的发生都是由两个原因共同促成的:一个是抽象的,即决定这一行为的意志;另一个是具体的,即实施这一行为的力量。当我向着一个目标行进时,我首先必须有走向目标的愿望,然后我的双脚要把我送至目标。假如一个瘫痪的人想跑,一个腿脚灵活的人不想跑,他们都只能呆在原地。政治实体具有相同的动因,我们同样从中辨别出力量和意志:意志被名之为“立法权力”,力量被名之为“行政权力”。如果没有二者的协作,什么都做不成,也不该做什么事情。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属于人民,也只能属于人民。相反,通过前面所确立的原则150也很容易看出,行政权力不能像立法或主权权力那样属于全体公民,因为这种权力只是一些个别的约定,它们既不属于法律的权限,因此也不属于主权体的权限,因为主权体的所有约定都只能是法律。

因此,公共的力量必须具有一个合适的委托者,他将公共的力量集中起来,在普遍意志的指挥下加以运用,促进国家和主权体的沟通,在公家中产生类似于灵魂和肉体的结合在个人身上所产生的结果151。这就是国家必须有政府的原因,政府被不恰当地与主权体混为一谈,其实政府只是主权体的执行者而已。

那么什么是政府呢?政府是为了臣民和主权体的相互沟通而设立在他们之间的,负责实施法律、保障社会和政治自由的一个中间体152

该实体的成员称为行政官或国王,即治理者,整个实体名为君主[1]因此,如果有人说人民据以服从于某些首领的约定不是一种契约153,那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这种约定不过是一种委托,一种任务,在这一过程中,首领们只是主权体的普通官员,他们以主权体的名义行使主权体交付他们的权利,由于此种权利的转让与社会实体的性质不相容并且与结合体的目标背道而驰,所以主权体随时可以限制、更改、收回这一权利。

因此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称做政府或最高行政,把承担这一行政的个人或实体称做君主或行政官154

中间力量体现在政府中,中间力量的比例构成了整体之于整体或主权体之于国家的比例。我们可以用一个连续等比155的两个外项的比例来说明这后一种比例,其中的等比中项就是政府。政府从主权体那里接受命令,然后下达给人民;为了使国家保持一种良好的平衡,必须在各种力量相互抵消之后,政府与其自身的乘积或乘方等于一方面作为主权体另一方面又作为臣民的公民的乘积或乘方156

另外,如果改变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这一等比随之遭到破坏。如果主权体想进行治理,如果行政官想制定法律,或者如果臣民拒绝遵守,混乱将取代秩序,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协调行动,散沙一盘的国家将陷入专制或无政府状态。最后,由于每个比例之间只有一个等比中项,所以一个国家只可能有一个好政府;可是无数事件可能改变一个民族的比例,所以不仅不同的政府对于不同的人民可能是好的,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时候对于同一人民也可能是好的。

为了使人对这两个外项之间的各种比例有一个概念,我将以人口的数量为例,作为一种较为容易说明的比例。

假设国家由一万名公民组成。主权体只能被看做集体和实体,而作为臣民的每个个人则被视为个体。因此主权体之于臣民就相当于一万比一的关系,也就是说国家的每个成员尽管把自己整个地献给了国家,但他只拥有万分之一的主权。假如人民由十万人组成,臣民的地位不发生变化,每个人同等地拥有法律的全部权威,但是他的选票降为十万分之一,在制定法律时其影响力就小了十倍。于是,臣民还是那一个,而主权体的比例则因公民人数的增加而增大。由此,国家越大,自由越少。

当我说到比例增大时,我的意思是它远离了相等。因此,几何学意义上的比例越大,普通意义上的比例就越小。在前一种情况下,比例是从数量上来考虑的,它是根据指数157来衡量的;在后一种情况下,比例是从同一性来考虑的,它是根据相似性来计算的。(www.xing528.com)

因此,个别意志与普遍意志,即民风与法律越是不相协调,弹压的力量就应当越大。所以,一个政府要做到有效运行,也应随着人民数量的增加相应地加强其权力。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的扩大也为那些执掌公共权力的人提供了更多的滥用权力的诱惑和手段,所以,政府越是有力量约束人民,主权体就应当越是有力量约束政府。我这里所说的不是一种绝对的力量,而是来自国家各组成部分的相对的力量。

从这两个比例中可以推出,主权体、君主和人民三者间的连续比例绝不是一个随意的概念,而是政治实体性质的必然结果。由此还可推出,由于其中的一个外项,即作为臣民的人民是固定的,表现为“一”,每当双倍比率158增大或减小时,单一比率也同样地增大或减小,因此中项就要发生变化。由此可以看出,惟一的和绝对的政体是不存在的,而是有多少个大小不等的国家,就有多少个性质不同的政府。

如果有人嘲笑这一公式,声称要找到这一比例中项、组成政府实体,套用我的观点,他只要按照我所说的拿人口数量开平方根就够了,我的回答是,我这里只是拿人口数字作为一个例子,我所说的各个比例不仅得自于人数,而且一般情况下还得自于作用量,而作用量又是和诸多原因结合在一起的。此外,我暂时借用几何学术语是为了表达上更为简洁,我也深知抽象的数量不可能像几何学那样精确。

政治实体中包括政府,政府就是大而言之的政治实体的缩影。它是具有某些权力的一个法人,像主权体一样主动,像国家一样被动,可以被分解为其他类似的比例,从中产生出一个新的比例,这一新的比例按照职位的等级又可产生另一个比例,直至产生出一个不可再分的中项,即直至产生出一个惟一的首领或最高行政官,我们可以把首领或最高行政官设想为位于这一数列中间,是分数系列和整数系列之间的“一”。

我们在此不要再吃力地搬弄术语了,我们只需把政府视做国家之中有别于人民和主权体、处于二者之间的一个新实体就够了。

这两个实体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凭其自身而存在,而政府则只能依靠主权体才存在。因此,君主的主导意志只是或只应是普遍意志或法律,他的力量只是集中于他身上的公共力量,一旦他想自己做主、采取某个绝对和独立的行动,整体的联系就开始松弛。最后,如果君主产生一种比主权体的意志更加能动的个别意志,并且为了服从这一个别意志他动用手中的公共力量,以至于可以说产生了两个主权体,一个是权利上的主权体,另一个是事实上的主权体,那么社会结合将顷刻消失,政治实体将随之解体159

不过,为了使政府实体具有一定的生命,具有一种有别于国家实体的真正生命,为了使所有政府成员行动一致,符合建立政府的目的,政府就必须具有一个特定的我,一种所有政府成员共有的感知力,一种力量,一种以保全自身为目的的自身意志。这种特别的生命意味着须有各种会议制,磋商和解决问题的权力,某些只属于君主而且随着行政官的责任愈加繁重而愈受尊敬的权利、称号和特权。困难在于如何在整体中安排这一次要的整体,以使它在强化自身的架构的同时不至于破坏整体的架构,使其总是能够把以保全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与以保全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区别开来,总之一句话,使它随时准备为了人民而牺牲政府,而不是为了政府而牺牲人民。

况且,尽管政府这一人为的实体是另一个人为的实体的结果,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只有一种外借的、附属的生命,它仍可以在行动上做到还称得上果敢而迅速,从而拥有还称得上健壮的肌体。最后,它还可以因其政体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偏离其建制的目标,但不直接远离这个目标。

有种种偶然的和个别的比例会使国家发生改变,政府应根据这些比例和国家实体保持各种比例,这些比例正是从所有这些差别中产生的。因为,如果政府的比例不根据它所属的政治实体的缺陷加以改变的话,即使是本身最好的政府也往往变为最坏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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